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問題歸環保部門管(7大類),哪些歸其他各部門管(11大類)?


河南省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第一部分環保業務類

群眾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污染環境或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舉報中介機構工作不規範、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申請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等,環保部門應當依照環境保護、信息公開等法律法規處理。

一、舉報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污染環境

1.舉報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

2.舉報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3.舉報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4.舉報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5.舉報不如實申報排污數據。

6.舉報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7.舉報其他造成大氣、水、土壤、聲環境污染以及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行為。

以上事項,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後,涉嫌環境違法的,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

二、舉報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

1.舉報未取得項目環評審批擅自建設,或未經同意擅自(試)生產。

2.舉報未取得許可,或者違反許可內容從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活動。

3.舉報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4.舉報其他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

以上事項,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後,涉嫌環境違法的,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制止違法行為。對其中屬於上級環保部門許可權的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逐級報告至有許可權的環保部門,並監督企業落實上級環保部門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

三、舉報中介機構工作不規範

1.舉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2.舉報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3.舉報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4.舉報其他環境治理服務機構在運營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以上事項,由負責所涉項目行政許可、所涉案件調查處理,或者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環保部門調查處理。其中,舉報取得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建議舉報人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

四、舉報非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干擾環境執法

1.舉報基層政府決策與環保法律法規相抵觸。

2.舉報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干預環境執法。

以上事項,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轉行政監察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

五、申請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

反映企業污染環境對自己造成損失,當事人或其委託人主張賠(補)償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環保部門,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辦理。其中,各方對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引導當事人先委託技術鑒定,再進入調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主持調解的機構引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其他行政部門、人民調解機構已經受理調解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訴訟案件的,環保部門不再受理。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受污染損害發生的糾紛,環保部門無權受理。

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

六、申請公開環保部門政府信息

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2.行政許可政府信息。

3.行政處罰政府信息。

4.環境污染投訴舉報信息。

要求了解政府信息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引導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信息公開目錄(第一批)》等。

七、應環保部門邀請提出意見建議

1.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驗收、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資質審批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請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主張權利。

2.在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行政表彰、優秀人才評定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邀請公眾提供線索、提出意見建議。

3.在制(修)訂環境保護規章、標準、規劃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4.在環境治理項目評定、環境防治治理資金使用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邀請公眾提供線索、提出意見建議。

5.在其他臨時專項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

對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由公示機構導入行政許可、資質管理、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規章制訂、標準制訂程序辦理,或者按公示約定的方式辦理。對主張權利且不服公示機構處理意見的,由公示機構引導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非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作為建議轉負責該項工作的機構參考。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國家生態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環境保護法規制訂程序辦法》等。

第二部分複議訴訟類

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行政複議途徑處理的,引導當事人就引發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就引發爭議的民事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一、不服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1.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過程中已書面告知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環保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在媒體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環保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向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機關反映問題後,對其處理意見不滿意,堅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環保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處理意見

1.對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違法行為的事項,環保部門經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告知)舉報人後,舉報人仍然認為環保部門未依法履職。

2.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經當地基層政府、人民調解機構、環保或其他行政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要求重新調解。

以上事項,由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信訪事項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引導其提起民事訴訟。

三、其他

1.已進入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途徑處理。

以上事項,引導信訪人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途徑提出請求或者申訴。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侵權責任法》《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三部分 信訪類

對環保部門(含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一、反映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1.反映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

2.反映環保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屬於本部門職責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

3.反映環保部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申請調解,未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

4.反映環保部門未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職責。

5.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透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

6.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7.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其中,反映工作人員違紀線索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轉行政監察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監察法》。

二、對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1.對環保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對環保部門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三、諮詢

1.諮詢環保部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或者行政許可條件、辦事程序的,導入業務工作或信息公開途徑辦理。

2.諮詢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呈請有權部門進行解釋或者由申請人向有權解釋部門申請作出解釋。但此類諮詢意見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解釋的效力。

3.認為當地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理解有誤,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主張權利。

4.認為當地複議機關、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理解有誤,在履職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行政複議決定、司法判決(裁定)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訴訟、上訴等途徑申訴。

法律依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四部分非環保部門職能類

前述三部分以外,與保護環境有關,但不屬於環保部門職能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群眾應當向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反映。市、縣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引導群眾向當地有管轄權的部門反映,或按本級政府規定程序轉送同級主管部門。省級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轉送當地政府信訪機構,或作為建議、信息參考。下面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門的事項。

一、市容環境

1.反映市容「髒亂差」。如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糞便、建築垃圾等。

2.反映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以及其他特殊飼養。

反映生活污水輸送溝渠或者兼有收集輸送生活污水功能的河道有異味、漂浮物,建議截污、清淤、清漂等。

對生活垃圾(糞便)分類收集、處理、利用,對生活污水處理、回用,對城市綠化工作提出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市政(市容環衛、排水)、水利(務)、城管、園林綠化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

二、城鄉規劃

1.反映生活垃圾、糞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轉、處理設施,火車站、機場、輕軌、地鐵、鐵路、公路,輸電線路及變電站,醫療機構、火葬場、公墓等公共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規劃不合理。

2.反映規劃功能衝突的。如在居住區、重要文物保護設施、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域鄰近,批准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選址,或者在已批准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鄰近,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區、學校的選址等。

3.反映違法征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城鄉規劃、國土、市政(市容環衛、排水)、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電力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關於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等。

三、城市綜合管理

1.反映社會生活、交通、航空、臨時建築施工(除特殊工藝階段)、市政施工雜訊。如廣場舞音樂(鑼鼓聲)、夜市、渣土挖運、建築拆遷、家庭裝修、民用空調、燃放煙花爆竹等雜訊。

2.反映道路、建築工地、渣土堆揚塵。如道路揚塵、無主渣土堆等揚塵。

3.反映移動污染源煙塵。如運輸車輛未苫蓋,機動車、船舶冒黑煙等。

4.反映露天燒烤食品煙塵、氣味。

5.對煙花爆竹限產、限放,對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提出建議。

6.城市美化、亮化、工地探照、交通探頭等光污染。

7.反映市政管網損壞或淤堵污水倒灌造成的污染及城市地下管網產生的異味。

8.反映公共事業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如學校、醫院等裝修異味。

9.反映低於豁免水平的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公安、城管、交通運輸、衛生防疫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四、農產品安全

舉報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污染、高殘留農藥、獸葯,建議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獸葯、飼料、水產餌料,建議發展綠色農業。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農業(漁業、畜牧)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農藥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

舉報亂砍濫伐、捕殺野生動物、破壞森林、草原、海洋等行為。提出保護野生動植物、草原、濕地、海洋等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林業、農業(漁業、草原)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草原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六、海洋、河道湖庫管理

1.舉報海洋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造成的污染事故。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圍海建地項目審批。海洋工程建設爆破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海上焚燒廢棄物、處置放射性廢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質、轉移危險固體廢棄物。

2.舉報在海洋、河道湖庫取水、采砂、採石、洗沙、選鐵、種植,向海域、河道湖庫傾倒土石方及垃圾。

3.舉報未取得養殖證,在海洋、水庫、湖泊、河道內非法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海洋、水利(水務)、農業(漁業)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水法》《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漁業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七、礦山秩序

1.反映無證採礦或者無證開山採石,或者在採礦、採石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爆破作業影響周邊居民生產生活,要求取締無證採礦行為、規範採礦秩序。

2.反映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物壓占土地。

3.反映尾礦庫超期、超容量服役。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國土資源、安全生產、林業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森林法》。

八、健康損害、財產損失鑒定

1.患病或當地某病種高發,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導致,要求賠償或補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醫療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為後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

2.農作物、林木(果樹、花卉、藥材)、養殖物(含水產品)出現減產、死亡,種植(養殖)戶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賠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農林牧漁部門反映,申請鑒定評估損失種類、數額、原因,為後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

3.反映個人擅自使用污水灌溉造成損失。

4.反映飲用水水質異常的。

在當事人取得書面鑒定評估結論,並經排查確定致害範圍後,由當地環保或其他部門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處理。

法律依據:《農業法》《森林法》《植物檢疫條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漁業法》《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侵權責任法》等。

九、產業政策

1.淘汰落後、過剩產能,對淘汰落後、過剩產能者給予補償。

2.未按要求時限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仍擅自使用或運行的。

3.發展節水節能節材技術設備,取締粘土磚,發展新能源。

4.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對包裝容器生產、銷售單位徵收後期處理費、建立押金制度,對一次性製品徵稅等。

5.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經濟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此類問題,建議群眾向發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國土、商務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水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的批複》。

十、技術發明及公益性倡議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藝,撰寫環境保護方面的論文、書籍,發明治理污染的技術或設備專利。

2.提出保護環境倡議。如少開車、不用一次性製品、收集廢舊電池、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等。

此類問題,提出者可自行在媒體上發表、討論、發布廣告,專利權人可通過技術交易市場等商業渠道,與需求方平等自願開展合作,通過投標參與公共環境治理工程。環保部門不干預排污單位自主選擇治理污染的技術和設備,不干預公共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干預企業或個人開展污染治理技術設備開發、工程試驗、市場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專利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

十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問題

1.農村垃圾隨意傾倒。

2.自然坑水質惡化等。

3.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畜禽放養污染。

4.農業經營主體露天焚燒秸稈及樹葉、荒草等情節嚴重的。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農牧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等反映。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註:1.本清單僅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的信訪問題。

2.本清單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我省地方法規、規章和我省部分地市「三定方案」職能劃分梳理而成。在基層,某些信訪問題的主管部門可能與本清單不一致。也可能出現同一類信訪問題在不同市(縣),由不同部門主管的情況。

3.隨著法律法規制(修)訂、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職能歸屬等可能發生變。

來源:河南信訪局,環保人(eppeople)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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