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才培養應作分類化研究
本文原題目為《法律人才培養應作分類化研究 ——關於建設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的幾點思考 》,載於《人民法院報》2016年08月19日,第5版。
本公眾號轉載並編輯已獲得授權,特此說明並向作翔教授致謝!
劉作翔,法學博士。上海師範大學光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後流動站合作導師。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律社會學專業委員會副會長。獲人事部「1996年度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務院1997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七部委全國「百千萬人才工程」1995/1996年度第一、二層次人選等稱號。2004年被中組部確定為"中央聯繫專家"。2004年入選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吉林大學)首批訪問講座教授。西北政法大學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領域有法理學、法社會學、法律文化理論、民主法治理論、法學發展等。獲各級、各類學術獎30多項,其中省部級以上獎10多項。從1985年至今,發表學術文章330餘篇,有60多篇被《新華文摘》、人大報刊複印資料等全文轉載和轉摘。出版個人學術著作10部,代表著作是《法律文化理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出版),《權利衝突:案例、理論與解決機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出版),《我之法學觀——劉作翔文章選》(湘潭大學出版社2008年出版),《思想的碎片——劉作翔法學言論選》(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思想的記錄——劉作翔法學演講選》(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年出版),《思想的碰撞——劉作翔法學演講與對話選》(方誌出版社2014年出版),《權利與規範理論——劉作翔法學文章與讀書筆記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法治的路徑——項目研究報告(2001-2006)》(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法理學視野中的司法問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主編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材《法理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出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後論叢》第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等,主編、參編其他著作、教材、辭書、論文集等110多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任務。多年來,我國對於法律人才的培養,比較注重對法律職業所需素質的普遍性、共性問題的研究,而較少關注對不同法律職業素質的分類別研究,也即特殊性問題的研究。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於法治工作隊伍的界定和分類,法治工作隊伍可以分為以下四類:第一類是「法治專門隊伍」,包含了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第二類是「法律服務隊伍」,包含了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第三類是「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即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第四類是「法學家隊伍」,包含了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優秀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及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概括起來說,法治工作隊伍涉及了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涉外法治人才、法學家隊伍等領域。面對這樣一個廣泛的法律人才隊伍建設任務,怎麼樣把法律通識教育與法律特殊知識教育這兩者結合起來,即處理好普遍性問題和特殊性問題,是一個需要我們探索的關鍵問題。
第一,要摸清家底,拿出方案。中國現有的法治工作隊伍狀況,不管是從哪幾個角度來分類,還是要摸清家底。雖然我們也有一些數據,但是都是一些較宏大的數據。我們需要調動各種力量,得到一些很細緻的數據,把家底摸清。摸清家底不能光停留在那些大概念上,比如法官有20萬,律師有近30萬等等。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更細緻的數據,比如律師現在走專業化的道路,那麼刑事律師有多少,民事律師有多少,婚姻律師、移民律師有多少,這些能不能細化?這個方面,統計數據可能會有一些,但是還缺少精細化的數據。
摸清家底的目的是要拿出我們的一個方案來。這幾年的司改方案中,有一項是針對「員額制」的討論,有各種各樣的數據。比如有以人口比例作為一個數據的,還有以案件數作為一個數據的基礎,還有人以主審法官在法院的總人數中所佔比例來得出一個數據。這些數據都是各說各的。我們在摸清家底的情況下,能不能測算一下。這個測算數據必須科學。到底是以什麼作依據?根據某一個單一的數據作測算,我覺得都是存在一定問題的。比如以案件數作依據,但是每個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樣,中國的案件和國外的案件又不是一個概念;再比如以人口做一個基礎,來算一下我們應該有多少法官、多少律師、多少檢察官,那國外的數據基數能不能作為中國現階段設計法治隊伍的基數,這個我認為是值得懷疑的。我認為還是應有一個綜合性的數據依據。所以通過數據測算,我們的各類法治工作隊伍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規模,應該有一個科學的測算。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其中有關於一個法官一年辦多少案件是最合理的研究,現在有一個一年辦70個案件的說法。但是現實中法官每年辦理200、300案件幾乎是常見的了,最多的是辦1000多個案件。所以說一個合理的規模到底是根據什麼來測算,這個東西真正研究出來對我們是很有幫助的。我們現在經常喊案多人少,需要人,但是你沒有一個科學的測算,那沒人聽你的。如果能拿出來一個科學的測算,是能夠有說服力的。從整個法治工作隊伍來看,司法是一塊、立法是一塊、執法是一塊,最典型的是司法這一塊。目前還是非常保守的思路,把編製看得像命根子一樣,既然法院任務這麼多,為什麼不增加人。有人統計,我國現在一年是14萬多法科畢業生,但每年才能消化掉2萬,這麼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為什麼不用起來。執法的問題就更大了。城管一出問題,就用「臨時工」來頂上去。還有法律服務,鄧小平當年說我們法律人才缺100萬,這是有戰略思考的。他的思路就是把法律打入各個領域去,包括企業,所有的領域都要打入進去。所以他有他的算賬,我們現在這個算賬是一種非常局限的,非常保守主義的演算法。
第二,要確立標準。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什麼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這裡邊有很多標準。這個標準太抽象也不行,太具體也不行。所以應該是抽象加具體,該抽象的要抽象,該具體的要具體。在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這個問題上,既要有普遍性的素質要求,同時針對不同類別的法治隊伍,要有不同的要求,每一個類型的素質要求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搞立法的和搞司法的,對人才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在法學通識教育完成的基礎上,怎麼樣來走分類化培養的道路,這是需要重點研究的。所以,「建設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既有共性的、普遍性的問題,也有個性化、特殊化、類型化、分類化的問題。共性的、普遍性的問題,通過法學通識教育去完成;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個性化、特殊化、類型化、分類化的問題。比如,立法者需要什麼樣的素質,立法者所需要的知識結構,與司法者(法官和檢察官)所需要的東西是不完全一致的,律師所要求的東西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更不用說法學教授了。不同的法治人才隊伍需要的知識和素質是不一樣的。我們要拿出不同的培養方案,這才是有意義的。
第三,人才分類化培養的可能性。在我們現有培養模式的基礎上,我們要探索一條路徑來培養不同的人才。前些年,有些地方成立了律師學院,律師學院所需要的一些知識和其他類型的法治工作隊伍所需要的知識是不完全一樣的,除了完成那些法律通識教育以外,他需要的知識、素質是什麼?要根據每一種法律職業的特點、職業要求,拿出不同的培養內容來。
建設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是一個理想目標。這個理想目標要經過長期的不懈努力才能實現。在這個過程中,如何處理轉型期中不同類型的法治工作隊伍的人才問題,也是目前比較迫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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