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撿千元手機索八百酬金:都知道裡面信息重要

女子撿千元手機索八百酬金:都知道裡面信息重要

2016年05月15日 00:24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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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撿到一部千元手機 歸還索要八百酬金

市民熊先生遺失一部手機後,聯繫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諾給對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謝,雙方便約好時間地點歸還手機。這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不料雙方卻因酬金的數額引發糾紛,直至熊先生報警求助。

都說拾金不昧是美德,我們在撿到並歸還別人的失物時,到底有沒有權利索要報酬?報酬有沒有限額?重慶晚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重慶晚報記者 朱雋 見習記者 余珂靜 實習生 羅心妤

前天下午,沙坪壩區漢渝路公交站,一男一女在站台旁爭吵得厲害,引來大量市民圍觀。

原來,熊先生的三星手機當天在九龍坡區楊家坪動物園附近丟失了,回家後才發現。抱著試一試的心態,熊先生撥打了自己的手機,一位姓蔡的女士接聽了電話,稱自己撿到了熊先生的手機。兩人說了幾句話後,熊先生同意了蔡女士提出的給一些酬勞就歸還手機的要求。隨後,兩人約定在沙坪壩區漢渝路公交站見面。

誰知兩人一見面,蔡女士就要求熊先生給800元酬勞,遭到熊先生嚴詞拒絕。

熊先生表示,不是自己不願給,而是認為這部已使用多年的三星手機價值不過千元,蔡女士索要酬金800元太高了。蔡女士則認為,自己從九龍坡區楊家坪趕到沙坪壩區漢渝路,不僅浪費了自己的時間,車馬費也應算在酬金里。

爭吵中蔡女士明確表示,如果不給800元,自己不會把手機還給熊先生。「手機本身雖然不值錢,但都知道裡面存的電話等信息丟失了很麻煩。」蔡女士的意思再明白不過了——這部手機的無形價值遠高於手機本身。

眼看要不回自己的手機,熊先生無奈之下只得選擇報警。沙坪壩區110民警迅速趕到現場。

由於熊先生和蔡女士各持己見,爭辯激烈,導致現場大量市民圍觀,民警見狀立即帶領雙方到警車內繼續協商。「你撿到手機歸還並索要一定酬勞是合情合理的。」民警告訴蔡女士,「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拾得人有將拾得物返還權利人的義務。拾得遺失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熊先生告訴民警,自己願意給蔡女士酬勞,但800元實在太高了。經民警協調,雙方最終將酬金定為500元,熊先生在民警的見證下交付酬金後拿回了遺失的手機。

當事民警昨日接受重慶晚報記者採訪時稱,隨著社會快速發展,人口流動日益頻繁,人們丟失物品的幾率大為增加,遺失物品拾得者為保管或歸還失物會產生各種費用。我國《物權法》規定,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不過,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我們首先要提倡撿到失物交給民警或交到派出所。」

律師說法

拾金不昧可索酬勞 拾金而昧要受處罰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律師曾傑昨日接受重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撿到東西歸還時應該索要多少酬勞,但應發揚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撿到東西的人,可以索要一定的交通費用或誤工費。在法律上,不管對方給不給酬勞,拾得者都要返還失物,否則就觸犯了刑法。

《物權法》第112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第2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失主在懸賞的情況下,必須按照承諾付給拾得人酬金。在未懸賞的情況下,拾得人也可以向失主索要金錢,但這裡的金錢不是酬金,而是拾得人在保管遺失物時所支出的費用,比如誤工費、車馬費等。如果拾得人因失主不給保管費用而告到法庭,拾得人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所要求的費用是因保管遺失物而必須產生的。

曾傑說,需要提醒的是,撿到東西必須歸還。如果撿到東西不上交、不歸還,將會受到處罰。《物權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就是說,拾得人企圖把遺失物佔為己有,一經發現,失主便不用履行自己懸賞的承諾。此外,《物權法》還規定,撿到東西必須還,而且要保管好,如果金額大拒不退還的,涉嫌侵占罪。

總的來說,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失主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懸賞的報酬。未懸賞的,失主沒有法定義務支付報酬,但應支付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而支出的費用。

多知道點

歸還遺失之物 外國這樣酬謝

德國

《德國民法典》第971條規定:

(一)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領權利人支付拾得人報酬。拾得物的價值在1000德國馬克(使用歐元前的德國貨幣——編者注)以下的,其報酬為該價值5%;超過此數的,超過部分按3%計算;動物為價值的3%。

(二)拾得人違反報告義務或在詢問時隱瞞拾得物的,上述請求權即告消滅。

日本

《遺失物法》第4條:

受物件返還者,應將不少於物件價格5%、不多於物件價格20%的酬勞金給付於拾得人。但是,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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