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女性應18歲就結婚

18歲結婚?這個不合適

2012年03月04日10:39譚浩俊手機看新聞

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認為應修改《婚姻法》關於「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的規定,建議將法定結婚年齡降至18周歲。她表示,現行法定婚齡導致「剩男剩女」、高齡產婦、未婚同居等現象不斷增多。(3月3日《廣州日報》)

剩男剩女、未婚同居、虛報年齡、高齡產婦、高危妊娠,等等,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真的都與《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過高」有關嗎?降低結婚年齡,這些問題就能夠迎刃而解嗎?

顯然,這是異想天開,想當然。至少,沒有對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進行過認真的調查、分析和思考。

我們承認,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問題確實存在,而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關鍵在於,這些問題的出現,並不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造成的,而是某些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在婚姻問題上的反映。

就剩男剩女而言,只要仔細觀察一下就不難發現,進入這一行列的,大多是白領和文化層次、職業追求、個人成就要求比較的。因為,面對競爭的日趨激烈,他們選擇了「先立業、後成家」。當他們認識到組成家庭也很重要時,也就成了「剩男剩女」了。將之歸罪於《婚姻法》,顯然是不合適、不公平的。

未婚同居,雖然從道德和法律層面來看,都是不恰當、不合適的,但是,它與《婚姻法》並沒有直接的聯繫。就算《婚姻法》將結婚年齡調低到18周歲,未婚同居現象也決不會消失。因為,這種現象的出現,主要與社會環境、個人素養有關,與每個人對待婚姻和個人尊嚴的態度有關。有的人,戀愛多少年都不會同居,有的人,認識幾天就會同居。

至於黃代表提到的農村「未婚同居」現象比較普遍,就更加反映了社會環境和個人素養對婚姻問題的影響。因為,從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凡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此類現象就比較少。反之,則比較多。相反,如果農村也能象城市一樣,有很多創業的空間,有豐富的文化生活,有年輕人溝通交流的場所,還會出現類似現象嗎?把這一切也歸罪於《婚姻法》,豈不是「欲加之罪」?

而必須正視的一個問題是,按照中國人的傳統習慣,結婚就意味著「家」的誕生,有「家」就必須有「房」。在房價已經上漲到令8成家庭買不起房的情況下,降低《婚姻法》的結婚年齡,就等於加重年輕人及其父母的經濟和精神負擔。要知道,18周歲,大多是讀書的年齡,不僅沒有收入,連上學的費用也要父母來承擔。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再結婚,就等於把父母「逼」上了絕路。更重要的,假如再懷孕生子,學校該不該給學生以產假呢?

所以,降低法定結婚年齡,在中國並不合適,至少,在目前的條件下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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