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職業打假應注意的時間節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個人知假買假不影響行使消費者權利,即職業打假人具有消費者身份,享有消費者權利。   該規定出台後,職業打假人提出的投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有所增加。實踐中,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對職業打假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在處理過程中出現疏漏,致使一些投訴、舉報、公開申請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受理、告知、辦結,導致職業打假人以工商機關不作為為由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在處理職業打假人(以及其他人)的投訴、舉報、公開申請時,除了積極作為,還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期限規定。筆者梳理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行政複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處理投訴、舉報、公開申請的期限規定,以幫助基層執法人員掌握處理此類問題的時限要求。  一、處理消費者投訴  投訴,一般是消費者自身受到了不法行為的侵害,投訴的目的是挽回損失、獲得賠償等,投訴人身份一般無須保密。舉報,一般是公民或有關組織發現了不法行為,其自身不一定是受害者,舉報的目的是要求有關政府部門制止不法行為,舉報人身份一般需要保密。當然,也有部分消費者在投訴的同時,也對經營者的不法行為進行舉報,此時應該按照投訴、舉報的程序分別處理。  有關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時限規定主要有3個。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說明: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這裡的「處理」是指確定是否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可以是書面告知,也可以電話等形式口頭告知,但必須做好記錄,留存備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鑒定或者檢測的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  3.《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說明:《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分別從正反兩個角度規定了消費者投訴案件必須在60日內辦結,否則消費者就有權提出行政複議。  二、處理消費者舉報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說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說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同樣要做好告知和留存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說明:該條適用於處理消費者舉報,也適用於消費者投訴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職業打假人為了獲取商品本身沒有附帶的一些信息或驗證某些商品信息的真偽,一般會通過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公開的方式進行,如要求公開企業註冊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查詢某商標是否為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等。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期限的規定主要有5個。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一)註冊登記、備案信息;(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四)行政處罰信息;(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5.《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工商部門必須在作出、改變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江蘇省鹽都工商局龍岡分局 張成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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