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哪些有規定單位犯罪的罪名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單位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中有規定單位犯罪的罪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資敵罪。對比:資助恐怖組織犯罪有單位犯罪規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關單位犯罪的規定是:

  1、單位犯罪單罰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單位犯罪雙罰制:

  資助恐怖活動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為特殊主體,僅僅為單位,且是被依法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或者槍支銷售企業)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無單位犯罪規定);

  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均無單位犯罪的規定。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各類)均有單位犯罪規定;走私罪均有單位犯罪規定。

  2、毒品犯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在境內)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均有單位犯罪規定,其餘毒品犯罪都沒有。

  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清算罪是單位犯罪刑法規定卻只處罰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認為是單位犯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除與假幣有關的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換真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無單位犯罪規定外,其他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5、金融詐騙罪:

  除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指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詐騙罪,無單位犯罪規定外。

  另外的集資詐騙罪

  票據(僅指匯票、本票、支票)詐騙罪

  金融憑證(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6、危害稅收征管罪:除抗稅罪無單位犯罪規定外,其他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7、侵犯知識產權罪: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8、擾亂市場秩序罪: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

  強迫職工勞動罪、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單位犯罪但刑法規定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其他犯罪均無單位犯罪的規定。

  五、侵犯財產罪中,均無單位犯罪的規定。

  六、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中

  1、擾亂公共秩序罪: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有單位犯罪規定,其他均無。

  2、妨害司法罪:均無單位犯罪規定,如拒不執行已生效判決、裁定罪,被執行單位拒不執行的,只處罰直接責任人。

  3、妨害國邊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

  騙取出境證件罪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注意:是一般主體)

  倒賣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注意: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4、危害公共衛生罪中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注意:特殊主體,即有資格從事這一活動的單位)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另外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注意:一般主體)、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均無單位犯罪的規定。

  5、破壞環境資源罪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均無單位犯罪的規定。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如組織淫穢表演)均有單位犯罪的規定。

  七、危害國防利益犯罪中

  只有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規定有單位犯罪。其他均無規定單位犯罪,如僱傭逃離部隊軍人罪。

  八、貪污賄賂罪中

  只要注意以下情況:A、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是單位犯罪卻只處罰直接負責人;B、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僅單位才能構成;C、對單位行賄包括個人對單位行賄、單位對單位行賄,有單位犯罪規定。其他均無單位犯罪規定。

  九、瀆職罪中

  均無單位犯罪的規定,如: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均無單位犯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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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犯罪的立法

  單位犯罪早在17世紀英國的《刑法》中就有規定,我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在我國刑事立法史上首開了規定單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國的刑法典中規定了單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總則的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以及分則的相關部分。

  研究單位犯罪自首,就必須正確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並對其特徵加以分析。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只是從犯罪主體範圍方面進行了描述,而從概念揭示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來看,這遠沒有揭示單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內涵,但同時它又為單位犯罪的理論研究及其實踐探討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正因為如此,學理界關於單位犯罪概念的學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單位犯罪的界定

  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系個人犯罪的對稱。此種觀點認識到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但它實際上是對刑法條文的一種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單位犯罪即單位所犯的罪,這又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說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說的單位犯罪只限於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於其局限性而被否決。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也不能給該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定這種罪。

  單位犯罪的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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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單位犯罪的複合主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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