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三種家庭房產糾紛

落戶=同住?

案例周老太住的是老公房,她打算把房子的使用權賣了,但她的孫女不答應。孫女並不跟周老太住在一起,但她的戶口卻落在周老太這裡。孫女認為,只要有戶口在,她就算是房屋同住人,賣不賣「使用權」,要決定,她也有「一票」。為了這件事,祖孫倆鬧得不可開交。

分析,在這類糾紛中,不少當事人都會把「落戶」等同於「同住」,其實,這完全是兩碼事。依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規定,只有同住人才有權利參與房屋的處置,周老太孫女的戶口雖在,但事實上並不住在一起,她就沒有權利干預房屋的處置。

打理=共有?

案例張女士跟李先生鬧離婚,房產又是一道繞不過的坎。張、李二人共同經營著一個店鋪,這個店鋪是李先生在婚前購置的,那時候,他正在跟張女士談戀愛,張女士雖然沒有為店鋪投資花錢,但幾年當中,她一直在參與打理店鋪,花了不少心血。張女士認為,店鋪已是共有財產,要離婚,就有她一份。

分析依照新的婚姻法,如果離婚,婚前財產是誰購置的,那財產就該歸誰所有。但律師認為,法律的規定是剛性的,但針對這個案件,也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在房產分割上的「有情操作」。

繼承=佔有?

案例王先生去世了,在他留下的房子里,他的母親王老太、妻子、兒子同住,房產就由這3個人繼承。沒過多久,王老太也去世了,王先生的兩個姐姐要求分割遺產,包括王先生留下的房產。

王先生的妻子想不通:這房產是她丈夫掙來的,而且,丈夫去世後,她還請婆婆留在家裡,盡到贍養義務,丈夫、婆婆都不在了,別人憑什麼來佔有財產?

分析依照繼承法,王先生的母親、妻子、兒子都是第一繼承人,王先生的身後財產應當由他們共同繼承。王老太去世後,她的兒女們也就成了第一繼承人,因此,王老太兩個女兒的財產繼承要求是合法的,合法繼承並不是無理佔有。不過,兩個姐妹的財產要求,最好是跟王先生的妻子協商解決——不過分的合法要求比較容易被接受,而且,這樣做也不至於傷了大家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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