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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從英、美、德法官看「負重」的中國員額法官……

作者:飲冰人,首發「法律人那些事」

一、英國

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組2002年編寫的《美英德法四國司法制度概況》介紹,英國所有全職法官總數只有1200名。然而,英格蘭和威爾士有近30000名非職業治安法官。每年由治安法院處理的刑事案件約佔英國全部刑事案件的97%。英國大約95%的案件被治安法官化解。

英國目前的人口約6000萬人,卻有31000多名法官,英國平均1900人就有1名法官。

治安法院一般均設有四種法庭:成人法庭、少年法庭、家庭法庭和許可證法庭。治安法院的法官分為兩類:非職業治安法官和地區法官。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工作的非職業治安法官約為3萬名,他們通常在治安法院服務10年至20年。在英國,只有被告才有權提出上訴,檢察官無權對無罪判決提出上訴。英國大量依靠30000名非職業治安法官的服務,他們是普通公民,沒有法律資格,工作沒有報酬,但可以申請履行補貼、生活費用及收入損失;他們在經過培訓後放棄業餘時間,在治安法院工作。

二、美國

據學者統計,截至2004年,全美法官共有26577名,截至2010年是28906人。美國現在的人口是3.26億。美國平均1.1萬人口擁有一個法官。但是,美國平均每個法官擁有3到5名法官助理,法院還僱用律師為其工作。每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均設有公務律師辦公室,僱用與上訴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相等的律師。

美國的上訴審是書面審理,完全基於初審法院的審判記錄。上訴過程中不得傳任何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出任何新的證據;通常也不能提出任何未曾提出過的問題。另外,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還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受到生命或身體上的危險(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檢察官不得就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也不得就導致無罪判決的法官裁定提起上訴。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法院案件數量的日益增長。有些初審法院每年收審的案件數量在過去30年中增長了三倍。在上訴法院,上訴案件數量空前的增長帶來了兩個新的做法。一個是法院僱用公務律師。他們負責初步審查上訴案件,準備案件備忘錄,以及在少數情況下起草法庭意見書。另一是引入簡略程序。對於簡單的上訴案件,簡略程序可以不包括口頭辯論或正式的法官案件評議,法官主要依靠訴訟各方律師呈遞的書面材料(即法律論證書和法院公務律師起草的備忘錄)進行判決。當今美國的許多上訴法院中,半數以上案件的裁決未經口頭論證,還有大量案件以簡短的法庭意見書結案,對判決給予很少解釋或不做任何解釋。

為提高辦案效率的,減少法官必須閱讀的上訴材料和縮短在法庭所花的時間,美國法院採取了三種措施:限制法律論證書的頁數,進一步縮短口頭論證的時間,以及在許多案件中取消口頭論證。法律論證書不超過50頁,上訴後每一訴訟方進行口頭論證的時間限制在15-30分鐘內。這避免了律師在法庭上滔滔不絕、反覆啰嗦,浪費法官時間。

在美國,約有95%的刑事案件是通過辯訴交易解決。辯訴交易一詞描述的是檢察官與刑事被告人協商以獲得有罪答辯的程序。被告人同意放棄獲得審判的憲法權利,對一個或數個指控作出有罪答辯,以換取檢察官的一個或數個承諾,通常是放棄其他指控和(或)提出優惠的量刑主張。很多人相信,如果廢除辯訴交易,美國的整個刑事司法制度都會崩潰。在1970年時,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伯格稱,如果有罪答辯的數量降低10%,法院需要增加兩倍的人力和設備才能應付。

根據張千帆教授統計的美國聯邦法官辦理案件的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5年6月30日之間,聯邦地區法院總共收到37.5萬起訴訟,平均攤到每一位法官頭上是554起新的訴訟,但是在此期間有546起訴訟因為調解、辯訴交易等原因而終結,真正走完初審並作出判決的平均每位法官只有17起。2010年以來,美國聯邦法院每年接收大約40萬起訴訟,平均每位法官完成初審並作出判決的有20起左右。」張千帆教授進一步指出,「和處理一審案件的地區法院相比,聯邦上訴法院接收的上訴或原審案件就更少了。2013財政年度,上訴法院僅收到1259起案件,平均每一位上訴法官才被攤到7個案件。」由於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辦理的案件實在太少了,所以張千帆教授感慨道:「難怪波斯納法官一邊做著第九巡迴區的法官,一邊還能一本接一本地出專著。」張千帆教授指出,「對於美國法院而言,幸運的是,絕大多數訴訟都在審前得到解決,以至沒有對法院構成不可承受之重。這些協調解決的案件往往有律師參與,是律師在幫助法官分憂解難。」由此可見,美國聯邦法官平均辦理的是554起案件,但是通過調解、辯訴交易結案的達到了546件,真正一審案件法院審結的平均每位法官不到20件。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介紹,美國最高法院每年僅審理80起案件,平均每位法官辦理的案件不到10件,而每位大法官配備的法官助理卻是5名。

截至2017年1月1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年薪21.7萬美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2017年的年薪是26.33萬美元,其餘8個大法官的年薪是25.18萬美元。

三、德國

德國共有約20000名職業法官,德國現有人口8000萬,平均每4000人口就有1名法官。20世紀80年代德國非職業法官人數共82000名。非職業法官任期固定,每年通常被分配開庭12次。

在2012年,德國有52%的輕微罪刑事案件是通過處刑令程序處理的。適用處刑令程序,法官不需要開庭,也不需要訊問被告人。檢察官向法官提出書面的處刑令申請,寫明具體的處罰措施。法官如果對發布處刑令沒有疑問,就根據檢察官的書面申請,直接發布處刑令,並書面通知被起訴人。

四、中國

中國原有21萬法官,實行員額制改革後,法官減少了9萬,現有員額法官12萬人。中國目前的人口是13.8億,平均11500人口才擁有1個法官。與英國平均1900人口擁有1名法官,德國平均4000人口擁有1名法官相比,中國法官是太少了些。中國目前的平均法官人數雖然與美國11000人口擁有1個法官相近,但是,美國平均1個法官配有3-5名法官助理,美國的上訴法院還僱用有與法官人數相同的公務律師為法官服務。即使排除加在中國法官身上的扶貧、信訪、會議、材料、辦案請示等工作不考慮,中國法官的工作負擔也是遠遠高於美國法官的。

更不必說,在2015年實行立案登記制後,中國法院案件數量在原來每年1500萬件的基礎上,2015年增長400萬,2016年增長300萬,2017年增長300萬,三年時間,中國法院受案數量增長了1000萬件,而中國法官卻從原來的21萬人減少到12萬人。中國法官目前的辦案負擔之重,可想而知。

由於法官人數的急劇減少以及案件數量的不斷飆升,不斷有法院發表倡議書,估計當事人調解結案。2018年1月31日,中國廣西南寧市一個法院不得已向各位當事人發表了倡議書稱:2017該院人均收案607.93件,法官人均結案396.50件。為儘快結案,全體幹警每天加班加點,疲憊不堪,多人積勞成疾。因工作壓力太大,2017年已有15%的法官辭職、調離和提前退休。由於案件實在太多,即便加班加點,平均每個法官手中仍有211.43件案件無法審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兩院的工作報告中寫道:「去年以來(2016年),周衛東、侯鐵男等36名法官積勞成疾、英年早逝。」2017,有人統計去世的法官人數有40多名。2018年春節前後,又有兩名法官因腦溢血和心肌梗塞去世。其中一名法官年僅33歲,另一名法官是年僅49歲的刑庭庭長。

2017年人民日報、新華社、中青報發文痛批「冷血幹部」,不向任何猝死的人學習!然而,面對巨大的辦案壓力和考核催逼,許多法官卻不得不飽含淚水、殫精竭慮、鞠躬盡瘁地加班結案,即使他們不斷聽見、看見有同仁因腦溢血、心肌梗塞而猝死,即使他們也同樣面臨著猝死的危險!

「冷血幹部」之所以冷血,是因為他們未曾親身體會過一線員工的辛勞與痛楚。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對人性的這一面進行了深刻的揭露:

「讓我們假設,一場突然的地震吞沒了中國這個偉大的國家連同她的全部億萬居民,那麼讓我們設想一下,一個同中國沒有任何關係的富有人性的歐洲人在得知這個發生在中國的可怕的災難時會受到什麼觸動。我想,他首先會對這些不幸遇難的人表示深切的悲傷惋惜,他會因想到人類如此脆弱不安定的生活以及地震中頃刻之間化為烏有的勞動文明成果而湧起深沉的憂傷。或許假如他是一個投機商人的話,他還會進一步想到這種災禍可能會對歐洲的商業和全世界正常的貿易往來產生的影響。而一旦做完所有這些精細的設想,一旦充分表達完所有這些慈悲的感想,他就會一如既往地悠閑平靜地繼續從事他的生意,追求他的享受,尋求休息和消遣娛樂,好像不曾有這種不幸的事件發生。那種可能降臨到他頭上的哪怕是微小的災難也會給他帶來某種更為現實的不安。假如他知道自己明天要失去一個小指,他今晚肯定就會寢食難安。不過,假若他從來沒有見到過中國的億萬生靈,他在知道了他們毀滅的消息後依然會懷著絕對的安全感酣然入睡。同他自己微不足道的不幸相比,億萬人的毀滅對他來說顯然是更加無足輕重的事情。」

願領導幹部能夠以仁者的絜矩之道來克服人性的冷漠自私,體恤法官,敬事愛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不能勿苛於人」,「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惡於左,毋以交於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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