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遺失物認領時支持拾得者的支付報酬請求權

台灣認領遺失物品要支付報酬承襲日耳曼法,法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三成報酬 從古到今,如何認識、協調和處理遺失物拾得制度中的各種法律關係,一直是一個頗為複雜的社會問題。在日爾曼法中,在遺失人認領遺失物時,則將原物交還遺失人,但其必須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台灣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可以)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也就是說,遺失人除了必須補償拾得人為此的支付外,還有可能收到拾得人十分三之報酬的要求。這一規定後來改成了十分之一,中低收入戶可以減免,另外還存在一些由法官來認定的情況。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所指的報酬是拾得人有權索取的上限,他當然也可以放棄不要。

如果拾得人要求報酬,但遺失者拒絕給予的話,拾得人可以對所拾得物品實施留置。在台灣就曾發生過這樣的事例:2010年的時候,南台灣一所大學法律系學姐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新台幣,下同),就曾以台灣民法規定,要求學妹必須給她三成作為報酬,否則要行使台灣民法的「留置權」扣住4萬元。可以看出,對遺失物品有報酬請求權的規定,無形中讓消弭了拾得人「得而復失」的心理落空。如果他真是對遺失物品存佔有之心,在兼顧道德文化等因素後,他完全可以選擇先交還給失主再要求報酬。 宜蘭縣拾荒婦人楊黃牡丹拾獲110萬元(新台幣,下同)現金,原封不動送到派出所,讓失主破涕為笑,善舉讓婦人獲得「台灣之光」的稱號。 台灣大學生撿到十萬元交給警局,半年內無人認領於是便歸他所有 如果暫時找不到失主,而是先給了警察機關,對拾得人來說,也意味著更大的收益可能。台灣民法中第 807 條對此有明確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今年2月份中新網曾報道,台灣屏東一位黃姓大學生在路邊撿到一包10萬元的現金,家境不富裕的他,沒有把現金佔為己有,第一時間就送到警局,而這包10萬元的現金半年內無人認領,於是就依法全歸黃姓大學生所有,他開心地去派出所領回這筆大紅包。[詳細]

大陸沿襲了蘇俄民法的規定,無報酬請求權,無人認領無償歸國家所有 與日耳曼法典規定的不同,蘇俄民法典規定拾得人有費用償還請求權,而無報酬請求權,而且拾得人亦沒有在一定條件下取得該遺失物所有權的權利。如果6個月內沒有發現遺失人,遺失物即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遺失人在6個月期限屆滿後出現,其無權要求返還遺失物,也無權索取賠償費。

大陸沿襲蘇俄民法規定,且傳統觀念向來強調拾金不昧的道德標準,因此物權法並未將拾得遺失物確立為所有權的一般取得原因,只規定了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在其第79條第2款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該款條文簡單,並具有強烈的道德色彩,對遺失物拾得所涉及的眾多法律問題未予以規範,加之迄今亦沒有對其作出圓滿解釋,致使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各行其是。[詳細] 《南國都市報》報道楊女士在茶館丟失5000元後被服務員拾獲歸還,她當場給了200酬勞之後又反悔,要求索回並投訴服務員。 大陸拾金不昧的真道德讓人不敢撿東西 撿了東西就會產生想佔有的期待權,無償歸還失主的過高要求造成返還兩難困境 撿到東西試圖據為己有,這種心態在許多人身上都出現過,但一直被視為道德覺悟不夠的表現。按傳統道德要求,應該是絲毫不想佔有迅速予以歸還才對。可這種被傳統所鄙視的心理,本身是無法忽視的,學術上其稱之為期待權。顧名思義,是指權利人對某種特定的利益產生了期待,待特定事件的發生或一定期間的經過,權利人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並享受特定的利益。期待權作為權利取得的先期階段,理應肯定其存在並且在立法上予以保護,對於侵犯期待權的行為應當予以法律上的救濟。

大陸《民法通則》本著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在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人應將遺失物歸還失主。《物權法》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可見,對於遺失物的時效取得制度始終不被認可,拾得人的期待權在立法上也未設計相應的救濟。這其實是對市民社會中人的行為提出了過高的要求,其結果將使該法律規定形同虛設,不被信仰。而且實踐中極易發生紛爭,造成遺失物返還陷入兩難的困境。[詳細] 【點擊放大】遺失物的所有者與拾得人的期待博弈模型。 在大陸法律體系下,看到遺失物不撿最理智,因為保管花去成本最後要無償交還根本划不來在遺失物拾得這一法律關係中,存在遺失物所有權人和拾得人雙方的博弈。採用法經濟學中的博弈論分析範式,可以構建一個關於遺失物的所有者與拾得人的期待博弈模型。簡單假設這麼一個模型:假定涉及成本均為1個單位,收益均為2個單位,甲丟了一個價值1個單位的錢包,於是就面臨著兩種不同的處境:⑴物品沒人撿到、保管最終毀損,這時,對甲來說就意味著1個單位沒了,還得再付出買一個新的的成本;⑵物品被人撿到了,此時,對於甲來說就還有對該物品失而復得的期待。

如果該物品恰被乙遇見,那麼乙就陷入了「撿還是不撿」的困境,而決策關鍵就在於該物品最終是否歸其佔有並能使用支配流轉,也就是取得所有權。在大陸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博弈行為,乙始終處於承擔期待完全落空風險的不利地位。考慮到撿到後還要付出保管成本,以及無法預計的心理期待損失,更沒有保護自己利益的任何手段,乙的選擇必然是不撿。這樣,既沒有絲毫損失,當然,也不會存有收益的機會。但此時對於甲來說,卻可能面臨付出2個單位成本的風險(重新買該物品也需要1個單位)。 [詳細] 廣東省試行拾金求報制度後,一年收到遺失物價值數百萬。 綜合分析追及與返還的各種博弈,只有保護期待權才能實現失主不虧拾得人有賺的效益最大化若此時假設,各種內在、外在制度均規定,乙對取得該物品的期待權有一定的立法保護,乙拾得該物品並佔有保管使用亦可能取得一定的收益。依前所述假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期間後,博弈活動進行到第三階段,即甲發現了自己的物品的乙手上,而此時博弈一方甲的決策為是否向乙追及該遺失物,而對弈方乙的決策是還與不還,即「追及與不追及」對弈「返還與不返還」。若甲的決策是「追及」,而拾得人的決策是「不返還」,那麼博弈就會進入到第四個階段,甲就必須藉助一定的救濟方式去追及該物,於是就陷入了「訴訟與不訴訟」的困境。

當決策為「訴訟」時,乙必然敗訴並承擔1個單位的訴訟費用,以及損失2個單位的潛收益,而甲重拾該物品,並取得2個單位的收益。反之,當決策為「不訴訟」時,乙便取得物品即2個單位的潛在收益。而甲就面臨承擔3個單位的成本(初購置錢包成本、新購錢包置成本以及追及錢包成本)。即便是乙的決策是「返還」損失2個單位的潛在收益,對甲也是不利的。倘若甲不追及,那麼其就不用負擔因追及而產生的1個單位成本,但同時也相當於失去了1個單位的初購錢包置成本,也就是說甲沒損失乙虧了。相反,乙因為錢包所有人不追及,其期待權完全的實現,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並取得2個單位的潛在收益,而甲省下來的成本追及與錢包損失相抵,並沒有虧。經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在經過一定時間後,無論雙方如何決策組合,僅有在乙決策「拾」、甲決策為「不追及」遺失物時,才能夠通過卡爾多-希克斯有效性標準的檢驗,達到帕累托最優(資源分配的理想狀態),也就是甲沒有損失,乙有了收益。而乙決策「拾」的關鍵因素就是,就是在一定期間內的期待權能否最終轉變為對遺失物的所有權。[詳細]承認報酬請求權才會真的有拾金不昧 物品要無償歸還或者歸撿到者所有,都不如給撿到者一定額度報酬的效果好遺失物如何處置的問題上,可抽象出兩個物品產權歸屬規則:遺失人規則和拾得人規則。前者是物品不論被誰發現、間隔多長時間最後都要歸還給原來的所有者。後者則是物品一旦被拾得就歸拾得人所有。由於不會產生產權被迫轉讓的結果,遺失人規則的優勢:一是其他主體不會投入資源以發現錢包,避免了多主體搜尋帶來的資源浪費;二是遺失人不會進行過度預防投入以防止丟失。不足在於:一是僅有遺失人的搜尋可能無法找回物品,可能導致該物品被長期閑置,產生福利損失;二是遺失人可能預防不足,因為其預期到物品的所有權不會因為遺失而消失。拾得人規則的優勢和不足,則可以相反的推導出來。簡言之就是丟的東西會很快被撿到,但同時人人都在盯著你可能掉在地上的錢包,你要十分小心。

那麼,如何能夠既激勵搜尋又使遺失預防投入不過多呢?引入一個中間規則,即在遺失人規則基礎上給予拾得人以一定的激勵,有助於實現上述目標。這樣在保證對有搜尋優勢的拾得人進行激勵的同時,消除了產生過度搜尋的可能。同時遺失人規則的保留消除了過度遺失預防的可能,要求遺失人付出獎勵也促使其進行預防,而不是預防不足。因此,遺失物產權歸遺失人所有,但要遺失人給拾得人以一定水平的獎勵是一個相對更優的中間規則。[詳細]

報酬請求權讓遺失物制度的市場化運行常規化,讓理性拾得人自覺守法作為一個理性人來說,肯定會選擇對其有利的一種方式,在沒有任何實體權利的情況下,肯定會自行佔有遺失物,在成本與收益的博弈過程中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即不予歸還。若是增設了實體權利,給予拾得人一定的激勵使其主動歸還遺失物,也大大降低了遺失物制度運行的交易成本,讓物儘快回復到重新利用的狀態。從經濟學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只有增設實體權利,才能讓遺失物制度的市場化運行常規化,進入一種良吐循環,讓理性拾得人自覺守法,也讓制度的社會積極效用達到最大化。

當遺失物被拾得人歸還給遺失人時應當賦予拾得人以一定的報酬請求權,這有助於給予拾得人以一定激勵,提高社會整體的遺失物歸還水平。同時,在報酬請求權支持下,還有助於發展出專業遺失物搜尋組織,提高遺失物的搜尋和歸還效率。儘管報酬給付從表面來看只是財富由遺失人向拾得人的轉移,好像沒有增加社會新財富,但是這個安排給予拾得人以激勵向遺失人主動傳遞遺失物信息,有助於克服信息不對稱難題,降低了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的交易成本。這與懸賞廣告下的賞金給付具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 [詳細] 媒體報道2009年郭師傅向失主索酬未果反被民警教育感到委屈,如果「拾金求報」的方式被認可,則能改變拾得者「吃力不討好」的窘境。 表面上光鮮亮麗的拾金不昧,要真正做到其實非常難,不承認人性的利己與自私,再完美的法律條文也只會是紙上談兵。試圖把社會建成天堂,反而很有可能把人們帶入地獄。**************************************************************************************************************************************************************


推薦閱讀:

失主妻子投訴拾金不昧者收報酬惹爭議

TAG:台灣 | 支付 | 支持 | 報酬 | 遺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