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問答」透支信用卡後無力償還是否還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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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丈夫原是經營磚廠生意。2012年3月20日,其在廣東發展銀行大慶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用於透支。其從2012年3月起開始透支消費,截止2014年9月,共透支本金49844元(透支額度為人民幣45000元,可臨時增加額度)。2014年6月份開始,發卡銀行曾多次向我丈夫催繳,但因我丈夫經營的磚廠出現嚴重虧損,致使透支的錢已無力償還,並向發卡行說明。直至今年3月,發卡銀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至今也沒有還上。請問我丈夫系客觀原因無力償還透支款,屬於惡意透支嗎,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嗎?

答:

信用卡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96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也是將惡意透支犯罪與一般的透支糾紛區分開來的重要標準,超限額或超期限透支從行為本質來看,仍屬於民事糾紛,只有持卡人具備以非法點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一般需要通過客觀行為來推定。2009年「兩高」發布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該《解釋》第6條對「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了列舉式的規定: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來看,你丈夫尹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經兩次以上催收,你丈夫仍沒有還上透支款。對於是否構成犯罪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你丈夫如果在磚廠經營虧損又無其它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透支,而此時已顯示無力還款,說明其已經存在惡意了,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反之,如果你丈夫透支是在虧損前透支的,而且虧損後沒有再繼續透支,則你丈夫透支的款項,雖經銀行多次催收,但是你丈夫並不存在惡意透支問題,而是屬於客觀造成無力還款,即客觀原因無力償還,因缺乏犯罪主觀構成要件,故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具體屬於哪種情形,需要相應證據來佐證和支撐,而不能僅憑你方自己的供述,也不能單純根據損失結果來客觀歸罪,而是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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