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轉發中國報道富翁罪犯雲集加拿大
06-10
2007-3-30 08:12有人在北美中文網(溫哥華)移民生活論壇 -> 本地時政沙龍上以《富翁罪犯雲集加拿大正引發全球性怒火》為標題,貼出原發於《南風窗》上的《加拿大:庇護天堂VS司法正義》,反映了這裡的華人的不滿。現將全文照發如下:加拿大:庇護天堂VS司法正義 自由世界的加拿大有《權利與自由憲章》護體,有堪稱世界比較早的《引渡法》,有遍布全球的引渡協議夥伴國,有精美絕倫的遣返司法制度作後盾,本該是形形色色的外國犯罪分子的致命剋星,不過,遺憾的是,世界各角落的富翁級犯罪分子正方便地利用加拿大號稱世界上最寬鬆的移民制度,源源不斷地登陸北美楓葉之國, 擲下重金,為其犯下之罪免於被本國訴訟和刑罰而尋求庇護。加拿大正引發全球性怒火。 泰國數度被「戲弄」 泰國已經與加拿大鬥法逾十年,為兩名藏匿於加拿大的逃犯引渡回泰國受審而大傷腦筋。邁克爾?克勞斯,被控於1996年在泰國旅遊勝地芭堤亞殺害泰國普通法 妻子蘇瓦妮?拉塔納普拉誇,於當年潛回加拿大。拉克什?薩克森納,被控侵吞曼谷商業銀行8800萬美元,1997年逃到加拿大。這個金融大貪官是引發當年 泰國貨幣匯率異動並最終釀成震驚全球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有功人士」之一。兩人都藏身於溫哥華低陸平原,都重金聘請著名律師。 加方數度「戲弄」泰方。不列顛哥倫比亞最高法院裝模作樣作出裁定,有充分證據可以把這兩個泰方追捕的逃犯引渡給泰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長親自下達了引渡令, 甚至在貪官薩克森納案中,竟先後下達過兩次引渡令。但隨著新的法律程序的啟動,剛剛作出的裁定或簽發的引渡令馬上就變成一紙空文。泰方從正義得到伸張的興 奮中跌入無比的怨恨和失落中。 比如故意殺人罪嫌疑人克勞斯的引渡案,司法部剛一下達引渡令,克勞斯的律師就上訴至不列顛哥倫 比亞上訴法院,這一程序的開始,意味著案件將在沒完沒了的「判決—上訴」圈中打轉,一直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方才罷休,那將是個足以讓黑頭髮熬成白頭髮 的漫長司法訟爭。 加方要泰方作出保證,保證對引渡犯不使用死刑。泰方答覆,是否判處死刑是獨立的司法機關的份內事項,並不是 一件可以在兩國行政機構層面上商談之事,行政部門無權干涉司法活動。泰方表示,泰國有國王赦免機制,犯罪嫌疑人一旦定罪判死刑,往往可以得到泰王赦免,改 判為終身監禁。 據大赦國際觀察,泰國最近一宗死刑的執行發生在2003年12月12日,已經有多年沒有執行死刑。泰國已經完成起草廢除死刑的法案,正在立法機關審議。 然而,加方還是採信了辯護律師的意見:「通常不執行死刑說明往往有例外。」加方施加壓力,要泰方保證克勞斯以過失殺人罪受審,這基本上赤裸裸地干預別國內政,也不符合司法活動中頗為流行的「辯訴交易」中的原則。 去年發生的泰國不流血軍事政變讓加方找到借口,加方表示,所有引渡程序無限期中止,直至加方有關部門完成對泰國國內政局的形勢評估。已經被加方收押入獄的 貪官薩克森納遂被加方釋放,薩克森納案成為加拿大歷史上歷時最長的引渡案,到目前為止,也依然看不到引渡案可以畫上句號的一天。 在泰國官員眼裡,與泰國簽下莊嚴的雙邊引渡協議的加拿大既不準備履行引渡協議中載明的引渡義務,也不尊重作為主權國家的泰國國家尊嚴。泰國已經在國際上與 2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泰國認為,加拿大是所有引渡條約締約國中態度最為傲慢、情緒最為反覆無常、辦事最為拖沓的國家。泰國有十二分的理由對加拿大 「恨之入骨」。 菲律賓司法體制受詰難 菲律賓對加拿大的「氣」不見得比泰國少。 現居住於加拿大里士滿市的菲律賓人格羅里婭?陳科,被控夥同其加拿大籍丈夫法思蒂諾一道詐騙菲律賓政府7500萬美元。潛逃至加拿大後,一直未能引渡回國,已經6年了。 而雙手沾滿了菲律賓人民鮮血的羅德爾浮?帕西菲加德在加拿大受到優待,更是氣壞了菲律賓人民。 1986年,安蒂克省的汕荷塞市廣場。省長伊文利奧?傑佛爾正穿過廣場,兩輛載滿荷槍實彈武裝人員的車輛迎面衝來。暴徒們對著省長射擊,省長跑出50米,就倒在血泊中死亡,身上中24顆子彈,其中9槍是致命傷。 這伙暴徒的首領就是羅德爾浮?帕西菲加德,他除了參與暗殺省長之外,還捲入了多起襲擊支持阿基諾夫人的選民的流血事件。這次暗殺引發了菲律賓歷史上最為罕 見的政治革命,以阿基諾夫人領導的民眾爆發了「人民權力」的和平起義,推翻了統治菲律賓長達20多年的獨裁者費迪南德?馬科斯。羅德爾浮?帕西菲加德被控 1項故意殺人罪和4項故意殺人未遂罪。然而,他於1987年非法入境加拿大,尋求政治難民地位。 為了讓帕西菲加德繩之以法,菲律賓在1990年與加拿大簽訂了引渡條約。一年後,加拿大履行引渡法規定的義務,逮捕了帕西菲加德,準備把他遣返給菲律賓。 雖然加拿大行政部門表現出合作的一面,但其司法審判部門卻一開始就沒有給菲律賓好臉色。多倫多上訴法院以被引渡人可能會遭到虐待和未經審判的羈押為由,撤 銷了聯邦司法部長的引渡令。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也駁回了聯邦司法部長的擱置多倫多上訴法院判決的請求。加方法院拒絕引渡的表面理由是,加方認為被引渡人可 能得不到公正審判,因為菲律賓的司法體制之腐敗程度令人無法接受,其糟糕透頂之程度,「震撼加拿大民眾的良知」,侵犯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所賦予的 權利和自由。 加拿大法院無視阿羅約政府多次作出的給予被引渡人公正審判的莊嚴承諾,放任殺人犯在加拿大境內逍遙法外,從而製造了另一種不公正。菲律賓參議員勞克松無不遺憾地表示道:「我不認為加拿大對菲律賓司法系統擁有道德權力。引渡條約就是引渡條約,它應該受到尊重。」 現在,帕西菲加德已經被加方釋放,他又重新向加方啟動政治避難程序。除以上所說的在加拿大的菲律賓逃犯外,還有為數不少的菲律賓腐敗警官也藏身在加拿大。 印度旅加富人不受制裁 印度警方說,他們有一大群現居於加拿大的逃犯要引渡回國受審。這伙特殊群體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居於渥太華的蘇布哈希?阿格拉瓦,他涉嫌2003年謀殺加拿 大籍的姐姐阿莎?高爾博士;還有一個名叫辛格?格瑞瓦,領導著某一錫克教宗派,被控煽動流血騷亂;還有居於溫哥華楓葉嶺的馬爾金亞特?卡爾?西德胡及蘇爾 杰特?辛格?巴德莎,他們被控夥同殺死西德胡的女兒。這些人都有個共同點,都是家底殷實的富人。 印度已經向加拿大數度請求引渡,並向國際刑警組織備案。加拿大皇家騎警派員到印度收集信息,但數度來回了,警方的報告還是沒有出台。 印度特別調查官斯瓦蘭?辛格氣憤地說:「真是太惱人了!」 加拿大對印度說,你們抓捕加拿大人的法令與我們無關。 依照引渡法的「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加方本可以有理由拒絕引渡,但其前提是這些犯罪嫌疑人將受到加拿大法律的追訴,因為不引渡原則是建立在加方的法律屬 人管轄權優先於印度的屬地司法管轄權的法律選擇上,本國國民在境外的犯罪猶如本國國民在本國境內犯罪一樣,同樣受到正義的審判,這才符合引渡法中的「雙重 犯罪」原則精神。 然而,加拿大既不給印度充分配合,也不願啟動自己的法律檢察程序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刑罰,令局外人看得莫明其妙。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05年加拿大曾創造了閃電般遣返一個印度錫克族非法移民的記錄。由於違反了定期到移民局報到的規定,移民局迅速向其頒發了遣返令。 這個以賣比薩餅度日的窮人臨走前控告移民部女部長,說其吃了免費比薩餅卻沒履行辦理居留證的承諾,結果活生生地把女部長拉下馬。這就是加拿大版的「一塊比 薩餅咽死一個女部長」的超級政治鬥爭故事,也只有加拿大才會創造兒童智商都能識破的奇蹟。 墨西哥被指證據可信度低 墨西哥是飽受加拿大引渡程序之痛苦的國家之一,加拿大常常對墨西哥警方提交的證據嗤之以鼻,以為證據的可信度低。墨西哥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打消了從加拿大引渡他們所要求的逃犯的念頭。 從2006年發生的一樁案子,可以看出兩國在引渡問題上的齷齪。2006年2月20日,一對加拿大夫婦被人謀殺在墨西哥一處旅遊勝地。經警方調查,有3人成了重點嫌疑人,其中兩人是與被害夫婦同住一樓的加拿大兩名女大學生。這兩人均回到加拿大。 加拿大譏笑墨西哥把犯罪嫌疑指向同為加拿大人的遊客,是害怕讓外人知道當地治安狀態太差從而影響旅遊業。加拿大說,警方對外宣布有3人涉案,另一人卻與兩名加拿大女學生毫無關係,這在證據上是說不過去的。 由於同是加拿大人被害,同是加拿大人被指涉案,這場刑事案件已經成為保守黨政府哈珀總理的頭等大事。面對加拿大國內政治怪象,墨西哥根本就沒有興趣提出引渡請求。 美國抨擊加拿大的引渡制 加拿大人總是天真地認為,美國人有權得到加拿大的全面保護。特魯多擔任加拿大總理時代,成千上萬的美國逃兵逃往加拿大,他們拒絕服從美國政府的命令趕赴越 南戰場。這些逃兵未經個別審查就獲得了在加拿大的居留權。伊拉克戰爭爆發後,到現在為止,至少有兩名美國軍人逃到加拿大,向加拿大有關部門遞交了難民申 請。 美國實行志願服兵役制,服兵役並非是官方強制結果。假如哈珀政府也如當年特魯多政府一樣採取反戰姿態,打開國門給美國逃兵避難,可想而知,逃兵潮將使美國無兵可用。 事實上,圍繞涉及引渡或遣返或驅逐出境等請求的一些毒品犯罪或經濟犯罪等問題,美加兩國已經在合作的面紗下逐漸露出衝突與裂隙,加拿大的引渡制度受到了美國的抨擊。 中國遵守「死刑不引渡」原則 到目前為止,中國並沒有像上述國家一樣通過官方聲明斥責加拿大的遣返制度或表示遺憾。事實上,中國可能是加拿大引渡制度的最大受害者之一。據有關消息來源 統計,除眾人皆知的賴昌星和最近媒體廣為報道的前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官員高山等之外,尚有數十名從國內潛逃至加拿大的鱷魚級貪官。他們捲走了中國數十億美 元的公共財產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 中國與加拿大沒有簽訂引渡條約,中國立法機構到目前為止才批准了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 協議,中國與加拿大之間僅訂立了沒有很多實質意義的《中加刑事司法協議》,中國基本上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引渡事項,有些事項則是依據《聯合國反腐公約》及通 過國際刑警組織來協調處理。中國遵照國際上普遍遵守的「死刑不引渡」原則,在發給加方的外交照會(編號為Note No 085/01)上承諾:「對賴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國有關刑事法庭不會判處死刑。」 加拿大一次不成功的法律改革 加拿大引渡法有上百年歷史,第一部《引渡法》制定於1877年,主要規範與引渡條約國之間產生的引渡法律問題。通常的情況下,一個國家一般在6個月至2年 時間內就能完成引渡程序,但加拿大的反應可以拖延幾十年。舊法要求引渡請求國要達到嚴格的引渡證據標準,其中包括提交其它與犯罪有關的人員的宣誓過的證 詞,這一要求是導致技術上的拖延的最主要原因。 1999年,新引渡法生效,新法取消了上述規定,只須提交簡易證據,法官可以 快速判斷證據的可信度。新引渡法旨在簡化程序,縮短審理時間。一開始,新法似乎很有效,一大批積案得到快速審理。然而,政治氣候促使最高院開始偏離法律本 意,新法並沒有實現法律改革的目標。 加拿大除魁北克省為羅馬法地區外,其他絕大部分都屬於英美海洋法系的普通法傳統,「遵循 先例」的判例法原則修正了已有的新引渡法司法程序,聯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都強化了加拿大任何法律糾紛的解決都必須保障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所賦予 的權利的這一基本原則,這樣基本上等於在已經簡化了的引渡法上打開了許多缺口,這些缺口可以確保被引渡人得到儘可能多的法律救濟選擇,只要有錢打得起官 司,可以在「申請—行政決定—不服上訴」等圈子裡來來回回打得沒完沒了。 於是,在加拿大,司法救濟的路徑對窮人和富人是不一樣的。富裕的逃犯們可以奢侈地消費加拿大慷慨提供的眾多權利選擇,而窮光蛋逃犯則只有早早打道回府。 而最終的結果是,那些發了不義之財的逃犯們把贓款全部花銷在加拿大本土並讓加拿大律師們賺得油光滿面之後,當成為真正窮光蛋時,也就是他們捲起鋪蓋回國受審之際。這樣的法律設計,能說是公正的法律制度嗎?受害國永遠成為受害國。 (原文題目為:加拿大:庇護天堂VS司法正義) (和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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