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後慌不擇路誤闖派出所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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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文,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於湖南省安化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9年7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安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500元。2010年2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安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3年3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3年7月6日刑滿釋放。因盜竊,於2013年8月27日被安化縣公安局抓獲,次日被該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盜竊罪,同年9月9日,被撤銷行政處罰,並決定刑事拘留。經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2013年9月18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安化縣看守所。

審理經過

安化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刑訴(2013)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文犯盜竊罪,於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曾文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文多次在本縣東坪鎮盜竊他人財物,共計作案3起,涉案價值3000餘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7月12日9時許,被告人李文在東坪鎮總督賓館斜對面小巷一麻將館內,盜得諶XX蘋果4S手機一部、現金60元。經安化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蘋果手機被盜時價值人民幣2280元。該手機已由失主追回。

2、2013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文在安化縣地稅局斜對面的一麻將館內,盜得諶X娟現金900元。

3、2013年8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李文在東坪鎮李X家實施盜竊時,被房主發現並逃跑。在被追趕過程中,被告人李文慌不擇路跑至安化縣公安局院內,被民警抓獲。

被告人李文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證人李某、諶X宜的證言,勘驗筆錄、現場指認筆錄、辯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被害人諶XX、諶X娟、李X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被告人李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在本案第3筆中,被告人李文已經著手實行盜竊,由於被失主發現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文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文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第3筆犯罪系入戶盜竊,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文的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罰金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梅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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