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內分泌協會臨床實踐指南之一——甲狀腺功能減退與妊娠
06-10
1.無論母親或胎兒的甲狀腺功能減退都會對胎兒產生嚴重的不良後果,因此必須避免發生母親的甲狀腺功能減退。建議在第一次產前隨訪或確診懷孕時進行目標患者群的篩查。
2.如果懷孕前已確診甲減,則需在懷孕前調整左旋甲狀腺素(L-T4)的劑量至TSH不高於2.5mU/L。
3.在妊娠4-6周時,左旋甲狀腺素(L-T4)的劑量通常需要增加30-50%。
4.如果在妊娠過程中出現明顯的甲減,必須立即測定甲狀腺功能,左旋甲狀腺素(L-T4)的劑量取決於迅速達到或維持血清TSH濃度在妊娠早期(前三個月)低於2.5mU/L,在四至六月、七至九月中低於3.0mU/L。甲狀腺功能必須每30-40天測定一次。
5.妊娠早期甲功正常的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炎(橋本氏甲狀腺炎)的婦女發生甲減的風險較高,需要監測其TSH值。
6.亞臨床甲減(血清TSH濃度高於正常上限,而遊離甲狀腺素正常)對母體和胎兒有不良影響,左旋甲狀腺素(L-T4)治療能改善母親分娩時的可能不良後果,但對於胎兒長期的神經發育的作用尚不明確。但是由於潛在的利益超過風險,仍然推薦在亞臨床甲減的妊娠期婦女中採用左旋甲狀腺素(L-T4)替代治療。
7.產後,大多數的甲減患者的左旋甲狀腺素(L-T4)的劑量與妊娠期相比需要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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