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法律講堂#第二課:刑事辯護技巧

11月6日,法律協會邀請到了專業辯護律師、哈師大法學院劉廣霞老師做客夢溪法律講堂。本次課堂,劉老師與學生王鈺涵針對一起未成年人聚眾鬥毆案件,為案件中的同一被告人發表了各自的辯護意見。通過兩位的闡述可以了解到,這是一個聚眾鬥毆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案件。本次課堂通過老師和學生的對比辯護模式,劉老師為大家講解了刑事辯護的技巧。

下面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本堂課的主要內容:

一、本案相關罪名的概念1.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罪,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2.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3.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二、什麼是聚眾鬥毆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聚眾鬥毆過程中,發生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時,聚眾鬥毆罪相應地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三、刑事辯護技巧(一)從刑事辯護的形式來看:1.要求辯護人首先要樹立強大的內心;2.辯護人需具有良好的口才,老師建議可以通過聽詩文朗誦的音頻來模仿朗誦者的聲音和情感,從而訓練自己的表達能力;3.發表辯護意見也像是做一篇演講,辯護人要根據案件背景、辯護對象、庭審聽眾來調整自己發表言論時的語音語調、語勢語態、眼神動作,通過這些途徑把握大家的心理動態。(二)從刑事辯護的實質來看:1.辯護人發表意見時應態度真誠;2.辯護時應注意邏輯和情感,要注重細節;3.辯護人的表述應當簡潔,不宜反覆啰嗦、過渡渲染;4.在準備辯護詞的過程中,在定罪部分要學會綜合、靈活地使用案件的相關證據,依靠證據得出結論;5.在準備辯護詞的過程中,無需一一羅列法條,而是將相關的法律法規融於案件之中,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將其呈現在辯護意見當中;6.在辯護詞的量刑部分中,無需過分強調法定量刑情節,而應注重、突出酌定量刑情節。此處需要辯護人將自己的經驗、情懷投入到具體案情之中,於情、於理、於法來打動人心。在本次課堂的最後,劉老師對大家給予了期望,希望大家能夠爭取成為一個有能力、有水平、有道德、有情懷、有智慧、有溫度的法律人!課堂剪影Pictures

致歉聲明本公眾號於11月6日推送的《#法律微講堂#第二課:刑事辯護技巧》中,內容中將「辯護律師」誤稱為「原告辯護人」和「被告代理人的辯護人」。給各位讀者造成了錯誤認知,帶來了不必要的困擾,特此聲明致歉,請大家原諒。現已更正,在今日重新推送。今後,我們一定確保推送內容的準確性和專業性。再次感謝大家對法律之窗的支持。對於我們的失誤,懇請大家原諒!

法律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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