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婚姻問題探討

中國是一個擁有十幾億人口的大國,在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轉型時期,隨著物質生活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精神文明狀態、道德水準越來越跟不上社會的發展,中國城鄉居民家庭普遍存在著婚姻危機問題。

今年,全國婦聯開展了「全國婚姻家庭道德狀況問卷調查」。據在調查的中國婚姻家庭人群中,婚姻美滿、穩定的家庭己不超過三成,有7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爭吵、暴力、不婚、外遇、婚外戀、離婚、單親家庭、孩子教育等問題,情感困惑日益嚴重,婚姻家庭結構受到嚴重挑戰,隨著工作與生活的壓力日益增強,婚姻家庭問題越來越影響到社會穩定,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實際是婚姻問題,處理不好,釀成人生慘劇的比比皆是。由於人生短暫,大多數人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選擇好配偶,一但結婚過不好也要湊和過一輩子的佔大多數;另一部分人選擇了離婚很痛苦。家庭婚姻問題千頭萬緒,而且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夫妻之間的如何相處。在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個性特徵、價值觀念、生活習慣等方面都存在著諸多差異,要共同生活在一起,必然會有各種衝突和矛盾,相處中容易產生各種問題。這些問題在短時間內是發現不了的。夫妻關係也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時間與婚姻階段而逐漸改變與適應的。婚姻關係的發展大體會經歷結婚、生育、養育、喪偶等幾個階段,每個階段都要面臨不同的問題和困難,需要夫妻雙方不斷適應。如果不適應,也為時已晚。

另外,人生活在複雜的社會中,很容易發生婚外情問題,這將極大地傷害夫妻之間的感情,影響到所牽涉的每一個人,因而是比較嚴重的婚姻問題。在性關係問題上,特別是年輕人、文化程度較高者持更加開放的態度。對外開放以來,受西方文化的影響,一些西方婚戀包括性觀念傳入我國,並逐漸有一些市場。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非婚同居、試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只用我國婚姻傳統道德等觀念已無法約束。

隨著離婚率的升高,離婚問題也成為當今婚姻的熱點問題,包括離婚前的猶豫、離婚後的不適等。與離婚相伴隨,再婚及單親家庭問題也日益突出,如再婚前的心理障礙、再婚後的重新適應、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處理、單親家庭的子女養育等問題都很常見。儘管近年來,人們對離婚的態度已趨向寬容,但當人們面對離婚這一併不輕鬆的話題時,仍然表現出了較為矛盾的態度。由於「感情完全破裂」,使得當事人不能輕易離婚。主要是為了孩子和社會壓力太大而不能離婚。

另外,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成員虐待、夫妻之間經常發生動手打架的現象也非常嚴重,導致發生惡性案件的也不佔少數。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團結。為了不讓家庭解體,有多少人忍受痛苦,委曲求全,苦度人生,造就一出出人生的悲劇。        

改革開放三十六年,經濟變革發生了突飛猛進,難道婚姻問題就是一個禁區嗎?不能進行一些改變嗎?現行《婚姻法》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後,沒有大的改革。當今中國之社會,用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來維護夫妻間的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已經很不現實。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重大變化,越來越經濟,越來越現實。在生產勞動關係方面有《勞動法》,當生產關係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緊接著產生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的完善和補充,婚姻問題也是如此,有必要將婚姻以合同的形式來約束,《婚姻合同法》將應運而生。不可否認的是,當前情感越來越讓位於經濟,經濟是第一位的,經濟是基礎,沒有經濟基礎,很難產生感情和愛情。

如果對婚姻問題以道德約束變為合同管理,把許多實際問題以合同形式加以固定,也許很多社會問題將會迎刃而解。夫妻可能會互相遵守合同,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夫妻關係再不和睦至少能維繫到婚姻合同解除之日,不至於產生家庭暴力、惡性案件、婚外情等,許多事好合好散,中國人的生活質量可能有大幅提高,社會會進一步穩定。下面的一些不成熟觀點,共同探討。

變婚姻關係為婚姻合同關係,結婚需到民政部門簽訂婚姻合同,簽訂合同時間兩人商定,最少1年,最長終身。不得違約,到期自動解除婚姻合同,無離婚之苦。

婚姻合同主要有以下內容:

1.繼續履行現行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五項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2.繼續履行現行我國婚姻家庭法六項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婚姻合同可簽訂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固定期限最低一年,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解除,民政部門備案,全國聯網,無需辦離婚手續。

4.法律嚴格保護合同規定,婚姻履行合同期間,有婚外情及任何越軌行為均屬違約,負法律責任。未婚同居、搭夥應簽訂婚姻合同,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出現問題負法律責任。

5.經濟關係是合同簽訂的重點,合同中參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把財產(房產及不動產、資金、工資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下來,免得在解除合同時到法院去財產分割,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6.為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簽訂低於十八年的合同,不準生育。若生育,必須簽訂十八年以上合同,只有兒童十八歲成人之後,方可解除合同。在低於簽訂十八年合同期間,一旦懷孕,生育,必須補簽十八年以上合同,否則負法律責任。

7.在兒童未滿十八歲之前,雙方解除婚姻合同的,違約方除負法律責任外,還要一次性給予另一方兒童到十八周歲的生活補償費或將兒童繳社會撫養。

8.新的《婚姻合同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老人繼續實行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老人如果願意履行新的《婚姻合同法》,雙方願意可到民政部門重新簽訂婚姻合同。

9.在合同執行期間,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合同,可協議解除,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手續、備案。

10.在合同執行期間,夫妻一方解除婚姻合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協議經濟補償,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手續。

11.一方違約,另一方可申請解除婚姻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違約方除負法律責任外,還要給予經濟賠償;越軌違約的另一渋事人也要負破壞合同的法律責任和連帶經濟賠償責任。

12.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民政部門或法院應准予解除婚姻合同: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解除的,應予以解除。

13.合同到期自動解除或續簽,直至終身合同。辦理任何手續都必須到民政部門備案,否則無效。

實行《婚姻合同法》,無論從社會還是個人,利大於弊,減少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人民生活幸福。

第一、消除了離婚時複雜的財產分割問題

現《婚姻法》規定:離婚時要進行財產分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實行《婚姻合同法》在簽約時,財產均已明確,解除合同是不存在分割問題。

第二、解決了複雜的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現《婚姻法》規定, 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2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2-10周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子女問題,是現行離婚中最難痛苦抉擇的事情,實行《婚姻合同法》,使結婚後不能輕易要小孩,要小孩必須撫養成人,否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3.解決了因結婚而帶來的經濟問題。對老一輩來說,孩子結婚,等於扒層皮。買房買車,操辦婚禮,沒有百十萬是辦不了婚禮的。恐怖的是結婚不久,馬上又要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小孩如何撫養,傷透了腦筋。實行《婚姻合同法》只需到民政部門簽訂合同,或進行一個簡單公示。無須辦結婚慶典,花費錢財。簽訂合同滿15年、25年、50年、60年以後,有了經濟基礎,可辦銅婚、銀婚、金婚、鑽石婚等紀念日慶典。

4.把紛亂複雜的社會婚姻亂象,以一紙合同約束起來。社會上除正常婚姻外,非法同居、包二奶、搭夥、嫖娼等各種亂象叢生,實際上年青一代人試婚和同居已習以為常,早已在實踐著《婚姻合同法》中的各項內容,只是沒有形成文字內容,何不讓他(她)們簽一紙文書即合同,得到法律的保護,讓他(她)們在複雜的人生中尋找生活的終身伴侶託付終生。讓人生多一份責任,少一些痛苦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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