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如何定義人格

一千個人心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同樣,每個人對於人格的定義也都有自己的看法。為了讓大家對人格有進一步的了解,小編今天來跟大家聊聊西方心理學家是如何對人格進行定義的。

從西塞羅時代開始,就有人從心理學的角度談到人格。但是,對人格概念廣泛深入的心理學探討還是始自近現代的西方學者,他們提出了人格的許多不同的心理學定義,歸納起來可以分成以下五種。

一、羅列式的定義。這種定義是從古羅馬時期開始的,到了17世紀,更成為人格的習慣用法。這種定義通常採用諸如「人格是……的總和」的形式,有時採用「集合」、」組合」或「聚合」等辭彙,其形式是一樣的,都是列舉出屬於人格的東西。最著名的是普林斯頓所下的定義,他說:「人格是一切生物個體的先天傾向、衝動、趨向、欲求和本能,以及由經驗而獲得的傾向和趨向的總和。」

這種定義有助於確定人格的外延,但是,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由於它只是把屬於人格的東西羅列出來,因而分不清主次、本質與非本質。同時,有可能產生過分擴大概念外延的錯誤,把根本不屬於人格的東西當成人格的外延。梅林格對人格的定義就是這樣,他說:「人格被用來描述幾乎所有東西,從靈魂的屬性到爽身粉的屬性。照我們的用法,人格是指整個的人,他的身高和體重,愛和憎,血壓和反射;他的微笑和希望,瘤腿和扁桃體腫大。人格是指一個人現在的一切和他對自己將來的一切希望。

二、整合的或完形的定義。這種定義強調個人屬性的組織性和整體性。例如,華倫和卡爾啟爾把人格定義為:「一個人在任何發展階段的全部組織。」麥考迪則把人格定義為:「多種模式或稱為興趣的整合,這種整合使有機體的行為具有一種特殊的個人傾向。」後一種定義不僅強調了人格的組織性,而且突出了人格的獨特性與區別性。與此類似的有蓋舍爾所下的定義:「滲透一切的超模式,這個超模式表現有機體的完整性和行為特徵的個體性。」

三、層次性的定義。這種定義是把人格的屬性或特徵按一定的層次結構排列起來,使人格特徵層次分明,並具有內在的相互聯繫和統一性。屬於這類的經典定義是美國著名心理學家詹姆斯提出來的,他把自我(實際上是人格)分成四個層次:1物質的自我,包括一個人的身體、財產所有,以及家庭和親友。2社會的自我,即在交往中人們對他的承認。3精神的自我,即自我的統一功能,它把不同層次的自我統一起來,儘可能排除人格各部分之間的不協調因素。4純粹的自我,也即對自我進行反省的自我,它具有自我認識的功能。實際上第三層次與第四層次的自我沒有多大區別,詹姆斯本人也是這樣認為的。在此之後,麥獨孤、海德與布朗德等不少心理學家對人格也採用層次式的定義。

四、適應性定義。這種定義來自深受達爾文生物進化論思想影響的生物學家與心理學家,他們傾向於把人格看成詩生物進化過程中對環境適應的一種現象。例如,肯朴夫就把人格定義為:「人對環境進行獨特的適應過程中所具有的那些習慣系統的綜合。」

五、區別性的定義。這種定義特彆強調個人人格的獨特性,人與人之間在人格上的差異性或區別性。蘇恩曾下過這樣的定義:「人格是習慣、傾向和情操的有組織的系統,起作用的整體或同一體,而那些習慣、傾向和情操是區別一群人中任何一個成員不同於其它成員的特徵。」與此類似,惠勒把人格定義為:「區別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的那些有組織的反應的特殊模式或平衡。」

以上各種類型的定義都指出或強調了人格的某些方面或某些特徵,但都不全面、完善。美國著名心理學家、人格心理學的創始人奧爾波特歸納總結了前人對人格概念的探討,提出了自己對人格的較為全面的定義。他認為,人格簡單地說就是:「一個人真正是什麼」,更具體地說:「人格是個體內在心裡物理系統中的動力組織,它決定人對環境適應的獨特性。」奧氏的定義包括了上面所說的層次性、整合性、適應性和區別性等定義的基本論點。因此,這一定義代表現代人格心理學中的人格習慣用法的綜合。在奧爾波特之後,人格心理學雖然有了很大的進展,但人格概念的混亂狀態卻始終沒有改變,難以形成統一的、公認的人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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