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變利息 稅負大不同

股息變利息 稅負大不同

0評論 2016-09-05 16:10:27來源:中國稅務報

  甲、乙公司由於經營模式不同,投資者負擔的稅負顯著不同:

  分紅模式

  例1:2016年6月,張某與另外兩個朋友共同出資成立甲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一年後贏利1000萬元,三個股東商議每人分紅100萬元。

  對於每人的紅利100萬元,涉及的稅收分析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即企業向個人支付股息時,應代扣代繳個人紅利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100×20%=20(萬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配給投資者的紅利,應當是稅後利潤。紅利100萬元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為:[100÷(1-25%)]×25%=33.33(萬元)。

  由於公司屬於投資者的,紅利100萬元涉及的稅收53.33(20+33.33)萬元,最終的負擔者都屬於投資者。即100萬元的紅利,個人投資者需要負擔稅收53.33萬元。

  利息模式

  例2:2016年6月,田某與另外兩個朋友共同出資成立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一年後贏利1000萬元,年初三個股東分別借款給公司,利率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同時借款符合獨立交易性原則。三個股東每人從公司取得利息100萬元。

  對於每人的利息100萬元,涉及的稅收分析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即企業向個人的借款,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個人借款利息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100×20%=20(萬元)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自然人個人提供貸款服務應納的增值稅,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徵收率3%。

  增值稅(不考慮附加)=100÷(1+3%)×3%=2.91(萬元)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本案例中利率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同時借款符合獨立交易性原則。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允許按規定稅前扣除。即公司支付的100萬元的利息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由於公司屬於投資者,利息100萬元涉及的稅收=20+2.91-25=-2.09(萬元),投資者實際負擔的稅負低於0。即100萬元的利息,個人投資者不需要負擔稅收,同時還有減稅效應。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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