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辯護難的現狀與反思

摘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入《刑事訴訟法》是該次修法的一大亮點。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效果卻並不理想。實踐中,非法證據辯護存在著界定難、啟動難、質證難、排除難及救濟難等諸多難題,而對上述難題的解決,則需要立法的進一步精細及司法對立法價值與本意的善意理解。關鍵詞:非法證據辯護難反思

作者│張勇平

來源│中國法院網

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已近兩年。該法的出台是我國刑事程序立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的標誌性事件,其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則尤其引人注目。非法手段去追求所謂的「打擊犯罪」的「正義」目標,會帶來比犯罪行為本身更大的惡果。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在立法層面上開出一味猛葯。從新《刑事訴訟法》實施情況看,因立法技術或司法環境等因素的限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司法適用十分不理想。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效缺失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實施現狀實在不容樂觀。非法證據排除難的現狀並沒有明顯改觀,雖然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案件很多,但法庭同意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則不多,最終認定證據不合法而予以排除的案件則非常罕見。法官們對非法證據的寬忍度依然很高,甚至有法官對調研人員直言不諱的表示:「體質和考核指標問題得不到解決,非法取證現象就不會得到真正的治理。」最終,該調研報告的結論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當前起到的僅僅是「宣誓書」式的作用,並沒有發揮實際功效」。一項良好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法律執行者對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善意理解,離不開各司法機關和部門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對正義原則的秉持,或許這才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生根發芽和茁壯成長的根基所在。但法律制度本身的設計與操作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該制度的生命力。

二、非法證據排除辯護難的現狀第一,定義難。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第二,啟動難。《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方式有二:依職權啟動和依申請啟動。其中,依申請啟動方式由於法庭享有最終裁量權,辯護人的申請必然面臨困境。第三,質證難。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公訴方承擔著這句合法性的證明責任。,當法庭對證據合法性展開調查後,公訴方往往會出示一下證據:(1)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2)訊問同步錄音錄像;(3)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而辯護人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則困難重重。第四,排除難。事實上,即便審判人員在內心確認某證據系非法證據,該證據是否要排除,往往還需要考慮更多的因素。其實,在現有的訴訟機制下,法官考慮某一證據是否能夠排除時,最主要的參考因素並非證據的合法性,亦不是法條文本中死板板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是該證據對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用。第五,救濟難。對於程序法而言,救濟的最好方式莫過於上訴。《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上訴未作規定,而「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12條則規定:「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並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非法證據辯護難的反思首先,立法需進一步精細。不可否認,《刑事訴訟法》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諸多問題不能抹煞其進步意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入法,說明我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向抑制刑訊逼供邁出了第一步。從該角度看,為了進一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我國的相關立法應當做當進一步精細化。1、規定偵查機關的配合舉證義務:推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阻力主要來自偵查機關。這種阻力主來源於對公訴機關證明證據合法性的工作不予配合,例如不提供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拒絕出庭等。對此,筆者認為,立法需要明確規定偵查機關上述行為的法定後果。2、細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上訴程序:針對被告人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二審救濟難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二審程序。其次,司法應善意理解法律。立法永遠不可能趕超時代的發展。立法的滯後性是立法技術永遠無法改變的困局。與之相比,而司法則更加「靈活」,一定程度上,立法的生命力一方面取決於立法價值、立法技術等因素,另一方面同樣取決於對其的適用是否足夠「善良」。善意的理解法律,並將其予以適用,毫無疑問,將賦予立法更加強大的生命力。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言,善良的司法同樣可以彌補立法的種種不足。1、廓清非法證據的範疇:法律的剛性與社會生活的變化性,使得法律定義在具體與概括的尺度問題上難以取捨。因此,司法者的解釋是否符合立法的價值取向與立法本意,則顯得尤為重要。2、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條件:前文提到,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往往因對現有規定理解的不同而產生困難。對此,司法者對《刑事訴訟法》中對申請啟動條件的理解至關重要。3、正確理解證據合法性的各類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最常見的證據為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同步錄音錄像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證言。司法過程中,應當正確理解以上三類證據的證據資格、證明內容、證明力等問題。(1)情況說明。前文已經述及,在筆者看來,偵查機關以自己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自己沒有非法取證行為,該證明邏輯十分荒唐。情況說明作為一種證明方式存在明顯不足。(2)同步錄音錄像。同步錄音錄像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取得難和閱看難的問題。對於辯護人閱看難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明確司法機關不為辯護人提供閱看條件的法律後果。(3)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證言。必須承認,《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這是我國刑事司法的重要進步。問題在於什麼樣的案件需要偵查人員的出庭?《刑事訴訟法》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法條中的兩個「可以」,賦予了司法機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結束語

一個國家的法制水平僅僅依靠制度構建是不夠的,更需要司法人員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合理解讀和準確的適用。我國出台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體現了尊重生命、尊重人權和對程序正義的重視,其促進控方關注證據、關注事實,完善控訴證據,提高證據能力以及力圖使法官審理案件回歸理性和人性化有重大的意義。

作者單位:陝西省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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