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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教程(第五章第二節)

第二節 人權的類型與《人權法案》

公民的人身權利與自由是作為公民的個人所享有的自由權、平等權和選擇權。公民權利通常包括:自由權、平等權、宗教信仰權、人身安全受到保障和免於虐待與迫害的權利、未經公平的審判不得被監禁和判刑的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構成了公民的自治領域而不受政府干預。這些權利和自由意味著公民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如建立家庭、結成友誼、信奉宗教、組成社團、成立公司等。

公民通過行使這些權利實現了自己對自己的主宰(自治)、自立和自由選擇。這些權利決定了是公民個人而不是政府才

是個人命運的主宰。

政治權利是值公民組織和參與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的權利,包括: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言論與思想自由,知情權,集會與結社的權利,組建、參加和退出政治團體和其他社團的權利。公民通過行使政治權利來顯示其對政府的主權。公民通過行使政治權利來決定由誰管理國家。

公民的經濟權利與自由是公民組織與參與經濟事務和商業活動的權利與自由。如組建企業、招聘員工、進行貿易。這些權利與自由涉及到財產的獲得、使用、增值、轉讓和處置。政府無許可權制或者直接干預公民的這些活動。經濟權利與自由關係到公民的民生大事,是公民履行對自身生存責任的根本手段,因此政府無權插手。公民的經濟權利與自由的擴大也縮小政府權利的活動範圍,從而使政府的權利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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