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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寬容

宗教的寬容

  宗教的精神是寬容。有人假如以正義的名義,化身為真理的代表,強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主張,比如以宗教正宗的名義強迫他人信教,迫害不順從的異教徒,或者對不同意見的同一宗教的教徒,實施殘酷的人身強制或者侵犯其財產的,都是邪惡的行為。不得以宗教的名義,採取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覬覦他人財產的行為,都是邪教所。圖財害命的組織,不論它叫什麼,都是骯髒的邪惡的黑暗的,別管它有多猖狂有多囂張。

  約翰·洛克是《政府論》的作者,是西方政治學的奠基人之一。洛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並且被廣泛視為是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他的著作也大為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元勛。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上。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

  洛克300百年前在《論宗教的寬容》中這樣說過:「如果每個人都以自己為正統,都不是基督教會的標誌,那不過是人們互相爭奪統治他人的權力和最高權威的標記罷了。倘若他缺乏仁愛、溫順以及對全人類乃至對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他自己當然也就不配為一個真正的基督徒了。」

  他的意見遭到牛津大學女王學院的一個名叫尤納斯·普洛斯特的教士的反駁。他認為,為促進「純正的宗教」,使用強制手段是正當的和合法的。但洛克堅持認為,宗教不是國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國家對教會應一視同仁、平等相待,實行寬容政策。但教會活動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對本國政府,還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

  救世主基督耶穌曾對他的門徒說過:「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但你們不可這樣」。真正的宗教完全是另一回事。它並不是為了制定浮華的儀式,也不是為了攫取教會的管轄權或行使強制力,而是為了依據德性和虔誠的準則,規範人們的生活。不論是誰,如果他願意置身於基督的旗幟之下,對他說來,首要的和高於一切的,就是向自己的邪惡和私慾開戰。

  任何人若沒有聖潔的生活、純潔無瑕的行為,缺乏仁愛和忍讓精神而僭取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然無益的。一個對拯救自己的靈魂漠不關心的人,要使我相信他特別關心拯救我的靈魂,那的確是很困難的。因為那些在自己的內心深處並未真正篤信基督教的人,是不可能熱忱地、衷心地獻身於使他人成為基督徒的事業的。

  如果說福音書和使徒們是可信的,那麼,任何人若沒有仁愛,沒有那種不是加之以外力、而是動之以愛心的信仰,是斷不能成為基督徒的。一個跟從基督、信奉主的教義、聽從主的召喚的人,儘管他離棄父母、脫離他的國家的公共聚會和禮拜,或者不管他遺棄了什麼人或什麼東西,是不能被宣判為異端的。教派之間的紛爭對於靈魂的拯救應當承認是莫大的障礙,然而像姦淫、邪盪、污穢、偶像崇拜以及諸如此類無可否認的肉慾行為卻是使徒明確宣布過「做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

  因此,不論是誰,假使他果真是關心上帝的王國,並以努力在人們中間擴大這個王國為己任,他至少應當更加關心並努力根除這些不道德的行為,而不是黨同伐異。如果有誰反其道而行之,把同他持有不同見解的人視若仇敵,殘酷虐待,那就是慫恿這種與基督徒的名字不相稱的不義和不道德的行為。這種人不管他如何喋喋不休的侈談教會,他的行為已清楚表明:他所追求的,恰恰是另一個王國,而不是為了促進上帝之國。

  如果有人真誠期望拯救別人,而又認為把別人折磨至死是恰當的,這種情況,即便是在一個不信基督教的國家裡,誰都不會相信這種行為是出自仁愛、愛心和友善。如果有誰認為,應當用火和劍來強迫人們信奉某種教義,遵從這種或那種外部儀式,而無須考慮他們的道德;如果有誰強迫人們信奉他們不相信的東西,從而想方設法地把謬誤者拉入教內;無疑,這種人是存心要使無數的人們參加到他自己的教派中來。但是所謂訴諸這些手段主要是為了建立純正的基督教會,則是完全不能令人置信的。

  在宗教問題上持有異見的人實行寬容,這與耶穌基督的福音和人類的理智本來完全一致。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一個社會,人們組成這個社會僅僅是為了謀求、維護和增進公民們自己的利益。所謂公民利益,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對諸如金錢、土地、房屋、傢俱等外在物的占有權。

  政府的職責是公正無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總體上保護所有的人並具體地保護每一個公民屬於今生的對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如果有誰敢於違犯旨在維護上述所有權的、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其不法企圖將會因為懾於懲罰而受到限制。懲罰包括剝奪或限制他的公民權利或財產,亦即在正常情況下,他原本可以而且應當享受的那些權益。但是,鑒於任何人都不願遭受被剝奪其任何一部分財產的懲罰,更不願意喪失自由和生命,所以政府是以它的全體人民的力量為後盾,去懲罰那些侵犯任何他人權利的人。既然政府的全部權力僅限於上述公民事務,而且其全部民事的權力、權利和轄制權僅限於關懷與增進這些公民權利,它不能、也不應當以任何方式擴及靈魂拯救。

  誰也沒有責成一個人比他人更多地來掌管靈魂的事。上帝從未把一個人高於另一個人的權威賜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權強迫任何人篤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說人民贊同把這種權力交與了別人,因為誰都不會對自己的靈魂拯救棄之不問,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來決定取捨,無論他是國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來決定應該遵從何種信仰和禮拜。這是因為,誰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從於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這樣做也罷。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動力,只在於內在的心靈里的確信,沒有這種確信,信仰就不成其為信仰。

  純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則存在於心靈內部的信仰,沒有任何東西能夠為上帝所接受。悟性的本質就在於,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東西。監禁、酷刑和沒收財產,所有這類性質的東西都不能改變人們已經形成的關於事物的內在判斷。

  靈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屬於權力或者強力掌管,因為即令法律和刑罰的威力能夠說服和改變人的思想,卻全然無助於拯救靈魂。因為真理只有一個,到天國之路只有一條。公民政府的全部權力僅與人們的公民利益有關,並且僅限於掌管今生的事情,而與來世毫不相干。

  約翰·洛克的觀點是,教會不得強制他人的靈魂,即使政府的統治也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樣的統治也只有在一個全體的法律體制下才能表現出來。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獨立的,沒有人有權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他認為,「要對政府權力實行監督與制衡,當政府背叛了人民時,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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