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不是「官」
【光明說法】
「法官」一詞,已經表明法官是「官」,再問法官是不是「官」,豈非多此一問?
的確,「法官」已經表明這種司法角色是官。不過,「法官」稱謂,先秦已有之,後來的司法裁判者並不專稱「法官」。將裁判者專稱為「法官」,歷史並不悠長。「法官」「律師」一詞,長期在佛教道教中使用。我國晚清乃至民國,構建現代司法制度,將法官正式稱為「推事」,推就是推斷的意思,事的意思是職能承擔。顯然,這個名詞「官意」闌珊。如日本之法官,至今稱為「判事」,判也是判斷之意。再看英語中的法官,稱為judge,意思相同,亦是判斷之意。這種稱謂,直接揭示了法官職業以判斷為事功,善判斷者任之。
我國當下法官稱謂,改革開放之後才流行起來。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祛除「官意識」,軍官改稱「指戰員」,檢察官改稱「檢察員」,法官也改稱「審判員」。法官稱謂恢復後,近年來實行員額制改革,實行法官制和法官助理制,與舊法中「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存在衝突,故「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已無存在必要,此次法官法修法擬予以刪除。
名稱上稱為「官」,有時又不稱為「官」,到底啟人疑竇:法官到底是不是「官」呢?若從「民」的對稱概念來理解,凡居於國家權力體系之內,掌握並行使國家權力者,為官。以此觀之,法官行使國家司法權,處於國家權力體制之內,其行使權力受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法官之稱謂名副其實。
不過,當人們問起法官到底是不是「官」的時候,那「官」的意思當然別有含義。這裡的「官」指的是行政官,甚至是離普通人有些距離的「官僚」。以此種標準來衡量,人們希望法官最好不是「官」。
法官的職業具有特殊性,不同於一般的行政官員。行政官員處於科層制之中,這種體製表現為上命下從的金字塔形結構,上級官吏對下級官吏具有發布指示、命令的權力,下級官吏對上級官吏有著服從的義務。這種相對集權的體制有利於行政決定、命令的快速施行,提高行政效率。與此不同,司法體制實行的是分權體制,司法官群體的自我塑造,也應當凸顯司法官屬性,祛除行政官色彩。而司法體制的過度行政化,導致每個司法官都向行政官那樣在科層制下一步步提升,上級很容易進行權力干預,這樣就會為司法不公埋下伏筆。法官要祛除「官意識」,就應當改革上命下從的高度行政化體制,賦予每個法官獨立處理自己承審的案件的權力。對法官的約束,主要通過司法程序設置、訴訟結構中的制約機制和審級制度來實現,而不應通過上級官吏對下級官吏的指令來實現。
法官不是一般的「官」,後者推行政令,積極作為,法官的角色特徵卻是消極、中立、剋制,奉行不告不理原則,其專業化要求相對高於其他領域的一般官員。良好的判斷力、獨立公正的司法品格,對於一個法官來說尤為重要。而為達成良好的判斷力,需要達到專業主義的要求。把法官看作與其他官員一樣,管理體制、任用資格、職業保障、福利待遇乃至指令差遣,都與一般的「官」無差別,是對司法規律的漠視。
在我國當前的司法改革中,推動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就是為了突出法官的司法屬性,淡化行政色彩。如此次法官法修改擬對法院院長任職資格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和副庭長應當從法官中產生。」這還體現在這次法官法修改擬進一步提高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和法律工作年限——需要滿5年。在法官專業化改革中,作為各院「首席法官」的院長再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或者法律職業經歷,顯然說不過去。
法官不同於「官」,也不像「官」,最重要的,還在於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官威」已經沒落,一般國家官員往往不像「官」,官員並沒有可怕的威嚴——他們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必須對人民負責。一般官員尚且如此,何況作為公正裁判者的法官?法官是官也不是「官」,真正的含義便在於此。
(作者:張建偉,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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