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宋朝什麼宗教人士最容易成為婦女通姦對象|洪邁|情實

核心提示:庄綽(約1090—約1150)記載,窮人家可以為了周轉的需要讓「貼夫」(他們得付錢)留宿,和尚通常最可能成為住在寺廟附近的窮人家的「貼夫」(姦夫)。

本文摘自:《內闈:宋代的婚姻和婦女生活》,作者:伊沛霞著,胡志宏譯,出版:江蘇人民出版社

已婚婦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的性關係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雙方都要拘禁兩年。確定是否為強姦時,男人的婚姻狀態無關緊要;已婚男人只要不是與好人家的未婚女兒或別人的妻子發生性關係,並非犯法——換句話說,與妓女、歌女、娼婦或自己的婢女、妾,完全可以被接受。

嚴厲的法律並不一定使人們避免犯通姦罪。庄綽(約1090—約1150)記載,窮人家可以為了周轉的需要讓「貼夫」(他們得付錢)留宿,和尚通常最可能成為住在寺廟附近的窮人家的「貼夫」(姦夫)。洪邁故事的讀者似乎能接受很多環境中可能發生的通姦。客人可能引誘主人的妻子或妾。僧人,特別是在得到慷慨施捨的人家裡,經常涉嫌引誘了那一家的妻子。一個50歲男人有一個歲數比他小一半還多的美妾,她與他年輕力壯的男僕有染。另一個故事說一位比六十多歲的丈夫年輕一半的女子逼著他讓一個十七八歲的孤兒到家裡做養子,然後她就和養子同睡,絲毫沒有遮掩的意思;丈夫為了免遭鄰居嘲笑,被逼得懸樑自盡。在這些故事裡,女人都被描寫成像男人一樣誘發通姦的人,特別是那些嫁給比自己老很多的男人的女人。

從現存的法律案例資料看,人們會感到地方官不願意接辦通姦案。黃漸帶著妻子朱氏和小兒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廟裡。有人指控朱氏與妙成通姦,判官下令打3個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各60杖,妻子發配充軍,任由那兒的士兵抽籤決定把她配給誰。這位丈夫反對這個判決,上訴到更高一級官府,第二個判官對處罰妻子感到氣憤。他認為,儘管有處罰的條款,但針對的是下層人家的女人,沒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願讓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適合這個希望妻子留下的丈夫。事實上法官提出,為了對付可能的誣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姦案才應予以受理。最後,判官把那女人交還給丈夫,條件是他們必須離開那個鎮子。

在中國,多半也像任何地方,很多丈夫寧願掩蓋妻子與人通姦的證據。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懲罰,男人更願意試著自己解決問題。在一樁最後終於告到官府的案子里,一個男人聲稱他已經發現妻子與一個縣吏通姦,於是去找地方上的鄰保;但是縣吏在這時候逃走了。丈夫決定不公開這件事,但是他擔心兒媳婦已經看見婆婆的事,就讓兒子休掉她。後來他還決定休掉自己的妻子。幾個月以後,父子二人都後悔了,到官府去要求讓兩位妻子回來。判官判決懲罰那位通姦的吏員,杖100棍,但是並沒做主恢復任何一樁婚事。兒媳已經嫁給別人,而他的妻子則聲稱必須把現在照顧丈夫的婢女趕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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