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佔中」三頭目無需入獄,香港這判決動靜不小

近日,香港終審法院對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佔中」分子衝擊特區政府總部案上訴做出判決。終審判決推翻了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所作的,對3人分別監禁6到8個月的判決,改為「維持原審判決」,判3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無需入獄。

不出所料,這一判決結果引發香港社會的廣泛討論。如何從法治的角度去看待這一事件?

最近,島叔專訪了兩位內地權威法律專家,他們分別是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和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

「公民抗命」需釐清

饒戈平在受訪時表示,他非常尊重香港特區在基本法授權下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也尊重香港終審法院依法行使判決,希望這種判決能充分起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治、維護香港社會穩定的作用。對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他不做具體評論。但作為一個判例,可以從學術研究的角度做案例分析。

饒戈平說,香港終審法院判決中對「公民抗命」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認可,這一點需要慎重。(編者註:所謂」公民抗命」,一般指守法的公民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所處的態度和行動。)

在他看來,所謂的「公民抗命」,首先已認定公民的反抗行為是違法的,是假定公民先認定了要對抗惡法或失去公平正義的法律,然後再加以違法對抗。此處很大的問題是,反抗者的主觀認定成分比較多。如果說以反抗者的主觀意願作為標準和違法理由,容易造成法制的不穩定和社會混亂。

「據我了解,『公民抗命』在一些國家的使用還是比較慎重,只針對一些特別情況、特別的法律,比如說有種族歧視嫌疑的法律。」饒戈平說,很難說「公民抗命」是一種被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或權利。

饒戈平說,此次判決中還提到「公民抗命」和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的關係,似乎認為言論自由是「公民抗命」的理由,由此賦予「公民抗命」憲法性權利的地位。

他認為,「公民抗命」和言論自由、表達自由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公民抗命」帶有違法性,有非法集結甚至暴力的性質,而言論自由在行使過程中,仍然要受到法律約束。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行使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有損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違法達義」不可取

饒戈平說,這個判決講到3個人「佔中」行為的起因、動機,講到「公民抗命」的原因時,似乎認為「違法達義」行為是正當的、可以接受的,這一點要引起注意。因為「佔中」的重要目標是對抗特區政府關於政制改革的決定,而這個決定是根據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做出來的。「8·31」決定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常設機構所作的決定,不容挑戰。

(編者註:顧名思義,「違法達義」就是用一些違法的手段,去達成心中認為正義的事情。)

而且,「8·31」決定完全依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而來,其正當性、合法性和具體的法律依據都來自基本法,如果挑戰「8·31決定」,否認其有效性,就等於否認基本法45條的有效性、正當性和合法性。那麼,所謂「公民抗命」的正當性就應該受到質疑。

鄒平學受訪時也表示,儘管判決明確宣告「公民抗命」違法,否定暴力公民抗命,但宣稱「本港或任何尊重個人權利的司法管轄區,都承認公民抗命理念。」這似乎表明法院認同和接受「公民抗命」,但這是否與基本法下香港司法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責相符,有可議之處。這似乎是想通過判決來確認廣義的「公民抗命」概念在香港獲得承認。

的確,「公民抗命」是西方國家客觀存在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抗議模式,但在西方政治和公法理論中,「公民抗命」學說處於邊緣地位,不是主流的法政學說與社會思潮。客觀來看,它也充滿價值與理論爭議,實踐效果也毀譽參半。

而這一理論在香港,恰恰就是在「佔中」前後被引入,其蠱惑性,就在於鼓勵香港年輕人「違法達義」。

近些年的事實證明,這套理論鼓動下的香港社會運動,帶有明顯違法性、民粹暴力性、嚴重危害性。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它一開始就是一個理論外衣,用以包裝反對根據中央作出的「8·31」決定的政改方案行為,其實質要害,在於反對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

其實,後「佔中」以來,香港主流社會已經對濫用「公民抗命」、「違法達義」有了積極反思。判決在「公民抗命」問題上的模糊信息,帶來的不良影響可想而知。

香港公民對非法「佔中」表現出極大不滿

矛盾邏輯令人困惑

饒戈平表示,香港終審法院肯定了上訴法院給出的判決指引原則,即非法集結和暴力性的非法集結是違法行為,要予以懲戒型的刑罰。但香港終審法院又提出了追溯力的問題,認為這個判決指引原則只能對它成立以後的判例起作用。

「這兩種意見出現在一個判決里,會不會對市民造成信息混亂、邏輯矛盾?」饒戈平說。

鄒平學說,終審判決令人不解甚至覺得矛盾的是——

一方面,終審法院支持與認可了高等法院上訴庭在此案中推導出的判刑裁量基準,認為這一更為嚴厲的規則對於香港社會近來所經歷的暴力非法集會事件極其必要與及時。

但另一方面,又認為此裁量基準在3位上訴人犯此罪時並不存在,以所謂刑事法律不可溯及既往原則,不接受將此更嚴厲的裁量基準適用於3位上訴人上。很明顯,這裡的邏輯不嚴密。

他認為,香港終審法院判決認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布的新判刑指引不得適用於本案審理,而且對之前的違法行為也沒有追溯力,這沒有道理,不符合法理邏輯。

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並不存在所謂適用刑事法律不可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因為上訴庭顯然有權依法改變原訴判決,它的改判並非依據新制定的量刑指引,而是依據既定的法律。如果上訴庭的改判生效,根據普通法就會成為一個判例,這時才可形成一個新的量刑指引。

高一級的法庭作出的改判需要闡述改判的理由,這當然必須有「新」的理由,但這和制定了所謂新指引毫無關係,更不能以所謂追溯力問題予以排斥,否則上訴審還能做什麼?終審判決這樣做,將有損香港特區司法上訴機制的糾錯功能。

法治尊嚴需要維護

鄒平學說,黃之鋒等「佔中」分子非法集結案,是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檢控非法「佔中」犯罪分子,恢復香港法治秩序,維護香港穩定大局過程中有著廣泛關注的重大標誌性案件。黃之鋒等三人能否依法懲治,是香港「後佔中」時期重建法治秩序、維護法治尊嚴、恢復社會穩定的風向標。

在香港社會普遍支持和擁護特區政府依法檢控非法「佔中」、旺角暴亂等犯罪分子的形勢下,本案終審法院判決所暴露的問題令人擔心。判決存在對黃之鋒等人違法犯罪量刑太輕的問題,不符合香港主流社會對此的期待,恐怕給社會有姑息放縱違法犯罪行為、法治權威不彰的觀感,能否達到終審法院判決聲稱的效果值得懷疑。

涉及「公民抗命」概念的部分,判決也發出了一些模糊甚至矛盾的信息,不利於香港社會對非法「佔中」運動的理性反思、建設性檢討和正在協力恢復法治秩序的努力。

鄒平學還指出,從前後三個判決看,黃之鋒等人構成違法犯罪毫無疑問,在美國一些議員推薦這些犯罪分子作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試圖干預香港事務之際,終審法院撤銷上訴庭的監禁刑罰,這種輕判放縱會帶來什麼樣的效果?

香港終審法院派代表(前排左二)接受請願信

饒戈平表示,法院判決是實施法治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中央一直強調依法治港,依法保障「一國兩制」的實現。從香港來說,保證法律公平正義的適用是維護法治的必要措施。維護香港法治,不僅僅是要堅決依靠香港本地法律,還有要嚴格依照憲法基本法辦事。

憲法作為中國的根本法,適用範圍包括港澳,更不用說,作為香港憲制性法律的基本法也是依照憲法制定的。憲法和基本法構成了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且處於香港整個法律的最上端。

「依法治港,首先要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治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全面準確地實施一國兩制,提升人們對於法治的信心。」饒戈平說。

文/黑白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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