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十一)
第七章 證券機構
第一節 證券經營機構
一、證券經營機構的定義
證券經營機構也稱證券商,是由證券主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證券市場上扮演著主要角色。資金供求雙方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實現對資金餘缺的融通和調劑。它們對資金供求雙方,提供適合各自需要的各種金融產品,並為買賣證券的雙方提供服務。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從證券經營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來看,證券經營機構的產業和發展與債券及股份制的產生、發展緊密相聯,債券在歷史上最早是以國家公債的形式出現的,隨著國債大規模的發行,國債流通轉讓能否順利進行,就需要有一批信譽可靠、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參與,以保證政府源源不斷的財源,這樣證券經營機構隨之產生。另一個因素是股份制度的發展與成熟也促進了證券經營機構的產生,由於股份公司的廣泛出現,股票和債券成為證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對象,股份公司股票的發行,由於政府對其管理,逐漸由投資性證券的發行機構代理髮行,這種機構具有某種程度的發行信用,一般是從銀行的發展過程中分化而來。隨著金融體系的逐步健全,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專營證券買賣業務,正是由於這種專業化分工,證券經營機構宣告產生。
三、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
1.分離型
在本世紀30 年代以前,各國真正專營證券的機構很少,證券業務都附屬在銀行系統內。美國在1933 年以前,對銀行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沒有嚴格的劃分。1921 年以後,由於高額利潤的刺激,大多數商業銀行開始擴大他們的投資業務,從事認購和銷售有價證券業務。1929 年,紐約證券市場發生大崩潰,致使美國有近1 萬家商業銀行倒閉。30 年代初,美國經濟開始衰退,進而對金融業再次發生衝擊,導致全國範圍的金融危機。為此,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法」,明確將銀行業務與投資業務分開。法律規定,任何以吸收存款為主要來源的商業銀行,除了可以進行投資代理、經營指定的政府債券,用自有資本有限制地買賣股票、債券外,不得同時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投資業務。同時經營長期性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也不準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這樣就從法律上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獨立存在,至此以後,湧現出了大批的證券經營機構。
將經營銀行業務與經營證券投資業務的機構分開的原因,除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外,主要是:
(1)減少風險。債券股票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的價格波動較大,證券交易商至少在其庫存資金方面要承擔由價格波動形成的風險。美國在1929 年至1933 年期間,大批銀行倒閉的直接原因是這些銀行進行了證券投資。證券業與銀行業機構分開,可以使銀行避免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的風險。
(2)保護投資者利益。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兼為一體的金融機構,就會將資金投放在利潤較大的證券上,使得銀行貸款受到限制,短期資金長期使用,一旦出現風險,客戶利益將無法保證。
(3)促使證券投資專業化。建立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經營機構,將提高證券投資的效率,促進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美國和日本證券市場發展如此迅速,證券經營機構在其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2.綜合型
這是指一些金融機構既經營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又從事銀行業務,是綜合性的金融機構,這樣可以降低成本、擴大規模、佔領市場,具有綜合效益。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實行綜合銀行制度。在綜合銀行制度下,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之間沒有界限劃分,各種銀行都可以全盤經營存放款、貼現、證券買賣、擔保等商業銀行與證券投資業務。
3.中國證券經營機構的類型
中國目前的證券經營機構主要有以下兩類:
(1)專營機構。這是指專門從事與證券經營有關的各項業務的證券公司。截止到1997 年6 月底,中國證券公司累計共有96 家,其中北方地區共計有25 家,約佔總數的26%;東南沿海地區共計有37 家,約佔總數的39%;內陸和欠發達地區共計有27 家,約佔總數的28%;西北地區共計有7家,約佔總數的7%。其中規模和勢力比較大的證券公司有華夏證券公司、南方證券公司和國泰證券公司,這三家證券公司是全國性的大證券公司,其他證券公司均屬地方或區域性證券公司。
(2)兼營機構。這是指除了經營其他金融業務之外,還兼營證券業務的機構,主要是信託投資公司、信託諮詢公司、綜合性商業銀行總行附屬的信託投資公司,它們通過下設的證券業務部、證券營業部(均為非獨立法人)從事部分證券業務,這類兼營證券業務的公司目前在我國數量是相當多的,遠遠超過專營機構的數量。
四、證券經營機構的地位和作用
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的主體和中介,有證券市場,就必然有證券經營機構,不存在沒有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場。一方面,證券經營機構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發展,證券市場孕育了證券經營機構;另一方面,證券機構一旦產生,作為一股獨立的力量,通過其經營活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的完善、穩定和發展。
證券經營機構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促進儲蓄轉化為投資
一國經濟增長率與投資率成正比例關係,投資率越高,經濟增長率越高;反之則越低。而投資率的高低取決於儲蓄(這裡指廣義儲蓄,即收入或消費後的剩餘)轉化為投資的程度。證券交易活動的背後是資金的運動。需要資金的工商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和出售股票和債券,以籌集所需資金。而社會各階層成員中有過剩資金或閑置資金者,則可以通過購買證券為閑置資金尋求出路,並獲得投資收益。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在證券市場上積極活動,以代理髮行和買賣證券的形式,為資金供應者和需求者牽線搭橋,從而滿足儲蓄與投資雙方的需要,把社會各階層的閑散資金廣泛地動員起來用於長期投資,既繁榮了證券市場,又促進了投資增加和經濟增長。
2.分散證券市場的風險
證券市場種類和層次的多樣性,形成了錯綜複雜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眾多的交易主體參與交易活動,其交易動機多種多樣,利益需求各不相同,由此便形成了風險和收益的差別。這種證券市場上的直接融資活動比通過金融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活動既更複雜,又更具有風險,這是因為:(1)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不僅數量有限,而是對其管理也很嚴密,其經營行為比較規範,可控程度較高;(2)間接融資資金供需雙方有金融中介機構的轉換和調節,金融中介機構既要對資金供應方承擔全部的責任,又要承擔資金運用風險損失的責任,因此,其自身行為約束較硬。相比之下,以直接融資為主要特徵的證券市場不僅可控性差,而且風險性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增強證券市場的可控性,減少或分散證券的風險性,則證券市場就不可能獲得長期穩定的發展。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經營機構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分散證券市場上的風險。例如,作為主要承銷商的投資銀行,在包銷證券時,買下發行公司所擬發行的證券,到它們將這些證券再出售給公眾,需要間隔一段時間,在這期間里會發生未預料的市場條件變化,從而使承購包銷的證券不能順利售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銀行實際上承擔了證券發行風險。也正是由於有投資銀行承擔證券發行風險,才有利地促進了新證券的發行和分銷。
3.有利於促進證券市場平穩發展
在證券業務高度發達的國家裡,證券市場是社會政治、經濟等變化的晴雨表。影響證券價格的一些基本因素,如:宏觀經濟因素、行業因素、公司因素等,以及影響證券價格的技術因素,如證券交易量、賣空者數量、大戶的買進賣出情況、市場阻力水平,市場寬度等,都在影響著證券價格的變化。若證券價格在一定幅度內變化,則屬正常情況,對證券的市場能力沒有影響或影響不大,若證券價格大起大落,就會影響證券的市場能力,阻礙證券買賣的順利進行。所以,若要增強證券的市場能力,創造連續市場,就必須保持證券價格的相對穩定。而證券經營機構就具有平抑證券價格的責任和能力。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專業經紀商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和相當數量的證券,並要求專業經紀商起穩定證券市場的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當某種證券大量出售,供過於求,有可能引起該種證券價格猛烈下跌時,專業經紀商應出來收購,縮小供求差距,保持價格平穩;反之,當某種證券出現搶購風潮,這種證券在市場上又供不應求時,專業經紀商就應出售該種證券,以緩和購銷矛盾。
五、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業務
1.承銷
證券承銷商是經營代理證券發行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初級市場上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的媒介,其作用是受發行者的委託,尋找潛在的投資公眾,並通過廣泛的公關活動,將潛在的投資人引導成為真正的投資者,從而使發行者募集到所需要的資金。
(1)證券的發行方式。證券的發行即證券由發行者向投資者手中轉移的具體過程。不管是何種證券,發行人一般有以下兩種選擇。
1)直接發行。又稱直接募集或自銷發售,是由籌資者自己組織發行工作,必要的時候可以請發行中介機構進行協助。這種方式能使發行公司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同時成本較低。但是,對絕大多數發行者來說,由於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銷售渠道,往往導致籌資時間過長,社會影響也較小。因此,通常只有那些信譽卓著並擁有專門人才和機構的大企業,以及銷售網點眾多的金融機構才採用這種方式,而且僅限於一些建設債券、金融債券。
2)間接發行。又稱間接募集或委託發行,是由籌資者委託市場上的中介機構——證券承銷商擔任發行工作,後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辦理一切發行事務,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方式由於需要尋找適當的中介機構,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從而增加了發行成本,但同時它又有直接發行所不具備的四個優點:發行不必耗費過多的人員、時間和精力;可以通過承銷商的宣傳擴大企業的社會知名度;專門的證券承銷機構網點廣、經濟信息靈、熟悉有關規定、專業人才多,經驗豐富,可以促使發行成功;在以後的證券轉讓(股票上市)及其他相關事務中,該承銷機構可以利用其專業優勢為發行人繼續出謀劃策。因此,近年來間接發行倍受重視和歡迎,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證券發行的主要方式。
2.經紀
證券承銷商在一級市場上代理企業發行證券,證券經紀商則活躍在二級市場即有價證券的交易市場上,他們的活動是證券得以流通的重要基礎,對促進交易和發行,進而促進整個市場的發展都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1)證券經紀商的作用和特點。眾所周知,有價證券的轉讓是其生命力之所在,轉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長期以來,隨著證券尤其是股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轉讓的經常化、規範化,證券的轉讓方式逐漸分為兩類:1)有組織、集中在某個場所的、大批量的轉讓;2)非統一組織的、分散的、不同交易地點的、零售式的轉讓。前者在交易所里進行,可稱為集中交易;後者在交易所之外,在各個專門從事證券買賣的證券商處或直接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可稱為櫃檯交易或場外交易。在集中交易制度下,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買賣,而必須通過一個代理人——證券商來進行,這個證券商即為證券經紀商。
(2)證券經紀商的種類。證券經紀商依法接受投資者的委託,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其利潤來源為向委託買賣證券的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稱為傭金。
在美國,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人,證券經紀商一般有三類。
1)傭金經紀商。這是直接代理買賣雙方進入交易所參加交易並收取傭金的經紀人,他們一般代表某一家證券經紀商。傭金經紀商往往在許多地方設有營業所,客戶與營業所聯繫,發出委託指令,這些指令就由營業所通知其在場內的代表具體執行。傭金經紀商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交易。由於在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買賣的只能是交易所的會員,非會員想從事證券股票投資便要通過經紀商來進行。傭金經紀商約佔紐約交易所會員的一半,場內大部分股票交易是在他們之間做成的。按照規定,他們只能代理交易,不得用自己的資金為自己買賣股票。
2)場上經紀商。這是指交易所大廳內為傭金經紀商所僱傭,在傭金經紀商業務繁忙或其業務代理髮生困難時,代其進行證券買賣並收取傭金的經紀人,因最初每成交100 股固定收取2 元傭金,故又稱為「兩元經紀人」,以後傭金標準多次變動。1976 年5 月起又改為雙方協議,但習慣稱呼沒有變化。他們不接受一般客戶的委託,可以自行買賣證券,偶爾也可以代理在交易所沒有席位的經紀商參加交易,但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交易所一般規定,禁止「兩元經紀人」從事與客戶委託的同一證券的同一價格的買賣。
3)債券經紀商。紐約交易所上市股票與債券分設在兩個交易廳,債券交易廳進行公司企業債和政府公債的交易。債券經紀商就是在債券交易廳中代理客戶買賣債券,並從中收取傭金的經紀商。它是純粹的代理,不得為自己買賣債券。
3.自營
這是指自行買賣證券,獨立承擔風險,從自行買賣的證券中得到差價收益。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一般都有自營業務。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中的自營商有兩種。
(1)自營交易商。他們不與投資者發生聯繫,直接為自己買賣證券。自營交易商一般經歷豐富,對市場有深刻的研究,通過預測市場行情的變動趨勢,低價購入,高價售出,以賺取價差。他們往往在一般客戶大量低價拋售時乘機購入,又在一般客戶哄抬搶購時伺機拋出,因此自營交易商的存在客觀上有利於促進證券供求平衡。但由於他們所處的有利地位,其交易活動對整個市場影響很大,有關管理部門一直對其活動有所限制,規定他們必須公開自己的所有交易。
(2)零股交易商。零股交易是指每筆交易額不足100 股的小額交易,或大宗交易中不足100 股部分的交易。零股交易商就是專做這類買賣的交易所會員,其交易對象為傭金經紀人。傭金經紀人接到不足一個成交單位的零星買賣委託後,大多數委託給零股交易商,後者可以將零星股票湊成整數後再賣給傭金經紀商,在需要時,也可以將買進的整股單位化整為零賣給其他經紀人。買賣零股與買賣整股的價格不同,這一差價稱為零股價差,作為零股交易商代理零股交易支付的額外補償。
4.我國國債一級自營商
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審核確認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國債,並通過開展分銷、零售業務,促進國債發行,維護國債市場順暢運轉。
(1)國債一級自營商享有的權利。
1)直接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性國債承購包銷團。
2)享有每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
3)享有在每期國債發行前通過正常程序同財政部商議發行條件的權利。
4)企業發行股票一次超過8000 萬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取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主承銷商。
5)優先取得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公開市場操作的資格。
6)自動取得同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等業務的資格。
7)優先取得從事國債投資基金業務資格。
(2)國債一級自營商履行的義務。
1)必須連續參加每期國債發行承購包銷團,且每期承銷量不得低於該期承銷團總承銷量的1%。
2)嚴格履行每期承購包銷合同和分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3)承購包銷國債後,通過各自的市場銷售網路,積極開展國債的分銷和零售業務。
4)維護國債二級市場的流通性,積極開展國債交易的代理和自營業務。
5)國債一級自營商在開展國債的分銷、零售和進行二級市場業務時,要自覺維護國債的聲譽,不得利用代保管憑證超售國債券為本單位籌集資金。
6)國債一級自營商有義務定期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國債承銷、分銷、零售以及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務的報表和資料。
7)已獲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參加某期國債承銷後被取消一級自營商資格的,仍須履行該期承銷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8)國債一級自營商有辦理到期國債券本息兌付業務的義務。
5.兼并收購
證券經營機構在公司兼并與收購(M&A)活動中是很活躍的。廣義的兼并收購活動不僅包括兼并、收購與接管,還包括槓桿收購(LBC)、公司改組與再資本化、破產公司的重組等。證券經營機構參與這些活動的主要方式有:
(1)發現潛在的兼并收購的參與各方。
(2)為兼并公司和目標公司分別提供關於交易的價格及非價格條件的諮詢。
(3)為兼并公司融資提供幫助。
6.基金管理
對採用公司型投資基金來說,其經營機構的主體是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的實質即為基金股份公司,也就是為組建基金而專門成立的金融性股份公司。它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公司設有董事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政策,管理證券資產,實現基金資產的組合投資。
7.諮詢服務
根據客戶的要求,投資諮詢公司把諮詢分析建立在科學的基礎分析和現代技術分析基礎之上,通過捕捉大量信息資料予以加工,向客戶提供分析報告,幫助客戶建立有效的投資策略及確定投資方向。
8.其他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除可進行上述業務之外,還可在營業範圍內進行其他業務。如代理債券的還本付息和代為發放股息紅利;經營有價證券的代保管及鑒證等業務。
六、證券經營機構的發展趨勢
(1)金融機構業務交叉。過去西方主要工業化國家,除原聯邦德國、瑞士等實行「全能」銀行制度外,多數都將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嚴格分開,美國即為典型例子。這種分工界限已隨著70 年代以來金融創新與金融管制逐漸放寬而逐步縮小,如美國1984 年以後允許不是聯邦儲備系統會員銀行的中小銀行從事證券業務。這種融合的趨勢既提高了金融服務質量,也強化了金融業中的競爭。
(2)證券經營機構職能的分離。證券商作為買賣中介,其對象包括個人和團體兩部分,二者原無大的區別,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表現為團體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強,使證券經營機構的職能發生了分離:即分化出了專門對團體投資者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第三市場,即「已上市證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形成與迅速發展便是明證。該市場的參加者多為各類投資機構,如銀行的信託部、養老基金會、保險公司等,交易量不多,但每筆成交數額大,且經紀商的傭金費一般低於交易所內交易的費用。這一市場使已上市的證券出現了多層次的市場,強化了證券業的競爭,在此形勢下,如何改變證券經營機構的某些職能,採取更多便利交易的新措施已成為新的課題。
第二節 證券服務機構
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1.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
(1)配合證券市場的運作,為本地證券商和投資者提供證券登記、過戶、託管、清算、代保管等服務。
(2)協助主管機關,為地區內部股票提供登記、過戶、分紅派息等服務。
(3)協助本地區公開發行證券的上市公司到有關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4)協助主管機關規範本地區證券市場的運作。
2.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業務
(1)開戶。是指登記機構為了便於準確記載、清算、交割有關貨幣或有價證券的投資行為而給投資者設立的賬面戶頭,亦稱賬戶。投資者欲進入證券市場,必須將其基本資料提交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建立證券賬戶。可以說,證券賬戶卡是通向股市的必經之路。開戶分為自然人開戶和法人開戶。
1)自然人開戶,須按要求填寫證券賬戶登記卡,內容包括: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地址及電話等,登記員將有關資料錄入電腦後,列印證券賬戶卡,並發給投資者。
2)法人開戶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人授權委託書,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登記員將登記的資料錄入電腦後,列印證券賬戶卡,並發給投資者。
(2)託管登記。是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有價證券經過辦理一定的確認手續後委託給證券託管機構進行保管,包括實物股票託管、股權託管、證券轉託管。
1)實物股票託管。指證券託管機構根據證券市場「無紙化」要求,將已上市和準備上市的以實物為表現形態的股票實行收回存管,在實物股票託管之前,投資者首先必須開設證券賬戶卡,然後憑證券賬戶卡、身份證、實物股票辦理託管手續,證券登記機構收回股票即在電腦中進行股權登記,同時為投資者列印股票託管確認書。
2)股權託管。指證券登記清算機構根據證券市場電子化運作要求,將投資者擁有的股權用電腦賬的形式進行登錄。已經發行了實物股票的股權託管,投資者必須交出實物股票,獲得股權證持有卡。新發行股票的股權託管,在發行時就已實行「無券發行」,毋需再實物託管。
3)證券轉託管。是指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份從一個會員證券商賬戶轉移到另一個會員證券商賬戶,投資者在轉出證券商處填寫轉託管申請書,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轉託管手續,由證券登記機構每周四上午將轉託管凈值表通過傳真卡(MODEM)傳給深圳證券登記公司,深圳登記公司根據轉託管凈值表,核加及核減各證券商清算賬戶。投資者則可於次周一到轉入證券商處委託交易,投資者在轉託管手續辦理期間,其股份由轉出證券商凍結,不能參加交易。
(3)非交易過戶。指沒有通過場內或場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權在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過戶,包括贈與、繼承、協助執行司法判決。
1)贈與。有些證券持有人願將其持有的證券全部或部分贈與他人,辦理此類業務時,須受贈雙方攜帶身份證證件及經出證機關出證的贈與協議。
2)繼承。證券持有人死亡後,其財產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證券,辦理此類業務時,須提供繼承人的身份證,出證機關出具的遺產處理證明書。
3)協助執行司法判決。證券持有人對證券的所有權有時被司法機關強行判給他人,而接受方又不可能通過交易過戶程序得到其應收的證券,辦理此項業務時,須持接收方身份證、司法機關出具的判決協助執行書、接收方證券賬戶卡。
(4)掛失。包括證券賬戶卡掛失、股權證持有卡掛失。
1)證券賬戶卡掛失時,須投資者本人持身份證填寫掛失申請書,登記機構確認無誤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為投資者作更號處理,並同時通知證券商。若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同時丟失,投資者須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掛失,憑公安機關出具的遺失證明到登記機構辦理證券賬戶卡掛失;
2)股權證持有卡掛失時,須投資者本人持身份證填寫掛失申請書。經確認無誤後,由登記機構對該投資者的股份予以凍結,同時要求投資者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如一個月後無人提出異議,可為投資者補發股權證持有卡。
(5)債券實物代保管。指在交易所上市的實物債券的存管、提取與兌付,投資者將持有的實物債券交證券商辦理託管手續,證券商定期將實物債券交登記機構集中保管,證券商在辦理存券手續時,須填寫存券單,由登記機構將存券情況通知交易地登記機構或交易所記賬,使其據此記加券商債券一級賬戶,券商收到債券記賬通知書後,可接受投資者的賣出委託,提券與存券操作過程相類似。
(6)清算。指在交收前決定一項買賣的雙方在證券和資金兩方面應收應付數量的一種計算核定的過程。目前我國有兩個全國性的證券清算系統:上海證券清算系統和深圳證券清算系統。
1)上海證券清算系統。其股份清算在各投資人、證券商、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之間直接進行,不涉及證券登記機構,其資金清算程序是由異地資金集中清算中心(又稱結算會員)同上海中央結算公司進行地區凈額清算(一級清算);由證券商同異地結算會員在當地進行凈額清算(二級清算);由投資者同證券商進行資金清算(三級清算)。
2)深圳證券清算系統。其股份清算實行凈額交收制度,登記公司將每天股份應收取證券商的股份數目與應付予證券商的股份數目相抵後的凈額,通過電腦賬面的股份清算賬戶以增減該證券商清算賬戶餘額的方式完成證券的一級清算。證券的二級清算與交易過戶由各證券商所在地的證券登記機構完成,其資金清算在深交所和各會員證券商之間進行,現暫不涉及證券登記機構。隨著深圳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深圳證券市場的資金清算也將過渡到三級清算的模式。
(7)分紅派息。分紅是指股份公司將紅利分配給除權登記日前登記在冊的股東,是股份公司股東應享受的一種權利。
1)當上市公司的股權登記日已確定時,該日買進股份者有分紅派息及
配股的權利,而賣出股份者則失去分紅派息權利。目前,由於深圳和上海模式不同,分紅派息的方法也存在著差異。深圳是通過中央結算公司派發給證券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派發給證券商;證券商再派發給股東的形式而完成分紅派息業務的。上海則只直接將紅股記入股東賬戶,而現金派發則是股東通過交易系統賣出現金紅利權而完成的。對於過期未賣出現金紅利權的股東,由證券登記機構負責匯總並補發紅利。
2)對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分紅派息的做法並不統一,具體按照登記機
構與股份公司簽訂的協議執行。
(8)股東資料查詢業務。是證券登記機構為方便投資者而設立的一項業務,投資者如果是入深圳股市,則同投資人填寫查詢申請書,登記機構可直接通過電腦對投資人的證券賬卡、股東賬戶等進行查詢。投資人若是入市上海股市,可通過各地證券登記機構進行上海股東賬戶查詢,由各證券登記機構將投資者的姓名、賬號等傳真至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代辦處,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將有關查詢資料反饋給各證券登記機構。再由證券登記機構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
(9)股份管理。此業務的設置,主要是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及股份賬目,以及已託管登記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股份進行管理,同時按股份公司要求提供有關服務。主要有:
1)就上市公司的除權登記日的確定與上市公司及深圳登記公司聯繫。
2)除權登記日確定之前,由中央登記公司、上市公司、證券登記機構三方對賬,保持三方股本結構一致。
3)上市公司在分布中期報告之前,為上市公司提供前十大股東名冊及高層管理人員持股名冊。
4)其他股份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
綜上所述,登記機構的業務內容主要包括以上幾點。當前,各登記機構的業務不完全相同,證券登記機構也可根據證券市場的需要,擴大或調整業務面,開拓出新的路子使證券登記機構在促進我國股份制穩健發展中起到積極的作用。
3.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模式的比較
(1)從全國性證券市場看,目前存在著三種證券登記清算模式。
1)深圳市場的「集中式清算、分散式登記」模式。深圳證券市場是一個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為核心的全國性證券市場,深交所作為深圳證券市場的集中交易場所,吸收全國各地合格證券商為會員,接納全國各地合格股份公司掛牌上市,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是為市場服務的中央登記結算機構,所有上市股份都必須進入中央結算系統,並以一個共用代理人名義持有,來實現上市股份的集中交易和清算,形成深圳市場的中央結算與中央存管體系。同時,因股份制改革的地域性特點,主要以行政區域劃分權責的各地股份登記機構,負責當地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記管理,為當地投資者開設證券賬戶及管理其股份變更記錄,成為當地存管代理人和登記機構,從而構成深圳證券登記公司為中央結算負責證券總賬和地區金額賬面。地方登記機構負責本地區證券明細賬的分層次股份登記模式。1990 年8 月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作為全國第一家證券登記機構正式成立,目前全國各省市已成立登記機構57 家,深圳市場的集中清算與分散式登記體系已初步形成。
2)上海市場的「集中式登記清算」模式。以上交所為核心的上海證券交易市場採用的集中式登記清算方式。上海中央結算登記公司直接為上交所服務,負責全國各地投資者的股票賬戶開設及賬戶管理,所有在上交所掛牌的股份公司都必須在上海中央結算登記公司統一登記並進入上海證券交易系統,投資者都必須在中央登記賬戶系統中取得股票賬戶進行股票交易。上海市場的集中交易及集中管理證券賬戶的特點,決定了集中清算統一登記模式。
3)法人股市場的登記結算模式。STAQ 和NET 系統都是全國性的法人股交易市場,在系統內上市的法人股股份登記通過系統內會員即證券商進行,系統內對證券商實行集中清算,證券商對投資者和股份公司實行分散清算及登記。此種模式因法人股市場本身的原因,其影響遠遠不如深滬兩大登記結算模式,因此,通常所說的證券市場的兩種登記模式也是指深滬模式。下面談到的即是深滬模式的比較。
(2)深滬證券登記結算模式的比較如下:
1)上市股份登記的區別。
①深圳的分散式登記。深圳證券市場登記運作規則規定,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必須由當地登記機構對其全額股份進行登記確認,界定其股權結構和股份性質,出具上市審查中的股份登記確認意見,並向中央結算公司報送股權結構作為其建賬依據。這種分散式登記確立了分層次的託管體系,即中央託管和地方託管,將股份登記所涉及的相關責任分散到各地登記機構,減輕了中央託管人的壓力,便於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
②上海的統一登記。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則由中央結算登記公司統一登記確認,其作為中央託管人承擔了所有股份登記託管的責任。
2)賬務設置的區別。
①深圳的多層次賬戶體系。深圳市場賬務設置包括兩個方面,即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賬務設置。流通賬務設置共分兩個層次三個方面,即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管理各上市股份的證券商總賬;各地登記機構管理當地投資者的股份變更明細記錄和由此產生的當地證券商總賬;當地證券商設置在其委託交易的投資者股份明細賬。中央登記結算公司與當地登記機構定期核對總賬,當地登記機構與證券商定期核對明細賬,形成了賬戶管理體系中的監管。
②上海的單一化賬戶設置。上海市場則是由上海中央結算登記公司直接記錄投資者的股份變更明細記錄,其賬務是中央託管直接對投資者的單一化設置。
3)投資者開設及使用證券賬戶的區別。
①深圳投資者證券賬戶的地域性。深交所交易系統設置是以證券商席位號成交,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號不進入深交所交易系統,而是與證券商報入場內的委託序號一一對應。因此,深圳證券市場可建立地域性的投資者賬戶體系,投資深股的股民須在當地登記機構開設一個證券賬戶,而且只限於在當地使用。
②上海投資者證券賬戶的通用性。上交所交易系統設置是以投資者股票賬戶號成交,上海市場的投資者賬戶系統統一由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掌握管理,賬戶號碼集中統一分配,投資者開設的股票賬戶,可在全國範圍內通用。
4)投資者選擇交易地點方面的區別。
①投資深股交易地點選擇的相對固定性。深圳的分散式登記和多層次的賬戶結構,決定了投資者入市前,必須指定交易券商,在哪兒買進必須在哪兒賣出,如果投資者想改換交易地點,必須到登記機構進行變更登記及辦理轉託管手續。
②投資滬股交易地點選擇的隨意性。上海模式統一集中的賬戶系統,可使投資者對交易券商的選擇不受限制,投資者一旦開設了上海股票賬戶,即可在全國範圍各券商處統買統賣。
5)存管業務處理的區別。查詢股票賬戶金額、追索交易記錄,掛失股票賬戶等都是投資者經常面臨的問題,深滬模式就此類存管業務都制定有相應的規則和處理辦法,但有以下很大區別:
①深圳的直接處理辦法。深圳市場的查詢、掛失業務直接由投資者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即:
具有直接性,異地投資者也能夠在第一時間實現對自己賬戶的保護。
②上海本地的直接做法及異地的間接做法。上海做法對本地、異地投資者來說有較大區別,本地投資者可直接向上海中央結算登記公司辦理查詢、掛失業務,處理結果即時返回。而對異地投資者則要經過中間環節,處理結果往往相當一段時間之後方能返回,即:
業務處理方式使異地、本地投資者對其賬戶的保護不具備同等條件。為改變這種現狀,上海推出電話查詢業務,雖為異地投資者提供了直接的業務處理渠道,但實際運用仍存在通訊條件的限制和影響。
6)股份清算與資金清算的區別。
①深圳的股份二級清算和資金二級清算。深圳登記公司作為深圳市場的中央結算公司,在中央清算系統內為每個證券交易券商開立證券賬戶,用以記錄存放證券商為其客戶掛有的各種證券,證券商代客戶進行的交易,將以凈額形式以中央結算公司為共同交收雙方在系統內通過賬面劃撥來達成交收,實現集中式的一級股份清算,即證券商層面的清算。各登記處根據證券商報送投資者買賣股份的明細變化情況,進行投資者股權變更處理和確認登記,實現分散式的二級股份清算,即投資者層面的清算。
深圳的資金清算是交易所與證券商之間的凈額交收和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交割構成的二級資金清算。
②上海的股份清算和資金清算。上海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作為所有投資者的託管人,直接負責每個投資人股份記錄的保管和變更確認,形成其股份的一級清算即直接到投資者層面的清算。上海資金清算存在本地異地兩種不同的做法。隨著上交所與異地交易中心聯網計劃的推行,上海的異地資金清算逐步將以往一級凈額交收的集中式清算,改為利用各地交易中心或登記機構與中央結算公司進行分散式的一級凈額交收;各交易中心或登記處與證券商進行二級凈額清算;證券商與投資者進行三級清算,構成三級清算格局。這種資金結算方式大大減少了證券商在途資金占用,提高了資金運用效率。而在上海本地則仍保留著中央結算公司與證券商的一級清算和證券商與投資者的二級清算。隨著磁卡業務的試行及推廣,投資人憑磁卡可直接利用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買賣股票,最終實現股票和資金的即日結算而無須再通過證券商,這將大大提高市場運作效率,同時又將本地、異地投資者置於不同的起跑線上。
4.深滬模式的利弊分析
評價一個登記清算制度優劣的準則應是公平、安全、高效以及便捷等方面,深滬兩種模式各有以下利弊:
(1)從公平方面講。上海的集中登記清算模式由於技術手段的限制,使得本地、異地投資者在查詢、掛失等存管業務及資金清算方面存在較大的優劣勢差異,儘管上海利用銀行電子聯網系統及各地登記機構的能力,極力縮小這種差距,但在目前通訊落後,銀行機制不發達的條件下,讓遍布全國各地的幾百萬投資者享有同樣投資條件談何容易?上海市場造成的地域投資者之間的差異還可能長期存在,市場的公平性很難充分發揮。深圳模式則將登記工作全部交給各地登記機構,使其可為當地投資者提供適時全面的服務,異地投資者始終與深圳股民處於同一服務層面,使公平得以保證。
(2)從安全方面講。深圳模式確立了中央結算公司與證券商各地登記機構與證券商、中央結算公司與各地登記機構這樣一個封閉式的賬務監管體系,三方互相制約,共同承擔對投資者證券賬戶的管理和責任,有利於控制風險,相對來說比較安全。
上海模式的安全性則亟待提高。統買統賣容易產生糾紛,券商挪用客戶股票和資金及客戶透支的情況時有發生。最近上海推出的指定交易以及磁卡功能的發揮,將可能大大增強上海模式的安全性。
(3)從效率方面講。上海的登記清算運作方案因其集中式模式,便於根據市場變化作相應調整,顯得比較靈活,利於市場高效運轉。而深圳的分散式登記模式涉及到各地登記機構的配合,各地登記機構的業務素質及通訊條件,都會影響整個運作方案的效率。因此深圳市場需要在提高整個登記機構體系的素質上下功夫,同時利用業務素質較強的登記機構推行運作效率高的方案,帶動整個市場高效運轉。
(4)從便捷方面看。上海的一卡走遍天下,實現了統買統賣,為投資者提供隨時隨地交易股票的便利;而其集中的單一的賬戶設置則令異地股民感到查詢、掛失等方面的不便。而深圳的多層次賬戶管理結構令異地股民享有與深圳股民同等的存管服務,同時又限制了股民對交易地點的選擇,改變交易地點,要經過歷時一周的轉託管,其間有多少投資機會可能錯過,令股民大感頭疼。
就券商而言,上海推行的三級資金清算大大提高了異地券商的資金運用效率,而深圳在此方面尚未進行改進。
深滬模式因兩大交易市場設置不同而設,各有千秋,相信隨著交易市場的變化發展,兩大模式都將會取長補短,有所改進。
二、證券投資諮詢公司
1.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的特點
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在西方國家中稱為投資顧問,是證券投資的職業性指導者,包括機構和個人。主要是向顧客提供參考性的證券市場統計分析資料,對證券買賣提出建議,代擬某種形式的證券投資計劃等,並收取相應的諮詢費。我國的證券投資諮詢事業剛剛開始發展。
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最大的特點,就是根據客戶的要求,把諮詢分析建立在科學的基礎分析和現代技術分析基礎之上,通過捕捉大量信息資料予以加工,向客戶提供分析報告,幫助客戶建立有效的投資策略及確定投資方向。
2.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業務
(1)接受政府、證券管理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和境內外機構的委託,提供宏觀經濟及證券市場方面的研究分析報告和對策諮詢服務。
(2)接受境內外證券投資者的委託,提供證券投資、市場法規等方面的業務諮詢。
(3)接受公司委託,策劃公司證券的發行與上市方案。
(4)接受證券經營機構的委託,策劃有關的證券事務方案,擔任顧問。
(5)編輯出版證券市場方面的資料、刊物和書籍等。
3.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作用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出現,一方面適應了證券專業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原則。其作用是:(1)諮詢人員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可以增加證券市場的透明度;(2)諮詢機構可以為市場上的發行人、投資人出謀劃策,幫助他們選擇籌資、投資的最佳方案,減少盲目性,也減少了浪費;(3)可以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用事實、數據來引導投資者擺正投資的態度。
三、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1.信用評級機構
證券信用評級機構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評級業務的機構,一般為獨立的、非官方的機構。它的出現與證券這一商品的特性有關,證券的特性就是收益與風險緊密相聯,追求高收益必然要承擔高風險;反之承擔的風險較小。因此,一方面投資者要做出最佳投資組合,必然要對各種證券進行比較和分析;另一方面,就證券發行後能否被批准上市、已上市證券的繼續發行對投資者是否有吸引力等,都與證券的等級評定結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1)證券評級公司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1)承銷商可以依據證券級別的高低來決定發行價格、發行方式、承銷費用以及採取何種促銷手段。2)自營商可以根據各種證券的信用等級來評定其經營風險的大小,調整證券投資組合,這樣,有利於其自身的風險管理,也有利於內部管理部門對其經營的監督,防止因風險過大而危及自身安全。3)經紀商在從事信用交易時對不同的證券等級給出不同的證券代用率。
證券質量的評定對發行者、投資者和證券商都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證券評級機構有:美國的穆迪投資服務公司、標準-普爾公司;日本的債券評級研究所;英國的國際銀行業和信貸分析公司等等。這些公司評出的證券等級,比較客觀地反映了證券發行者及證券本身的資信程度。它們一般是完全獨立的,不受政府和任何機構干預,但又同證券管理機構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評級機構的業務活動本身就形成了對證券市場參與者活動的一種監督。許多國家有關當局都對不同級別的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市場上的活動範圍作了不同的限制,能夠取得最高等級的發行者一般可以較低的成本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其證券在市場上也較受歡迎。
(2)證券評級的內容。對證券的評級由兩部分構成:對債券的評級和對股票的評級。
1)債券的評級。除了信譽特別高的國債外,公司債券發行者、外國政府債券發行者等都自願向專門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評級機構申請級別評定。評級公司在評級過程中主要考慮四個原則:①證券發行公司的償債能力;②證券發行公司的資信;③投資者承擔的風險;④公司債務的法律性質。各國對債券評級的方法與債券級別的劃分大致相同。
2)股票的評級。嚴格講,股票的評級是對股票進行編類排列,即按照各種股票的股息和股東分紅不同水平、股票的盈利與風險、股票的漲跌前景等,對股票進行分類排列,作為股東調整經營決策的參考性信息和依據,因此它與債券評級是不同的。
證券評級機構對申請者擬發售債券的評定只負道義上的義務,而無法律上的責任,它們對某些債券評級較高,並非向投資者推薦這些債券,只是評價該種債券的發行質量、債券發行者的資信、投資者承擔的風險,對股票的評級更不具備「定性」作用,歸根結底要由投資者做出選擇。
2.會計事務所
這是指對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機構和場所進行財務審計、諮詢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專門機構。
(1)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應具備的條件。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對於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對於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於部分科目的考試。參加全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兩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對於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除了具備和符合上述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其中,執行國內發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助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聲譽。在以往三年內沒有發生過嚴重工作失誤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凡申請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須向財政部和證監會提交《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報》。財政部和證監會經過審核以後,對於符合條件者,聯合頒發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
對於未經批准,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會計師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證券業務。對於根據《註冊會計師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暫行規定》,經財政部批准,已取得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社會募集公司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還應向財政部和證監會補充提交《執行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並由財政部和證監會共同進行複核,複核通過後,才能進行證券業務的財務審計工作。
(2)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內容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3)會計師事務所章程;
4)註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5)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和合伙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6)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 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批准不當的,在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凡申請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須向財政部和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助理人員情況呈報表;
3)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其他專家和技術人員情況呈報表;
4)執行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
5)職業責任保險或事業發展基金及風險準備基金情況;
6)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程序樣本、工作底稿及編製說明材料;
7)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保證書;
8)會計師事務所認為應當申報或財政部與證監會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根據上述規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主管機關提出從事證券業務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上所列資料一式兩份,經財政主管機關審查屬實並簽章後,連同會計師事務所呈報的資料分別報財政部和證監會,由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共同審定其執業資格。
財政部和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戶資料、專業人員從業資格、財務狀況、職業責任保險或事業發展基金及風險準備金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財政部會同證監會聯合頒發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經審核不符合標準,不予批准者,財政部或者證監會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財政部和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60天之內未提出意見者,視為不予批准,申請人可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提出申訴。
未經批准,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證券業務。公開發行與交易股票的企業、機構和場所聘請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所進行的財務審計和編報的財會資料,一律無效。
根據《註冊會計師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暫行規定》,經財政部批准,已經取得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社會募集公司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向財政部和證監會補充提交「執行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職業責任保險或事業發展基金及風險準備基金情況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程序樣本、工作底稿及編製說明材料,並由財政部和證監會共同複核,複核通過後,才能從事證券業務。
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90日之內,向財政部和證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從事證券業務情況、專業人員培訓情況等資料以及自上一次報送資料後發生變化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最新材料,供財政部和證監會對其資格重新進行確定。
(3)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行為的管理。
1)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行為的管理。註冊會計師的業務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並出具有關的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還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等。
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依照以上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註冊會計師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委託人有權要求其迴避。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註冊會計師應有保密義務。
註冊會計師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市場、會計、財務審計、註冊會計師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專業準則。
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在從事證券業務時,接受財政部和證監會的監督。註冊會計師在執行證券業務時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欺詐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法規的行為時,證監會可建議財政部予以處罰,亦可吊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
2)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行為的管理。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審計業務,委託人有權不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情況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其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意見書的格式與內容,必須符合財政部和證監會的規定和要求。
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市場、會計、財務審計、註冊會計師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專業準則。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專業人員每年必須按照《註冊會計師教育要求和培訓制度》的規定,繼續接受有關的專業培訓。
已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出現達不到前述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所必須符合的條件時;在不嚴格執行前述財政部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和程序時;在發生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時;在不按時報送前述財政部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上一年度從事證券業務情況、專業人員培訓情況等資料;以及自上一次報送資料後發生變化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最新資料時;或根據會計師事務所自身的請求,財政部可會同證券會弔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許可證,並予以公布。
取得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時,接受財政部和證監會的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專業人員在執行上述業務時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欺詐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法規的行為時,證監會可以建議財政部予以處罰,亦可吊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
3.律師事務所
證券法律業務是指為發行和交易證券的企業、機構和場所所作的各種證券及相關業務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審查、修改、製作各種有關法律文件等活動。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有助於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客觀、公正進行,有利於保障籌資者的正當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1993 年1 月12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和以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是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活動管理的準繩。
(1)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具備的條件。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律師資格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由本人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2)申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具備:三年以上的從事經濟、民事法律業務的經驗,熟悉證券法律業務或有兩年以上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研究、教學工作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三年內沒有受過紀律處分;經過司法部、證監會或司法部、證監會指定或委託的培訓機構舉辦的專門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
(2)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應具備的條件。凡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三名以上(含三名,下同)取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律師。
2)由律師事務所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證監會審核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許可證。申請報告一式三份,應當包括如下內容: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登記註冊文件複印件;專業人員人數及結構;主要業務範圍;專業人員持有股票的詳細情況;三名以上取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律師的簡歷及資格證書複印件;司法部和證監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3)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行為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向證監會及公眾提供有虛假、誤導性的內容或重大遺漏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見書)且拒不糾正的律師,由證監會會同司法部吊銷該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從事該業務的資格。
當律師事務所在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律師因調離、吊銷資格證書或停止從業資格等原因不滿三名時,應及時向司法部和證監會報告。司法部與證監會有權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在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律師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司法部、證監會應當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活動進行監督。
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必須根據規定提取職業責任風險準備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風險準備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凈收入的10%。
對於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必須向司法部、證監會備案,提交該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情況。司法部、證監會審核認可後予以公布。已獲得認可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每年須重新申報一次。
4.資產評估機構
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是指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和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有利於保證資產評估工作的客觀公正性,促進高效、統一、公平、公正的證券市場的建立。1993 年3 月20 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此規定的頒布和實施有利於加強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
(1)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已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託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正式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兼營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設有獨立的資產評估業務部門。
2)在具有正式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中,必須是業務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社會信譽高並擁有豐富評估經驗的機構,以往沒有發生過明顯工作失誤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3)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10 人,其中職齡人員(非離退休人員)不得少於5 人。專職人員超過17 人的評估機構,其中職齡人員所佔比例不少於1/3。
4)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資產評估水平、經驗和技能,並具有較豐富的證券業務及相關金融、法律、經濟方面的知識,其中骨幹人員參加過股份制改造的資產評估工作。
5)評估機構的實有資本金不得少於30 萬元人民幣,風險準備金不得少於5 萬元人民幣,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不少於4%的風險準備金。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需呈報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
3)能夠代表該機構水平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兩份;
4)實有資本金和風險準備金情況證明文件;
5)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保證書;
6)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持上述所列資料一式兩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受託的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並簽章後,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中央所屬欲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直接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並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會同證監會對申請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進行聯合確認,並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頒發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告。
獲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國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中外合資評估機構),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90 日內,需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報送其上個年度從事證券業務情況、專業人員培訓情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年檢結論,以及資產評估機構變化的其他有關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證監會重新確認其證券業務評估資格。
境外及外國的資產評估機構,欲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或為協助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交易證券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資產評估的,需先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該評估機構主要情況的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同意後會同證監會確認。經確認後,方可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業項目的資產評估。
(2)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行為的管理。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市場、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業務準則。
資產評估機構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必須接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的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執行上述業務時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弄虛作假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工作紀律和證券市場有關法規的行為時,證監會可建議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由審定方吊銷其資產評估資格許可證,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交易的企業,有權自行選擇已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評估,任何部門不得進行干預。
沒有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和兼營資產評估業務的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業資產評估業務。
對同一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其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機構承擔,以利於股票發行的公正性。
5.證券信息公司
證券信息公司是對證券市場的信息進行管理與傳播,以保證證券市場信息傳播的正確性、公正性、公開性和公平性。證券信息公司管理、傳播的信息的共同特點是客觀性,它不帶有信息公司任何的主觀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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