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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掏鳥案」記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記者:您們好!最近,一篇關於大學生掏鳥的報道又一次引爆了大眾的輿論炸彈,對於「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的議論不斷井噴。那麼只掏了幾隻鳥就被判了10年半?關於這個問題,我想同各位探討一番。最初的一篇報道是這樣說的:「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裡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昨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讀後,我不禁感慨:這就是簡簡單單想要親近親近小動物啊,只是照顧了一段時間之後售出,結果就被判了十年!世風日下啊!但冷靜下來看看後文,「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原來,並不是「簡簡單單地親近小動物」這麼單純了。何為燕隼?「燕隼燕隼,燕是定語,隼是中心詞,它本質上是個隼,也就是猛禽。在我國,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沒有例外。在正常情況下,燕隼每年可以下2-4個蛋,年景好的時候,我最多見過一對燕隼產6枚卵。演化讓鳥類擁有對當年食物豐沛程度、競爭激烈程度進行綜合判斷的能力,而它們產卵的數量,和它們的這種判斷相關,因此不會無限的產卵,它們不能像家養的母雞一樣,每天都生上一個蛋。因此12隻絕不可能來自一窩。若是按通常的情況來推算,這位掏鳥的閆同學,若是想掏下來的幼鳥直至售賣時還都能成活,他至少掏了4-6個燕隼窩,才能湊齊12隻幼鳥。更重要的是,燕隼可不是麻雀,是猛禽。猛禽的領地全都很大,巢與巢之間距離通常都很遠,還喜歡在高大喬木、建築上築巢。想找4-6個燕隼巢,可不是容易的事情。這位閆同學,怕是幾乎要把大半個輝縣的燕隼都清空了吧?猛禽處於食物鏈頂端,它們可以控制其他動物數量,幫助其他動物種群完成優勝劣汰。同時,捕食生病的動物本身也可以相當程度地阻止傳染病的擴散。很多猛禽食腐,也是大自然的清道夫。也因為猛禽必須以其他動物為食,它們自身數量少,種群脆弱,繁殖力又不強,一旦受到短期內個體減少過多,想恢復就難了。近年來不停地聽到內蒙等地鼠患嚴重,也跟當地猛禽、猛獸被大量盜獵有關。」(來自果殼網:鳥窩裡的貓妖/猛禽救助師,有刪改)由上可以看出,燕隼這種動物的特殊性以及國家對這類動物保護的重要性。而在報道中,諸如「啥鳥這麼寶貴?」、「在家沒事掏鳥窩,賣鳥掙了錢」、「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的用語,卻很容易誤導大眾,使人認為不過掏了幾隻鳥,用不著如此興師動眾。好,現在我們知道了燕隼不能「掏」,那麼小閆和小王知不知道呢?對小閆及他的小夥伴小王的處罰是否過於嚴厲了呢?報道里對於事實的描述是這樣的:「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自家大門外有一個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可以看出,這篇報道寥寥數語,將小閆同學、小王同學掏鳥窩時的場景描述得惟妙惟肖,讓人彷彿身臨其境,還能體會到小閆和小王對小動物們深深的「熱愛」。然而,有網友找到了小閆在百度貼吧上發過的帖子。就在2014年5月10日,小閆發了一篇名為「我是一個狩獵愛好者,殺生很多,會有報應嗎?」的帖子,2014年5月13日,發了一篇名為「今天爬樹掏了一窩喜鵲,累死我了,現在賣了,有人要沒有」的帖子,其中附上了很多照片,讓人看過之後,唏噓不已,小閆對動物表達「熱愛」的方式真是太特殊了。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小閆並不是第一次掏鳥窩,同時他也知道,動物是可以交易的。沒過多久,2014年7月14日,小閆實施了掏鳥的行為。隨後,7月18日就將10隻燕隼進行了出售。7月27日,又掏了另外4隻燕隼的窩。另外,2014年7月26日小閆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從他人處收購了鳳頭鷹(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隻。更重要的是,根據檢察院提供的信息,小閆已經加入了「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並且,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嘯天的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那麼,小閆真的不知道他自己掏的鳥究竟是什麼?不知道他掏的鳥類的價值嗎?說了這麼多,似乎還有很多人會認為是小閆的出售、購買的行為導致他獲得刑罰,實際上,是小閆「掏」鳥窩的行為,加上收購1隻鳳頭鷹的行為才導致此次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獵捕,即為捕捉。其內涵遠遠沒有網友們評論的那麼豐富,認為「掏」並不是獵捕。我認為只要是足以將野生動物脫離了其本應該生活的野生環境,即可被認定為是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小閆獵捕12隻燕隼的行為,在數量上已經達到特別嚴重的法定情節,所以才獲得十年有期徒刑的處罰。同時,其購買1隻鳳頭鷹的行為,屬於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這是兩罪數罪併罰,並無不妥。在《新聞1+1》節目中,針對這個案件,央視主持人白岩松在節目中分析,非議的產生主要源於「三個不知道」:第一,人們覺得大學生不知道燕隼是國家保護動物,以及掏鳥窩的法律後果;第二,很多人並不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量刑標準;第三,公檢法相關人員不知道判刑後會引起這麼大的輿論反應,沒能事先作出清楚解釋。縱觀前幾日的新聞報道,《90後大學生在家門口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半》、《河南一大學生在家閑著沒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等新聞標題都只是簡單地將「16隻鳥」和「刑罰10年半」打上了等號,真正的案件事實在文章內容里也並沒有公正客觀地呈現出來。可以說,出現這種情況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新聞報道企圖將「掏鳥窩並不是什麼大事兒」的概念傳遞給大眾,吸引讀者眼球,並且還傳遞地非常成功,導致全世界都開始同情這位在「自家門口掏了一窩小鳥的大學生」。可是這個時候,誰又來同情被殘忍獵捕、殺害的野生動物們呢?很多人認為,動物而已,怎麼會比人的自由更重要,而且判決結果竟比有些貪污、搶劫、盜竊、強姦案件相去不遠。但是,如果燕隼真的僅僅只是一種普通的鳥類會受到如此重視嗎?而這兩名大學生真的僅僅只是「掏」了一窩小鳥這麼簡單嗎?「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水資源、土地資源、生物資源以及氣候資源數量與質量的總稱,是關係到社會和經濟持續發展的複合生態系統。生態環境問題是指人類為其自身生存和發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對自然環境破壞和污染所產生的危害人類生存的各種負反饋效應。」不知道各位對中學時代所學生態環境的定義是否還有所記憶,整個地球,不只是我們人類的地球,各個生態系統的和諧發展才是人類應該堅持的原則。有多少熱愛環境的志願者去到很多我們沒辦法到達的地方,費儘力氣去保護那些珍稀寶貴的、為了地球的生態系統貢獻自己力量的野生動物們。殘忍地獵捕、殺害、交易行為又怎麼能因為「大學生的不知道」就輕易地網開一面呢?毫無疑問,通過這次「大學生掏鳥窩」事件又一次可以看出新聞媒體的力量,筆杆子確實是一件特別厲害的武器。我們都知道法治宣傳不可能僅僅靠司法機關的力量去完成,希望記者們能夠同樣重視野生動物,就用對報道「虐貓」「虐狗」案的熱忱,對於傷害野生動物的行為也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以上是一位法科學子的一點小小心聲,如有不對的地方,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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