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篇:契約精神的重要意義

契 qì,字面意思是證明買賣、抵押、租賃等關係的文書;還有相合、相投的意思。具體點說,就是人與人之間通過協商,彼此同意、認同對方的意見,並以文字的形式,訂立的書面證明。

約,原指繩索,其意為約束,限制,議定,說定等。

契約兩個字合在一起的意思是,雙方或多方自願、共同協商討論後訂立的有關買賣、抵押、租賃、服務等關係的文書證明。

「契約」一詞源於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義為交易,其本質是一種契約自由的理念。

契約,也可以理解為「尊守信用」的行為方式。契約對象是多樣的,可以是生意夥伴、朋友、愛人、個人與團體、個體與國家等之間的契約。可以用「文字合同」來約定,也可以用「語言」即口頭來約定。

從法理上講,契約是指個人可以通過自由訂立協定而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的一種社會協議形式。

契約的觀念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產生。

契約精神是個政治學名詞。所謂契約精神,是指在商品經濟社會中產生的契約關係與內在的原則,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在民主與法治形成過程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社會私人為主體的契約精神促進了商品交易的發展,為法治建設奠定了經濟基礎,同時也為社會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依據私人契約精神上升至國家公共法治領域,在控制公權力,實現人權及人的價值與尊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西方的契約精神包含兩個重要的內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約精神。在商品社會,私人交易之間的契約精神,對商品經濟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是社會契約精神,起源於西方人文革命時期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所持的觀點,對西方民主、自由、法治社會的構建有著深刻的影響。

契約精神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

契約自由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內容,共三點意思,即選擇締約者的自由、決定締約的內容與方式的自由。

契約平等精神,是指締結契約的主體各方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同時,締約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互為自覺履行約定,誰也沒有超出契約的特權。再者,為了實現契約的真正平等,任何違背契約者都要受到制裁,同時給予被害方相應的救濟。

正因為契約完美的體現了平等精神,而被近代社會改良者作為理論武器而發明了社會契約理論。

通過個體讓渡一部分權力交給國家權力機構代為行使,雙方達成合作,建立社會契約,各自履行各自的權力與義務,以達到社會的和諧。

契約信守精神,是契約從習慣上升為精神的倫理基礎。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必設條款」和「統御全法之基本原則」而由國家主導施行,為社會良性發展創造穩定的基礎。

契約救濟精神,當締約者因對方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害時,提起違約追責,從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終的保護。

西方契約理論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關於正義交易的論述,蘊含著豐富的契約思想。現代契約精神是從自願交易理論推演而來的。

當代契約理論中的契約正義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再現,都可見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約理論的影響。

十六世紀末和十七世紀晚期的經院學者,運用亞里士多德與阿奎那的契約思想闡述羅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約理論。

洛克,盧梭和康德進一步發展了契約論。

英國史學家梅因曾指出「迄今為止,所有社會的進步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其言可謂真正的「一言九鼎」。

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與公權力根源於人們締結的社會契約理論。人們以契約為紐帶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代表了新的社會秩序。

是用社會契約的方式說明,國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權利和義務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的學說。社會契約論以「天賦人權」為基礎,以「自然狀態說」為前提,人們放棄自然權利,交給一個人或某些人,締結契約來治理國家,實質上是有關權力、利益分配與控制的理論。

市場經濟社會的契約精神已從單純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發展為公私法全領域的契約精神。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私人主體之間,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交易。公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個體與公權力之間,目的是為了限制公權力不能隨意干涉私域;除了個體違法行為,公權力不介入微觀私權利;公權力只在宏觀上進行調控,從而實現、引導、支持保護市場經濟的作用,最終實現社會和諧。

公權力在私人契約面前是一種中立的角色,起到公正保護私人契約履行的作用。

從契約精神的含義和引申至政治層面的意義看,個人與政府,社會團體與國家,以契約形式確立各自的權力、義務,違約追責辦法,受損救助方法等內容,締結社會管理、社會發展約定,顯得更加符合人文及人性化,也更加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趨勢。所以,它的意義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這也是現代社會共同認可並統行的社會管理理念。

中國民間很早以前就存在契約,或也可稱之為契約精神。比如有的人要賣地賣房子了,與買方簽訂一個買賣契約,並找若干個中間人做保,見證。簽約完畢,買賣雙方都會很負責地履行契約。

這種做法也是建立在自由買賣基礎上的,買賣雙方你情我願,契約簽完了就不能反悔。而且還有中間人做見證。誰反悔也說不過去。

再如現在的「房屋買賣合同」,以書面文字的形式來約定雙方應盡的義務,違約責任承擔以及責任追究方法等。契約也等同於合同。

這跟西方契約自由精神是有共同點的,說明所有人類對社會的認知具有一致性。

由於中國自古存在權力至上傳統,誰權力大誰說了算,合同、契約被「權力」給邊緣化了。個人與朝廷間沒有真正意義上公平合理的締約,有的只是「下服從上」的強制「規矩」。而且,「規矩」還會隨著「上面」或「最上面」想法改變而隨時變化。契約精神無法升級到與國家治理相結合的層面。這也是中國幾千年無法形成契約精神和良性社會形態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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