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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涉OFAC制裁案

信息來源: 中國外匯《金融&貿易》2014年第2期 6月1日出版

作者: 耿媛媛 興業銀行總行

中資銀行對OFAC制裁的嚴峻形勢要有清晰到位的認識,在繁多龐雜的單據中保持應有的警惕性,注意對制裁風險的識別。

牽涉OFAC制裁名單

2010年年末,國內A銀行辦理了一筆即期自由議付信用證下出口交單業務,開證行為新加坡B銀行,償付行為B銀行美國分行,進口商為新加坡某企業,貨物為鋼卷、鋼板類建材。A銀行審單後認為單證相符,單據寄送後隨即向償付行發送MT742索償電文要求償付,5個工作日內即收到償付行款項。不料,款項收妥後幾個工作日後,A銀行收到開證行B銀行報文,稱根據該行內部規定,無法處理本筆單據,已經退單,並且要求受益人退還已償付的款項及資金利息。A銀行隨即聯繫受益人協商退款事宜,同時調閱單據資料,著手分析問題可能出現在哪些環節。果然,提單顯示:這是一份由國內某貨代公司以AGENT身份簽署的中東航線提單,CARRIER處顯示:HAFIZ DARYA SHIPPING CO。在OFAC制裁名單上,這家航運公司赫然在列。至此可以推斷,開證行無法處理單據的原因是航運公司為OFAC制裁對象。A銀行將這一情況告知出口商後,後者在2個工作日內便備好款項退還償付行,並與進口商協商由信用證結算改為其他方式結算此批貨物款項。

風險不可小覷

類似案例近些年時有發生,國外因違反OFAC制裁政策而收到罰單的銀行也不在少數。越發嚴峻的國際制裁形勢帶給信用證業務的一種特殊風險——OFAC制裁風險,應當引起銀行單證人員的關注與重視。

OFAC制裁是美國發起的經濟貿易領域制裁。官網顯示,目前OFAC經濟制裁主要包括八個部分:特殊指定國家和個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伊朗制裁、敘利亞制裁、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制裁、反恐怖主義制裁、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古巴制裁和其他項目制裁。這每一個制裁範圍都有嚴密的美國聯邦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予以支持,OFAC有權對可疑財產予以扣押或凍結。OFAC將不定期進行重新評估,更新或發表新的制裁措施及名單。

其中,與國際結算聯繫最為密切的當屬SDN名單,裡面羅列了被認為是已經觸犯國際法或者對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可能造成威脅的實體或個人。

相比於聯合國、歐盟及其他國家制裁,儘管OFAC制裁名單是美國基於本國國家利益制定的,多少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也非完全公平公正,但美國綜合國力雄踞各國之首,美元是最主要的國際結算幣種,OFAC制裁範圍最廣,執行和懲罰力度最大的事實,使得OFAC制裁對銀行信用證業務的影響最為深遠。

首先,OFAC制裁範圍不斷擴大。OFAC制裁項目繁多,以SDN名單為例,2014年2月27日發布的最新SDN名單全文長達592頁,涵蓋了所列實體或個人的名稱、別名、地址、國別、證件編號等詳細信息。並且,不僅僅包括進出口貿易商,還包括金融機構、航運公司、貨運代理等機構,甚至具體到特定的船隻、飛機等,可謂無所不包。可見,OFAC制裁這張無形的網已經圍繞貿易的各個環節撒開了。前述案例中,開證行、進口商和出口商都不在SDN名單上,但是航運公司不幸屬於SDN名單,於是導致該筆業務與制裁有聯繫,影響到出口商正常收匯。

其次,OFAC制裁網路不斷滲透。如前所述,OFAC有美國法律授權,許可其對可疑財產進行扣押或凍結。尤其是2001年以後為有效打擊全球恐怖主義活動,遏制全球範圍內的洗錢活動,美國頒布了《愛國者法案》,明確了司法管轄實行「長臂管轄原則」,即如果外國金融機構涉嫌違反美國有關法案的規定,只要上述機構在美國設有分支機構或在美國境內開有賬戶,原則上美國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管轄權。這大大加劇了OFAC制裁網路的滲透程度。由此,「長臂管轄原則」對世界各國銀行的經營尤其是合規管理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國際結算業務上反映的更加明顯。上述案例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開證行及進口商地處新加坡,而出口商及交單行位於中國,但是由於償付行是開證行美國分行,因此這筆業務仍需受到OFAC監管。

最後,OFAC制裁執行力度不斷加大。近年來,美國對於金融機構尤其是國際性大銀行違反包括國別制裁和反洗錢規定的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屢屢提出指控或開出巨額罰單以維護其權威。2009年,瑞銀集團(UBS)、勞埃德TSB銀行分別支付5.36億、3.5億美元用於和解美國當局有關銀行幫助多個受制裁國家進行交易的指控。2 010年,巴克萊銀行支付2 . 9 8億美元和解類似指控。2012年,荷蘭國際集團(ING BANK)因幫助古巴和伊朗等受制裁實體違法轉移資金接受美國當局6.19億美元罰款。渣打銀行因違反美國制裁伊朗措施接受3 .4億美元罰款。滙豐集團因對洗錢監管不力受到19. 2億美元的巨額罰單。2013年,蘇格蘭皇家銀行支付1億美元以了結美國當局針對其是否違反美國對伊朗、蘇丹、緬甸和古巴的制裁而進行的調查。遭到此類指控或者罰單,不僅使銀行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還將使得銀行聲譽受到影響。隨著中資銀行全球化戰略的鋪開,國際參與度的提高,中資銀行更加需要重視不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合規經營。

挑戰信用證獨立性

信用證獨立原則是信用證結算的一大特色: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不受基礎交易影響。而OFAC制裁的出現,使得在很多情況下,即使單證相符,開證行卻可能以交易涉嫌OFAC制裁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而開證行此類作法往往也能夠得到法庭的支持。因為信用證獨立性原則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UCP所確立,而UCP本質上是一種國際慣例,而制裁措施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其效力高於國際慣例。

實務中,我們常會看到某些信用證文本含有OFAC制裁措施的條款,似乎在提醒信用證各當事方注意該筆業務的制裁風險。但實際上,信用證文本是否明確載有制裁條款,都不會影響制裁措施的法律效力。換言之,即使信用證文本沒有制裁條款,如果OFAC認定該項基礎交易違反制裁措施,則開證行也可以據此拒絕承擔付款責任。由此可見,制裁措施一經頒布施行便以法律形式存在,屬於國際法、國內法和政法法令的範疇,其效力始終高於信用證規定及國際慣例。

信用證獨立原則受到破壞,使得不確定性增加,給當事各方尤其是出口商及其銀行帶來不利的影響。就出口商而言,其安全收匯風險大幅增加。由於可能涉嫌違反OFAC制裁規定,單據可能被拒付、退回或不予處理,開證行有正當理由解除付款責任。如果不能與進口方協商通過其他方式結算款項,出口商便面臨無法收匯甚至錢貨兩空的局面。而且,凡是被懷疑可能涉嫌OFAC制裁的交易都需要提交OFAC進行各項審查,審查期間所產生的貨物滯港費等成本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這筆額外費用由誰承擔須通過雙方協商。如果審查證實交易確實違反了OFAC制裁相關規定,則出口商還將遭到美國法院起訴,其損失更難以估量。銀行如果蓄意隱瞞事實、直接或間接參與幫助出口商對抗OFAC制裁規定,或者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造成違反OFAC制裁的事實,銀行都可能受到美國法院的起訴或者罰款,不僅會使其蒙受經濟損失,更會對其聲譽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防微杜漸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合規風險」是指,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由此定義OFAC制裁風險屬「合規風險」。只要美國的制裁政策不會改變,這種風險就不會消失。因此,銀行只能從自身著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構建防範機制予以應對。具體到信用證業務,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相關部門注意分工協調與配合,全面制定及執行合規政策。以興業銀行為例,一筆信用證業務前前後後牽涉到總分行貿易金融部、總行作業中心單證處及資金清算處。而合規政策的制定及執行需要內控合規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及法律事務部門共同參與。因此,把控信用證下OFAC制裁風險首先需要這些部門合理分工。例如,由哪個部門負責匯總更新制裁名單,由哪個部門負責定期提示特定製裁風險,由哪個部門負責進行案例總結與信息共享,由哪個部門負責單證條線合規風險培訓等。

其二,業務操作人員需要有效利用OFAC制裁名單進行風險識別。OFAC官方網站會不定期更新制裁名單,可以作為銀行進行業務審查的一個重要依據。目前,不少銀行單證條線實行前後台分離的操作模式,意味著前後台人員需要各司其職,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風險防範。前台人員比較熟悉客戶情況,在與客戶溝通中應提醒客戶注意交易對手及航運公司等是否可能涉嫌受到制裁。後台單證人員處理的是單據,應對單據上的信息負責。比如,反觀本案中的提單,有一些小細節應引起審單人員注意:提單左邊印就一行小字,經辨認為波斯文,這是伊朗的官方文字;對提單註明的「CARRIER: HAFIZDARYA SHIPPING CO」比較陌生,應有查閱制裁名單的意識。本案也為後台單證人員敲響了一記警鐘:對OFAC制裁的嚴峻形勢一定要有清晰到位的認識,這樣才能不放鬆警惕,在繁多龐雜的單據中保持應有的警惕,注意對制裁風險的識別。除此之外,開發黑名單管理系統嵌入到業務操作系統,通過關鍵欄位匹配對操作人員予以提示,也是提高制裁名單使用效率的有效方法。

其三,關注時事政治動態,重點關注敏感國家和地區。如前所述,OFAC制裁措施的推出基於美國國家利益,或多或少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關注時事政治動態有助於提高風險識別敏感度。比如,隨著烏克蘭政權的突變及克里米亞半島宣布獨立加入俄聯邦,美俄關係有持續惡化的跡象,美國已將俄羅斯部分官員及俄軍納入制裁名單。這不得不讓人擔心,如果兩者繼續交惡,制裁措施是否可能進一步擴大到經濟貿易領域?對於交易涉及受到OFAC全面制裁的敏感國家:伊朗、古巴、朝鮮、緬甸、敘利亞,即使交易對手不在SDN名單,也要考慮是否可能違反針對這些國家的國別制裁,並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2011年英國高等法院審理了一樁涉及國際制裁的案件(Soeximex SAS V. Agrocorp International Pte Ltd),認定:信用證下基礎交易——出口「緬甸產」大米足以構成「向緬甸提供間接的金融服務」,違反OFAC對緬甸制裁的規定。

總而言之,在當前國際形勢複雜、OFAC制裁趨嚴的大背景下,中資銀行要提高風險識別和防範意識,控制國際結算信用證合規風險。如果客戶的確需要與地處敏感國家和地區的交易對手開展正常貿易,一定要做好背景調查、名單查詢等前期工作,並建議使用非美元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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