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斌:方枘圓鑿:社科法學對法教義學的攻擊 | 20160620期

白斌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學術專攻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並對法哲學具有特別興趣。2004年6月畢業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05年至2006年在浙江大學法學院跟隨季濤副教授學習法哲學,翌年被選提前攻讀博士學位,師從我國著名憲法學家林來梵教授研習規範憲法學。2010年7月至今,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主講行政法學、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談判等課程。

【編者按】

綜觀世界歷史可見,法學的發達是法治國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而(廣義)法學的研究進路歷來也是多樣化的,其中包括法教義學的、法哲學的和法社會學的,它們的繁榮共同支撐了法學的發展。儘管法學在各研究進路上均大家紛呈,在理論建樹上亦各有千秋,但從制度建構與運用的實踐視角上看,法教義學的確是法學研究和教學的核心地帶,法律適用者也不能不直接考慮教義的內容是什麼,而不是法哲學和法社會學命題,儘管它們對於法律教義的形成非常重要。在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很難想像,有什麼樣的法學敢於明目張胆地貶低法教義學!規範是人類世界的構成性要素,沒有它,我們甚至不能有效地談論人格。法教義學並非不重視事實,只是它認為不能將規範還原為事實,事實也不能直接地變成規範。這是規範主義和法教義學的一貫立場。

方枘圓鑿:社科法學對法教義學的攻擊

——簡評蘇力教授《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的流變》

憲法學界「規範憲法學」與「政治憲法學」之間經過多番激烈論戰之後,戰火剛剛消散,以2014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武漢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研究》和《法律與社會科學》三方合辦的一場研討會為契機,中國法學界又迎來了「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兩大集團之間針鋒相對的論爭,這也再一次印證了「沒有衝突,我們的生活便無法繼續」的人類生活真相!

我從未預料到,這次論爭的影響竟然如此廣泛,甚至已然激發起法學界越來越濃烈的理論興趣。到目前為止,爭論雙方已然呈列了數目相當可觀的論說文獻,甚至《光明日報》和《法商研究》均開闢欄目進行專題性研討。其中不乏頗具洞察力的觀點,諸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尤陳俊教授就曾通過研究雙方各自藉助的理論資源的差異,發現「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之爭,某種程度上乃是德國法學傳統和美國法學傳統在中國法學界的狹路相逢」,最終「淪為那些『不在場的在場』的外國法學理論通過其中國代理人的學術演練」。

然而,尤陳俊教授的論斷雖然非常深刻,卻似乎失於誅心,而有了以偏蓋全的嫌疑。作為法教義學的倡導者之一,筆者本人便沒有對德國理論有特別的偏愛,反而囿於語言的熟悉程度,對於英語學者多有推崇呢!只不過我著眼於的是勞倫斯·卻伯,社科法學關心的是理查德·波斯納罷了!即便是同樣閱讀卻伯,我讀到的是規範,他們讀到的卻是政治和社會!產生這種聚焦差異的關鍵原因在於方法的不同,而非藉助的理論資源的差異。質言之,即便我們藉助同一外國(學者)的理論資源,方法的不同也將導致我們看到不同的東西!因此,關鍵還在方法。

在詳閱了各方觀點之後,作為曾長期醉心於法教義學的青年學人,略呈管見似乎很有必要。當然,為匯聚焦點,筆者便以社科法學的代表人物蘇力教授所作的《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的流變》一文為對象就這次理論論爭提供一些來自法教義學的看法。

一種破壞性的力量

在此次爭論中,法教義學乃是處於被動的守勢的,而社科法學則主動地具有攻擊狀態。這一點非常重要。學術的進步不可能沒有對手。如果沒有敵人,那就落入「拔劍四顧心茫然」的境地而失去了自身的存在感了。在這個意義上,現下社科法學對於法教義學的衝擊,更多地只是為了尋找一個對手來彰顯自己的存在性罷了。蘇力代表社科法學對法教義學就「醉駕入刑」、「遺產繼承」等案件所提供的特定解決方案的不完美性的攻擊,一方面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認為法教義學在當下和未來都沒有能力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也沒有證明,就這些案件,社科法學有能力提供完美的「合法律」的解決方案。在這個意義上,蘇力的攻擊其實代表了一種非常消極的情緒,是破壞性的,而不是建設性的!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狀況,其根由便在於二者自身的界定不同。作為一種方法論,法教義學是存在著自身鮮明的身份標誌的:將現行實在法秩序作為堅定信奉而不加懷疑的前提;以解釋、建構和體系化為工作內容;強調現實問題的有解性;等等。而社科法學只是「法律與社會科學」交互影響研究的一個統稱,談不上有什麼獨特的方法,也沒什麼身份標誌。質言之,後者其實是一個「來無影、去無蹤」的論敵,它只是所有「借鑒社會科學的經驗研究方法、試圖發現制度或規則與社會生活諸多因素之間相互影響和制約」的研究方式的一個寬泛的類型。如果按照蘇力給它的定義,「社科法學是針對一切與法律有關的現象和問題的研究,既包括法律制度研究、立法和立法效果研究,也包括法教義學關注的法律適用和解釋,主張運用一切有解釋力且簡明的經驗研究方法,集中關注專業領域的問題(內在視角),同時注意利用其他可獲得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識(外在視角)。」那麼這個所謂的「社科法學」其實就是最廣義的法學的代名詞,因為它自稱研究的是「一切」與法律現象有關的問題。你問他:你研究什麼?他說:我研究一切。你問他:你的方法是什麼?他說:我的方法是一切。這種「一切主義」的立場直觀地呈現在社科法學對法教義學的攻擊方式上,即突出強調法教義學沒有研究什麼、沒有重視什麼、沒有運用什麼樣的方法、沒有看到什麼樣的結論。但這些和法教義學有什麼關係呢?我們不要求一名畫家去研究畫作拍賣的機構和制度,不要求一名醫師去了解癌症患者的愛情悲劇,卻要求一名法律人知道關於法律現象的一切,甚至還包括所有文學故事中的法律意涵!

進言之,排斥法教義學的社科法學是與法律為敵的,在這個意義上,其與其所蔑視、批判的政法法學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就是極力消解法律本身的獨立性和封閉性。唯一的區別只不過就是後者赤裸裸地強調法律是政治意識形態的工具,前者則將自己包裹在實證科學的外衣下,將法律作為整體社會事實的一個部分,認為法律的演進變遷與正義無關,只不過是社會變遷的一個外部反映而已。對於這一點,蘇力毫不掩飾,他指出,在社科法學的視野中,法律、規範和教義重要,但只是包括「本領域的相關知識、相關制度機構的許可權、歷屆政府的政策導向、當下和長期可能的效果、社會福利,甚至影響本領域的最新技術或最新科研發現、突發事件等」在內的諸多不能忽視的「事實」之一,而不是必須不計一切代價予以恪守的天條或「教義」。總之,不論是政法法學,還是社科法學,均可歸列入將法現象還原為社會現實(事實)的「法的社會理論」的範疇。它們對於既有的法律條文及其內涵的細膩分析解釋缺乏必要的耐心和興趣,而將其簡單地視為是社會現實(事實)的「法律化」的宣示或說明,因此,其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並非一種規範性的解釋,而是淪為一種無信仰的因果性「解說」。在我看來,恰正因為沒有被信仰,所以法律喪失了其權威。在一個尚未確立法律信仰的國度之中,迫不及待地對於法律進行反思和批判,其後果自然是毀滅性的。

挾民意以自重

蘇力教授著迷於社科法學會通過裹脅著所謂的「常識」或「民意」侵入傳統法教義學支配的領地,津津樂道於對於特定的法律教義,包括公安交警和檢察院系統在內的廣大民眾都不予理睬。法教義學者通過艱辛努力構築的理性思考的堤壩,在民意的洪流中轟然倒塌,作為一名法律人的蘇力竟然欣喜若狂,並將之歸功於社科法學的力量。但殊不知,作為一種社會事實性力量的民意,既可以對法律(教義)視而不見,也可以對社科法學自命科學的告誡充耳不聞!更何況,事實上,法教義學並非不關注民意,只是面對民意時的處理方式比較理性而已。在立法問題上,在人民主權國家,所有的立法都是民意的反映,只不過是已然制度化了的民意。就司法而言,在當今民主化的時代,從法律學的專業立場絕對地排斥公眾對於司法裁判的評論性參與,並對公眾的意見充耳不聞的做法已難以獲得正當性。而完全放棄專業立場、徹底屈從於公眾輿論的做法則不僅是對法的背叛,亦有成為主觀隨意性極大的多數意見「暴力」之奴隸的可能性。且在現時代,傳媒力量的膨脹使得「誰控制了媒體,誰就控制了民意」的說法不再僅僅是調侃,而是一種活生生的現實。故而,法律人必須對由媒體反映甚至參與塑造的公眾輿論保持一種深深的戒備,這絕非杞人憂天式的無根據的憂慮。但是,法律人對自身所立足於其上的根據——法律——操持一種適當的反思,也是十分必要的,而公眾輿論無疑能夠為這種反思提供一面有益的「鏡鑒」。藉由此種「鏡鑒」把握社會的重大變遷,通過法秩序內部的思考——解釋與體系化作業,而謀求整體法秩序的改善,這便是法教義學對待民意的態度。無論如何,作為一名法學家,必須認識到:法律問題不可以由民意決定,而應當由法律裁斷。

部門法領域的非教義化?

蘇力證明其社科法學之力量的另一個有力證據是越來越多部門法領域的非教義學化。當然,我承認蘇力所說的,諸如金融、證券、稅收、環境、資源、勞動、反壟斷、社會法、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等越來越多的部門法領域,如今充滿了基於經驗的政策性和對策性的研究,越來越有別於傳統的刑法和民法那種針對相關立法或法規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的研究方式。但這能說明什麼呢?難道能說明這些變動較大的領域從此之後便脫離了法律的統治,而任由政策「盲目飛行」了嗎?!蘇力認為,由於這些部門法領域「本來就幾乎沒有什麼非常確定和穩定的教義」,所以他樂觀地推論說「這些部門法領域如今更像是由社科法學主導」了。要知道,在法教義學看來,如果金融法內部全是由監管機構應時而定的、變動不居的政策,那它就不配稱為金融「法」。事實是,無論其如何變動巨大、如何特殊,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政策都必須接受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程序的法律控制,而後者都是穩定的「教義」。可以說,蘇力教授這種「跑馬佔地」、搶地盤式的論證實在是有點操之過急了!

總體而言,目前社科法學所攻擊的「法教義學」,與真正的法教義學毫無關係。就一個法治成熟國家而言,我一直相信,法教義學真正的挑戰來自於其內部,即有著不同理論背景的教義學「者」(學者、法官、律師等)在同一個競技台上(對於現行實在法秩序之真理性的確信)、遵循同樣的競技規則所展開的論爭。相似地,正因為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之間沒有共享的理論前提和共同遵循的競技規則,不得不說,它們之間的論爭要麼是不公平競爭,要麼便是毫無意義。對於這一點,作為社科法學的代表之一的蘇力早在十多年前便有模糊的認識。他在談到二者的關係時,曾預言「它們之間不無可能產生激烈的、有時甚至是意氣化的爭論」。為免於這種指責,我要強調:本文看上去似乎很激烈,但它絕非意氣化。

最後,不得不提醒讀者諸君的是:法教義學是有自己的祖國的,但社科法學沒有,它是個浪蕩子!

本期憲道責編: 陳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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