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與槍:什麼時候該扣動扳機?————————▲756《深度中國》中國新聞周刊2012

總第756期警察與槍:什麼時候該扣動扳機?

導語:

深圳兩起警察槍擊案近日被媒體曝光。警察究竟該何時掏槍,何時開槍再次引發公眾熱議。警察要保護群眾,也要保護自己的安全,或許禁止警察開槍並不現實。但,是否可在立法上對警察使用槍支的自由裁量權做出更加準確、適度的設定?[詳細]在中國,法律禁止普通公民帶槍,於是,人民警察被賦予了用槍保障人們生命安全的職責。然而,警察在執行公務中要何時用槍、怎樣用槍,卻是一門學問。

  發生在5個月前的一起槍擊案新近被媒體披露。深圳一民警受言語刺激後,設計槍殺了挑釁者。另有一起「警察槍擊案」發生在3個月前,深圳一派出所民警槍殺副所長後自殺。「公槍私用」事件,引發公眾對警察開槍問題的關注。

  其實,有關警察如何用槍,其實相關法律都有所規定:1996年1月8日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1號《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警械條例》),在第四條規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即「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當前我國涉及警察使用槍支的法律還有《警察法》,但在現在看來,規定中仍有許多地方不夠細化,相對模糊。

  由於「使用武器」的範圍規範十分不明確,因而警察在各種情形下開槍的不同程序,比如對待人身危險性不同的對象,很難採取不同的開槍程序和限制條件進行度量。最終難以把握抱我和堅持原本「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原則。

  警察要保護群眾,也要保護自己的安全,因此禁止警察開槍或許並不現實,但是否可在立法上對警察使用槍支的自由裁量權做出更加準確、適度的設定?

  未經法律審判的犯罪分子都只是嫌疑人,所以當場擊斃永遠不能代替執行槍決,所以對於槍支的使用永遠需要慎重。在敢用、濫用和善用之間,如何掌握好平衡點是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這需要警方專業地歸納與總結,更離不開相關法規的不斷細化與完善。

遭質疑的「槍聲」

近年來遭質疑的警察開槍事件

近日,深圳一民警受言語刺激後,設計槍殺了挑釁者。另有一起「警察槍擊案」發生在3個月前,深圳一派出所民警槍殺副所長後自殺。兩起事件,再次引發人們對警察持槍問題的關注。這裡盤點了近些年來,警察開槍遭受質疑的新聞事件。【中國新聞周刊網12月19日綜合報道】深圳兩期警察槍擊案近日被媒體曝光,再次引發人們對警察持槍問題的關注。這裡盤點了近些年來,警察開槍遭受質疑的新聞事件。   ●盤錦拆遷血案 警察稱是下意識開槍

圖說:民警張研在遼油中心醫院,回述槍案發生時自己拔槍射擊時的情景。新京報記者 吳江 攝

  2012年9月1日,盤錦市興隆台區發生一起佔地糾紛。當地村民稱,村民王樹傑與家人阻撓前來剷平莊稼地的拆遷人員,與現場一民警發生激烈衝突。盤錦當地調查組通報稱,民警在生命受到威脅之後開槍,王樹傑當場死亡。

  2012年9月2日,盤錦拆遷槍案死者王樹傑之妻承認,王家在事發前已簽訂稻田補償協議。官方也否認強行征地。盤錦征地事件中開槍警察回應質疑,稱當時下意識開槍想控制局面、未想到射擊要害部位。他稱,曾遭死者哥哥潑汽油、女子持鐮刀猛砍以及一持刀男子拉拽,為此開槍警告;由於衣服已沾汽油,面對著火撲來的村民下意識抬手臂開槍。(新京報)●深圳警察東莞夜總會外開槍誤殺計程車司機

圖說:今日凌晨3點多,身著制服的警察將傳奇夜總會周邊的各個出入口封得嚴嚴實實,禁止人員進入 黃少宏 方鎮彬 攝

  2012年1月9日晚,東莞市長安鎮傳奇夜總會外發生一起警察開槍誤傷他人事件。數十名著深圳特警制服的警察搜查時遭夜總會內人員持刀棍追趕。目擊者稱警察連開數槍,一名計程車司機腹部中槍,後搶救無效死亡。

  計程車司機顏小波親眼目睹了警方開槍誤傷他人的經過。他告訴記者,中槍受傷的計程車司機名叫羅李軍,與其同是湖南老鄉,已被送到長安人民醫院搶救。

  據顏小波敘述,9日晚23點50分許,一輛大巴警車跑下三四十名身著防彈制服、頭頂鋼盔的警察,徑直衝進傳奇夜總會。不到三五分鐘的功夫,衝進去的數十名警察從傳奇夜總會內集體撤出,後面有人持刀和棍棒追趕。

  顏小波稱,夜總會門口一個警察向天空鳴槍示警後,途中向身後連續開了三四槍。羅李軍所站的位置剛好處於警察射擊範圍,跑回他自己的計程車時,捂住自己的肚子,隨後倒在計程車的車頭旁,身邊的人才知道其腹部中了槍。(南方日報)●貴州關嶺民警出警中使用槍支致2人死亡

圖說:案發現場。來源:京華時報

  貴州省安順市市政府新聞辦13日向媒體通報一起民警出警中使用槍支致2人死亡案件。1月12日下午,貴州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坡貢派出所一民警出警中使用槍支致2村民死亡。

  據安順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的情況,1月12日16時20分,關嶺縣公安局坡貢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坡貢街上有人打架。接警後,該所副所長張磊立即帶領協勤王道勝趕到現場處置。到達現場後,發現兩名郭姓村民與另兩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並立即對打架事件進行制止,其間,被當事人暴力襲擊,民警鳴槍示警後,對方上前搶奪民警配槍,在此過程中,當事的兩名村民被子彈擊中死亡。(新華網)●廣東懷集一男子暴力襲警被警方現場擊斃

  中新社肇慶4月25日電(記者黃耀輝)廣東懷集一男子襲警25日凌晨被警方現場擊斃。肇慶市警方新聞發言人稱,該男子姓董,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入獄8個月,之後犯盜竊罪被判處入獄兩年,又因吸毒被警方抓獲依法處理。

  據該市警方發言人介紹,25日早上5時30分左右,懷集居民倫某報110稱,其鄰居從三樓頻繁向下擲石頭、磚頭,砸爛其住所房屋瓦面,磚頭和瓦碎掉落在屋內,生命受到威脅,要求民警處理。

  接報後,該縣城南派出所冼副所長身著警服率警察趕到現場處警,經受害人帶現場民警指認後,處警人員即到董某家後表明警察身份,要求董某接受調查,但其不配合調查,在其家四樓樓頂向處警人員擲磚頭,並開門拿起扁擔追打處警民警。

  警方稱,當時冼副所長在狹窄的巷內一邊躲閃,一邊撤退,一邊發出警告仍不奏效,在董某掄起扁擔再次襲警時,冼副所長再次發出口頭警告無效後,鳴槍示警,但董某仍瘋狂追打,冼副所長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下,被迫依法開槍自衛,董某受傷倒下,並聯繫當地120送董某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中國新聞網)  有媒體評論稱,扁擔男襲警被開槍擊斃,網友的質疑鋪天蓋地,並非毫無道理。紙上可以設想很多方案,而現實卻極為複雜且千變萬化,木質扁擔看似殺傷力不強,但在瘋狂的人手中足以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命。而警察是否有必要開槍,也要看當時情形如何,如果開槍的警察確實一人處於危險境地,無處逃脫,且開槍時已不容其有考慮打擊什麼部位的時間,那麼,擊斃也是有必要的。(華龍網) ●河南警察開槍擊斃未劫持人質歹徒遭質疑

圖說:歹徒居高臨下用磚頭襲擊民警和群眾  四川在線12月8日報道 2009年11月26日,一個涉嫌盜竊、看起來瘋瘋癲癲的人被圍困在河南省夏邑縣太平鄉的一處院子里。嫌疑人把大門堵死後,憑藉有利地形負隅頑抗,他居高臨下地用磚頭等器械襲擊民警和群眾,並揚言要殺光全村的人。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隊長被砸中頭部,當場昏迷,另外兩名民警和一名群眾也被砸傷。民警鳴槍警告後,嫌疑人仍用磚頭襲擊。和警方對峙了幾個小時後,嫌疑人被「神槍手」擊斃。●南京劫持案人質遭誤傷警方開槍決定遭質疑

圖說:8月31日凌晨零點46分,傷者李全朝從手術室推出。《合肥晚報》供圖

  2011年8月31日,南京大巴人質劫持案中,人質之一李某的家屬向本報記者證實,李某臉頰受槍傷,於江蘇省人民醫院外科ICU病房接受治療,現李某傷情有所好轉。

  昨日,有知情人士稱,人質李某在警方的逮捕行動中,被警方開槍誤傷,擊中臉頰,傷情嚴重,正在江蘇省人民醫院外科的ICU中接受治療。17時許,記者與一自稱是李某姐夫的吳姓男子取得聯繫。

  吳先生稱,李某確實受了槍傷,子彈由左側面頰打入,由右側面頰穿出。李某面部骨折,現已經由鋼板固定,數顆牙齒脫落。李某的喉嚨插了一根呼吸管,不能說話,但意識清醒。吳先生稱,南京警方已向家屬承認,李某的傷是警方開槍誤傷所致,並表示李某治療產生的費用由警方支付。

  媒體報道在警方與疑犯陽兵對峙約100分鐘後,下午2時50分許,警方第一次開槍。這顆子彈並未打中劫犯,卻打在了人質李某臉上。隨後,李某下車,被送往醫院救治。在第一槍後約25分鐘,警方發現陽兵情緒激動,再次開槍,擊中陽兵頸部。

  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傑人認為,公安機關處置劫持人質行動中,確保人質安全、避免激怒劫持人,是最起碼的要求,警方第一次開槍,沒有擊中劫匪,卻射到人質的面部,是典型的失敗行動,並很可能因此激怒劫犯,危害第二名人質生命安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警體戰訓部副主任、教授尹偉稱,解救人質時,要以保證人質安全為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警方開槍擊中人質,這次營救就可以算作失敗了。(新京報)●河南溫縣偷車賊被擊斃網友質疑警察用槍無底線

圖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襲擊抓捕人員時使用的磚塊

  河南商報以《網傳溫縣公安局副書記開多槍擊斃小偷》為題,報道了溫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李世軒追捕小偷時,在遭遇暴力拒捕後將小偷擊斃的事情。溫縣警方就此事發布新聞通稿,對案情進行了詳細通報。

  通報稱,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經鳴槍警告、口頭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了制伏該犯罪嫌疑人,李世軒果斷開了一槍將其擊傷。隨後,抓捕人員將企圖逃跑的嫌疑人撲倒在地,但其負隅頑抗,卡住抓捕人員的脖子,抓傷抓捕人員的手臂,繼續襲警。李世軒及時趕上,和抓捕人員共同將犯罪嫌疑人制伏。犯罪嫌疑人在被送往縣人民醫院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記者來到事件發生地--溫縣陳家溝。得知來意後,附近四五位村民紛紛向記者講述當時的經過,並帶領記者來到抓捕現場。「當時兩輛車跑的特別快,車停後不到一分鐘,啪、啪兩槍就打死了,沒到三分鐘就過來五六輛警車」。一位當時在現場的陳姓村民說,警察就在溝上,根本沒有下溝直接就開槍了。「當時兩槍都打死了,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當時草很厲害(深),沒見磚頭。」(大河網)

警察應選擇何時開槍?

1·警察該何時用槍:學者建議應從嚴規定開槍範圍

近日,有關深圳兩期警察槍擊案的新聞引髮網友的關注。人們想知道警察用槍究竟有哪些明文規定?既然有相關規定,為何又會發生諸如「公槍私用」或者用槍不當等事件? 【中國新聞周刊網12月19日綜合報道】近日,有關深圳兩期警察槍擊案的新聞引髮網友的關注。人們想知道警察用槍究竟有哪些明文規定?既然有相關規定,為何又會發生諸如「公槍私用」或者用槍不當等事件?

  警察該怎麼用槍:法律有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警察什麼時候能開槍?賦予警察合法使用槍支許可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該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對警察何時能使用槍支進行了規定。規定寫明,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三款規定: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第十款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然而有媒體在評論中指出,儘管「使用武器」與「擊斃」是兩個明顯不同的概念,但由於「使用武器」的範圍規範十分不明確,程序方面也是完全空白,因而警察在各種情形下開槍的不同程序,比如對待人身危險性不同的對象,很難採取不同的開槍程序和限制條件進行度量。最終難以堅持原本「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原則。

有法學專家評價,準確地說,鳴槍示警後,規定手槍瞄準嫌疑犯的部位雖然體現人性關懷,但更多表現的是一種正義苛求,複雜多變的實戰局勢,做到並不容易。但是,警察在牢記打擊犯罪的同時,應該多一些生命的尊重,除非是窮凶極惡且危險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儘可能減少「一槍斃命」的現象,這也是大勢所趨。

  可以達成共識的是,在經過開槍前的「口頭警告」和「鳴槍示警」後,任何個體的再次過激舉動,都將視為直接挑戰公權力,必定會受到懲罰,包括擊傷、擊斃。情急之勢,警察很難拿捏準確,他唯一要做的是使用手中的槍制服對方。

  而本法也則規定了警察使用槍支不當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第十四條指出: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第十五條 也有規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警察使用槍支前要受訓練 包括心理素質

  不是所有警察都有資格使用槍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美國在1996年的《家庭暴力犯罪強制禁令》中即規定,禁止被判處輕微家庭暴力者獲得或持有槍支和武器,警察和軍隊人員同樣不擁有的免責權力。警員開槍後的心理問題在全世界都得到了極大的重視。香港《警察通例》明確規定:凡是警員在執法公務中受到刺激、或受到壓力的衝擊,如開槍,或擊傷、擊斃人犯,或身處險境而未受傷害等等,都必須在事後諮詢心理醫生,以確認是否心理正常,並運用科學方法排解心中的焦慮和障礙。

  而根據《中國青年報》2009年2月報道中的數據顯示,中國民警群體中有10.56%的個體存在不同程度不同類型的心理障礙,有2.11%的民警達到嚴重心理障礙程度。直到2001年9月,中國內地才有了第一例警察在處理突發事件後48小時內強制接受心理服務的記錄。

  警察的工作面臨暴利和兇殺,心理上容易造成負面情緒累積。而這樣的負面壓力一旦失控,持槍人很容易就從保護者變成了毀滅者。對此,有媒體評論指出,關注警察的心理壓力、定期對警察進行心理疏導,非常有必要寫入相關法律。在香港,警察如果在定期心理測試中被發現有暴力傾向,則會暫停配槍及前線任務,從而把潛在的危險扼殺在萌芽之中。

  對此,有媒體評論指出規範槍支使用,才能讓警察敢於開槍。法規的完善能夠保障行為的準確,應及時修訂相關法律,加強槍支使用管理。

  在深圳兩起槍擊案被媒體報道後,一名深圳警方內部人士說,民警的心理問題已被重視,他稱「深圳的基層民警精神壓力大,案子多,工作量是內地的兩三倍。」據媒體報道,在羅湖公交派出所事發後,深圳警隊內部進行了大排查,了解基層民警的情況,對一些情緒不穩定的民警或將暫時取消配槍。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警察配槍應該經過嚴格的訓練。他認為對於非配槍民警,配備防護裝備及警械,強化民警緝拿技術、防範意識。何時開槍:應盡量避免警察自主裁量

  美國警察專家羅斯科·龐德曾在1960年對警察自由裁量權作如下定義:「法律賦予警察機關和警察人員的,根據具體情況憑良心公正地依據法律而採取行動的權利。」龐德認為警察自由裁量權是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帶,在這個灰色地帶中,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警察可基於個人判斷、直覺、道德、能力和信仰做出判斷,並採取的執法行動。

  有媒體評論指出,無論一部規定開槍的法律完備到何種程度,都不可能預期警察開槍中遇到的所有情況,警察都無法按部就班地「規範化」開槍。由於警察開槍是在緊急情況下,別無選擇的行為,因而具有決定是否開槍的絕對權力。而自由裁量的同時,也承擔了裁量錯誤所帶來的風險與責任。

  對此,各個國家均出台了儘可能細緻的規定,以此保障警察和民眾的權益。以日本為例,為避免使用槍支進一步刺激犯罪分子,日本法律規定,警察在用槍指向犯罪分子並起不到威懾作用時,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開槍;再次開槍時,需口頭警告對方「我要開槍了」,並且均要在時候向上級彙報。而香港甚至要求警務人員在從槍套里拔出手槍或舉起槍支後,立即做出相應的報告,如有跡象顯示拔槍或者舉槍是不合適的,分區指揮官將向區指揮官寫出書面報告。

  反之,以中國《警械條例》為例,第九條規定:警察判明有十六種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然而,「可以」與「應當」的意義本就大相徑庭,而何時對天警告性開槍,何時允許直接對嫌犯射擊,何時可以射擊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時能射擊嫌犯要害部位等等,均未提及。何謂「緊急情況」也需要警察自己考量,最終導致中國因警察擊斃民眾引發爭議不斷。

  2009年11月26日,一為涉嫌盜竊者被圍困在河南夏邑縣太平鄉的一處院子中,站在房頂用磚頭襲擊民警和群眾,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隊長因爬梯子上房頂,被磚頭擊中當場昏迷,民警鳴槍警示後將其擊斃。學者:「應從嚴規定開槍範圍」

  「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對開槍與否擁有自由裁量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說,「現場情形危機到什麼程度才能開槍,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對自由裁量的界限都是模糊的」。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上官丕亮曾在《檢察日報》上撰文呼籲,「法律應當從嚴規定警察可以開槍的條件和範圍。」

  一些地方開始出台細則。《深圳警察通令》2006年1月起試行。不過,該通令關於開槍的規定只是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所規定的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匯總。「還是過於粗線條。」余凌雲說,對於如何用槍,仍有進一步細化的必要。「例如,對方的人數,性別,體力狀態,需要判斷對方的暴力程度有多大,對方的舉動有多大的危險性等都要有明確界定。」

  「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立法層次過低。」上官丕亮認為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開槍的情形。 警察開槍事後報告制亟待完善

  警察使用武器,事關公民生命安全,因此,各國立法對此都十分慎重,往往規定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程序和救濟措施。如我國公安部門針對不同警情規定了分級使用武力的標準。但即便如此,由於開槍事件往往事發突然,警察的心理素質、反應能力參差不齊,對開槍行為的必要性、合法性的判斷,往往必須經過事後的調查才能判明。

  新京報在今年4月針對網傳河南溫縣一名小偷在逃跑時被縣公安局副書記4槍擊斃一事的評論時表示,嚴格的事後報告和調查程序,是監督警察開槍行為的重要方面。評論指出:在香港,不僅對警察的開槍行為要求事後報告和接受調查,對拔槍、舉槍行為也同樣有要求。除此之外,警方還建有完善的信息通報、媒體溝通機制及對開槍警察的心理干預機制。正是將事前控制與事後控制相結合,才努力保證警察武力不被濫用。

  我國亦規定了警察開槍的事後報告、調查制度。如應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由其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但遺憾的是,在我國相關立法及警務實踐中,對於開槍事件的事後處置仍然失於粗疏和草率。勘驗、調查工作仍由案發地公安機關負責,導致人們對警方是否存在「偏袒」,調查結論是否客觀、公正產生疑慮。至於及時公開信息、實施心理干預等,也做得不夠。

  每一起警察開槍事件都牽動人心,如果警方能夠及時公布案情、回應公眾質疑,則又是修補警民關係、贏得信賴的契機。我們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完善警察開槍事後調查報告制度,讓每一聲槍響都經得起公眾的質疑與時間的考驗。 (部分內容引自:新京報,中國經濟周刊,網易)

2·國外警察用槍縱覽:見美國警察千萬別亂動

警察誤傷(殺)事件在許多國家都出現過,它再次表明,雖然各國警方對警察開槍均有嚴格規定,但絕對嚴格的執行卻並非易事。特別是在越來越多的犯罪者攜帶性能良好的武器、襲警事件又屢屢發生的情況下,既要確保警察和公眾的安全,又要減少誤傷,這已經成為困擾世界許多國家警方的難題。 【中國新聞周刊網12月19日綜合報道】警察誤傷(殺)事件在許多國家都出現過,它再次表明,雖然各國警方對警察開槍均有嚴格規定,但絕對嚴格的執行卻並非易事。特別是在越來越多的犯罪者攜帶性能良好的武器、襲警事件又屢屢發生的情況下,既要確保警察和公眾的安全,又要減少誤傷,這已經成為困擾世界許多國家警方的難題。

紐約警察荷槍實彈

  美國:見美國警察千萬別亂動

  美國是世界上槍支泛濫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美國司法部統計,全美國民間約有2億多支槍。犯罪分子非法獲得的槍支往往比警察的火力還強大。因此,美國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時刻保持警惕,隨時準備依法開槍。美國警察開槍的動作往往十分迅速,因為他們無法判斷和自己講話的人是不是一個窮凶極惡的罪犯。《最瘋狂的警察執法錄像》節目曾播過這樣的畫面:一名警官攔下一對違反了交通規則的騎自行車者。就在這名警官離他們不到2米時,自行車后座上的男子突然掏出一把手槍,朝他頭部連開3槍。這位幸運的警官側身躲過了子彈,在接受採訪時,他潸然淚下,感嘆自己差點就與家人永別。

  在執行公務時,可疑人員的任何舉動能夠引起襲警的可能,警察便可以開槍。如果被警車攔下,司機停穩車後,應該搖下車窗、雙手放在方向盤上,等待警察的指令。未經允許千萬不要亂翻東西,更不要擅自開門下車。因為一名警察檢查證件時,他的搭檔就站在車的另一側,時刻準備開槍射擊襲警者。

  美國警察原來長期使用左輪手槍,但因其裝彈少、射程短,後來改為現在使用的射程遠、威力大,可裝18發子彈的格洛克半自動手槍。「9·11」事件後美國空警首次開槍擊斃可疑乘客,就因為該男子聲稱背包中有炸彈。事後證明,他患有精神疾病,出事時沒有服藥。對普通美國民眾來說,不要被誤認為有襲警企圖很重要。如果被警車攔下,司機停穩車後,應該搖下車窗、雙手放在方向盤上,等待警察的指令。未經允許千萬不要亂翻東西,更不要擅自開門下車。因為一名警察檢查證件時,他的搭檔就站在車的另一側,時刻準備開槍射擊襲警者。

  每個美國警察在開槍前的一剎那一定要想清楚兩個問題:第一,開槍是否合法?也就是說警察開槍必須是為了保護民眾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發生。第二,除了開槍以外,還有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解除威脅?比如說,當壞人駕駛汽車向一名警察衝過來的時候,假如這個警察能夠憑藉縱身一躍而脫險,那麼按照洛杉磯警察局的規定,就不應當開槍。

  美國警察每次在執行任務中開槍後,都要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冗長的表格。由於美國槍支泛濫,美國法律禁止警察鳴槍警告,因為鳴槍警告往往讓逃跑者跑得更快,襲警者下手更狠。「依法」是美國警察開槍而不被懲治的前提。違法開槍的警員,將會受到紀律處分,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雖然法律規定嚴格,但是讓一名神經緊張的警察在一剎那判斷出是否應該開槍有時絕非易事。4月17日在洛杉磯發生了一起誤殺事件,一對墨西哥裔情侶吵架後,男方開槍打傷女方後逃跑,巡警趕到現場後發現不遠處有一個人的穿著、長相與疑犯相近,就叫對方舉手站起來,對方卻掏出槍來,警察立刻將其擊斃,後來證明是誤殺。

世界盃上面露疲倦的德國女警

  德國:800萬支合法槍與每年犧牲1名警員

  德國內政部的資料表明,德國民間共有近800萬支合法槍支,平均每10人就有一支。最近5年,德國每年因公犧牲的警察只有一名,這與德國警察訓練有素、注重警用實戰技能密不可分。雖然德國仍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但加強私人槍支管理已成為德國社會的重要話題。德國通過槍支控制法案,將公民合法擁有槍支的最低年齡從18歲提高到21歲,25歲以下的申請購槍者要出示身體和精神健康證明,並禁止私人擁有連發槍。

  德國聯邦警察局的官員奧利弗博士告訴記者,德國法律規定,各州都可自由選購手槍,目前使用的主要有3種,可發射8到18發子彈。一個叫約翰內斯的警官向記者展示了他的裝備:一支半自動手槍、2個備用彈匣、警棍和手銬等。個別警察因工作需要可配備2支手槍。他們配備的總重二三十公斤的防彈衣、頭盔、護膝等裝備,不僅能有效地保護自己,還能對罪犯起到威懾作用。他們下班後都穿便裝,一旦發現罪犯會立即報警,而不是赤手空拳同罪犯搏鬥。

  奧利弗博士告訴記者,德國警察開槍要遵循「最小動用武力原則」,盡量使用非致命武器,如網槍、眩暈彈和黏著劑等。開槍前還要遵守以下規定:開槍前必須表明身份;在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脅時才可以開槍,並只能打非致命部位;在對方沒有武器、已繳械投降,或者歹徒手裡有人質等情況下,警察不得開槍。警察一旦開槍,會有專門人員在對口頭警告情況、開槍理由、目標距離等認定與分析後,形成書面報告並據此處理。幾年前,在法蘭克福機場發生的一起誤殺案件曾引起德國社會的熱烈討論。機場警察懷疑一名阿拉伯男子為恐怖分子,就喝令他站住,他聽不懂德語就一直往候機樓跑,結果被當場擊斃。當事警察後來被判了「過失罪」。

著裝整齊的巴西警察

  巴西:槍支泛濫導致惡性循環

  巴西是世界上槍殺死亡率最高的國家之一,每年約有3.9萬人死於槍殺,這與巴西槍械泛濫有很大的關係。巴西法律規定,公民有權擁有槍支,但不準攜帶槍支上街或去公共場合。巴西警察分聯邦、州和城鎮三級,聯邦和州警察一般都佩槍執勤,城鎮警察一般不攜帶武器。巴西警察現在配備的是本國製造的40毫米口徑自動手槍,執行重大任務時,也會攜帶自動步槍或微型衝鋒槍。巴西的武裝警察是荷槍實彈,每人除槍內的12發子彈外,還有一個備用彈匣。巴西警方正在研製激光手槍,既可制伏犯罪分子,又不將其置於死地。巴西警察條例規定,攜帶槍支的警察只有在罪犯攜帶武器進行犯罪活動、拒捕或者警察需進行必要自衛時才可以開槍。巴西警察局的專家費爾南多告訴記者,這個尺度比較合適,既有力打擊了犯罪,又保護了警察的安全。

  在巴西,很多黑社會幫派盤踞在貧民窟里,他們的許多犯罪活動都是直接針對警方的。警察的職業危險很大,每年全國有2000多名警察犧牲。今年頭4個月,里約熱內盧州有83名警察被害。巴西警察的武器遠遠不及罪犯,警方日前甚至從歹徒藏身處發現了微型導彈。「裝備差、薪水少、危險大,還要限制我們開槍,要警察敬業,這不公平。」死裡逃生的警察法比亞諾說。

  在2005年的全民公決中,64%的巴西民眾反對政府的禁槍法案。這主要是因為廣大民眾對警察失去信心,只想自己擁有武器保護家園。部分民眾表示,禁槍是社會治安轉好的首要條件。但更多人認為,禁了槍也不可能終止槍支暴力。有專家說,禁槍法案無法通過導致槍支泛濫,槍支泛濫導致暴力事件層出不窮,而暴力增多更無法實現禁槍,如此惡性循環將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

日本警察

  日本:帶槍警察竟在罪犯威脅下逃跑

  日本是個對槍支管理非常嚴格的國家,只允許自衛隊、警察、海上保安廳等機構使用槍支,民間不允許持有槍支。對警察使用槍支,日本也有一些規定:要避免因使用槍支而進一步刺激罪犯;用槍指向罪犯起不到威懾作用時,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開槍;開槍時,要警告對方「我要開槍了」;警察如果在執行任務中開了槍,要向上級做出詳細的報告,等等。3年前曾經有位岩手縣的警察為提升個人網頁的人氣,便從警察局偷出兩支槍,拍了些照片發在網上。儘管他馬上把槍還回去了,但還是因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而丟了飯碗。

  人們時常能在日本街頭看到全副武裝的警察,他們既有警棍也帶槍,日本警察使用的是22毫米口徑和38毫米口徑的左輪手槍。不過他們使用槍支的場合較少,以至於有些警察會在關鍵時刻「忘了自己帶著槍」。去年,發生了一件令日本警察蒙羞的事情。一名帶槍的警察在罪犯的威脅下落荒而逃,碰巧被電視台拍下並在新聞節目中播出。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在內閣會議上怒斥:「真是丟人,這些警員竟然不是開槍制伏罪犯而是逃跑。他們在警校接受的是什麼訓練?」

倫敦警察荷槍實彈迎奧運

  英國:看見警察千萬要聽話

  英國的「梅內塞斯案件」最具代表性:2005年,巴西青年梅內塞斯進入倫敦地鐵站時被警察開槍擊斃。警方開槍的依據僅僅是梅內塞斯當時沒有聽從警察的指令,雖然向他開槍時尚未掌握足夠的證據證明梅內塞斯就是一起自殺式襲擊的人彈,但最後英國皇家檢察院仍然宣布,不會對涉案警察提出刑事指控,而只會根據《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對倫敦警察廳提起訴訟,指控他們沒有採取足夠的措施保護梅內塞斯。  (綜合自鐵血網,中國經濟周刊)

該如何規範警察「開槍」?

1·鼓勵警察開槍需法律支撐

對警察何時用槍、如何用槍,必須有完善的法律限定。同時,鼓勵開槍,不能只拿「開槍權」說事。警察每天要面對鮮血、掠奪、痛苦等黑暗情緒,這都對警察的心靈是一種衝擊因此,關注警察的心理壓力,定期對警察進行心理疏導,也應寫入相關法律。「公槍私用」問題,引發輿論對警察持槍問題的關注。報載,因治安形勢複雜,深圳警察長期以來有配槍傳統,果斷、敢於開槍的做法甚至被嘉獎。深圳副市長李銘曾表示,警察手中的槍不是燒火棍,凡是敢於公開持刀持槍威脅老百姓的,警方要堅決施以強制。

  不久前發生的民警李才坤殺人事件和羅湖派出所慘案,讓警察手中的槍一時成為了燙手山芋。是領還是不領,是出手還是不出手,這是個問題。深圳、廣州等地外來人口多,治安形勢尤為複雜,警察面對兇殘歹徒,僅靠振臂一喝恐難湊效。同時,一旦遇到暴力抗法,在緊急情況下只有勇敢開槍,方能保百姓平安,保自身平安。

  需要注意的是,配槍殺人畢竟屬於個案,因此給警察配槍施加過重壓力,導致警察不敢配槍,不敢用槍,那就矯枉過正了。過分的武力和過分的懦弱,都不應該出現在警察的身上。千鈞一髮之際,稍有猶豫,付出的可能就是百姓或警察自身生命安全的代價。警察手中的槍不是燒火棍,該出手時就出手,在正確的時機要敢於「亮槍」。

  但不可否認,警察仍屬強勢群體,必須有相應的約束機制,否則一旦該權力被濫用、誤用,必將對公眾的生命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李才坤一案就是「開槍權」濫用的典型。因此,對警察何時用槍、如何用槍,必須有完善的法律限定。

  1996年,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對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條件進行了規範。但在現在看來,規定中仍有許多地方不夠細化,相對模糊。例如,警察何時拔槍,及其情形限制,條例中均未提及。

  同時,鼓勵開槍,不能只拿「開槍權」說事。警察每天要面對鮮血、掠奪、痛苦等黑暗情緒,這都對警察的心靈是一種衝擊,造成負面情緒累積,一旦失控,持槍人很容易從保護者變成了破壞者。因此,關注警察的心理壓力,定期對警察進行心理疏導,也應寫入相關法律。在香港,警察如果在定期心理測試中發現有暴力傾向,則會暫停配槍及前線任務。

  此外,還應構建有效的事後調查制度,一旦出現有爭議的警察開槍事件,應有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處理,得出科學公正結論。總之,規範槍支使用,才能讓警察敢於開槍。這不僅是對群眾的保護,也是對警察的保護。(王琦)2·用槍果敢不魯莽的警察才是社會之福

在敢用、濫用和善用之間,如何掌握好平衡點是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需要警方專業地歸納與總結,更離不開相關法規的不斷細化與完善。果敢而不魯莽,親民而不怯懦,這樣的警察才是社會之福。

  近半年,深圳兩起警察殺人案引發警察持槍問題的關注。據悉,因治安環境亂,深圳警察長期以來有配槍傳統,果斷、敢於開槍的做法甚至被嘉獎。深圳副市長李銘曾表示,警察手中的槍不是燒火棍,凡是敢於公開持刀持槍威脅老百姓的,警方要堅決施以強制。(12月13日《新京報》)

  美國電影里,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場面:警察雙手執槍,並大聲地警告嫌疑人:不要動,雙手高舉,雙腿分開。如果聽不懂英語,或者隨便有什麼小舉動,警察便會迅速開槍,絕不會有半點猶豫。正因如此,美國有「要自殺找警察」的戲謔,甚至出現了以「利用警察自殺」為主題的網站,專門教人們如何誘警,成功被斃。

  這一點與我們大不相同,相信也有不少中國警察會羨慕國外的同行:「看看人家!」的確,美國警察由此樹立了足夠的執法權威,始終做最壞的打算,儘可能保護自身安全。這是中國警察不能比的,現實中的「慎用槍支」往往異化為「不用槍支」,由此造成的暴力襲警案件不在少數,甚至還可能使無辜群眾付出不必要的代價。

  然而有一點卻不得不提,那就是兩國國情的巨大差異:美國警察之所以像驚弓之鳥,那是因為美國允許私人擁有槍支,判斷失誤或者過於輕敵的代價往往是災難性的,而中國卻禁止私人持槍,雙方的武器對比根本不在一個層級。也正因如此,儘管均可一擊致命,但兩國警察手中的槍卻有著不同的威懾力——美國警察可能時常遭遇寡不敵眾的槍戰,而中國警察只要一掏槍,往往十幾個混混也作鳥獸散了。 基於這種現實,盲目學習美國警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殺雞總用牛刀」,就會造成諸多不必要的過度殺傷,所以敢於開槍的正面意義只在於必要時要果斷,而不是過度放大自己處警時的自由裁量權,一旦感覺危險就盲目拔槍。某種程度上說,槍既是執法權威的體現,更是執法威懾的底線,過度使用槍支的後果不僅會影響自身形象,有時還可能使矛盾升級,甚至發生意外和危險。

  根據我國警察使用槍械的規定,只有在對於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等十五條情形,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才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歸結起來主要有三點:可能產生嚴重災難後果、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和警告無效。

  然而條文中列舉的各種危險狀況顯然無法涵蓋現實的複雜性,對方人數、所持兇器和瞬間發生的變化都可能帶來不同的後果,所以警察在危急時刻的自由裁量權就顯得尤為重要,而恰是這一點,目前的法律法規幾乎都沒有明確而細緻的規定,往往會產生很多的爭議。

  事實上,在近身肉搏和使用槍支之間,警察還有很多的辦法可以迅速控制局勢,比如警用刀具、防刺服、強光手電筒、震爆彈和催淚噴射器等等。與槍支相比,這些裝備的威力無疑要小很多,但卻可以帶來巨大的緩衝空間,儘可能減少槍支使用不當帶來的災難性後果。所以說,在控制局勢和減少危害兩方面,有時他們的效果並不比槍支差,這也是「慎用槍支」本身的應有之義。

  未經法律審判的犯罪分子都只是嫌疑人,所以當場擊斃永遠不能代替執行槍決,所以對於槍支的使用永遠需要慎重。在敢用、濫用和善用之間,如何掌握好平衡點是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需要警方專業地歸納與總結,更離不開相關法規的不斷細化與完善。果敢而不魯莽,親民而不怯懦,這樣的警察才是社會之福。

結語正如有媒體評論說:一槍在手是保境安民還是屠戮鄉親,全在持槍者的那顆心,果敢而不魯莽,親民而不怯懦,這樣的警察才是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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