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6年的兒子非親生 男子索賠18萬元撫養費

(原標題:養了6年的兒子竟非親生 男子索賠18萬元撫養費)

男子狀告妻子要求離婚,並索賠孩子撫養費18萬元;秀英法院:准予離婚

當親子鑒定結果出爐,一個父親被證實幫別人養孩子。離婚,似乎是不得不面對的選擇。可是,精神上的創傷,是不是可以獲得賠償呢?海口曾出現過類似的索賠案件,而且,不是個例。

案例1

「早產」的兒子非親生

海口一男狀告妻子要求離婚

海口男青年劉洋是在兒子小可漸漸長大才開始起疑心的。2007年年底,他和妻子吳婷經人介紹認識,雙方沒多久就辦了結婚登記。雖然相識不到8個月,小可就出生了,但劉洋還是接受了吳婷關於小可是早產兒的說法。可是,到孩子滿周歲的時候,劉洋和家人怎麼看小可,覺得跟爸爸一點都不像。為此,劉洋不止一次質問過吳婷。可是,當時吳婷再次懷孕,夫妻倆並沒有再談離婚的事情。2010年3月,女兒出生,但因為小可的身世,劉洋和吳婷還是爭吵不斷。2013年上半年,吳婷索性帶著兒子小可回了娘家。

小可究竟是不是自己的兒子,這一直是劉洋心裡的一根刺,最終,劉洋決定做親子鑒定。2014年8月,劉洋得到答案,他不是小可生物學父親。多年的懷疑得到證實,劉洋很氣憤,他向海口秀英區法院遞交訴狀,請求判決離婚,並要求吳婷賠償他這些年撫養小可的撫養費共計18萬餘元,同時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後來,劉洋放棄了要求吳婷賠償撫養費的請求。隨後,秀英法院判決劉洋和吳婷離婚,小可歸吳婷撫養,女兒歸劉洋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

案例2

男子與女友同居後生下一兒子

給孩子上戶口時發現非親生

另一個與劉洋「同病相憐」的男子吳傑則是在給兒子上戶口時,才被真相「劈中」。他和沒到結婚年齡的女友同居。同居期間,女友懷孕生下兒子小斌。後來,女友離開了他,留下了孩子。小斌是非婚生子,為了給孩子上戶口,吳傑做了親子鑒定,結果發現小斌根本就不是他親生的。為了把孩子還給女友,並討要自己養孩子的撫養費,吳傑幾次將女友起訴到法院。

海口秀英法院的法官講述了其他地方的一個案例,跟海南的風俗及情況有些相似。2010年7月,張群和王梅經人介紹戀愛,3個多月後按習俗舉辦了婚禮。2012年3月,王梅生下了一個女兒,取名叫張甜。張甜出生後,張群與王梅登記結婚。但是,因婚後張群發現王梅在網上跟異性曖昧,以及家庭經濟等問題,兩人感情惡化,而張群也開始懷疑張甜是否是其親生。經過DNA鑒定後,鑒定機構排除了張甜與張群的親子關係。張群遂向法院起訴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王梅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案件審理中,王梅稱,張群和她有過協議,誰提離婚誰凈身出戶,因此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她同時申請鑒定,經鑒定,張群確實不是張甜的親生父親。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分割兩人共同財產,並判決王梅支付張群精神撫養金2萬元。

法官說法:

孩子非親生

起訴返還撫養費可獲支持

孩子非親生,對男子來說,同時意味著妻子的出軌。這樣的情況下,離婚時,是否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呢?

海口秀英法院法官認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與我國民法已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既有相同之處,又有自己的特徵。第一,在權利主體方面,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主體是夫妻,夫妻本來就是人身關係特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具有親密的感情關係,一旦一方受到對方的外遇傷害,其精神打擊較大,內心創傷更重。第二,在侵權對象方面,離婚過錯方侵犯的是婚姻權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權。第三,在違反義務方面,離婚過錯方違反了婚姻義務。第四,在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方面,離婚過錯方的侵權行為不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損害事實,而且導致了離婚事件的發生。

張群案件中,張甜出生時,張群和王梅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其為何能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呢?法官表示,經查,王梅懷孕時間應在她和張群舉行結婚儀式之後,此時,雙方雖未建立法定婚姻關係,但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時間內懷孕、生育的孩子與張群無生物學父女關係的事實必然會對張群的人格尊嚴造成損害,為孩子付出的親情與現實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張群精神的痛苦,故對張群要求離婚及賠償精神損害的請求應予支持。法院在酌定此類的案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一般會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後果等因素。

那麼,如果結婚時簽訂協議,約定夫妻雙方提起離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財產,應當凈身出戶呢?對此,法院認為,此類「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協議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如果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離婚後支付的撫養費,只要證據充分,法院一般會判令酌情返還,不過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本文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何慧蓉 責任編輯:田恬_NN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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