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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證的種類(一) 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指信用證規定申請押匯或兌付匯票時,受益人必須提供一定的貨運單據。這裡單據,主要單據有貨運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等,附屬單據(證明貨物已發運),如裝箱單、重量單、商檢證書、海關發票、產地證等。光票信用證(C1ean Credit)是指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或簡單收據而不附帶運貨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主要使用跟單信用證。(二)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根據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貨款保證付款責任的性質所作的分類。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徵得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權隨時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很不利,幾乎沒有什麼保障,在實際業務中,我國外貿公司原則上不應接受這種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而且在付款以後不得向受益人或其他善意收款人追索。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比較有保障,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必須明確註明其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如無此字樣或文句,信用證應視為不可撤銷。(三) 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按信用證有無另一家銀行加以保證兌付所作的分類。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信用證一經保兌,即構成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以外的一項確定的承諾,此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對受益人都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由於有兩家銀行的雙重保證,所以對出口人的安全收匯比較有利。保兌行不能片面撤銷其保兌,即使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保兌行必須議付或代之付款,而且不能向受益人追索。所以,在實務操作中,只有對不可撤銷信用證,銀行才加以保兌保兌行通常由通知行擔任,當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是指未經除開證行以外的其他銀行保兌的信用證,即一般的不可撤銷信用證。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四) 付款、承兌和議付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交單給指定銀行向它辦理結算時付款方式的不同來劃分1、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據開證行的指示開立即期匯票、或無須匯票僅憑運輸單據即可向指定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的信用證。受益人可開具即期匯票,或者僅憑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付款證中一般有類似保證文句:「我行憑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即行付款。」2、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不需匯票,僅憑受益人交來單據,審核相符確定銀行承擔延期付款責任起,延長一段時間,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稱為延期付款信用證 。這種信用證不使用匯票,不作承兌,因此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在實際業務中,使用這種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貨價要比銀行承兌信用證略高一些。有時也稱之為遲期付款信用證或無承兌遠期信用證。3.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是指規定開證行對於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或以其他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在審單無誤後,應承擔承兌匯票並於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承兌信用證一般使用於遠期付款的交易有時進口人在與出口人訂立即期付款的合同後,在申請開立的信用證規定「遠期匯票可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承擔」,則稱此種承兌信用證為「買方遠期信用證」,或「假遠期信用證」。受益人能夠即期十足收款,但要負一般承兌信用證匯票到期遭到拒付時被追索的風險;而開證人到匯票到期再付款。4.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議付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可分為限制議付信用證,指開證行指定某一銀行辦理議付業務的信用證;公開議付信用證,指任何銀行均可辦理議付業務的信用證,又稱「自由議付信用證」。一般都要求受益人開立即期匯票,匯票的付款人為開證行或其他銀行議付信用證到期地點應爭取在出口國,以便於議付經議付後,如因故不能向開證行索回款項時,議付行有權對受益人行使追索權。(五) 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根據信用證上規定的匯票兌付期限不同來劃分。即期信用證(Sight L/C)是指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即期匯票。在即期信用證下,開證銀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即期匯票立即付款;而在開證銀行提示匯票時,進口商也必須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是指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在遠期信用證下,受益人向指定銀行開具遠期匯票並提示時,指定銀行即行承兌,並於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匯票經承兌,稱為承兌匯票。出口商不需要資金,則自己持有匯票到期;出口商需要資金,則將該承兌匯票在貼現市場予以貼現,貼現費由賣方承擔,故這種信用證又稱為「賣方遠期信用證」。「假遠期信用證」,又稱「買方遠期信用證」,指進口人在遠期匯票到期時付款給付款行,但是出口人可獲得即期付款。進口人承擔貼現費用,常用這種方式取得利用國外銀行或第三方銀行資金的便利。遠期信用證與假遠期信用證真遠期信用證假遠期信用證開證基礎以遠期付款的貿易合同為基礎以即期付款的貿易合同為基礎信用證的條款只有利息由誰負擔的條款買賣合同原定為即期付款,但來證要求出口人做遠期匯票;同時在信用證上又說明該遠期匯票可即期議付,貼現費用及貼現利息由開證申請人負擔貼現利息的負擔者貼現利息由出口商負擔貼現利息由進口商負擔收匯時間受益人匯票到期才能收匯能即期收匯,真遠期的信用證(六)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來劃分的。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必須在信用證中註明「可轉讓」字樣。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要求轉讓給第三受益人,但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如果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在累計不超過信用金額的前提下,可分成幾個部分分別轉讓,即可同時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各項轉讓金額的總和將視為信用證的一次轉讓。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註明「可轉讓」字樣,均視為不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

(七) 對背信用證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是指原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通常是由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者是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需通過第三國商人溝通而開立的。對背信用證的內容除開證人、受益人、金額、單價、裝運期限、有效期限等有變動外,其他條款一般與原證相同。由於受原證的約束,新證的受益人如要求修改內容,需得到原證開證人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較困難。日本式對背信用證(見教材P185)美國式對背信用證(見教材P186)對背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與對背信用證相同點:適用於中間貿易不同點:可轉讓信用證對背信用證與原信用證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的關係其開立必須經過原信用證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授權其開立與原信用證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無關份數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的一部分權利轉移給第二受益人兩份信用證第二受益人與原證開證行的關係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原開證行的付款保證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開證行的付款保證轉讓行的責任轉讓行不會增加付款責任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八) 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又稱回複信用證。指一定期限、一定金額內可以循環使用的信用證。一般用於合同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分批履行的情況下,進口人可以節省逐筆開證的手續和費用,減少押金;有利於資金周轉;出口人可以減少逐批催證、審單、改證等手續。循環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證規定金額的信用證。按金額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金額議付後仍恢復到原金額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3種:(1)自動循環使用,即信用證在規定時期內使用後,無需等待開證行通知即自動恢復到原金額。(2)通知循環使用,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信用證才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2)定期循環使用,即受益人每次裝貨議付後每隔一定期限,若開證行未提出不能恢復原金額的通知,信用證便自動恢復到原金額,並可繼續使用。適用於定期定量的供應貨物方式。又分為可累積定期循環信用證和不可累積定期循環信用證(九)有追索權信用證和無追索權信用證依據信用證票款遭到拒付時,可否行使追索權來分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所開立的匯票,如遭到拒付,只有在開證行倒閉時,才會發生票款追索的問題。無追索權信用證(Without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所開立的匯票,如遭到拒付,持票人不可向背書人或出票人請求償還票款。持票人權益缺乏保障,不宜轉讓。信用證若無明確規定,則為有追索權信用證。(十) 對開信用證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收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一般用於易貨貿易、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中。其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人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和受益人,而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行與議付行是第二張信用證的議付行和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兩張信用證可以同時生效,也可以先後生效。對開信用證

(十一) 預支信用證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L/C)是指開證行授權議付行或通知行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預支信用證開證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單在後,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對出口人的資金融通。預支信用證分為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兩種。出口人憑光票預支,等到出口人交單後,代付行付給剩餘貨款,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如果出口人取得貨款以後不交單,則代付行可向開證行提出還款要求,開證行保證償還代付行的本息,然後向開證申請人追索此款。為引人注目,這種預支信用證的預支貨款的條款,在以前常用紅字打出,因而俗稱「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C),現今信用證的預支條款並非都用紅色表示,但其效力完全相同。(十二) 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又稱擔保信用證或保證信用證(Guarantee L/C),是指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承諾償還開證人的借款或開證人末履約時,保證為其支付。但如果開證申請人按期履行合同的義務,受益人就無需要求開證行在備用信用證項下支付任何貨款或賠償,因此該憑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從1983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修訂本起,國際商會明確規定該慣例的條文適用於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屬銀行信用。但是,備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者也有不同之處:1.在跟單信用證條件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即可向開證行要求付款;而在備用信用證條件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人末履行義務時,方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倘若開證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則備用信用證無需使用。2. 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備用信用證的使用範圍更加廣泛,可應用於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的履約保證,也可用於國際投標保證、融資還款保證、分期付款保證等。3. 跟單信用證以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付款依據;而備用信用證以受益人出具的證明開證人未能履約的證明文件為付款依據。七、買賣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開證時間信用證種類匯票付款日期金額有效期和到期地點八、《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在1933年頒布了第一個跟單信用證的慣例,定名為《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其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會先後於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對慣例做了修訂,1983年的修訂本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400號出版物)。由於通信工具的電子化、網路化和電腦的廣泛使用,國際貿易、金融、保險、單據處理和結算工作也發生了許多變化。為此,國際商會於1993年5月正式公布。新版本定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其英文全稱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I.C.C.Publication No.500(簡稱「UCP500」) 。「UCP500」增強了信用證作為銀行信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並使之與銀行的實際做法更趨一致,促進了結算業務的標準化與統一化使國際貿易和金融活動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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