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論壇 | 刑事勝談:罰金刑的裁判規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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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在對犯罪分子進行經濟制裁,剝奪再犯能力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在大量的案件中,對被告人判處自由刑的同時,附加判處罰金刑。隨著執行手段的豐富和強化,罰金刑空判現象已經得到了極大的遏制,從而也使罰金刑具有了現實意義。準確裁量罰金刑,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根據司法實踐中認識存在分歧或者容易忽視的問題,筆者總結若干條裁判規則。

一、罰金與主刑保持同一量刑幅度

對於一個具體的犯罪行為,總會存在一個對應的量刑幅度。在被告人存在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可能會調整量刑幅度。量刑情節的調節功能,不僅作用於主刑,同樣作用於附加刑。如果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那麼主刑不能減輕,罰金刑同樣不能減輕。如果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則主刑和罰金刑同時減輕。如果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則既不能判處主刑,也不能判處罰金刑。

按照刑法第63條的規定,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對於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如果法定刑有並處罰金的規定,則減輕處罰後仍需判處罰金,只是減少罰金的數額。如一般搶劫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則減輕處罰後應當判處罰金。對於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的,如果原量刑幅度有罰金而下一量刑幅度沒有罰金,則減輕處罰後不能判處罰金。如侵占罪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下一量刑幅度卻沒有並處罰金的規定,如果減輕處罰,則不能判處罰金。當然,這種情況下單處罰金是允許的,因為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法定刑包括單處罰金。

有些罪名各量刑幅度的罰金存在交集、重合關係,並不是呈現典型的階梯形態。如果減輕處罰,只要符合下一量刑幅度的罰金標準即可,實際判處的罰金金額有可能仍屬於原量刑幅度的罰金範圍以內。如犯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那麼,對於犯此罪數額巨大的被告人,如果減輕處罰,則應當判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判處罰金十萬元,仍然符合減輕處罰的規定,儘管十萬元處於五萬至五十萬的區間內。當然,為了避免爭議,保險起見,在這種情況下判處二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罰金,是較為穩妥的。

二、倍比罰金制案件中,各共犯所判罰金總額符合倍比關係即可

刑法分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對罰金做出了倍比關係的規定。如非法經營罪,罰金按照「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標準判處;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作為單個犯罪主體的案件,自然應當據此標準判定罰金。而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則應當是各被告人所判罰金總額達到這一標準即可。最早體現這一原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海關總署於2002年發布的《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2條規定,審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時,對各共同犯罪人判處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共同走私行為偷逃應繳稅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上述原則也應適用於其他倍比罰金制的共同犯罪。兩高最近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這一原則,其中第13條規定,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根據主刑確定罰金刑金額的共同犯罪,則不能適用這一原則。如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裡的罰金刑的下限是根據主刑的刑期確定的,對每一名被告人均應按照其所判處的主刑確定罰金刑下限。但對於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罰的共同犯罪人,所判處的罰金總額應不能超過共同犯罪數額的二倍。

三、罰金刑與沒收財產刑的並罰,區分沒收財產範圍分別採用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

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均屬於財產刑,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質,所以不能採用數額累加的方法並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第三條規定,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由此可見,罰金與罰金並罰的,直接相加。罰金與沒收部分財產並罰的,應採用併科原則,分別判處,合併執行,可以表述為 :「……執行有期徒刑×年,罰金人民幣×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元」。罰金與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罰的,則採用吸收原則,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未完待續)

臧德勝其人

臧德勝,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北京市首屆審判業務專家。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北京審判》等刊物發表案例分析、調研文章30餘篇。2016年,先後結集出版專著《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審判方法與思維》(中國法制出版社)《有效辯護三步法:法官視角的成功辯護之道》(法律出版社),在業界引發強烈反響。

作為資深法官,多次應邀到全國人大、最高法院參與立法及司法解釋的研究論證工作。多次赴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市律協、機關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等單位為法官、律師、公務人員、在校學生講授「法官裁判思維」「庭審駕馭」 「裁判文書寫作」「職務犯罪預防」「有效辯護」等課程,積極傳播專業法律知識、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

因成績突出,臧德勝法官榮立個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2次,榮獲「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北京市先進工作者」「北京市人民滿意的政法幹警」「北京市政法系統優秀人才獎」等近40項榮譽。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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