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官司應該注意這些問題

當今社會,婚姻對雙方的約束已經完全淡化了,更不再會受到社會、家族、禮義廉恥等條條框框的限制,結婚離婚,完全可以憑藉自己的意願,幾塊錢的事嘛,領張紙換張紙的問題,然現實中之所以複雜,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身上的功利心和銅臭味越來越重了,感情親情也越來越淡了,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彩禮成了衡量婚姻幸福指數的指標,女方家閨女要彩禮理所應當,理直氣壯,為啥里,因為閨女是人家養的,嫁出去的閨女都是替別人養的,彩禮又美其名曰這些年的撫養費等,男方只能自認倒霉,誰讓你喜歡上人家閨女了呢,只能舉全家之力來從她親爹親媽手裡「買」過來給自己當媳婦,這樣一來,萬一婚姻玩完,除了感情還有這個買賣費用—彩禮,這個時候往往都要對簿公堂,那麼作為男方,我們該如何把這些全家血汗錢要過來,這個官司該如何打,下面小編就從彩禮的定義、性質等給大家講講,聽明白這些,想信對你打彩禮官司一定有幫助。

一、彩禮的定義

彩禮這個陋俗,歷史可謂根深蒂固,能追溯到周朝,不過在古代沒有現在這麼俗氣和世故,在先走,彩禮,一般是指男方為達到與女方結婚的目的而依照習俗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彩禮的給付也是婚約成立的標誌。不過在我國民法上,對婚姻沒有未作出規定。

雖然我國《婚姻法》對婚約和彩禮均未作出規定,但是彩禮作為一項歷史悠久、在民間有著深厚基礎的古老習慣對當今中國社會仍有極大的影響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不斷提高,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衡量槓桿,現在有這麼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彩禮決定面子,誰要是把自己的閨女賣的越貴,感覺在自己的村裡越有面子,要是賣的便宜,感覺一輩子都抬不起頭,所以,彩禮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在人們的面子範疇還是有嚴格詳細的規定的,這玩意有時候比法律都管用。

二、彩禮的性質

首先明確一點,彩禮不是贈與行為,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具有無償性、單務性的特徵。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外,贈與人在贈與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但贈與物一旦交付受贈人,除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外,贈與人不得要回贈與物。而婚約中給付彩禮的行為,形式上看似贈與,卻與民法上的贈與存在差異,往往不是當事人真正心甘情願主動給付的,是迫於當地的風俗習慣,並將以後與之結婚作為附加條件,因此它不是一種普通的贈與行為。再次,接受彩禮不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而訂立婚約給付彩禮,是一種民間習俗,是一種當地習慣做法。這種習俗或習慣雖然不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禮問題不具有違法性。

還要明確一點就是,婚姻是一種身份權利,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同時我國法律還明確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三種情況之外不予支持,更不能擴大解釋。

那麼彩禮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可以界定為是一種民約習俗,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所以具有可訴性。

????三、審判實務中彩禮的返還

?? (一)財力返還案件的主體資格

????在我國,一個二十多歲的人存款十幾萬可以說相當的難,當然也有少數有這個能力,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畢業後都二十多歲了,在這個婚嫁的年齡往往能養活自己都算混的不錯了,更別奢望自己買房買車有存款,而在現在這個銅臭味充盈的社會裡,結婚沒個十幾萬彩禮想把人家閨女取走還真比較難,男方小夥子往往不具備給付十幾萬彩禮的經濟能力,通常情況下由父母代為給付,舉全家之力來娶媳婦,所以說男人挺悲哀的,女方呢,錢給誰,誰收,毋庸置疑,肯定不是你未來的媳婦收的,由女方或其父母收取,由女方父母代為保管和處理。因此,收取彩禮的問題,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經濟往來,彩禮也是男方家庭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因此,基於這種民間習俗,不能簡單的認為婚約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是男女雙方兩個人。如果僅僅婚約當事人有原、被告資格,那麼訴訟主體範圍就太小了。同時,在執行階段,因為女方財產大多被女方父母管理,判決執行時女方惡意轉移財產給其父母家人,女方就無財產可執行,從而給法院執行造成困難,原告勝訴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應當將雙方父母或彩禮支出人、受益人作為厲害關係人,同時列入訴訟主體中,所以說返還彩禮的訴訟主體,不能單單的就女方,可以把他父母一家都給告了。

?(二)彩禮返還的範圍與數額認定

????返還彩禮,這裡的彩禮能否做擴大解釋,比如說兩人在戀愛中互相贈與的東西是否返還,小編認為,男女戀愛中,互相贈與的行為,處於自己實際意思表達,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不應作為彩禮返還,彩禮僅指雙方約定給付的財物。

那麼彩禮該怎麼返還,以那種方式返還呢,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是用途,這些錢幹啥用了,根據農村風俗,彩禮多用於置辦結婚用品,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用品,也有一部分給女方買衣服、首飾等個人用品。如果是實物,可以以返還實物、折抵價格的形式予以返還,如果當事人自願放棄或協商放棄所給實物,則尊重當事人的真事意思表示,如果剩下的錢沒用完,那就返還金錢了。

四、證據認定問題:

彩禮的證據採集時最麻煩的,因為很少會有書面的東西存在,不像你買東西借錢,都有合同或者借條啥的,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然而這些在法律證據效力方面又不好認定,通常證明力不大,如果對方認了還好,不認證明起來真的有些麻煩。所以證據方面最好還是多弄點錄音錄像、手機聊天記錄方面的東西,因為這些相對來說更能說明問題,當然要注意收集時候的合法性。

五.訴訟時效:

至於返還彩禮訴訟的訴訟時效問題,小編認為適用一般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當然也遵循民法規定,即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具體到婚姻來說,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當然根據法律有關規定,這個訴訟時效也適用民法中的中止、中斷、延長的情況。

以上就是返還彩禮案件中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及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打這樣的官司有所幫助,畢竟大都是父母的錢,該要的,盡量要回來,自己不會賺錢,別再讓父母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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