侯欣一: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思考

法學教育是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其水平和規模不僅影響著國家法治建設的現在,還左右著國家法治建設的未來。高等法學教育對於中國來說是舶來品,是晚清法制變革過程中從西方移植而來的,由於法學教育與中國「學而優則仕」的讀書傳統存在著某種層面上的契合,因而一經傳入就受到了各界的高度關注。

需要說明的是,民國時期的高等法學教育分為綜合大學、獨立學院和專門政法學校的法學教育兩大類型。按照國民政府1929年頒布的《大學、專科學校組織法》的規定,「大學應以研究高深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專科學校應以教授應用科學、養成技術人才為宗旨」,兩者分工明顯不同,本文主要討論前者。

競爭及多元:法學教育沒有「千校一面」

法學教育初興之時,清政府限制較嚴,明確規定私立學校「概不準講習法律政治專科」,1908年後才取消了這種限制,法學教育由此開啟了多元化的格局。這裡的多元化既指辦學主體,也包含辦學宗旨、教育模式等各個方面。

就辦學主體而言,民國時期創辦法科的高校可分為公立、私立和教會三種,公立的有中央大學、北京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四川大學、同濟大學等;私立則如復旦大學、朝陽學院、廈門大學等。此外,許多教會學校也陸續開辦了法科,如燕京大學、東吳大學、震旦大學等。民國歷屆政府對法學辦學主體均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在政策上一視同仁,其結果是在法學教育界形成了「南東吳,北朝陽」雙雄並立的格局。東吳法學院和朝陽學院,是民國時期法律界公認的最為卓越的兩所法學院,卻都不是公立的。

從辦學宗旨和人才定位角度講,民國時期絕大多數法學院的辦學宗旨都是為中國的法治發展培養專門人才,但方法和定位並不完全相同。手段上有的強調嚴格的學術訓練,有的強調學術和實務能力培養兼顧。人才定位上更是各具特色。同樣定位為培養司法實務型人才,彼此之間依然不盡相同,如朝陽學院更注重養成法官所需要的能力和品行,因而畢業生受到各級法院的歡迎,最後形成了民國時期「無朝陽,不成院(法院)」的獨特現象;復旦大學則明確提出了「培養國家司法及司法行政人才」的辦學宗旨;上海法政學院根據身處上海的特點,為市場培養法商結合型實務人才,從而與其他法學院大都定位為培養司法實務人才形成互補,尋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空間;最大不同的是東吳法學院和震旦大學,前者將創辦宗旨確定為「培養未來中國的法律人才,研究英美法」;後者則強調研究法國法,辦學之初講的主要是法國法,甚至連使用的語言都是法語,後期逐漸形成了比較法的辦學特點。

辦學宗旨的不同,使教育模式和課程體系方面的差別更大。儘管同樣是「教科書式」的教育模式,震旦大學注重比較法的教學,加深課程的深度。而東吳法學院從創辦之初就推崇英美的法學教學模式,除重視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之外,率先在國內開辦了「議會法」、「型式法庭」(即模擬法庭,1921年)和案例教學法(1923年)等。

學制上的多元化也是亮點之一。除正常的白天班之外,許多法學院還開設夜班學制。如東吳法學院,學費較為昂貴,一些學生必須邊打工掙錢邊學習。學校為解決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困難,打破常規專門開辦法科夜班。開設夜班是為了方便學生,絕非為了創收,因而教學內容和培養環節絕不偷工減料,質量絕不降低。這些學生學習目的明確,非常珍惜學校提供的學習機會,加之年齡相對白天班的學生略大,學習的自覺性更高,效果也更好。

此外,民國時期各學校的校訓也都精彩紛呈,令人過目不忘。如東吳法學院的院訓是「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朝陽的校訓則是「浚哲文明」。

王世傑日記中記載過這樣一件軼事:1937年,國民黨最高國防會議討論教育問題時,身為教育部長的王世傑認為朝陽學院因經費無著落應停辦,出席會議的朝陽學院董事長、司法院院長居正一聽急了,竟然向王世傑揮起了拳頭。居正是國民黨元老,為了自己的學校全然不顧個人形象,向教育部長抱以老拳,可見他身份地位之獨立。正是這樣的獨立性讓民國法學教育呈現出多元化的格局,相比之下,千校一面,水平不高,是當下中國法學教育問題的表象。要想改變其實不難,那就是教育主管部門放權,真正使學校成為辦學的主體。優勝劣汰是世間萬物生存的基本準則,法學教育也是如此。良性競爭的前提是辦學主體的獨立與平等,唯獨立才能有生存危機的壓力,真平等才會出現百花齊放的多元格局,而不是平庸、僵化的惡性後果。先把私立學校排除在競爭之外,再把剩餘的學校變成教育主管部門下屬的一個衙門,最後挑出一些精明的官僚替自己來看守,法學教育是不可能辦好的。

南京政府為何「搞不定」認死理的司法人員

只要我們靜下心來,不抱任何偏見地觀察,就不得不承認民國時期高等法學教育的產品,即培養出來的學生在精神氣度和學科理念等核心方面有著驚人的一致:如理性平和、嚴謹務實、較強的規則意識、重視權利……多元化的格局下,為何又會出現這樣的一致?筆者對此一度十分困惑,現在大致明白了一點。

首先得益於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民國時期的法學教育多採納大陸法系的教育模式,必然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模式可總結的內容很多,僅就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而言,重視民法學教育是其重要特點之一。縱觀民國時期的眾多法學院,大都把民法學內容的傳授貫穿於大學四年的全部過程。民法是權利之學,它強調平等、獨立和意思自治。系統的、長時間的學習,不僅使學生對民法學的知識有了全面細緻的了解,並最終促使學生將法學理論建構在民法基礎之上。

而就課程設置而言,英美法學教育中有一個以往大家說得較少的特點,即重視憲政精神的傳播,這一點在東吳法學院的教學計劃中反映得非常明顯,該院為法科學生開設的此類課程有政治學、社會學、憲法、行政法、法理學、法律哲學、西方法制史等,其中憲法課的學分竟然是6個學分,這樣的課程設置使從這間學校走出的年青學子除掌握了較為紮實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之外,還大都養成了熱愛民主、自由的精神。

其次,將規則教育、嚴謹務實的職業操守養成貫穿於日常生活,融入到所有的教學環節之中。法學教育是規則教育,法律事業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事業,因而,守規矩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儘管民國時期的各法學院大都沒有開設思想品德之類課程,但由於教學管理嚴格,教師言行一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震旦大學法學院對學生的學習和考試要求極為嚴格,僅就考試而言每門課均有周考和期末考試,周考的成績占最後該科總成績的三分之一,年考淘汰率達30%,而且絕不通融,作弊者更是嚴懲,因而,學生在制度面前極為謹慎。北洋大學法科是民國時期公認辦學水平較高的,其重要經驗之一就是從點滴小事入手,向學生灌輸守規矩的意識。學生動輒就罷課和上街遊行是民國時期一件令所有教育工作者頭疼的問題。「五四」期間,以北京為中心的學生運動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相隔不過百里的北洋大學,許多學生出於愛國熱情也投入到運動之中。一些學生以學校中個別美國教師態度傲慢為由,向校方提出解僱要求,並以罷課相威脅。校方的答覆是學校與美國教師簽訂的是三年合同,現在合同還未到期,美方教師無明顯過錯,學校無法解聘,如堅持解聘不僅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更影響學校的聲譽。對於校方的答覆,學生領袖不滿意,指責校方不愛國,呼籲舉行全校總罷課。其他專業的同學大都積極響應,唯有法科學生以即將考試為由,既不支持,也不援助,依舊認真地準備著結業考試。法科學生的這種中立行為,在其他同學看來無疑是一種叛徒行為,隨即停了法科學生的伙食,讓他們無法繼續學習。面對著這種壓力,法科同學也沒有妥協。校方為了分化瓦解學生運動,只能在校外另給法科學生安排食宿。

在五四運動這一大的歷史背景下,任何具體事情引發的簡單問題都會被演繹成政治問題。反對美國教師就是愛國,當時大多數學生的邏輯事後看起來簡單得可笑,但在運動中卻就是如此。因而,在這種特定的歷史背景下,身處運動中的年輕人能夠做到如此理性顯然是不容易的。愛國是一個人最起碼的道德,但愛國不是盲動,也不是簡單的情緒發泄。堅忍的精神,理性的態度,嚴謹務實的作風,有理有據地在規則範圍內維護權益,在秩序中推動社會的進步,這才是每一個法科學生應當具備的能力和選擇。一個法律人在精神上應該是獨立和自由的,應該充滿批判精神,但在行動上則必須審慎和保守。

正是因為民國時期法學教育工作者的堅守,從而使培養出來的學生大都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這也是南京國民政府從自己的政治需要出發認為學法律的人太教條,只知認死理,不懂得革命的大道理,因而花費了大量時間與精力去搞黨化司法,但卻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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