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書金案羅生門 | 譚翊飛的共識網·思想者博客

王書金案羅生門譚翊飛 未分類 瀏覽次數 (1002) 2013-07-30

(共 識 網 配 圖)

2013年7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法院門前聚集了各地趕來的訪民、記者,他們都進不去法庭而在門外守候。備受關注的王書金涉嫌強姦殺人案在這裡二審再次開庭。

八年前,王書金在河南省滎陽縣一個磚瓦廠內被河南警方帶走,當時化名王永軍。他主動交代了其在河北省強姦多名婦女並殺害四人的罪行,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石家莊市液壓件廠的女工康菊花。

康菊花被害案的出現,讓王書金案遲遲不能定案。因為早在1995年,康菊花被害案已告偵破,罪犯聶樹斌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如若王書金的供述為真,那麼聶樹斌案就是徹頭徹尾的冤案。

一案兩凶,莫辨真假。自從2005年該案被媒體披露以來,已過去八年,王書金案在走完一審程序後,二審曾於2007年第一次開庭,六年過去,近期再次重啟。

八年經過

2005年,聶樹斌的家人得知聶案可能存在重大冤情後,開始進行申訴,要求重審,之前他們連判決書也沒有看到。律師界、法學界也紛紛參與到此案的討論中,他們呼籲河北省高級法院重啟司法程序,查清該案真相。

河北省委政法委當年積極回應了公眾的呼聲,承諾將由省委政法委牽頭、省公檢法司參與的聯合調查組調查聶樹斌案,一個月內公布結果。

如今重翻舊案。然而,在王書金案的一審中,康菊花被害案並未被納入檢方的指控。二審中,檢方也不可能增加新的指控。

當年,曾有另外一起同樣備受關注的冤案在湖北得以昭雪,這起同樣發生在1994年的殺人案,被害人竟然重新出現。2005年4月,案件經過重審後,罪犯佘祥林被無罪釋放。這類案件的出現也進一步推動了公眾和法學界對王書金案的關注。

但是,河北方面的進展微乎其微——聶樹斌的母親在再三申訴之後終於拿到了兒子的死刑判決書。此外,案件沒有更大進展。由河北省委政法委牽頭的聯合調查組也沒有公布任何調查結果。截至此次開庭,聶樹斌案的案卷仍未完全披露,當初判處聶樹斌死刑的證據——是否包括DNA、指紋等,外界無人知曉。

在公眾的質疑聲逐漸平息之後,這個案子似乎銷聲匿跡,王書金也從公眾視野中消失,直到2011年9月,60多位法學界人士聚集石家莊舉行聶樹斌案研討會,並聯署呼籲書遞交給河北省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

2013年3月,網上傳言王書金已經被執行死刑。王書金的辯護律師朱愛民趕緊前往廣平縣看守所要求會見,被告知王書金早已被轉移。朱愛民在二審第二次開庭前會見時,王書金告訴他,在沉寂的這段時間裡他曾被轉移關押在五個不同的看守所,調查組的人員反覆對其訊問。

6月25日開庭前,有傳言說王書金會翻供,否認之前與聶樹斌案疑似重合的供述。朱愛民會見王書金一個半小時,走出看守所後對等待的記者說:「坊間傳言不真,王書金一切正常。」

7月10日,王書金案二審第三次開庭。河北省高級法院拒絕讓各地趕來旁聽的記者進入法庭,但通過官方微博發布庭審部分內容。朱愛民律師則在庭後召開新聞通氣會,介紹庭審情況。

當天中午12點5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這一全國關注的案件再次被懸了起來,如何判決及幾時定讞都是未知數。

真相羅生門

根據司法機關、辯護律師披露的兩案(王書金案和聶樹斌案,下同)不完全信息,1994年8月發生在石家莊郊區孔寨村附近的康菊花被害案,出現了兩個版本的「真相」。

1995年石家莊中級法院第53號一審刑事判決書和河北省高級法院第195號終審判決書顯示,康菊花被害案的行兇者是年僅20歲的小夥子聶樹斌。

1994年8月5日下午17時左右,聶騎車尾隨下班回家的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將其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部、面部致其昏迷後,將康強姦,而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其窒息死亡。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包括聶樹斌本人的口供、案發現場提取物及被害人親友的證言。

但據辯護律師轉述王書金的供述,「真相」是另外一種情形:康菊花被害案的行兇者是27歲的王書金。1994年8月5日中午,天氣悶熱,康菊花從廠里騎車回孔寨時,隱藏在玉米地的王書金突然衝來,用力將她從自行車上推下,接著猛撲上去並用雙手緊緊掐著她的脖子,看到康菊花不動了,王書金將其抱到玉米地里,又將自行車推進玉米地,此時康菊花已經醒來,正坐在地上哭。王書金將她摁倒實施強暴,擔心她報警就將其掐死。

由於擔心康菊花沒死,王書金在法庭上稱,他「雙腳跳起來跺了被害人胸部,聽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聲音」。作案後,王書金還準備將康菊花衣服帶走,但是,當聽到附近有人聲,他就將衣服藏了起來,並且用草蓋好。當時,王書金還帶走了康菊花的一串鑰匙,在藏匿衣服後,他才記起鑰匙帶在身邊,於是又返回將鑰匙扔在離死者右手1米的地方。

上述事實並沒有得到檢方的認定,但王書金的多次供述中還原了上述現場。

兩種「真相」,差異明顯。那麼,到底哪一種講述是事實真相呢?

6月25日的第二次開庭,聶樹斌案的部分案卷材料——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報告、部分證人證言、現場物品照片第一次公開,雖然並不全面,但這是辯護人第一次看到這些材料。辯方要求休庭以準備辯護意見,並要求檢方提供相關證據原件。

7月10日,該案再次開庭,控辯雙方圍繞檢方提出的四點疑問展開質證和辯論。檢方對王書金的供述提出了四點質疑:第一,王書金的供述從未提及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的細節,而這是重要的作案工具;第二,案發時間不符;第三,屍檢報告未顯示被害人骨折;第四,對被害人的身高判斷不對。其中,檢方特彆強調了花襯衣的細節,並在法庭展示了衣服的照片。檢方認為,花襯衣是整個案件最核心和最為隱秘的證據。

辯護人朱愛民和彭思源在庭後介紹,他們對檢方的四點質疑逐一進行了反駁,其中重點就花襯衣的細節和案發時間展開辯論。

辯護律師認為,這個案件適用的1979年版本《刑事訴訟法》規定,物證應噹噹庭出示,而這次展示的僅僅是照片。而且,所有現場照片中,只有花襯衣的照片是彩色的,其他均為黑白照片。經過觀察,照片中的衣服十分乾淨,「如果是附著在正在腐爛的屍體上的衣服肯定不是這樣子」。

據此,辯護律師表示「檢方所稱的完整證據鏈是站不住腳的」,律師質疑說,「這個物證是否來自案發現場,我們持懷疑態度」。

同樣持懷疑態度的還有坐在旁聽席上的聶樹斌之母,在6月25日庭審結束後,她怒氣沖沖地走出法庭,「那個襯衣是假的,不是當年拿到我家裡讓我辨認的那件。當時的那件襯衣,花一朵一朵的。」

對於檢方提出的案發時間問題,辯護律師認為王書金的供述正好和康菊花丈夫的描述吻合,後者在當天中午最後一次見到康。而檢方之所以認定案發時間是下午,也是根據工友最後一次見到康的證言進行推斷,未必是康的真實受害時間。

對於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及身高問題,辯護人認為,屍檢報告中並未解剖屍體,也未提及專門對肋骨進行檢查,因此不排除屍檢報告並不完備的可能。身高問題則可能是因為被害人康菊花穿了高跟鞋,在兩人激烈肢體衝突中,王書金存在記憶誤判或偏差。

檢方認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但他們提出了一種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假設:王書金並非真兇,他的供述是依據他的所見所聞。

王書金之前在案發地附近打工,熟悉周邊的環境,也知曉該地曾發生了一起強姦殺人案,「因此,不能排除王書金到過現場、了解案件的部分情況」。此前辯方稱,王書金第一次供述這起強姦殺人案是在河南滎陽的某個派出所,當時他根本不知道有聶樹斌案。

此外,辯方還以「一串鑰匙的位置」「衣服的藏匿方式」等與現場勘驗高度吻合的細節來說明,如果不是行兇者本人,根本不可能對案發現場有如此細緻的描述。

控辯雙方各持己見,案件真相撲朔迷離。

目前檢方所提供的聶樹斌案部分證據材料不無瑕疵——無論是現場勘驗筆錄還是屍檢報告,在簽字蓋章等環節有多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方亦承認其中的部分瑕疵。

此外,報告內容方面亦疑團重重,諸如:關鍵細節花襯衣,為何沒有提供纏繞在被害人脖子上的現場照片?花襯衣的直徑和被害人的脖子圓周長配比是否可以用來勒死被害人?

無論如何,兩案證據留存不充分,聶案信息披露不全,成了王案的死結。控方和辯方都在做同樣一件事:根據現有的部分證據,和當事人的口供進行比對。

檢方認為,關鍵細節存在差異,該案件不是王書金所為;辯方認為,王書金的供述和案發現場的細節高度吻合,案件應認定是王書金所為。他們都沒有關鍵證據可以作出有力的判斷。

疑案何解?

依據《刑事訴訟法》多個條款的規定,無論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還是法院,其對案件認定的標準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證據學研究所所長何家弘對《財經》記者解釋稱,「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指,如果用概率表述,被告人為犯罪實施人的可能性應達90%。按照「疑罪從無」的推定原則,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於90%,法院就應該判被告人無罪。

因此,他稱,針對康菊花被害案,「我不能肯定說王書金就是真兇,因為本案中確實存在著他謊稱兇手的可能性——假如他真是一個如此老謀深算的人!」

在他看來,如果當初從被害人康菊花身上提取了諸如精斑、血跡、毛髮等證據,並進行了DNA鑒定,那麼這個案件就可以定案。而距今20年過去,如果當初沒有提取上述證據,或者上述證據已滅失,即使依靠現代科技,也很難從嫌疑人和受害人屍骨中找到有效證據。

相比康菊花被害案,湖北佘祥林和河南趙作海案的翻案容易得多,因為過去的被害人重新出現了。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前任副院長王進喜對《財經》記者稱,1995年聶樹斌被判處死刑時,在法律層面對死刑案件的證據並沒有特別的規定。而且,由於各個案件的情況不同,不可能要求有什麼統一的、必不可少的證據要求。例如DNA鑒定,當時也不一定具備相應的證據條件和技術條件。

2010年,最高法院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涉及死刑案件的證據問題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但是基於現實中案件的複雜性,並未統一規定必須提取可以進行DNA鑒定的核心證據。

何家弘還介紹了美國的「無辜者行動」,其主要通過對強姦案或殺人案中的生物物證的重新鑒定來證明錯判,包括用DNA檢驗結論來否定原來的血型鑒定結論,也包括用確定性DNA檢驗結論來否定原來的非確定性DNA檢驗結論。

但在康菊花被害案中,外界至今無法知曉當年檢方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提取了精斑、血跡及毛髮等證據,並進行生物物證的鑒定。

也有一些意見提出,聶樹斌案與王書金案疑似重合部分,兩案均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並應重啟對聶案的調查。

何家弘也表示,王書金無罪不代表聶樹斌有罪。他建議對聶樹斌案進行透明公開的複查,引進民間的力量,成立專家複查小組,這個小組應當查看過去的證據,必要時還應訊問證人。

案件前景

在6月25日和7月10日的兩次庭審之中,康菊花被害案成為庭審質證和辯論的焦點,但是庭審的核心並非指向對該案進行定性。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同時還規定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對王書金案而言,目前的庭審屬於二審程序,在一審中,檢方並未指控康菊花被害一案,因此二審程序不能越級審理一審尚未審查的內容。

正因為此,二審判決也不可能增加此項對王書金涉嫌犯罪行為的認定。2007年,朱愛民律師為王書金撰寫了上訴狀,上訴的理由是王書金自首和立功情節未被認定。法庭對康菊花被害案的調查和辯論即指向王書金是否因主動供認此案而構成立功情節。但即使法院認為這一案件系王書金所為,是否構成立功仍有待商榷,因為其所檢舉揭發的是自己的犯罪行為。

在7月10日庭後的新聞通氣會結束時,王書金的另一位辯護律師彭思源表示,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在死刑複核階段,他們還會繼續為此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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