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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案件會從寬,什麼樣的案件會從嚴?

  「寬嚴相濟」是中國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但是除了耳熟能詳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之外,司法實踐對於寬嚴相濟究竟是如何把握的?

  哥倫比亞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教授李本(Benjamin L. Liebman)通過研究公開的裁判文書發現:獲得寬大處理的都是那些不影響國家和政府核心利益的案件,而其中能否積極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諒解,又是犯罪嫌疑人能否獲得寬大處理最重要的因素。

  文書公開提供的研究機會

  長久以來,由於資料限制,外界很難從整體上了解中國法院的日常運作。近些年,司法透明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大量裁判文書通過官方和商業網站向外界公布,為研究者了解一線司法裁判提供了一扇窗口。

  河南省是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最早的實踐地之一,因此研究者統計了河南省某基層法院和它對應的中級法院2010年全年在網路上公開的全部刑事判決書,其中177份判決來自基層法院,292份判決來自中級法院。此外,研究者還採訪了河南省大約40位法官、律師。

  在基層法院的177份判決中,共有273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其中219人被施以刑事處罰。在這219人中,152人被判處緩刑,還有53人僅被處以罰款、拘役或者管制。從數字上看,被判處重刑的比例不算太高,緩刑更是佔了相當大的比例。

  寬:獲得受害者和家屬諒解最重要

  研究者發現,證據和程序並不是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獲得寬大處理的決定性因素。在現行體制下,中國法院所扮演的維護社會穩定的角色使其無力也無法過分追求程序正義,而是重點關注案件結果造成的社會影響。因此,犯罪嫌疑人能否獲得受害者和其家屬的諒解、能否自首或主動交代罪行就成為了法院量刑的關鍵,其中,又以獲得受害者和家屬的諒解最為重要。

  在基層法院的案例中,共有86個案例中提到了與受害者家屬的和解和賠償,另外有14個案例提到了在非人身傷害案件中進行賠償,還有30個案例提到了退還贓物。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判決書明確提到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或家屬諒解」,並以此作為寬大處理理由的就有58件。研究者同時在採訪中了解到,在河南的其他基層法院,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和解的比例有時甚至高達90%。

  儘管把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寬大處理的理由在情感和常識上勉強能說得過去,但在實踐中,如果能夠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犯罪嫌疑人甚至能獲得法律規定範圍外的額外開恩。例如,雖然刑法明確規定綁架致人死亡應當判處死刑,但在一起綁架殺人案中因為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家屬諒解,最終罪判處了無期徒刑。有時在同一個案件中,那些有經濟實力並且願意積極賠償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能獲得比其同夥輕得多的量刑。另外,在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能否給受害者家庭足夠多的賠償,幾乎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還是死緩的重要因素。

  研究者在採訪中還發現,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和解中往往會扮演十分積極的角色,他們不僅會通過延期審判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壓力,而且還會積極地向受害者解釋賠償的標準,並努力促成雙方的和解。不少法官在採訪中直言,他們十分樂於見到被害人或家屬能夠與犯罪嫌疑人取得諒解。

  嚴:三類案件會從嚴處罰

  那麼刑事司法「嚴」在何處呢?研究者在統計案例後發現,從嚴處罰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幾類:第一,犯罪嫌疑人有錢但不願意賠償或和解的案件都會從重處罰;第二,累犯幾乎都會從重處罰;第三,涉及到國家核心利益的案件也會從重處罰,比如涉及到土地糾紛、反腐敗和其他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的案件。這與中國目前的刑事政策及外界的觀察高度一致。

  除了這些司法實踐層面的寬嚴相濟,研究者還注意到刑事審判制度層面的嚴酷性。實踐中如此高的緩刑比例並不都是寬大處理的結果,很多被採訪者認為,不少被判緩刑的犯罪嫌疑人實際上根本不應當被判處任何刑罰。中國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往往只是量刑的場所,經過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偵查、起訴之後,法院如果想做出無罪判決,不僅會給這些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負責人員「製造麻煩」,也會讓自身面對極大的壓力。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漫長的審訊和起訴過程中往往已經認罪,律師在這個階段很難見到犯罪嫌疑人。因此,幾乎所有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最終都會按照起訴的罪名定罪。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被採訪的律師認為律師能夠在刑事審判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很多法官卻認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後甚至會獲得比之前更嚴厲的量刑。

  在採訪和對案例的研究中,研究者還發現中國的刑事判決書依然重結果、輕說理,大部分的判決書在法律論證方面都非常短。研究者認為,這一現象一方面與中國法院在司法審判中的弱勢地位有關,另一方面也與裁判文書上網後,法官們追求少犯錯的心態有關。

  此外,中國法院在刑事審判中受制於一種理想化的「沒有輸家」的理念,既不能得罪公安和檢察機關,也不能得罪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屬,更不能因為判決造成社會不穩定,這就註定了法院要格外注重案件的判決結果,而非審理過程。

  該研究完全得益於近年來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研究者承認:很多發現對熟悉中國司法制度和現狀的人來說並不陌生,但自2014年全國推行裁判文書上網以來,已經有數以十萬計的裁判文書陸續在網路上公布,這對於那些對中國司法現狀感興趣的研究者來說無疑是一座富礦。但是這種公開制度本身如何?研究者提醒說,雖然司法透明是好事,但司法機關在目前的權威體制下只是消除社會問題的工具,裁判文書公開也不可避免地只是克服目前司法制度弊端的工具,而並非出於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它的持續性和有效性都有待繼續觀察。但無論如何,這個龐大的資料庫為人們了解司法現狀,甚至了解中國政治制度提供了最基礎的資料,我們可以期待未來有更多更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從中脫胎而出。

  參考文獻

  Liebman, B. L. (2014). Leniency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everyday justice in henan.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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