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淺談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
http://www.ybsf.gov.cn 發布時間:2012-5-14 9:43:38 |
江安縣司法局 王正權 法律援助是一項保障貧、弱、殘者平等地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不可缺少的主力軍。當前正值經濟加快發展時期,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各種社會矛盾比較突出,中央提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貫徹落實 「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決策部署,對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認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工作體系 (一)建立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網路。 一是加強法律援助中心建設。經費、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是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基本的保證,規範化的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充足的經費保障、獨立的辦公用房、完備的辦公設施,不少於3-5人的工作人員、規範的規章制度及工作台帳等,這些都需要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建立規範完善的法律援助中心。二是加強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建立規範化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應有獨立的辦公室,至少有一名專職工作人員,有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值班接待,做到「援助標識統一,服務證件統一,規章制度統一,程序標準統一」。三是建立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站或聯繫點。有困難找社區已成了大部分人的共識,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站點可以依託人民調解室建立,人員由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也可以由法律援助志願者擔任,主要職能是掌握法律援助條件和範圍、宣傳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群眾對法律援助的諮詢、對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初審、對參與初審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跟蹤回訪等,有能力的專職調解員和法律援助志願者可以辦理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四是在各類群團組織建立法律法律援助工作站。為經濟困難的職工、農民工、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眾提供方便的法律援助。 (二)建立高效的法律援助隊伍。 法律援助隊伍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人員和承擔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和起補充作用的法律援助志願者。一是要適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根據司法部的測算,一個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要有效地完成日常諮詢接待及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業務指導、與管理、統計及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至少需要5名工作人員。二是建立一支精幹的法律援助律師、法律工作者隊伍。隨著法律援助案件的多樣化、複雜化,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涉及面越來越廣、專業性越來越強,建立一支相對穩定和專業的法律援助骨幹律師隊伍,有利於更好地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專業服務,加強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管理。三是建立一支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整合區域的法律資源,作為法律援助隊伍的補充,緩解法律援助需求與法律援助力量的矛盾,組織他們深入基層、深入社區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法制講座、法律諮詢等活動,幫助街道、社區依法開展工作。 (三)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 一要分工明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承擔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審查、指派、監督等職能工作,法律援助骨幹律師、法律工作者由縣中心統一安排,主要承擔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法律援助窗口的法律諮詢接待和區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社區行等活動;法律援助志願者中的律師、法律工作者主要承擔各社區法律顧問、非訴訟法律援助事務、專題法制講座等。二要建立規範化的工作程序。完善諮詢、受理申請、審查指派、代理辯護、管理監督等環節的規章制度,制定每道程序的服務標準,如諮詢接待標準:接待人員掛牌上崗、接待律師公示銘牌、使用文明規範的接待、諮詢用語、指導、幫助當事人填寫申請表、接待律師不得在接待窗口接受有償案件、對疑難複雜的諮詢實行預約服務、對群體糾紛及時疏導上報、接待場所環境整潔、秩序井然等;三要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管體系。專人負責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通過出庭旁聽、跟蹤辦案進程、回訪當事人、檢查案卷等對案件質量進行評估,確定質量等級,與辦案補貼掛鉤,同時形成規範的數據統計和信息反饋系統;強化全程監管工作,增強援助律師的工作責任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統一檔案管理標準,實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規範化、制度化。 二、應援盡援,應援優援,不斷提升受援群眾滿意度 (一)放寬標準,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 1.降低受援門檻。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還有大量的人群處於低保邊緣,他們除了基本生活開支外,很難有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因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要不斷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讓更多的困難群眾享受到政府的法律幫助,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2.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受案範圍較窄,對一些經濟困難的公民由於案由不屬於援助範圍而只能望洋興嘆。如:近年來老年人的房屋被侵佔的案件上升,關係到他們切身利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繼承權等都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應適應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將住房、醫療、就學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 3.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通過製作宣傳展板、印發宣傳資料、向特困家庭發放法律援助聯繫卡、舉辦大量的廣場諮詢活動等,開展法律援助社區行活動,同時藉助電視、電台、報紙等媒體宣傳典型案例、法律援助工作,營造全社會支持法律援助、法律服務人員積极參与法律援助、人民群眾了解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圍。 (二)便民利民,不斷提升法律援助質量。 1.拓寬法律援助受理渠道。實行鄉道、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接待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方式,當事人可就近到鄉道、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轄區任何一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然後由法律服務機構對基本符合援助條件的案件報送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核決定是否給與法律援助。 2.開展義務法律顧問活動。將法律援助骨幹律師、法律志願者隊伍整合起來,義務承擔社區、困難家庭的法律顧問,在社區內廣泛開展法律諮詢、講座等活動,協助配合司法所和社委會開展法制宣傳、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等工作,為社區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工作,為特困家庭提供義務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非訴訟調解、訴訟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 3.推行非訴訟法律援助。許多老百姓不願打官司,尤其是貧弱群眾,認為打官司耗時、耗力、耗錢,打不起,家庭糾紛打官司還容易傷親情,但是有了糾紛又希望解決,較好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非訴訟方式,把法律教給當事人,用情理和法理進行調解,這樣不僅能降低受援群眾的訴訟成本,節約法律資源,還能迅速便捷地解決群眾的矛盾糾紛,為更多的打不起官司、交不起訴訟費、鑒定費等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幫助,讓更多的人受惠。 4.推廣「點援制」。所謂「點援制」是指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法律援助志願律師、法律工作者名單中選擇承辦人,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該承辦人辦理案件的指派方式。點援制很好的改變了以往「攤派制」帶來的弊端,給受援人很大的選擇權利,挑選自己滿意的律師承辦案件,提升了受援群眾的滿意度。 5.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控制監督機制。首先案前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防止無價值的援助案件發生,這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第一關。在接受當事人申請時除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的類型作審查外,還需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具有初步的證據表明值得採取法律行動、是否不致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效益,最終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其次在辦案過程中跟蹤辦案進程,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和承辦人員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有計劃地隨機抽查部分案件參與旁聽審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組織資深律師和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對疑難複雜案件進行討論,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三是在案後通過檢查案卷,回訪當事人,走訪檢、法機關,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辦案質量;四是建立案件質量評估機制。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對承辦人員的辦案質量進行評估,確定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質量等級,與辦案補貼掛鉤。 三、維權維穩,參與政府信訪、調解工作 1.參與信訪接待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維權。「信訪不信法」是不少上訪群眾遇到矛盾和問題時的習慣性選擇。上訪的人群中絕大多數屬社會的弱勢群體,迫不得已走上上訪道路。有的上訪者只知道找政府而不習慣通過法定途徑解決問題;不少上訪者對法律本身不了解,不知道在受到傷害時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有的上訪者對相關法律程序不了解,對一些法院已經結案的案件,由於自身理解的錯誤,認為法院裁決不公;也有的把信訪機構當作一種維權的捷徑,甚至有的因為不懂法律,把自己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正當利益當成正當權益去捍衛,即使在法律程序上失敗了的訴求,也想要通過信訪等途徑去爭取。法律援助參與信訪接待,引導和幫助上訪群眾依法維權,對信訪進行有效分流,有助於緩解或化解信訪群眾的對立情緒,增進信訪群眾與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溝通,增強對司法的信心和尊重,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2.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人民調解是社會糾紛預防的第一道防線,在我國糾紛化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東方經驗」。 隨著社區建設的不斷推進,許多矛盾糾紛沉澱在社區,其中不乏有困難群體。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作為困難群眾的代理人參與到人民調解中,藉助專業知識,幫助困難群眾依法維權,對調解不成的,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代理當事人訴訟。如此整合了法律援助律師和調解員的功能,形成相互協調,優勢互補的格局,對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區和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參與大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大調解」機制是隨著尖銳複雜社會矛盾糾紛高發態勢的存在而建立的。它是人民調解的拓展和延伸,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它使民間調解、治安調解、信訪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有機結合,一方面能夠強化、整和各相關部門調解職能並優化社會調解資源,另一方面可以突顯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司法部門依法救濟的重要性。與法律援助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一樣,參與大調解,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滿足群眾要求,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不僅可以促進各自的工作,而且對矛盾的雙方來講,會得到最經濟、最實惠、最有效的化解矛盾的方法。目前,大部分地區開展的援調對接機制就是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調解工作中的作用,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與法律援助中心的相關工作有效銜接,達到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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