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心協力保證憲法全面有效實施

齊心協力保證憲法全面有效實施江必新 《 光明日報 》( 2012年12月22日 11 版)

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對全面有效實施憲法提出明確要求和全面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是全黨的意志所在,是人民的關切所在,是國家的前途所在,是民族的未來所在。反之,憲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實施,我國的根本制度就可能被任意侵害、破壞或者改變,國家前途和人民命運將不可預期;憲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就得不到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勢將大打折扣;憲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實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就得不到實現,人民當家做主就是一句空話;憲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實施,憲法本身就會成為不明之燈、不燃之火,失去生命力,其功能也將萎縮或喪失;憲法如果得不到全面有效實施,國家就會失約於民、失信於民、失尊於民,就會失去凝聚力、向心力和公信力。

憲法全面有效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我認為建設好這項工程,需要各方齊心協力,努力提升「八個高度」:

一、舉國上下應有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高度自信。自信源於優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高度自信來自於在長期奮鬥中黨所形成的獨特優勢,包括理論優勢、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和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基於這樣的獨特優勢和高度自信,我們應當以強大的精神偉力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二、我們黨應有保證執法、帶頭守法、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高度自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為此,要堅持和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努力實現「三個善於」,即「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三、領導幹部應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高度自警。行法治還是搞人治,領導幹部是關鍵。法治作為一種最具有比較優勢的治國理政模式,需要領導幹部內心認同並外化於行。只有內心認同,才能以法治思維看待和謀劃問題;只有外化於行,才能將法治的要求予以落實。所以,習近平總書記要求領導幹部要厲行法治,實際上就是要求領導幹部不斷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不斷推進各項治國理政活動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四、立法機關應有提高規則供給質量的高度自覺。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有賴於憲法本身的可實施性;有賴於憲法的民主性、人民性和正當性;有賴於憲法文本的可適用性;有賴於憲法規定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賴於憲法內容的與時俱進性;有賴於法律體系的完善性;有賴於配套制度的齊備性;有賴於違憲行為的可追責性。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指出,要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範,繼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以,立法機關應當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通過完備的法律推動憲法實施,保證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得到落實。

五、公權力機關應有嚴格遵守憲法法律的高度自律。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控制公權力。公權力機關應當有嚴格遵守憲法法律的高度自律,切實做到依法行權。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六、全體國民應有維護憲法權利的高度自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國民憲法權利的實現,不僅需要公權力機關踐行憲法義務,而且需要國民自身有維護憲法權利的高度自立。作為憲法庇護下的公民,應不斷提高自身的文明程度和法治素質,善於運用憲法和法律武器;同時也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做到權利和義務相一致。

七、憲法監督機構應有捍衛憲法尊嚴的高度自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並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這是對憲法監督機構提出的明確要求。只有憲法監督機構切實肩負起捍衛憲法的職責,才能為憲法全面有效實施提供最牢靠的保障。另外,應當明確合憲和違憲的標準與界限,建立科學合理的憲法評價機制,使憲法監督機構在捍衛憲法時有所根據。

八、有關各方應使有利於憲法全面有效實施的條件高度自足。憲法全面有效實施,不僅是對憲法實施的要求,而且是對憲法實施要全面和有效的要求。憲法實施有其所需的條件,憲法全面有效實施對配套條件的要求更高、更嚴格。有關各方應充分認識這項事業的神聖性和艱巨性,以對事業負責、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擔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促進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歷史已經給了我們最好的機遇,但不會預留無限的時間。行大道應氣貫如虹,為社稷當只爭朝夕。我們要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鼓舞之下,攻堅克難,開拓進取,為早日實現這項正義的事業而努力奮鬥。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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