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有外遇開房100餘次 妻子欲挽留婚姻遭拒
記得美國婚姻專家溫格.朱利在她的《幸福婚姻法則》一書中,寫道「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200次離婚的念頭和50次掐死對方的想法。」可見,「寬容」是婚姻穩固不可或缺的黏合劑,「責任」是婚姻升華的助推劑。我們希望那些在婚姻中犯了錯的一方能夠真心悔改,沒錯的那方能夠以寬容的心態原諒對方的過錯。
在該案中,潘女士在面對丈夫出軌仍然願意給丈夫悔過的機會,無論是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還是出於對婚姻的萬分珍惜,都是難能可貴的。可以面對「鐵心「的丈夫,她該怎麼辦呢?
律師建議,若潘女士在和事佬調解後,仍對這段對婚姻抱有希望,可以在法庭上不同意離婚,並具體陳述延續這段婚姻的可行性和所能帶來的積極方面,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一方只是意氣用事未經深思熟慮,孩子需要完整的家庭,家人抱有的寬容態度等。在沒有四種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下,法院在第一次審理時,原則上判決不准許離婚。判決不離婚的,在沒有新事由的情況下,6個月再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夫妻雙方有充分的時間冷靜地考慮離婚事宜。
若潘女士已經心灰意冷,面對堅決離婚的丈夫,認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覺得沒有維持這段婚姻的必要的,可以在法庭上同意離婚。在雙方都願意離婚的情況下,法庭將著重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經法庭查明,確實存在丈夫在婚姻中與其他女子同居的情況的,潘女士可以一併向法庭提出反訴,要求損害賠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原則上平均分配,若損害賠償能夠獲得法庭的支持,法庭將根據男方的經濟能力、過錯程度等情況確定賠償金。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將成為焦點。律師認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將主要取決於與哪一方一起生活更加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該案中,潘女士一直顧家並照顧孩子,又是離婚的無過錯方,這是潘女士的優勢。但潘女士若沒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將難以具備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經濟條件,這是對其不利的。不過,這一點可以通過潘女士家人的積極幫助得到彌補。
律師只能根據潘女士的情況,提出傾向性的意見和建議,最終要法庭通過調查,依據全面的事實情況,做出裁判。離婚與否,無論是對於潘女士,還是潘女士的丈夫,都是人生中的大事。希望他們都能夠深思熟慮,在考慮自己的意願時,不忘記身上肩負的責任。
律師認為,婚姻不是簡單的兩人集合體,而是基於人類善良本性升華出來的,超越了物質和一切外在條件的,是對同舟共濟的另一生命體的尊重和承諾。對於親密的生命伴侶的呵護和付出,應該是一種不求回報、不用交換的給與,從中享受到的幸福和快樂是其他快樂所不能替代的。(上述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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