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信用證-單證員考試-考試大
(七) 對背信用證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是指原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通常是由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者是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需通過第三國商人溝通而開立的。對背信用證的內容除開證人、受益人、金額、單價、裝運期限、有效期限等有變動外,其他條款一般與原證相同。由於受原證的約束,新證的受益人如要求修改內容,需得到原證開證人的同意,所以修改比較困難。日本式對背信用證(見教材P185)美國式對背信用證(見教材P186)對背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與對背信用證相同點:適用於中間貿易不同點:可轉讓信用證對背信用證與原信用證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的關係其開立必須經過原信用證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授權其開立與原信用證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無關份數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的一部分權利轉移給第二受益人兩份信用證第二受益人與原證開證行的關係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原開證行的付款保證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開證行的付款保證轉讓行的責任轉讓行不會增加付款責任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八) 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又稱回複信用證。指一定期限、一定金額內可以循環使用的信用證。一般用於合同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分批履行的情況下,進口人可以節省逐筆開證的手續和費用,減少押金;有利於資金周轉;出口人可以減少逐批催證、審單、改證等手續。循環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證規定金額的信用證。按金額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金額議付後仍恢復到原金額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3種:(1)自動循環使用,即信用證在規定時期內使用後,無需等待開證行通知即自動恢復到原金額。(2)通知循環使用,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信用證才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2)定期循環使用,即受益人每次裝貨議付後每隔一定期限,若開證行未提出不能恢復原金額的通知,信用證便自動恢復到原金額,並可繼續使用。適用於定期定量的供應貨物方式。又分為可累積定期循環信用證和不可累積定期循環信用證(九)有追索權信用證和無追索權信用證依據信用證票款遭到拒付時,可否行使追索權來分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所開立的匯票,如遭到拒付,只有在開證行倒閉時,才會發生票款追索的問題。無追索權信用證(Without resource L/C),指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所開立的匯票,如遭到拒付,持票人不可向背書人或出票人請求償還票款。持票人權益缺乏保障,不宜轉讓。信用證若無明確規定,則為有追索權信用證。(十) 對開信用證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收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一般用於易貨貿易、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中。其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人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和受益人,而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行與議付行是第二張信用證的議付行和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兩張信用證可以同時生效,也可以先後生效。對開信用證
(十一) 預支信用證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L/C)是指開證行授權議付行或通知行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預支信用證開證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單在後,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對出口人的資金融通。預支信用證分為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兩種。出口人憑光票預支,等到出口人交單後,代付行付給剩餘貨款,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如果出口人取得貨款以後不交單,則代付行可向開證行提出還款要求,開證行保證償還代付行的本息,然後向開證申請人追索此款。為引人注目,這種預支信用證的預支貨款的條款,在以前常用紅字打出,因而俗稱「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C),現今信用證的預支條款並非都用紅色表示,但其效力完全相同。(十二) 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又稱擔保信用證或保證信用證(Guarantee L/C),是指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承諾償還開證人的借款或開證人末履約時,保證為其支付。但如果開證申請人按期履行合同的義務,受益人就無需要求開證行在備用信用證項下支付任何貨款或賠償,因此該憑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從1983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修訂本起,國際商會明確規定該慣例的條文適用於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屬銀行信用。但是,備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者也有不同之處:1.在跟單信用證條件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即可向開證行要求付款;而在備用信用證條件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人末履行義務時,方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倘若開證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則備用信用證無需使用。2. 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備用信用證的使用範圍更加廣泛,可應用於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的履約保證,也可用於國際投標保證、融資還款保證、分期付款保證等。3. 跟單信用證以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付款依據;而備用信用證以受益人出具的證明開證人未能履約的證明文件為付款依據。七、買賣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開證時間信用證種類匯票付款日期金額有效期和到期地點八、《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在1933年頒布了第一個跟單信用證的慣例,定名為《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其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會先後於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對慣例做了修訂,1983年的修訂本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400號出版物)。由於通信工具的電子化、網路化和電腦的廣泛使用,國際貿易、金融、保險、單據處理和結算工作也發生了許多變化。為此,國際商會於1993年5月正式公布。新版本定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其英文全稱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I.C.C.Publication No.500(簡稱「UCP500」) 。「UCP500」增強了信用證作為銀行信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並使之與銀行的實際做法更趨一致,促進了結算業務的標準化與統一化使國際貿易和金融活動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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