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寶寶」離婚大戰說開去——在台灣,「通姦罪」如何判罰?

事實上,台灣「通姦罪」存廢問題之前曾飽受爭議,支持、反對者各有之。究竟島內如何處理「通姦罪」,導報記者就此採訪台灣律師。

◆「寶寶」離婚大戰台媒積極關注

◆「通姦除罪化」在台灣一直備受爭議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長各類民刑事案件訴訟的台灣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曾梅齡律師,在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有夫妻關係的雙方,當一方有婚外情時,就侵犯到了對方的配偶權,要承擔民事責任。在台灣,常見的是以「通姦」、「妨害家庭」來訴請離婚,而大陸則以《婚姻法》中「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的理由訴請離婚。

台灣沒有專門的「婚姻法」,而是放置在「民法」里,至於「通姦罪」,則是「刑法」的規定。台灣「刑法」第239條指出,不分男女,「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第245條第一項又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也就是說,在台灣,已婚者出軌,沒被告就沒事;若被告,有可能被判「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通姦罪」的判罰還有對撫慰金的處理問題,這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曾梅齡指出,非財產的判罰其實是比較抽象的,如何計算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要綜合社會地位、知名度來看所謂「身心煎熬」的程度。

「通姦罪」對證據要求很高

「通姦除罪化」在台灣喊了很久,支持者說「身體是自己的,落後的法律應該廢除」;反對者則認為「婚姻是講責任的,法律應該保障權利」。總的來說,支持者占絕大多數。去年5月有一項關於「通姦罪應否除罪?」的最新民調,上網表達意見的民眾中,反對通姦除罪的有8709票,贊成者有1228票,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比率接近九成。

不過,在台灣,法院要判定「通姦罪」,是非常嚴格的,對法定要件要求很高。曾梅齡介紹,提告一方要找到另一方出軌證據,需拿到配偶跟第三者的性交畫面,如此一來,提告一方在取證過程中,可能要用到很多非法的行為,比如錄製、監聽等等。

曾經經手過「通姦罪」案件的台灣廣和兩岸法律事務所駐廈門代表處負責人蔡文彬律師,對證據取得的嚴格性深有同感。他告訴導報記者,之前在台灣處理一起「通姦罪」過程中,已先委託徵信社跟進很久,後來帶著當事人去捉姦,人贓俱獲,在垃圾桶里找到了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原本想說這樣的證據就夠判罰,沒料到在出庭時,委託人的妻子(出軌方)辯稱她當日生理期來了,雙方沒有做,被找到的衛生紙里的精液是男方自己打出來的。然後,承辦的檢察官採信於她,對此案子不起訴。這都是根據經驗法則判定。

「通姦罪」造成更多女性受罰

雖然證據比較難取得,但在台灣,這些年來,「通姦罪」已成為台灣已婚女性在遭遇丈夫出軌時的有力反擊法寶。

曾梅齡介紹,即便最終成功判罰的幾率在10%左右,但以「通姦罪」來訴求離婚是大多數人在面對另一方外遇時的一種手段,往往是聲告後逼和解。而從法院的判決案例可以發現,有50%台灣女性會撤回對丈夫的控告,獨告丈夫的外遇對象,要讓老公「知所悔改」;但男性卻鮮少撤回對妻子的告訴,甚至只告妻子而不告外遇第三者的案例也不少。這麼算起來,「通姦罪」看似性別平等、男女都罰,卻實質造成了更多女性受罰的效果,被懲罰的對象包括女性第三者以及發生外遇的妻子。

蔡文彬則表示,他也處理過不少兩岸婚姻外遇糾紛,台商娶了大陸配偶,妻子留在台灣,自己在大陸打拚時有了外遇對象,由於「犯罪地」在大陸,所以「通姦罪」不適用,這個時候,大陸配偶可以在台灣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海峽導報記者 陳成沛/文

海峽導報台海中心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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