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條例的總則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本條例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含義、基本原則、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是一條例立法基本思想和總體思路的集中體現,其精神和要求貫穿在本條例具體法律制度中。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釋義】 本條是關於道路運輸條例立法宗旨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例確定的立法目的、宗旨主要有四個:一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二是,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三是,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是,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1、關於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打擊擾亂市場秩序和經營欺詐等違法行為,是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對道路運輸活動和運輸市場秩序的維護與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條例對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實行准入管理,設定了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行政許可制度,依據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精神,明確了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的許可條例。條例規定,申請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例:一是,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是,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於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要求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為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安全,草案對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規定也更嚴格的准入條件,要求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有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教學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條件。此外,由於國際道路運輸的特殊性,條例對申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經營的,增加規定了兩個條件:一是,申請主體應當是依照條件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二是,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除嚴反經營主體的「市場准入關」外,對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經營者經營行為也要進行必要的規範。為此,條例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高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等等。
2、關於保證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安全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也是條例要著力解決的問題。為此,條例針對道路運輸經營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從以下八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在道路運輸經營的准入條件中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條件,從源頭控制不合格的車輛和駕駛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二是,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邊疆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三是,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台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狀況,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四是,道路運輸車輛不得超載運輸旅客和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超過載運限額和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對於超載行為的處理,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處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採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五是,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六是,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懸掛危險貨物運輸標誌,託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貨物的有關情況;七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八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3、關於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權力的一個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最終目標。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只有切實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才能真正並且從根本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因此,條例在規定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的具體制度的同時,為了防止道路運輸經營中發生甩客、甩貨等侵害旅客、貨主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防止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損害運輸經營者、車主、培訓人員利益的行為,條例從以下七個方面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相關業務經營者的行為作了規範:一是,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二是,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三是,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四是,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五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合理安全客運班次,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六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並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七是,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確保培訓質量。另外,為了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利益,條例在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外,還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保證公正、高效地執法。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嚴格的監督制度和規範執法行為的要求:一是,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台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二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執法;三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違法行為舉報;四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五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不得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設卡,不得隨意攔車、不得使用暫扣車輛。
4、關於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與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相輔相承的。如果能做到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必將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道路運輸事業心的發展反過來又能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既是實現上述三個目的的結果,也是本條例所要達到的目的。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圍繞道路運輸活動中需要通過行政權力來規範和解決的問題合同法對如何規範、調整道路運輸活動中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做了專門規定,因此,條例作為一部規範道路運輸活動中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其立法目的應當圍繞著道路運輸活動中,需要通過行政權力來規範和解決的問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關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主要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精神,條例確定的立法宗旨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2、針對道路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和政府在道路運輸管理中的職責眾所周知,道路運輸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利益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道路運輸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截止2003年底,全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車輛約149.5萬輛,旅客周轉量7695.6億人公里;貨車510.8萬輛,貨物周轉量7099.5億噸公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1535.4萬人。在道路運輸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法規、規章制度不統一。各地制定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准入條件、管理制度不一致,致使客運、貨運跨行政區域運輸出丙為障礙,甚至個別地主形成了地方保護、地區封鎖,一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法經營,欺行霸市,壟斷客源、貨源,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二是,道路運輸經營者重經營、輕安全。個別經營者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尤其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三是,道路運輸市場經營秩序混亂,直接損害了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無照經營,隨意攬客、攬貨,甚至中途甩客、甩貨的現象比較嚴重。此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業務,即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駕駛員培訓,也存在著經營混亂、管理不規範的問題,成為影響道路運輸安全的重要因素,等等。因此,本條例主要是針對道路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和政府在道路運輸管理中的職責來確定立法宗旨的。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和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含義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包括兩款、兩層含義。第一款是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第二款是關於運輸經營活動含義的規定。
1、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使用了「的」字結構,包含兩層含義:
(1)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行為(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這是從本條例適用的行為範圍而言。只要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從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都應當適用本條例。
(2)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說是個人和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這是從本條例適用的主體範圍而言。只要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人或者是從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的人,都應當適用本條例。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例有關適用範圍的規定沒有採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表述方法,這並不影響本條例適用空間範圍的界定。本條例是國務院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其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規應當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這是不言而喻的。
2、關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含義的規定
本條第二款包括兩層含義:
(1)關於道路運輸經營含義的規定。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所謂道路運輸,是指在道路上通過交通運載工具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活動。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可以區分為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經營性道路運輸,也就是道路運輸經營,主要指為社會提供服務、發生費用結算或者獲取報酬的道路運輸。經營性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各種方式結算除運費單獨結算這種方式處,還包括運費、裝卸費與貨價並計,運費、裝卸費與工程造價並計,運費與勞務費、承包費並計等結算方式。
非經營性道路運輸,是指為本人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或者不收取報酬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根據運送對象的不同,可以區分為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所謂道路旅客運輸,是指以旅客為運送對象的道路運輸。道路客運,通常可以分為道路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四種類型。
所謂道路貨物運輸,是指以貨物為運送對象的道路運輸。道路貨運的經營業務通常可以分為普通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件貨物運輸、集裝箱運輸、冷藏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和搬家運輸7種類型。
(2)關於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含義的規定。
所謂「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是指與道路運輸密切聯繫的有關業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道路運輸輔助性服務,以及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業務。其中,道路運輸輔助性服務又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貨物倉儲、貨物裝卸、客貨運代理、運輸車輛租賃等。根據本條例第二款的規定,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所謂「站(場)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有償的站(場)服務的活動。道路運輸站(場),是指為車輛進出、停靠,旅客上下,貨物裝卸、儲存、保管等提供服務的設施和場所。道路運輸站(場)包括汽車客運站、汽車零擔貨運站、集裝箱公路中轉站。
所謂「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經營以維護和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和修理。所謂機動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同一用語含義相同,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維修分為機動車維護、機動車修理。機動車修理又分為機動車總成修理、機動車整體修理、機動車零部件修理。
所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為使機動車駕駛人員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所需要的有關知識和技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專門培訓。機動車駕駛培訓包括汽車、拖拉機以及其他機動車的駕駛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本條例中所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培訓不包括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客運經營和貨運經營,在整個道路運輸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開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道路運輸市場是一個封閉的市場,基本上是交通系統所屬運輸企業獨家經營,運輸能力發展比較緩慢,「乘車難」、「運貨難」的問題十分突出。隨著道路運輸業的不斷發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迫切需要對道路活動加以規範。另外,考慮到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也與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為了加強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2、本條例的適用範圍還包括與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除了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外,還包括其他業務,比如,貨物倉儲、貨物裝卸、客貨運代理、運輸車輛租賃等。考慮到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對保障道路運輸安全至關重要,因此條例專門對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經營活動作了規定。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釋義】本條是關於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循的基本要求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1、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要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
這裡所訴「法」,是指廣義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這裡所說的「依法經營」,包含兩層意思:
首先,要求經營者主體資格應當合法。由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直接關係旅客、貨主以及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只有符合國家規定安全條件的經營者才能資格開展經營活動。也就是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要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人員,要有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從事旅客班線經營的,還要有明確的線路和和站點方案。符合上述條件,經過有關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後,取得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從事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也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過審批,取得經營許可後,才能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
其次,是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取重量級營許可後,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條例規定的經營行為規範開展經營活動。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衛生的服務,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調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不得超載運輸。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合理安排客運班次,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要採取措施防止超過載運限額和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要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並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確保培訓質量,等等。
2、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誠實信用
所謂誠實信用,是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有關業務有經營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對待旅客、貨主應保持善意、誠實、恪守信用,反對任何欺詐行為。誠實信用是各國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原則,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強調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它的基本要求是當事人在訂立契約(合同),約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時,意思表示要真實,應當如實陳述情況,不能靠坑害對方使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履行合同時,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條件、地點、數量、質量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不能違約。如果因為特殊的情況不按時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當及時告知對方,並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可以說,在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活動中,任何企圖不通過自己的誠實勞動,而是採取不正當的手段獲得他人創造的有利條件,或者假冒他人服務標識,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等,以及對服務的質量等作虛假表示,使旅客、貨主產生混淆或誤解的行為,都是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的行為。
3、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主要是要求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之間應當依照同一規則行事,並通過提高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正當手段進行競爭,不得通過暴力或者其他強制手段限制其他經營者經營,不得壟斷客源、貨源,不得採取詆毀或者低價傾銷的方式進行競爭。特別是一些道路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同時兼營站(場)經營的,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排擠其他經營者,應當平等地為他們提供進站停車、發車的機會。條例為此也有針對性地規定:「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街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依法經營是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的基本義務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本條規定依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對於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推進道路運輸企業依法經營,依法處理經濟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這一規定也對道路運輸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性業務的經營者做到依法經營,首先必須建立和完善道路運輸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成為互相獨立、完全平等的市場主體,才能確保有完全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市場主體對自己的行為結果負責,才能做到保護合法、制裁違法、打擊犯罪。
2、誠實信用是維護旅客、貨主合法權益的基本保證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更是信用經濟。說它是信用經濟,就是要在人際交往乃至經濟活動中建立誠實守信、普遍公正的信用體系。道路運輸經營者與旅客、貨主之間,站(場)經營者與使用者之間,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車主之間,駕駛員培訓機構與學員之間的法律關係,也是一種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章專章規定了運輸合同法律關係。道路運輸條例作為調整道路運輸管理中產生的法律關係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強調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誠實信用的目的,除了強調合同法的要求外,主要是針對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中存在的欺詐旅客、貨主和消費者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經營行為,通過行政干預和行政處罰,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保護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比如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合作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這樣規定,也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信用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和失信懲戒制度的重要體現。
3、公平競爭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基本要求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樣具有兩重性。在競爭作用下,可以產生積極的企業行為和社會效果,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同時由於利益趨動的影響,同樣也可以產生消極的企業行為和社會效果,便利一些經營者企圖不通過自己的正當努力和商業活動來獲取市場中的競爭優勢。不正當競爭既具有民事侵權性質,又具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特徵。正是由於不正當競爭具有不同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質,才產生了通過專門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綜合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手段對其進行調整的需要。在我國道路運輸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但存在,而且有些地方已經發展得相當嚴重。這些行為限制道路運輸市場競爭,抑制道路運輸市場應有的活力,破壞道路運輸市場機制,甚至成為影響道路運輸安全的一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條例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公平競爭。國家保障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在道路運輸市場活動中進行公平競爭,鼓勵誠實的經營者通過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場優勢,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使道路運輸市場活動始終保持競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公平競爭始終成為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發展的動力,促進道路運輸業績健康發展。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釋義】本條是關於道路運輸管理中應當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1、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平正直、沒有偏私。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要求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在設定許政許可時,不能對個人和組織因為地位(規模)、經濟條件、來自地區不同而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不能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標準的個人和組織實行歧視待遇,尤其是根據招標投標、拍賣或者統一教育決定行政許可,更是如此。比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對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貨運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只要符合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分別規定的條件,就應當給予經營許可。在實施監督檢查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在實施處罰時,要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給予適當的處罰,不得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當然,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不能狹隘地理解公平、公正的原則。公平、公正主要是強調同等條件下的公平。對於一些資源有限或者有數量控制的許可,比如客運班線的經營許可,應當是「優中選優」並不是所有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人,都能得到經營許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許可時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擇最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實踐中,有人認為,公正標準很難把握,因此,他們認為,公平、公正是沒有標準的。但是,大多數人認為,公平、公正是有標準的,只是對標準的性質有不同認識。我們主張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從主觀上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應當符合管理的目的,排除不相關的考慮。如果實施道路運輸管理,一味追求本部門乃至俱利益。把許可權作為「尋租」、創收的手段,就背離了管理的目的,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從客觀上看,主要看實施行政許可是否合乎常理,能否得到大家的認同。如果條件相同而給予不同的行政許可決定,條件不同又給予相同的行政許可決定,類似這種情況,公眾都會有判斷,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為了使道路運輸管理的公平、公正標準具有客觀性、可操作性、可監督性,應當儘可能把行政許可的條件、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具體化。
2、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開
公開的本意是不加隱蔽。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開通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某種活動或者行為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其本質是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護。在道路運輸管理過程中,凡是有關道路運輸許可的規定都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實施道路運輸行政許可和對道路運輸違法活動實施處罰時,遵循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一是,實施的主體要公開,誰有權實施哪些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應當讓公眾周知;二是,實施的條件應該是規範的、明確的、公開的,不允許在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條件上搞「模糊戰術」;三是,行政許可實施的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檢查等程序都應當是具體、明確和公開的;四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期限是公開的;五是,行政許歌舞決定和行政處罰的結果,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除外)。
條例針對目前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市場准入條件不一致、審批主體不明確、程序不清楚、手續繁瑣的問題,依據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精神,條例明確了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的許可條件、主體和程序:
關於許可的條件。規定申請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是,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於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要求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為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安全,條例對於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規定了更嚴格的准入條件,要求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有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教學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條件。此外,由於國際道路運輸的特殊性,條例對申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經營的,增加規定了兩個條例:一是,申請主體應當是依照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二是,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關於許可的主體和程序。對於從事客運經營的許可,條例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是,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三是,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對於從事貨運經營的,條例規定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為了防止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過多、過濫帶來的安全隱患,條例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客運、貨運經營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於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條例規定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管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3、道路運輸管理應當便民
所謂便民、就是在道路運輸管理過程中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了解道路運輸管理中的有關情況,為當事人申請並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開展道路運輸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條件。為了體現便民的原則,條例在規定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時儘可能地做到讓當事人能夠就地申請。為了方便申請人,條例第十條改變了過去將經營資格審批和班線審批分開的做法,規定申請客運經營資格時,可以同時申請班線審批,簡化了審批程序;對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同時,要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得搞兩次審批。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外,還坦步規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將溝通協商的責任規定由政府部門承擔,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另外,為了便於申請人能夠及時全面地了解班線運輸供求的情況,合理地安排投資和經營方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這些規定都是便民原則的具體體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行使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的過程中也應當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本條例之所以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是因為公平、公正、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項重要原則。政府在道路運輸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因此,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主要是指在對道路運輸活動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時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這一規定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並針對道路運輸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做出的規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始終堅持執法為民,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道路運輸管理中強調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於規範道路運輸管理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職權,都有重要意義。
便民也是我國法律制度的重價值取向,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應當恪守的基本準則。條例規定道路運輸管理必須遵循便民原則,具體特殊意義,也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個時期來,道路運輸管理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期限過長、「暗箱操作」,老百姓辦事很難,成本越來越高。在起草條例過程中,針對解決這些問題所形成的共識是,便民原則不僅要明確規定為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原則,而且要貫穿在道路運輸管理的全過程,包括設定行政許可和實施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
貫徹執行這些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做好有關工作。比如,貫徹執行公開、便民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公開立法的制度、政府公報制度,探索行政許可決定公開和供公眾查詢的渠道。貫徹執行公正、公平原則,也需要完善相關制度,如迴避制度、受理與決定相對分開制度。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管理中,還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精神,對依法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確立一個部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對涉及兩個以部門分別實施管理的,應當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要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書格式文本,允許並鼓勵申請人員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通等方式提出申請,將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應當創造條件在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等;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盡量當場受理,不得拖延;應當嚴格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完有關事項。按照提高辦事效率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盡量往前趕,無論是受理、審查行政許可申請,還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無論是告知申請人相關權利、舉行聽證會,還是到現場去檢驗、檢測;無論是發現問題,還是處理問題,都要及時,都必須講究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凡事都要從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角度考慮,對自己能辦到的事,或者能幫助申請人改正的一些文字錯誤,就不要自己嫌麻煩,更不要刁難申請人,要處處、事事、時時為老百姓、為申請人著想。這樣才符合便民原則,合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本分。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釋義】 本條是關於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
這裡所說的鄉、村主要是指地理意義上的鄉村,是行政區劃的範疇。鄉主要是指鄉級人民政府管理的範圍,包括鄉、民族鄉、鎮所管轄的區域。村主要是指「建制村」,與村民委員會自治的範圍基本上一致。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主要是指國家要採取一些鼓勵措施,提高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鄉村道路運輸隊積極性。支持從城市和縣城向農村延伸,增加鄉村(農村)通車的數量,提高通車的頻率,使鄉村道路運輸在廣度和深度上有所突破。
為了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應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快鄉村道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鄉村道路運輸是一面系統工程。加快鄉村道路運輸的發展,配套完善的農村基礎設施是前提,既要有通達的縣鄉公路網,又要有與之配套的鄉鎮運輸站點。目前,縣鄉公路和鄉鎮運輸站點建設資金缺口較大,農村公路和站場建設普遍滯後於運輸發展。因此,要加大對農村公路和運輸站場建設的資金投入。解決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緊張,一方面要以政府投資為主,安排一定數量的公路建設資金投入到農村路網建設,另一方面要調動廣大農民群眾修路的積極性。在農村運輸站點的建設中,要注意建站規模問題。在建設終鄉鎮運輸站點時,應充分考慮農村的特點,目前要多建設一站多功能、一站多用途的簡易站,做到經濟實用、規模適中;二是,注重農村運力、車型結構和布局結構的合理規劃。在動力發展規划上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本著滿足需求、適度超前的原則,控制運力盲目畸形發展。在車型結構上,要注意研究適合農村運輸市場的需求,應當根據農村公路的實際情況,把農村運輸車輛定位在安全、經濟、實用、方便及多種車型相互配套上,引導運力向安全型、適用型、方便型方向發展。在運力布局上,要注意調查農村客、貨流量和流向、流時,統籌安排運力投放;三是,採取綜合措施,努力提高行政村的通車率,擴展農村客運的廣度與深度。要進一步開放市場,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發展農村客運;四是,加強管理與指導,提高鄉村道路運輸集約化、規範化經營水平,提高服務質量,改善市場秩序。引導專業運輸企業「車頭向下」,鼓勵專業運輸企業特別是三、四級專業運輸企業開拓農村運輸市場,實現經營方向上的轉變,引導個體戶聯合經營。在農村客運方面,可以根據農村客運點多、面廣、客流分散的特點,在實行國有、集體、私有客運企業經營的同時,依然要發揮廣大個體業戶的積極性。要根據農村個體車輛流動分散、不易管理的特點,引導個體經營戶成立鬆散型、半緊密型乃至緊密型的聯合體,實行自律性的公司化經營與管理,減少人體經營戶之間的無序競爭行為和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安全管理。鄉村公路狀況差,車輛技術狀況也差,安全隱患尤為突出。因此,要把好運輸車輛准入關,強化司乘人員安全意識,抓好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強調按核定標準載客、載貨,嚴禁超載運行,嚴禁貨車、拖拉機載客和人貨混裝;五是,制定優惠政策,解決鄉村道路運輸的實際困難。鑒於鄉村道路條件差,車輛油耗高,客流、貨流分散,群眾消費水平低,運價水平低的特點,我國對鄉村道路運輸可給予稅費優惠和其他優惠措施,以促進鄉村道路運輸的發展。
2、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
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主要是強調要發展農村的客運班線運輸,增加娛樂往鄉鎮和建制村的班線及班次。在班線的布局和審批時要注意將城市、縣城和鄉鎮連接起來,要合理安排始發和到達農村車輛的時間。
根據本條例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的精神,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對鄉村道路運輸還可以採取以下優惠政策:一是,申請經營農村支線、冷線和鄉村短途客運的,實行優先辦理開業手續、優先審批客運線路、優先辦理營運牌證等優惠政策,鼓勵「車頭向下」;二是,農村客運發展較落後的地區,可允許先開發農村客運的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不受運力發展額度限制,由運輸經營者根據農村客運市場需求自主投放運力;三是,在未開行班車的線路上,誰先開發,可享有一定時期內的專營權;四是,客運企業對不適宜開行日班的線路,可根據實際情況開行季節班、周班、趕集班等多種靈活的班車;五是,在進行客運班線審批和招投標時,可以將熱線客運班線和農村客運班線進行「肥瘦搭配」。
3、發展鄉村道路運輸的目的是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其出發點和根本目的是滿足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需要。因此,對運輸線路的開闢和班次的安排,以及經營業戶的審批,都要遵循並服務於這一宗旨。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黨和國家十分重視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提出「三農」問題關係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局,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和放鬆。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我國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農」問題,一是,人多地少、資源短缺,傳統農業生產方式和產業結構調整滯後於消費需求的變化,是農村居民收入增長減緩的直接原因;二是,城鄉二無結構,城鎮化嚴重滯後,是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速度減緩的主要原因。要富農、必須減少農民,要繁榮農村,必須推進城鎮化建設;三是,多取少予、投入不足、保護不力的政策,是農業弱質產業的歷史原因。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要實現這個目標,重點在農業,難點在農村。一是,農村居民經濟收入增長持續減緩,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農村購買力對國民經濟的市場貢獻率較小;二是,農村勞動力大量剩餘,轉移難度加大,就業不充分的問題相當突出;三是,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村在交通、通訊、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現代文明遠遠落後於城市。
當前,鄉村道路運輸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是,鄉村道路運輸還存在不少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是公路、站場、車輛、人員、經營五個方面:一是,農村公路數量不足而且等級較低,農民「乘車難」、「運貨難」的問題依然存在。農村公路數量不足、公路等級低,等外路多。二是,農村客運站場建設嚴重滯後。大多數鄉鎮基本上沒有等級客、貨運站,即使簡易站也只有少數鄉鎮有。三是,車輛不適應鄉村運輸的要求。在廣大農村,除一些經濟發達和實行公司化或聯合體經營管理的鄉鎮線路上,車輛檔次和適應性較好外,其他農村運輸線路上,大多數以個體經營為主,存在著車輛破舊、安全性能差等問題。在不少地方,農用車、三輪車仍是農民群眾出行和中小學生回家、返校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廣大農村地區,貨運車輛也多為落後的拖拉機、農用汽車等。此外,農村客運車輛設計功能單一,不能適應農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四是,鄉村運輸經營者素質普遍較低,服務質量不高,運輸秩序較亂。農村客運市場的經營主體多為個體戶,多數是「夫妻車」、「父子車」,有的過分注重經濟利益,服務意識不強,見客就「揀」,能「超(載)」則超,許多地方競爭處於無序狀態。從總的情況看,農村客運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農民對運輸的需要和要求也比較簡單,有車坐就行,甚至對買票後不給車票都無所謂。對貨運來說,駕駛人員的技能和安全意識差,人貨混裝的情況很普遍;五是,運輸經營者的收入偏低,從事農村運輸的積極性不高。農村道路條件差,車輛油耗高,群眾消費水平低,客流、貨流分散,運價水平低,再加上稅費負擔與收入相比過重,便利運輸經營者的收入過低。因此,一些人員對從事農村運輸的積極性不高。
為進一步加快農村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縮小城鄉差距,方便農民進城和農村生產生活物資的流通,本條例規定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並採取必須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生活和生產需要。
近年來,各地在發展鄉村道路運輸上採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推動了鄉村運輸的發展:一是,針對農村道路運輸經營主體多、規模小、經營分散、經營不規範、服務質量低等特點,推進運輸經營業戶聯合經營和規範經營,提高農村客運和貨運的組織化程序;二是,根據不同地區經濟、地理條件和人口分布、生活習俗,針對農村客運具有營運里程短、客流季節變化大等特點,因地制宜地採用多種方式發車,適應農民需要;三是,加快農村公路建設,提高路網通達濃度和行政村通路率。發展農村客運和貨運,關鍵是要通公路。各地在加快公路主骨架建設的同時,對農村公路建設實施了「三扶持」政策,即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東部偏遠山區的政策措施;四是,改革運輸站場建管模式,加快運輸鄉鎮站場建設步伐。目前,鄉鎮運輸站場有公建公營站、民建民營站、國有民營站三種形式,各地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原則,自主選擇建設和經營模式;五是,根據農村實際,改進農村客運管理辦法,簡化審批手續,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六是,協調相關部門,採取優惠政策,解決農村客運經營中的實際困難。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降低農村運輸經營者的稅費標準。
為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交通部2003年3月31日專門發出了《關於加快發展農村客運和開展農村客運網路化試點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96號)。交通部提出,發展農村客運,必須以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為前提,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出行需要為出發點,以推行農村客運公司化經營、提高農村客運搞風險能力、最終實現「村村通班車」為主要目標。試點的工作目標:一是,基本保證廣大農民出行「走得了、走得安全、走得經濟」,提高道路客運的及時性、安全性和便捷性;二是,在試點地區形成較嚴密的農村客運班線網路,大力提高通達深度,力爭實現通公路的行政村「村村通班車」;三是,農村客運運力水平明顯提高,農村客運運力全部更新為適合當地道路和地理條件的、列入國家客車生產名錄的客運車輛,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適當發展部分中高檔客車,杜絕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貨車從事客運;四是,形成一套科學合理、易於推廣、促進農村客運走入良性發展軌道的政策措施和規章制度;五是,引導農村客運經營者進行公司化改造,切實提高農村客運集約化規模經營水平和搞風險能力;六是,完善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加快試點地區農村公路的建設,把試點地區的農村公路做為省加快農村公路建設和改造的重點,完善試點地區縣、鄉(鎮)客運站點和村莊招呼站的建設,為發展農村客運打下良好基礎。
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國家倡導道路運輸企業發展方向和打破地區和行業封鎖、市場壟斷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
1、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經營是指,國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在經營規模上「做大」,通過增加人、財、物生產要素的投入,促使道路運輸企業組織結構、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營業務種類、經營線路達到一定標準,提高道路運輸業務的網路覆蓋率。「規模化經營」可分為內部規模擴張和外部規模擴張。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經營是指國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在經營業務上「做強」,通過加大資金、科技或勞動的投入,並通過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和推動技術進步,提高企業資產存量的質量和優化配置,增強企業整體素質,創立在國際、國內道路運輸市場上具有相當影響的知名品牌,獲取較高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實現企業發展。「集約化經營」是與「粗放經營」相對而言的一種經營模式。集約化經營有兩個著眼點:一是,著眼於企業資源的質量提高和優化配置;二是,著眼於企業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自我制約。「集約化經營」可分為醬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兩種。
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都是為了通過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市場佔有率,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健康發展,滿足國民經濟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需要。但是,這兩個要領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規模化經營的發展方向是實現集約化經營,並不意味著只強調數量擴張而不顧及投入產出率;集約化經營一定要建立在規模化經營的基礎上。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措施主要是通過經濟、法律手段,引導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而不是通過行政命令的辦法。比如,在客運經營招投標時,可以適當地提高企業的資金和車輛要求標準,可以提高對經營者服務和管理水平的要求。2001年6月7日交通部印發了《關於道路運輸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公路發<2001>298號),對道路運輸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道路運輸業結構調整的重點內容,道路運輸業結構調整的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指導性意見,指出,道路運輸業結構調整包括企業組織結構調整、運力結構調整、經營結構調節稅、運輸組織結構調節稅,並明確提出企業組織結構調整重點是培育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全國性和區域性的大型、特大型汽車運輸企業集團,提高產業集中度;放開搞活中小型汽車運輸企業並引導其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強調要按照政企分開的要求,以資產為紐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地級市為區域,選擇部分經濟效益較好且具有一定規模的汽車運輸企業為核心,在自願的原則基礎上,通過企業間的合併、兼并等形式,組建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大型汽車運輸集團公司;同時,還可以國道主幹線為依託,將沿線骨幹汽車運輸企業組織起來,以股份制等形式組建成特大型企業集團,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逐步形成由部分具有較強實力的龍頭企業主導道路運輸發展方向和相對穩定的市場格局。要按照放開搞活的思路,在資產重組時,可採取改組、兼并、租賃、股份合作制、拍賣等適合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多種改制形式,使其由單一的國有經濟成分向混合型經濟成分轉變,引導他們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並要充分發揮中小汽車運輸企業在發展城鄉中短途運輸、擴大勞動主業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由具有全國性網路的骨幹企業集團主導行業發展方向、其他中小企業和零散經營業戶起補充作用、分工合理、公平競爭的市場格局,徹底扭轉道路運輸業多、小、散、弱的局面。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這裡所說的「單位」,是與個人相對而言的,是社會中的群體。
這裡所說的「個人」,是與單位相對而言的,是指社會中的個體。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
這裡所摩拳擦掌「封鎖」,主要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限制其他地區的經營者到本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或者限制其他地區商品或服務進入地區市場的行為。「封鎖」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妨礙正常的市場競爭的行為。根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令第303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包括被授權或者委託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下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實行下列地區封鎖行為:(1)以任何方式限定、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生產的產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業、指定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2)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產品進入或者本地產品運出;(3)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或者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4)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採取與本地同類產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產品工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5)採取專門針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等手段,實行歧視性待遇,限制外地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6)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7)以採取同本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對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8)實行地區封鎖的其他行為。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這裡所說的「壟斷」,主要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限制競爭的行為。
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為排擠其他經營的公平競爭,以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發布的《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供水、供電、供熱、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對用戶、消費者實施下列行為:(1)限定用戶、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或者有償服務;(2)限定用戶、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有償服務;(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有償服務;(4)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商品或者符合要求的有償服務;(5)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實行不提供或者中斷、削減提供相關商品、服務,或者濫收費用;(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實施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鼓勵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是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道路運輸是綜合運輸體系的基礎,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伴位。因此,鼓勵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既是實現我國交通現代經,適應加入世貿組織,開拓市場,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又是充分發揮道路運輸特點和優勢,提高行業競爭能力,促進綜合運輸體系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道路運輸市場的發展,是與我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緊密相連的。在改革開放的初期,為了打破道路運輸這個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勵發展道路運輸業的政策,比如1984年國家出台了「國營、集體、個人一起上;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一起辦」,「有路大家走車」等道路運輸市場開放政策,調動了社會和界興辦道路運輸業的積極性,整個道路市場迅速發展起來極大地推動了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的發展。但是,道路運輸業在取得巨大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多、小、散、弱」的問題。從事道路運輸的業戶數量很大,但是形成規模經營的大運輸企業比較少,服務水平和質量不高,缺乏競爭力。另外,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在我國加入WTO後1年內允許外商控股投資道路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道路運輸輔助服務等業務,在加入後3年內允許外商獨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道路運輸輔助服務等業務。隨著國際上一些大公司不斷進入我國道路運輸市場,他們憑資金、技術和管理上的優勢,會對我國道路運輸企業提出新的挑戰。如果國內道路運輸企業還是維持目前這種「多、小、散、弱」的局面,那麼很難與國外的企業競爭。因此,為了提高企業的服務和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條例規定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2、禁止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
目前,道路運輸市場,是區封鎖、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欺行霸市的現象還不同程序地存在或者變相存在,損害了道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阻礙了道路運輸的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為了建立統一的道路運輸市場,建立良好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本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龍斷道路運輸市場。任何單位既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也包括道路運輸經營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管理道路運輸活動中,不僅不得制定歧視其他地方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政策、規定,不得利用行政權力限制其他地方道路運輸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而且,在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時也應當一視同仁,應當為所有的經營者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平等地對待所有的經營者。對妨礙公平競爭和搞地區封鎖、地方保護以及市場分割、欺行霸市的行為,應當及時查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當樹立公平競爭的意識,不得採取違法手段妨礙或者排擠其他經營者。為了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禁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地區封鎖行為,破除地方保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道路運輸領域的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糾正和制裁。本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既突出了道路運輸領域反封鎖、反壟斷的特點,也是為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互銜接。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於道路運輸管理主管機關和具體管理機構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1、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這裡所摩拳擦掌「主管」,是相對於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而言,是指主要負責管理全國道路運輸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這裡所說的「組織領導」,是相對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上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而言,是指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的組織和領導工作,包括組織起草本地區的道路運輸方針、政策,組織編製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關於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方針政策,綜合協調道路運輸發展中的問題,指導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辦理道路運輸行政複議案件等。
3、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這裡所說的「具體實施」,是相對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而言,是指具體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的執行性工作,包括有關道路運輸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規定本條內容的主要理由和意義是:
1、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道路運輸主管部門
根據交通部的「三定方案」,交通部作為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在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擔負著重要的職責。負責起草、制定全國的道路運輸方針、政策、行政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負責起草道路運輸行政法規草案,規劃道路運輸工作、綜合協調道路運輸發展中的問題,領導落實國家關於道路運輸管理的各項規定。因此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既明確了主管部門,又明確了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這是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即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具體的管理工作是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我國目前道路運輸管理的實際情況做出的。
2、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符合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道路運輸行業政企不分,國有的交通系統運輸企業獨家經營,交通部門主要負責對這些運輸企業進行管理。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國家逐步放開道路運輸市場,實行政企分開,允許多種經濟成分從事道路運輸活動,國家對交通運輸業的管理也由直接管理國有的道路運輸專業企業轉向管理整個道路運輸行業。為了加強對道路運輸業的管理,各省先是在交通主管機關內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對道路運輸活動進行監管。隨著道路運輸業的不斷發展,從業的業戶、人員和車輛越來越多,道路運輸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由於國家對行政編製控制比較嚴格,交通主管機關有限的管理人員難以適應道路運輸業發展的需要,一些地方陸續將運輸管理機構從交通主管機關中分立出來,成立了事業單位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其中省級人民政府設立交通運輸管理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運輸管理處,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道路運輸管理所)。
在條例的審查制定過程中,對於如何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義主張將道路運輸管理中的行政許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可以委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或者是對重大的、全局性的、大多數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交通行政機關實施,一般的、局部的、少數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全部的行政處罰權可以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不贊成籠統地把道路運輸管理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其理由主要是認為政府在道路運輸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可以由交通行政部門行使,而大量的監督檢查站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可以委託交通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這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56號)關於進一步轉變政府部門職能、改變政府部門既管審批又管監督的體制,將制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能相對分開的精神。另一種意見,建議條例規定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主要理由是認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多年來一直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如果條例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現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僅符合國家關於行政決策與執行適當分開的原則,即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策、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執行(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而且與多年的管理實踐比較相符。他們認為,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量大、點多、面廣,需要大量的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在目前國家對行政編製控制比較緊的情況下,僅靠交通主管部門現有的力量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道路運輸條例如果規定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僅可以保證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連續性,還可以使交通主管機關從大量的、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研究和制定道路運輸發展的政策、規劃和法規等。
此外,行政許可法頌布後,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只能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只是事業單位,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委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規定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道路運輸活動比較適宜。同時,考慮道路運輸管理中大量的工作是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承擔,在目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也難以轉為行政編製的情況下,如果改變現行的做法,由交通主管部門承擔,實踐中難以做到,可能會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因此,建議在道路運輸條例中直接授權道路運輸機構負責管理道路運輸活動。同時,他們還建議條例在規定授權時最好是「一攬子授權」,即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道路運輸活動進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這樣有利於減少管理層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當事人。
經過充分地研究後,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這一方面是考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交通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本地區道路運輸工作的宏觀布局、規劃、統籌協調等方面負有重要的職責,應當加強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作用。另一方面,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實施相關的行政許可以及有關的行政執法活動,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只能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事業單位,不能接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在目前從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13.3萬人中,僅有3000人為行政編製,其餘13萬人均為事業編製,難以轉為行政編製,但又擔負著道路運輸管理的實際工作的情況,以及目前在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中規定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管理的有20個,規定委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管理的有5個,規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1個,未明確的1個,。如果由行政法規授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道路運輸活動,不僅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而且比較符合道路運輸管理的實際情況和保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連續性,也不影響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未來的改革和變化。同時,也應當加強各級交通部門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組織領導。為此,條例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釋義(二)2007-4-18 15:26 作者:佚名 來源:不詳 點擊數:3281 評論共:0條 收藏此頁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事道路運輸客運經營活動所應當具備條件以及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具體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1、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
這裡所說的「客運」,是指以旅客為運輸對象,以汽車為主要運輸工具實現有目的的旅客空間位移的運輸活動。道路<千載難逢 其他客運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機動、靈活、便利的特點,既可以組織批量車輛完成一定規模的旅客運輸任務,也可以單車作業,完成少數旅客的運輸任務,還可以為鐵路、水路、航空等運輸方式集散旅客,具有其他客運方式所不具備的「門到門」和就近上下旅客的特點;(2)以汽車為主要運輸工具,對道路的適應性強,能夠運達山區、林區、牧區等不易到達的地方;(3)由於道路及客運線路縱橫交錯、干支相連,已形成線路和站點網路,是各種客運方式中最為密集的運輸方式,能夠較好地適應旅客出行的需要;(4)它是我國目前溝通城市與鄉村,連接內地和邊疆的主要客運方式;(5)它和鐵路、航空客運方式相比,運距相對較短,主要適合中短途旅客運輸。
客運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客運四種類型。
班車客運是指城市之間、城鎮之間、鄉鎮之間定期開行的客運方式。其具有固定線路、固定班次(時間)、固定客運站點和停靠站點的特點。道路班車客運按運行區域可以分為五類:(1)縣內班車客運:指運行區域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班車客運;(2)縣際班車客運:指運行區域在設區的市轄縣與縣之間的班車客運;(3)市際班車客運:指運行區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之間的班車客運;(4)省際班車客運:指運行區域在我國省與省之間的班車客運。
包車客運是指按行駛里程或包車時間計費的一種運輸方式。包車客運與其他客運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由於包車客運的需求不確定,業務發生隨機性強;二是,與班車客運相比,在接洽方式、開行線路、開車停車地點、開車停車時間、乘車對象、運費結算方式不同。包車客運不定時間、不定線路;三是,與出租汽車客運相比,在使用車型、要車方式、使用時間、行駛距離等方面不同。
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者瀏覽觀光為目的的旅客運輸方式。道路旅遊客運和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相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運送的旅客是旅遊者;二是,開行線路的起旋地一方必須是旅遊區;三是,以觀光為主,中途停靠點和時間服從旅遊計劃的安排;四是,大多數情況是往返包車;五是,車輛作亂性能較高,適宜旅遊休閑。
出租汽車客運是指以小型客車為主要運輸工具,按乘客意願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一種區域性旅客運輸,是包車客運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點為:一是,不受定線、定班、定時、一點的限制,經營上機動靈活;二是,營運時間長,同時又方便旅客要車,方便旅客的出行需要;三是,載客人數較少;四是,營運成本高,因此運輸價格也比較高。
2、本條規定的條件是從事客運經營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三項條件,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的,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從事客運經營。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除應當具備以上三項條件外,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從事班線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出租客運必須有相適應的車輛,這遇客運經營活動最基本的要求。從事班線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出租客運要有適應需要的車輛數量和車型。根據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的規定,道路班車客運按運距可以分為四類:(1)一類班車客運,指運距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車客運;(2)二類班車客運,指運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車客運;(3)三類班車客運,指運距在150公里以上(含150公里)至400公里的班車客運;(4)四類班車客運,指運距在150公里以內的班車客運。
《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針對不同的經營業務類型,明確了具體要求。
從事班車客運業務的要求:從事道路旅客一類班車客運必須達到擁有40車營運客車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車輛固定資產原值不少於800萬元;高、中級客車或卧鋪客車不少於5輛。從事道路旅客二類班車客運必須達到可擁有20輛營運客車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車輛固定資產原值不少於400萬元;高、中級客車或卧鋪客車不少於3輛。從事道路旅客三類班車客運必須達到大、中型客車不少於5輛。從事道路旅客四類班車客運必須滿足擁有的車輛應當是新車或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的要求。
從事道路旅遊客運業務,要求具有的大、中型旅遊客車不少於5輛。
從事道路包車客運業務,符合共性要求即可。
從事道路出租汽車客運業務,要求具有符合出租汽車客運要求的小型客車。
現行《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試行)》由於頒布時間較長,有些方面的要求已經不適應,今後交通部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重新規定。
第二、從事客運經營的車輛必須經過檢測合格。這是從保障運輸安全的解放對道路客運經營者提出的要求。
當前,道路客運市場中還存在一些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不合格的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成為發生道路運輸事故的重要隱患。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是確保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的重要方面。加強對車輛的檢測,把好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是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
本條規定的檢測包括對運輸車輛的動力性、經濟性、安全性、可靠性及雜訊和污染排放狀況進行的綜合性檢測,具體檢測內容有:發動機性能、底盤輸出功率、等速百公里油耗、制動性能、轉向操縱性、懸架效率、前照燈性能、排氣污染物、雜訊、整車裝備及外觀檢查等。為加強對運輸車輛的檢測,國家制定頒布了一系列規定。這些規定包括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檢測的主要依據有:《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通用技術條件》(GB/T17993—1999)、《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2001)、《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18344—2001)、《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範》(JT/T478—200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在用汽油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GB18285—2000)、《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標準》(JT/T198—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式》(JT/T199—95)、《汽車動車性台架試驗方法和評價指標》(GB/T18276—2000)。除上述標準外,還有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前照燈檢測儀、濾紙式煙度計、汽車底盤測功機、軸重儀、滑板式汽車側滑台、滾筒式車速表檢測台、汽車轉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汽車制動踏板力計、油耗計、車輪動平衡機、發動機檢測儀、發動機曲軸箱竄氣量檢測儀等設備的檢定規程。
根據檢測結果,要以對運輸車輛技術狀況進行相應的分類。根據交通部1990年頒布的第13號部令《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一級,完好車: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車各主要總成的基礎件和主要零部件堅固可靠,技術性能良好;發動車運轉穩定,無異響,動力性能良好,燃潤料消耗不超過定額指標,廢氣排放,口音符合國家標準;各項裝備齊全、完好,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二級,基本完好車:車輛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或行駛里程低於完好車的要求,但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規定,能隨時參加運輸。三級,需修車:送大修前最後一次二級維護後的車輛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駛車輛。四級,停駛車:預計在短期內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車輛。目前,交通部正在擬定新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的標準,新標準頒布後,應當按照新的規定確定車輛技術等級。
運輸車輛的檢測,應當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社會化、獨立的經濟實體。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進行檢測,提供檢測報告。
車輛技術等級是決定運輸車輛能否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和可以從事哪些範圍道路運輸業務的重要依據,也是確保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經濟、可靠運行的重要保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提供的檢測報告,確定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確定運輸車輛能否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和所經營的範圍,並作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
在檢測過程中,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管理和監督,避免重複檢測和重複收費,加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負擔。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要簡化程序,提供熱情、周到、便利的服務,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必須準確、真實,不得弄虛作假。(2)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了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駕駛人員的要求,其具體規定見第九條。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性是道路旅客運輸質量的核心要素。安全性是指旅客上車後,經途中運行到目的地的全部運輸過程中不發生危及旅客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行車事故。儘管道路旅客運輸質量的特性還包括及時性、方便性、舒適性和經濟性的要求,但安全性卻是起決定性作用的要素,這既關係到旅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同時也關係到與行車相關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對擬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審查,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也是必須履行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保證運輸企業運輸生產安全而制定的一毓管理制度和行為規範的總稱,是關係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營運的保障,其內容包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操作的規程,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制度,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制度,本單位的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制度等內容。
(4)關於班線客運條件的特殊規定。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含義是,由於班線客運經營業務具有固定線路、固定班次、固定客運站點和停靠站點的特點,因此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業務的,申請人除滿足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條件外,還應當同時提出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以便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決定的同時,對申請人申請的客運線路作出許可決定。
這裡所說的「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是指客運線路和站點方案應當清楚、確定,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申請的客運班線的起訖站點、途經站點;②擬投入的運輸車輛數量、車型;③承諾的運輸服務質量;④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的可行性方案等。
3、除了本條規定的條件外,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使用了「應當」一詞,除含有「必須」的意思外,還包含「只須」的意思。也就是說,除了本條規定的四頂條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條件。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
本條例規定對從事客運經營的實行許可制度,從保護道路運輸安全,維護旅客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了人事客運經營的必須具備的條件。設定從事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條件,有利於保護道路運輸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
2、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行政許可條件符合道路運輸管理原則
本條明確規定了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條例的第四條的規定關於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規定。
3、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行政許可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本條設定的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涉及上述兩個領域,具有雙重目的,一是為了保障道路旅客的運輸安全,二是為了合理配置公共資源。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行政管理方式,其特點 屬於事前管理,而且管理代價相對較大,管理的效果取決於行政機關的監管力度和獲得許可的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情況。一般來說,行政許可具有以下三種功能:一是,控制風險(危險)的功能;二是,配置資源的功能;三是,證明或者提供信息的功能。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4、促進道路客運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釋義】本條是對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條件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1、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條件。
2、本條規定的條件是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具備四項條件,這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的,才能成為駕駛客運經營車輛的駕駛員;也只有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的,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從事客運經營。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是從事客運經營物駕駛人員要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這裡所摩拳擦掌「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產門依法發給機動車駕駛人員,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具有駕駛相應類別的機動車能力的資格憑證,是允許機動車駕駛人具有駕駛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的法定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簡稱駕駛證,是駕駛人取得正式駕駛資格的證明,持證人可在全國道路上駕駛准駕車型的民用機動車;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本條第(二)項規定條件是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年齡為超過60周歲。這裡所說的「60周歲」,是指根據居民身份證出生日期確定的實際年齡。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70周歲之前可以申請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本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主要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營業性駕駛人員的駕駛行為直接關係到旅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營運駕駛員的特定職業性質要求以及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影響,應當對其從業的年齡作出必要的限制;二是,營業性駕駛人員的勞動程序大,駕駛技能要求比較高,年齡過大,生理和心更換變化難以適應工作的要求,可能會影響運輸安全;三是,根據公安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駕駛大型客車和貨車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是,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根據《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的規定,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造成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本條對從事客運經營活動要求3年內沒有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駕駛人員從遞交申請之日起倒計連續3周年沒有重大及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記錄;二是,這些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不是由於申請人的過錯造成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本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對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考試的機關,即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規定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考試,主要考慮到,便於組織考試,降低考試成本,提高考試質量,加強監督和管理;二是,規定考試的內容。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道路運輸有關法律主要包括《道路運輸條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制定的《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等規章。機動車維修知識主要包括車輛維修和一般故障判斷、排除以及車輛分類構造、性能、技術運用等基本知識。旅客急救知識包括旅客常見疾病及其他需要急救的基本常識和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辦法。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特點,選擇培訓機構和培訓形式,經職業培訓後,可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考試申請,辦理准考手續,參加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從業考試。考試一般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教育。考試合格者才能從事道路客運駕駛工作。
3、除了本條規定的條件外,不得對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附加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使用了「應當」一詞,除含有「必須」的意思外,還包括「只須」的意思。也就是說,除了本條規定的四項條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條件。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與機動車駕駛資格是兩類性質不同的資質機動車駕駛資格是獲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資格,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是獲准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資格。要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應首先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此外,兩者在培訓內容和要求上也有顯著不同,與普通駕駛員培訓相比,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重在培養職業技能,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道德運輸法規、業務知識和職業操作技能等。設定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於營運駕駛員不同於普通駕駛員,具體承擔著公共承運的人任務,在運輸生產第一線為旅客和貨主服務,其素質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關係到運輸服務質量,承擔著更大的社會和經濟責任。
2、加強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實行從業資格制度,可以保證營運駕駛員具備必要的職業素質,從而更好地保障社會公眾的利益
這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加強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則,同時,這也是國際上通知作法,美國、德國、加拿大等許多國家都實行了商用車駕駛資格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3、目前我國營運駕駛員的整體素質不高,不少營運駕駛員儘管有駕駛執照,但並不具備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所必需的技能、知識和條件,是造成運輸事故頻發、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的主要原因。
2003年,因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造成的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分別佔總數的86.3%、77.3%、84.6%。因此對從事客運和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規定更加嚴格的從業條件。
4、對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進行嚴格把關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當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需要進行綜合治理,既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道路交通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也需要交通部門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對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營運車輛的技術狀況和客運站、場的從嚴管理,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5、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對特定人員資格設定的行政許可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一般都需要通過考試方式並且要求考試合格;二是往往與人的身份、能力有關係;三是行政機關作出許可沒有數量限制,符合標準都要給予行政許可;四是行政機關在實施這類許可時一般沒有自由裁量權。本條在駕駛員從事客運經營駕駛活動方面設定了行政許可,構成了道路客運經營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制度。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由於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行為直接關係到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駕駛人員在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說明他們具有較高駕駛技能和職業素質,可以有效防止和減少交通事故。另外,還可以有效防止條件不合格的駕駛人員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活動。
6、本條例設定的這項制度,主要是針對營運駕駛人員的職業特點和職業要求作出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釋義】本條是關於客運經營許可的申請程序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程序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四層含義:
1、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這裡所說的「提出申請」,是指申請人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從事客運經營的意思表示。
這裡所說的「相關材料」,是指與所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相關的材料,並且這些材料應當分別能夠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其中還包括能夠證明擬為申請人提供駕駛服務的駕駛人員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1)從事客運經營申請應當遞交符合本條例第八和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具體包括以下材料:一是,提交申請書,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註冊地等基本情況,同時要明確提出擬從事的客運經營業務的內容。申請書也可以使用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但申請書格式文本中海里飲食與申請道路旅客運輸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二是,明確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車輛數量並相應提供能夠表明與擬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證明材料;三是,對僱用的駕駛員要提供由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客運經營運駕駛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四是,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此外,如同時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客運班線的具體方案資料。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這項重要原則的內容之一就是要求申請人在申請道路旅客運輸行政許可時,應當如實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於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撤銷。
(2)關於申請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因此,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但通過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的前提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實行電子政務,建立了自己的網。
關於是否需要申請人親自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經營活動申請的問題。由於本條例沒有作特別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提交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申請,可以親自辦理,也可以依法委託他人辦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均應當接受申請。
2、申請應當向本條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
根據本條的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應分別情況向有審批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1)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2)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3)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市級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4)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申請人所在地沒有設置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人應當向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本條例以下條款涉及到許可許可權的同類問題,按此原則辦理。
3、有審批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根據本條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1)關於從業申請的受理及相關處理。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首先應當審查申請是否屬於本機構管轄的行政許可事項,對於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申請人遞交的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於屬於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範圍內的從業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從業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從業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或不予受理從業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關於從業申請的審查和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從業申請的具體內容,對申請人提交的營運車輛數量材料和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班線運輸具體方案等材料的有效性進行審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符合第八知規定條件的從業申請,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對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的許可,是屬於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的行政許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從業申請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有數量限制的從業申請,特別是道路客運線路經營許可,即使申請人具備了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所有條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基於第十二條規定的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的考慮,也可以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3)關於對省際客運班線經營的審批。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跨越省級行政區域的客運經營的申請,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級道路運輸機構進行協商。本款所指的客運經營申請應當僅指客運班線經營申請,跨省的旅遊客運、包車客運由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省際客運班線經營影響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特別是對客運班線起訖地兩省的客運市場供求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還涉及到運輸線路目的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何配合做好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問題,因此作出上述許可決定前,由兩省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協商是符合實際的,也是完全必要的。省際客運班線經營可以由相關省的運輸經營者對開經營,也可以由一省的運輸經營者單開。任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所謂「對等」為理由,拒絕其他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對從事客運班線申請許可的協商 。對於兩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交通部作出決定,交通部作出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兩省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最後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省際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行政許可時限,同樣也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作出許可決定。
(4)關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的關係。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者證明其有資格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憑證,車輛營運證是配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者投入營運車輛的。車輛營運證是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按照交通部印發的《關於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的通知》(交政法發<1992>357號)和《關於啟和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通知》(<2001>439號)的規定,本條例中規定的車輛營運證即為《道路運輸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運輸車輛均必須持有《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它是區別道路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標專用利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和打擊非法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編號;②業戶名稱;③業戶地址;④車輛行駛證明;⑤車輛類型;⑥噸(座)位;⑦經營範圍和經營類型;⑧違章記錄;⑨審驗記錄;⑩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證件專用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道路運輸經營者投入營運車輛,相應配發車輛營運證,這項工作是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但需要指出的是,配發車輛營運證本身並不是一項行政許可。
在配發營運證的過程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審查運輸車輛合法證件。車輛的合法證件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是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資格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車輛行駛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要求機動車上路行駛要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
4、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根據本條第四款規定,獲得經營許歌舞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適合》、《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本款規定,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是企業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組織章程、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有關文件、證件。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可以開展經營活動。因此,申請人辦理相關工商登記後,才能按照經批准和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業務。反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沒有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申請人,不得辦理內容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業務的經營範圍工商登記。對於已經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是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處罰。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行政許可法要求,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在客運經營許可過程中的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從業申請許可過程中,能夠廉價、便捷、迅速地申請並獲得從業許可。便民是本條例第四條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本條例確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也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權力應當恪守的基本準則。本條規定的客運班線的許可改變以往客運班線的審批做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客運班線可以和開業申請同時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前,實現一次申請,同時審批;二是,減少了審批層次。過去客運班線申請一般是先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逐級向地級或者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並實行層層審核,最後由有審批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最終的批准決定。跨省客運班線,還需要分割徵求途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經其同意後由起點和終到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共同作出批准的決定,而本條例直接規定了可以向有審批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遞交申請,由其直接作出批准決定,而無需再層層遞交申請;三是,縮短了審批期限。根據不同客運班線,過去客運班線所審批期限為60—180日,期限過長,而本條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將審批期限縮短為20日。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釋義】本條是關於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新增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這一規定,有以下兩層含義:
1、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客運班線
換而言之,已經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有申請增加客運班線的權利。而且,需要增加客運班線,只適用於已經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增加客運班線有關手續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這裡所說的「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包括除了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所援引的第八條的規定,以及依照第八條規定所援引的第九條規定。
這裡所說的「有關手續」,是指增加客運班線的申請手續和審批手續。
(1)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有行政許可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增加客運班線,所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與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有所不同,不能完全按照開業條件進行要求。客運經營者在增加客運班線時,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增加客運班線的開通方案和已經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如果需要同時增加運輸車輛或駕駛人員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受理申請,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作出有關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經營者增加客運班線的申請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客運經營者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同時,還應當根據本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根據本條的這些規定進行審查後,作出予以許可或不予以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變更後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和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客運經營者應當持變更後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體現便民原則
增加客運班線也屬於道路客運行政許可的範圍,與從事客運經營的條件大致相同,並且申請人是已經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沒有必要再另行規定有關條件。客運經營者申請增加客運班線時,如果不需增加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只需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增加客運班線的開通方案,並提交已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如果增加客運班線同時需要增加運輸車輛,那就還要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材料。如果增加客運班線同時需要駕駛人員的,那就還要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相關材料。如果增加客運班線同時需要增加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相關材料。這就賦予申請人相應的選擇權,由申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而定。因此,本條的規定是便民原則在增加客運班線行政許可中的具體運用,是便民原則在本條例中的又一具體體現。
2、避免條文表述過於繁瑣
法律語言有兩大顯著特點,一是準確、嚴謹;二是規範、簡潔。考慮到增加客運班線也屬於道路客運行政許可的範圍,而提出申請的程序和受理申請、審查申請和作出決定的程序以及期限與從事客運經營的申請程序、決定程序等也完全一樣,為了既做到條文表述規範、簡潔,又不失法律語言準確、嚴謹的特性,本條規定採取援引立法技術,這是完全符合法律語言的兩個特徵。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釋義】本條是審查客運企業、客運線路申請時需要考慮的原則和因素,同時對同一線路有多個申請人可採用招投標的形式進行許可的決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以下兩層含義:
1、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這是對審查從事客運經營條件的補充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除了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這裡的說的「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是指旅客運輸市場旅客(需求方)與客運經營者(供給方)之間的相互關係,也是客運市場的買方與賣方的關係,或者說是買方與賣方的需求關係,當需求大了,我們稱賣方市場,當需求小了,稱之為買方市場。市場供求狀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是一隻無形的手在指導、調控客運市場。
這裡所說的「普遍服務」,有兩層意思,一是指平等對待旅客,它要求讓所有旅客都有機會接受道路客運服務,並要求客運經營者按相同的範圍、質量標準和價格為所有旅客提供相同的服務,不是區別對待任何旅客,不得隨意中斷或終止客運服務;二是指客運線路的設置和實施行政許可,要綜合平衡、「肥瘦」搭配,合理分配客運線路資源。
這裡所說的「方便群眾」,主要是指所申請的客運線路走向和停靠站點要能夠為群眾的生活和生產提供廉價、便捷、迅速的服務。還可以理解為在實施客運線路許可時要方便申請人。一是,要要減少許可的環節,能夠由一個部門或一個環節解決的,不能由兩個部門解決,能夠統一受理的應統一受理,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二是,降低或減少許可的層級,許可能在下一級完成的,不要由上一級辦理,可以一級一次許可的,不要逐級審核,如省內跨地市的客運線路審批,在本條例中規定,由申請人直接向有許可權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不必再由縣、地(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逐級審核;三是,許可的方式上要便民,如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在政府網站上可以下載申請書,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出申請;四是,將許可的內容、程序、時限、許可權等頌在辦公場所或政府網站上,供申請人查詢,同時設專人或在政府網站上進行諮詢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還使用了「等因素」,意思是除了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這三個因素外,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根據本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因此,確定「等因素」不得違背這一立法目的。
2、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這裡所說的「同一線路」,是指一條相同的客運經營線路。
這裡所說的「3個以上申請人」,包括3個申請人和多於3個申請人。
這裡所說的「招標」,主要是指道路客運服務質量招標。但就一般意義而言,招標還包括競價招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交通部、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公安部《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貨運輸秩序意見》有關「停止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權有償出讓」的規定,目前不宜採取競價招標的形式作出客運線路許可決定。實施客運線路招標的程序,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目前的做法:一是,由對該客運線路有行政許可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招標人)編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含招標項目、資格條件、安全生產要求、評分標準及服務承諾考核標準;二是,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組織評標委員會;三是,投標人根據招標公告的要求編寫投標標書,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內遞交標書;四是,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投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公證機關代表參加;五是,根據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服務承諾,評標委員會通過對照招文件中的要求條件進行評標;六是,進行議標,對投標人進行排序,確定中標人;七是,經公證機關確認公正有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並公示;八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並向中標人發給客運線路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涉及道路客運市場秩序,涉及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的切身利益
道路旅客運輸分為班線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計程車客運,班線客運、旅遊客運都是定線路、區域的運輸,必須協調好線路上、區域內的車輛運力與運輸需求的關係。根據有關部門的分析,我國客運市場需求旺盛。我國客運市場需求特點及變化趨勢主要有:一是,對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旅客對運輸質量的要求,正從過去要求得了的低層次需求向不僅走得了更要走得好的高層次方向發展,對施行安全、施行速度、舒適度、便捷性的要求越來越高;二是,由於傳統習慣(如春節團圓)和消費取向(如假日經濟、旅遊熱、學生擴招)的單獨或疊加的影響,全年客流波動大。從全年來看,春節前後是客流的最高峰,節前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學生回家、探親過年、外出旅遊等客流疊加在一起,節後務工人員外出、學生返校、旅遊探親人員返家等因素又疊加在一起,客流猛增;假日經濟政策使「五一」、「十一」期間外出成為一種時尚,出行旅遊休閑旅客數量猛增,且時間相當集中;三是,消費性客運需求呈上升趨勢。「十五」期間我國人均收入水平將達到消費結構升級階段,消費結構升級開始顯現,客運將從滿足生產需要向適應消費要求轉變;四是,從客流結構來看,旅遊流、外出務工流和學生流將成為客運量增長的重要因素。隨著居民收入水平逐漸提高,旅遊市場的不斷規範發展,假日經濟政策刺激,旅遊消費日趨成為人們的一種時尚,旅遊客流將成為客運量增長的重要因素。從全國客運市場的需求情況看,市場的需求量是很大的,需要增加大量的運輸車輛和高檔次的客車,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但對一條具體的客運線路,需求的情況大不相同,變化的因素太多。通常是當一條客運班線上的車輛實載率超過70%時,為保證一定比例的實載率和旅客的舒適度,或者是滿足旅客對車輛的舒適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才考慮增加車輛或者調整車輛,否則旅客將轉向其他的運輸方式,所以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是增加、減少和調整運輸車輛的晴雨表。在一定時期內,運輸市場的供求善是相對穩定的,波動不大。但隨著客運市場的培育、成熟,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會隨著相關因素的變化而起變化的,而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涉及道路客運市場秩序,涉及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的切身利益,因此,道路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考慮的因素之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要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應當根據實際的供求情況來確定是否批准,對於運力已趨於飽和的線路,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
2、普遍服務是道路客運經營者的應盡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得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道路客運是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要求申請人能夠滿足普遍服務的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這一規定。實踐中,經營者一般願意經營客源豐富、效益較好的客運線路,但是對於部發客源較少、經濟效益差、經營者不願意申請經營。對於群眾又有出行需要的客運線路,政府在審批時或者進行線路招標時應當通盤考慮,合理配置客運線路資源。象農村客運,一般是客源少、票價低、效益差,又加上道路的通告條件不好,經營者一般都不願意申請經營這樣的客運線路,只有採用普遍服務的原則,好壞線路搭配,「捆綁式」經營,通過這種配置運輸線路資源,擴大運輸網路覆蓋面,把運輸線路延展到經濟不發達和經濟較貧窮的地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五統籌」,其中重要的一項是統籌城鄉發展,交通部正按照黨中央的部署,加快農村公路的建設,村村通公路、通水泥路,同時開通農村客運班車,方便農村人出行。在發展高速公路客運、城市間客運、城鄉客運時,要充分注重農村客運的發展,在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可採用普遍服務的原則,引導和鼓勵運輸企業開行農村客運班線,讓廣大的農民兄弟們早日坐上客運班車。所以,普遍服務原則也是政府調控客運市場的手段之一,也是實施行政許可應考慮的因素。
3、方便群眾是便民原則的同義用語,是道路客運的基本宗旨
方便群眾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和,也是行政機關行政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應當恪守的基本準則。本條例的總則部分第四條就強調了便民的原則,就是考慮到申請人申請客運線路時,形式上存在著「百姓求官」的特點,一個時期以來,客運線路審批存在著環節過多、手續繁雜、期限過長的問題,個別地方出現「暗箱操作」的問題,老百姓反響很大。道路運輸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特別是道路旅客運輸與人民群眾出行息息相關,是人們出行選擇的運輸工具之一。應當在線路的設置、審批時考慮方便群眾的要素,更好地為群眾的生產、生活服務。
4、客運線路招標有得實現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有利於提高道路運輸服務質量
客運線路招標是道路客運線路行政許可制度的一頂改革,是將原來憲的行政手段變成公開、較市場化的手段,由過去審批者說了算,變成通過申請人的條件、資格的公開比較,決定許可。本條規定在某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者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招標的方式,公開、公正地選擇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當申請者少於3個人時,可直接採用行政許可決定客運線路經營者;當申請者多於3個人時,可採取普通服務的方式「捆綁打包」、好壞線路搭配進行招標。目前,在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的許可中主要是採用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客運線路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最早是在浙江、四川、江蘇等省開始試點的,是在停止客運線路有償使用的情況下嘗試的結果。客運線路服務質量招投標是以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以服務質量作為招投標的條件,客運線路招投標在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如服務質量的指標設立,指標的評判標準、考核標準,特別是如何量化指標等。為什麼要停止客運線路有償使用,主要是考慮到客運線路有償使用在實踐中閣下了一系列的問題,第一,客運線路有償使用費過高,降低了道路運輸競爭力。有償使用費是隨著競標不斷升高,造成運輸價格上漲,與鐵路、水運、航空的競爭力下降。第二,加重了運輸企業的負擔,有些已超過了投標人的承受能力,一些地方造成了中標流失。第三,客運線路有償使用費隨著票價上漲,轉嫁給了旅客,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第四,客運線路有償使用費使用不當。極少數地方收取客運線路有償使用費後,不是用客運線路的熱線補冷線,用於線路的投資,而成了地方的小金庫,導致一些幹部觸犯了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釋義】本條是要求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1、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應當定期公布
這裡所說的「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與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的含義相同,參見有關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含義闡釋。
這裡所說的「定期公布」,是指按規定的固定時間向社會公告。
2、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
這裡所說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包括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這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以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有利於增加實施客運行政許可條件的透明度
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客運經營申請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這就意味著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是客運行政許可的一項重要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的原則。該法第三十條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本條規定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2、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涉及道路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是十分重要的信息,直接關係到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能否獲得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關係到獲得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的道路客運經營者能否獲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由於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信息十分分散,收集這些信息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並且如果由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或道路客運經營者自己收集,其準確性也難以保證。因此,統一收集並頌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信息,無論是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還是對道路客運經營者,都是十分有利的。它有利於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人了解客運市場狀況,決定投資和經營方向,有利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掌握自己的經營狀況和競爭實力,促進道路運輸經營者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3、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涉及旅客的利益
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對於旅客來說也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有了統一的、準確的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的信息,便於旅客合理安排生活、生產或工作,便於旅客選擇運輸路線和具體的運輸服務提供者。
4、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重要職責
根據本條規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這從行政法規的角度明確了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管理中的一項重要職責,必須認真履行。不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或者不定期公布客運市場,都是失職行為。這不僅有利於提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利於加強社會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的監督。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釋義】本條是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及經營期限屆滿需重新許可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四層含義:
1、客運班線實行經營期限制度
這裡所說的「經營期限」,是指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資格後而允許從事客運班線經營的有限時間。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這裡所說的「4年到8年」,包括4年、8年。這裡的年是指公元紀年,一般而言,一年大約365天。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4年到8年是個範圍,具體的每條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以及每條客運線路的具體情況確定。
3、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屆滿可以延續
這裡所說「延續」,是指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屆滿後,客運線路經營者可以延長、繼續該客運線路的經營。
4、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這裡所說的「重新提出申請」,是指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將要屆滿前,再次就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班線向原實施行政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本條例對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延續的申請程序和准予程序及期限未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因此,有關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延續的申請程序和准予程序及期限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這一規定執行。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客運班線是有限的公共資源,應當加強對有限資源的配置。
2、從各省立法經驗和管理實踐看,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經營使用上既存在著一些弊端,同時又不乏比較成功的經驗,全國情況差異較大,因此,條例對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的屬性未作規定
客運班線應有期限,才能建立起道路客運市場的退出機制。客運班線經營有一個從培育客源到成熟盈利的過程,經營期限太短不利於維護經營者的利益,經營期限太長有可能形成壟斷,不利於政黨的市場競爭,總結全國和地多年的實踐條例規定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3、客運班線經營期限4年到8年的規定是根據運輸車輛的合理使用年限、投資回報以及客運班線從投入到回報的周期等因素決定的。第一,客車的使用年限,如一輛客車車日行程300公里,年工作330日,只能使用5至6年;若車日行程為400公里,年工作300日,年行駛里程為12萬公里,可使用4至5年;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所以客車的合理使用期限基本上在4年至8年之間。第二,投資者的回報期,一輛大客車少則投資30至40萬元,多則投資80至100萬元,有些甚至高達200萬元,這麼高的投資額不可能2至3年內收回,正常的情況下,也得6年左右才能收回投資。第三,客運線路的培育周期,一條客運線路從開始培育到成熟,一般需要經過3到5年的時間。綜合上述因素,充分考慮各地的情況差異,所以將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定在4年到8年的範圍內。
4、經營期限到期後,經營者要停止經營,這為調整客運班線經營者,提高客運服務質量,增強活力,提高客運線路的經營檔次以及提高車輛的檔次創造了機會
原先客運班線路的經營者要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班線,應當在客運線路屆滿前,根據管轄地道路運輸管理管理機構對線路的要求或招標條件,提出申請或投標,獲得許可或中標後,可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線路。為了鼓勵經營者對已經營的客運線路的投入和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今後對原先客運線路經營者在投標可重新申請許可時,應給予儔權或者設立鼓勵條件,使得原先客運線路經營者在重新申請或者參加投標中,處於有利的地位。但原先客運線路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有違法、違章的,還得給予懲處,在招投標時降低其資格條件,有嚴重違法的,甚至不得繼續經營這條客運線路。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客運班線是否實行有償和期限制,在條例的起草和審查過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是造成的觀點,認為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經營權屬於有限的公共資源,具有明顯的財產權性質,可以參照民航線路有償使用的先例實行有償使用,並且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將收取的客運線路有償使用費,用作站場設施和農村支線運輸的補助資金;二是反對的觀點,認為線路有償使用不符合國辦發<2000>74號文件精神,加重企業負擔,降低道路運輸競爭力,易滋生腐敗,影響行業形象,並且收取的線路使用費交通主管部門支配不了;三是迴避的觀點,主張對線路經營權的屬性問題予以迴避,待條件成熟後再解決。一些運輸企業反映,開行客運線路是要先期投入的,碑客運線路是運輸企業的無形資產,若實行期限制,勢必會損害運輸企業的利益,而且在期限屆滿時,運輸企業不敢增加投入。一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為,客運z線路是有限的資源,應該由政府來置配,不能無限期地佔用,應實行有限期使用制度,運輸企業前期有投入,但也有回報,經營期限到期後,原先的運輸企業仍然可以申請,而且對原先的運輸企業應該有優先權,特別對服務質量好的企業,更應該鼓勵,這樣原先的運輸企業也會積極增加投入。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釋義】本條是終止客運經營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1、客運經營者可以終止客運經營
這裡所說的「終止客運經營」,是指停止並不再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2、需要終止客運經營,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這裡所說的「終止前30日」,是指從終止客運經營的日期往前倒數30個工作日。
這裡所說的「告知」,應當與提出客運經營行政許可申請一樣,採用書面方式告知,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這裡所說的「原許可機關」,是指向客運經營者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取得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被許可人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所以,本條規定客運經營者退出客運市場前,要提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保障群眾出行便利
客運經營承擔著為群眾出行提供便利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其經營的客運班線已納入正常的客運時刻表,作為老百姓出行的參考和安排,如客運經營者隨意終止客運線路,將會給群眾出行造成困難,對社會帶來不利的影響,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客運經營者在終止經營前告知原許可機關,由原許可機關重新選擇經營者或採取臨時性措施,彌補原經營者退出而造成的運力空缺和班期表的脫班。
3、維護客運線路的信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是生命,政府和經營者都必須講誠信,誠信是企業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要素。經營者要講誠信,不能以侵害和犧牲別人的利益而換取自己的利益,客運線路經營者在進入客運市場時,其中條件之一是有連續經營的能力,一旦要退出客運市場,也得提前到原許可機關告知,這也是企業誠信的體現;政府也要講誠信,如果客運經營者隨意退出客運市場,也給政府的誠信畫上問號,老百姓可能會指責政府,因為是政府沒有管好客運市場,給老百姓造成了麻煩。所以,本條要求經營者退出客運市場前,要提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例實施前,客運經營者要退出客運市場要到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獲得許可機關同意後,方可以終止經營,否則要受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處罰。從原先的審批到本條例的告知,本條例對這條的設定,體現了以人為本,體現了政府工作作風的轉變。如果客運經營者到期不告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擅自停止客運線路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釋義】本條是對客運經營者為旅客提供良好、清潔、衛生的乘車環境以及必要的防範措施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1、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這裡所說的「乘車環境」,是指乘車條件。
這裡所說的「清潔」,是指乾淨,整潔,沒有污染物。
這裡所說的「衛生」,是指沒有危害健康或傳染疾病的病菌。
2、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這裡所說的「必要的措施」,是指足以預防和制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違法行為的措施,如配備廣播設備、照明設備、報警通信設備、車內監控設備、乘車保安人員等。
這裡所說的「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是指侵害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傷害、殺人、拐賣、盜竊、搶劫、詐騙等。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保證客運服務質量
客運經營的服務對象是旅客,客運經營的質量是至關重要,客運經營質量包含安全和服務質量。具體說就是「安全性、及時性、方便性、舒適性和經濟性」。為保證客運質量,客運經營者應當實現客運「三優」、「三化」,三優是指優質服務、優美環境、優良秩序,優質服務就是道路客運各項服務工作主動熱情、和藹周到、安全快捷、經濟便利,主要由服務態度、服務設施、服務環境、服務項目、服務行為、服務費收、服務業務和服務技術等構成,通過服務態度端正、服務設施完善、服務項目齊全、服務行為文明、服務費收合理、服務業務熟練等,使旅客感到溫暖愉快、滿意;優美環境就是客運設施布局合理,整潔衛生、氣氛和諧,服務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心理環境、信息環境和社會環境,為旅客創造一個舒適、溫馨、祥和的施行環境;優良秩序就是說客運的客流、行包流、車流、信息流通暢合理,井然有序,便利客運服務工作總是一個動態的相互聯繫又互相影響的整體,保證旅客的施行通暢、準時、方便。道路客運「三化」是指為達到「三優」的基本要求,通過制定道路客運各項服務工和質量標準,做到服務過程程序化、服務管理規範化和服務質量標準化,來實現客運服務管理的「三優」。客運經營者只要達到上述「三優」、「三化」的要求,就能保證為旅客提供一個整潔、衛生、舒適的乘車環境。
2、保證旅客的安全
客運經營者在為旅客創造一個整潔、衛生、舒適的乘車環境時,也要為旅客的安全負責,特別是在車輛運行過程中,除了保證運輸安全外,還要採取必要的措施,防範旅客的生命、財產受到侵害,通過建立應急預案,告知旅客如何防止被偷盜、搶劫,駕駛員和乘務員在旅客上車,通過廣播、口頭通知的方式提醒乘客,同時是對犯罪分子的威懾,一旦在客運運行過程中,發現有偷盜、搶劫行為發生,立即採取措施,報告公安機關或將客車直接開到有關治安部門處理,以維護旅客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必要時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及時制止犯罪行為。在客車上要裝置報警設備,發現情況及時報警。條例強調的是採取必要措施,這就要求駕駛員和乘務員在發現侵害旅客的利益時,首先要挺身而出,打擊犯罪分子,同時組織客車上的旅客一道與犯罪分子作鬥爭。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乘車提出要求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
1、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
這裡所說的「客票」,是指旅客要求道路客運經營者將旅客從起運地運輸到約定地點,並支付運輸費用的憑證,也是道路客運經營者將旅客從起運地運輸到約定地點,向旅客收取運輸費用的憑證。從法律上看,「客票」就是合同,是旅客與道路客運經營者訂閱的客運合同。這裡所說的「有效客票」,是指票價相符,車票的起訖地點與所乘的客車運行的線路、班次相同,在有效期間內,有防偽標誌的防偽標誌清晰,另外還要防止偽造的客票。因此,規定旅客乘車必須持有效車票。
2、旅客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這裡所說的「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這裡所說的「禁止攜帶的物品」,是指國家規定禁止旅客攜帶的危險物品以外,不宜攜帶乘車的物品。如根據《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主要指毒品及相關製品、槍支、彈藥、黃色書刊、音像製品以及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有辱中國人的書籍、受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動植物、涉及國家安全的絕密文件、資料等。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持有效客票乘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對客運合同的內容作了規定,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運」。《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旅客應按規定購買與所要乘坐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相符的客票」。第二十七條規定:「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一次完畢行程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終止施行客票即行失效」。第二十八條規定:「旅客持符合規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檢票乘車,直達班車、普快班車、普客班車在始發站對號入座」。鐵路、航空、水運有關部門都規定旅客乘車、船、收音機要購買客票,憑有效的客票上車、船、收音機在有效期內到達目的地。旅客乘車買票,一方面是旅客享受了客運經營者的服務,花錢消費,另一方面是旅客與客運經營者構成了運輸合同關係,客票是合同的憑證,再一方面是客票是旅客乘車的證明,以備查驗。
2、遵守乘車秩序、講文明、講公德是旅客的義務
講究公德、文明是社會大力提倡的,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道德文明的重要內容。本條例強調和要求旅客講究乘車文明,突出了公民的公德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倡導旅客要遵守乘車的秩序,維護公共利益,文明乘車,講究公共道德,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物,不強、搶佔座位,不大聲喧嚷,不做不文明的舉動;做到舉止文明,主動為老弱病殘讓座,熱於助人,維護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乘車環境,勇於維護正義,敢於向不良現象作鬥爭。
3、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是旅客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為了防止旅客乘車攜帶危險物品和禁止攜帶的物品,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客運站要採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物品的人員進站,從本世紀開始,各地先從一級客運站配備X光安全自動檢查設備,逐步推廣到二級汽車客運站,旅客只要將行包放在檢查設備的輸送帶上,自動輸送並進行檢查,通過X光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的結果顯示在顯示器的屏幕,使用X光安全檢查設備將過去的人工翻包檢查變成了機器檢查,既方便了旅客,又提高了檢查效率,既保護了旅客的隱私,又達到了檢查的目的。在現實工作中,一方面要求旅客不能攜帶違禁物品,另一方面從管理上加強監督檢查,雙管齊下,防範未然。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主要加強進站旅客的檢查,近年來在嚴查「三品」和違禁物品中,基本上把住了車站檢查監督關,每年的春運期間各地查出鞭炮、煙花、炸藥不計其數,但在加強客車運行過程中(途中)的檢查和防範措施方面有待改進,這是目前比較薄弱的環節,對途中上車人員的安全檢查需要認真研究。本條例規定「旅客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主要是基於保護旅客和駕駛人員、乘務員和車輛的安全,不出現旅客因攜帶了違禁物品而侵害了其他旅客的利益,危及其他旅客的安全。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釋義】本條是班線客運經營者提供連續服務、不得隨意停運、終止、轉讓運輸經營權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
1、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
這裡所說的「連續提供運輸服務」,是指客運經營者有持續、穩定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能夠保持客運班車的准班、準點率,提供良好的服務。
2、班線客運經營者不得住處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這裡所說的「暫停班線運輸」,是指臨時停止班次或停止線路運行。這裡所說的「終止班線運輸」,是指退出運輸市場,從此以後不再從事這項業務。
這裡所說的「轉讓班線運輸經營」,是指將獲得許可的客運班線私下轉讓,面非法獲得利益。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班線客運經營者不得住處停業、歇業是一項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取得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准,不得住處停業、歇業,被許可人不履行交款規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班線客運經營直接關係公共利益。本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本條規定既是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在道路客運行政許可中的具體化,又與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相互協調。
2、維護公共利益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班線客運與旅遊客運、包車客運的不同,主要區別在於班線客運要為公眾持續地提供準時、穩定的運輸服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授予其從事班線客運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基於它具有連續服務的能力。因此,條例要求從事班線客運的經營者具有這樣的條件。住處暫停、終止班線客運經營的行為侵害了旅客的利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制止。本條例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對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班線經營的行為予以處罰。
3、維護班線客運行政許可的嚴肅性
一是,班線客運行政許可是政府對道路客運班線實施管理的一種手段。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只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才有權實施道路班線客運行政許可。轉讓客運班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是,取得道路班線客運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班線客運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頒發的,它與申請人特定的條件是緊密聯繫的,對班線客運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實質上就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班線客運條件。因為申請人是特定打開條件規定的條件是特定的,只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才能獲得道路客運許可。只有經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批准,才允許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是絕對不允許的;
三是,道路班線客運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本條例規定設定的班線客運條件,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保護道路運輸安全,如果允許轉讓,將會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現實中,擅自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變更班線客運經營者,私下由另一經營者繼續經營;或者將客運班線出賣,非法獲利;或者使用虛假的經營證件擅自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等。所有這些對客運市場造成衝擊很大,嚴重破壞了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旅客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決制止;
四是,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基於以上考慮,本條例規定不得擅自轉讓班線運輸,並且還對非法轉讓客運班線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遊客運的,應當在旅遊區域按照旅遊線路和運輸。
【釋義】本條是對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經營範圍及線路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
1、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這裡所說的「包車客運」,是指將客車包租給用戶使用,按行駛里程或包車時間計費的一種旅客運輸方式。
由於包車的形式不同管理的方式不同,包車分為計時我車、計程包車、長期包車、旅遊包車。計時包車為一次性、臨時性包車,主要用於運行路短的包車形式。計程包車為一次性包車,用於長距離的單程或雙程包車形式。長期包車為定期包車,按周、月、季、年包車形式。旅遊包車為臨時性包車,臨時到旅遊區瀏覽的包車形式。由於包車的形式不一樣,其管理方式也不一樣。無論是哪一種類的包車客運,都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起點、終點和線路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約定的起點、終點和線路。
包車客運經營者經許可後,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給包車線路標誌牌,放置在客車的前擋風下班的右側下方,客運經營者在規定的客運經營範圍內,提供不定期、不定線路的旅客運輸服務。包車客運一般是整車包租,以團體包車客運業務為主,途中不得上客。所以,包車客運使用包車客票,不使用普通零售客票。包車客運通常需要由客運經營者與包車人簽訂包車合同及《包車預約書》。《包車預約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客運經營者自行印刷,或到特定的印刷單位購買。《包車預約書》主要內容有:包車單位、包車人、電話,包車車型、車輛數、座位數、人數,使用時間(自什麼時間起至什麼時間止)、包車類別、起訖地點、包車單位包車人簽字、包車客運經營單位經辦人簽字等。
2、從事旅遊客運的,應當在旅遊區域按照旅遊線路運輸
這裡所說的「旅遊客運」,是指採用運輸車輛,以運送旅遊者瀏覽觀光為目的的旅客運輸方式。其特點是,開行線路的一端必須是名勝古迹、風景區等旅遊區域,其起點也是運輸的終點,服務的對象是旅遊者。
旅遊客運分為兩種:一種是定線旅遊客運,起點和風景點是固定的,定點定時運行,另一種是不定點旅遊客運,按照旅遊包車人的要求往返全程包車運輸。
旅遊客運經營者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後,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給旅遊客運線路標誌牌,放置在客車的前擋風玻璃的右側下方,客運經營者在規定的旅遊區域範圍或線路內經營,提供旅遊運輸服務。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鑒於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的運輸對象是包車者、旅遊者這一特定群體,而不是普通的旅客。包車者、旅遊者乘坐包車或旅遊客車,都有特殊的需求。只有包車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旅遊客車在旅遊區域按照旅遊線路運輸,才能滿足包車者、旅遊者乘坐包車或旅遊車的特殊需求。
2、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屬於道路客運中的特殊經營業務,與普通客運有明顯的區別,其車輛的技術狀況和服務標準比普通客運要好,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為了防止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影響班線客運,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所以本條規定,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從事旅遊客運的,應當在旅遊區域按照旅遊線路運輸。對於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區域行駛的,根據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釋義】本條是對客運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四層含義:
1、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
這裡所說的「強迫旅客乘車」,是指客運經營者為了承攬客源,強行迫使旅客違背本人的意願乘坐其所營運的車輛的行為。
2、客運經營者不得甩客
這裡所說的「甩客」,是指客運經營者違反客票關於運輸目的地的約定,將旅客半途甩下的行為。
3、客運經營者不得敲詐旅客
這裡所說的「敲詐旅客」,是指客運經營者為了承攬客源,欺騙旅客乘坐其所營運的車輛或不服務卻收取服務費用或提供旅客不接受的服務的行為。
4、客運經營者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這裡所說的「擅自更換運輸車輛」,是指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途中,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或者未經旅客同意,自行更換運輸車輛的行為。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擅自更換相同類型、相同設施、相同性能的運輸車輛。(2)擅自更換相同類型、設施較少、性能較差的運輸車輛。(3)擅自更換相同類型、設施較多、性能較好的運輸車輛。(4)擅自更換不同類型、相同設施、相同性能的運輸車輛。(5)住處更換不同類型、設施較少、性能較差的運輸車輛。(6)擅自更換不同類型、設施較多、性能較好的運輸車輛。
現實中,擅自更換運輸車輛,一般表現為更換為相同類型、設施較少、性能較差的運輸車輛或更換為不同類型、設施較少、性能較差的運輸車輛。其目的多數是為了承攬客源欺騙旅客先乘坐其所營運的車輛,再降低服務標準,這種行為是禁止的。也有更換為相同類型、相同設施、相同性能的運輸車輛,或者更換為相同類型、設施較多、性能較好的運輸車輛,或者更換為不同類型、相同設施、相同性能的運輸車輛,或者更換為不同類型、設施較多、性能較好的運輸車輛,這多發生在原投入運輸的車輛發生機械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道路毀壞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在這種特定的情況下,經旅客同意,客運經營者可以更換運輸車輛。如因更換運輸車輛而致使服務標準降低,應當向旅客退回相應的票款,並補償旅客因更換運輸車輛造成的損失。如因更換運輸車輛而便利服務標準提高,不得向旅客收取任何費用。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含義
1、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積極為旅客服務,客運經營者與旅客之間構成了運輸合同關係,但又各自獨立的,旅客有選擇乘車的權利,旅客可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合適的客車,然後購票乘車,客運經營者應提供有關規定要求的服務,提供服務是客運經營者的義務,客運經營者不能強迫旅客乘坐,不能強迫旅客接受超出規定範圍的服務或非規定的服務。
2、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目前,從事道路客運的經營業戶多,而且營運客車多,日發班次多,加上道路客運市場經營者的素質參差不齊,客運市場經營秩序不規範,出現個別客運經營者宰客、甩客、倒客、賣客、敲詐旅客的行為,嚴重地破壞了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損害了旅客的利益,對道路運輸行業造成了負面影響。所以,本條對甩客、敲詐旅客的行為進行限制,並在本條例第七十條對強行招攬旅客的行為實施處較罰。
3、保證道路運輸服務質量
道路客運經營者經許可承擔某條客運線路的運輸,在許可前按法規規定的要求車輛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換句話說,車輛的條件與經營客運線路是相對應的。擅自更換運輸車輛,降低服務標準,損害了旅客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些現象,條例對客運經營者提出誠信經營的要求,並在第七十條對擅自更換運輸車輛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賠償限額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1、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所說的「在運輸過程中」,是指自旅客經剪票地站(或途中上車)至到達行程終點出站(或下車)時止。
這裡所說的「旅客」,是指持有效客票或其他有效乘車憑證乘車的人員以及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免費乘車的兒童和有關人員。
這裡所說的「賠償責任」,是指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民事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從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看,大多數把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但同時也出現了「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等適用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原則。客運經營者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即客運經營者即使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且由第三方過錯造成的,客運經營者在向旅客進行賠償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當事人對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這裡所說的「約定」,是指客運經營者與旅客在客運合同中就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客運經營者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3、當事人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賠償數額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這又包含兩層意思:
(1)當事人對在運輸過程 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沒有約定的,實行賠償限額制度。
這裡所說的「賠償限額制度」,是指只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說來,賠償責任限額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可以限制責任的人、可以限制責任的賠償請求及除外情況、責任人喪失責任限制的過錯、責任限額、責任限制基金及其設立的方法、一次事故一個限額原則和相互索賠的先沖抵後限制原則等。
(2)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這裡所說的「參照」,是指參考並依照。
這裡所說的「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包括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和國家有關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如1993年11月20日國務院批准,1993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4年8月13日國務院批准(國函<1994>81號),1994年8月30日鐵路部以鐵運<1994>81號文件發布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這兩個行政法規分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對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鐵路旅客運輸中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限額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規定,承運人在每次海上旅客運輸中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①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0000元人民幣;②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③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④本款第(二)項、第(三)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還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給付賠償金,不影響旅客按照國家有關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規定獲取保險金,旅客身體部分傷害的賠付標準暫比照《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辦理。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賠償責任限額作為一個奇特的法律現象,限期確認了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及賠償範圍,又在一定的條件下,以法定的數額加以限制,從而減輕了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限定了權利人的權利,使權利人本應得到的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賠償歸於消滅。賠償責任限額制度在運輸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本條例規定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賠償限額制度,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1、維護社會穩定
當前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的情況比較多,而國內對此沒有賠償標準,結果經常導致承運人與旅客或繼承人就賠償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矛盾比較尖銳,甚至出現了上訪情況,影響了社會穩定。
2、保護旅客合法權益
在運輸生產中,承運人與旅客多數未就有關賠償達成約定,為防止在旅客未與客運經營者約定賠償數額時,經營者不賠償或者賠償過少,有必要通過法定形式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
3、保護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道路客運低票價、高風險,加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採取適當的保護政策,有助於道路運輸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本條例規定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賠償限額制度,可以防止因賠償數額過大,企業無法負擔,或者長期達不成協議而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4、促進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的協調發展
與道路運輸相比,鐵路、民航、水運都已建立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賠償限額制度。而在道路運輸方面,一直沒有設立有關旅客、行李和貨物的賠償限額制度,這不利於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的協調發展。
5、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接軌
對道路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進行賠償限額規定,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道路運輸旅客和行李國際公約》專門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的毀損、滅失作出了賠償限額的規定。本條規定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賠償限額制度,有利於與國際上的通告做法接軌,有利於道路運輸的發展。限額賠償原則,也有其合理性。
本條並未規定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限額的具體標準,而是規定採取參照執行,主要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國內其他運輸方式已規定了賠償限額標準
目前我國有關航空、鐵路、水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運輸中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限額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的,國內的人身賠償限額分別為航空7萬元、鐵路4萬元、水運4萬元。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鐵路運輸和港口間海上運輸均為800元,港口間海上運輸其他行李的賠償限額為每千克20元。儘管道路旅客運輸生產過程中,道路運輸的事故率比較高,發生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的情況經較多,但由於道路客運的票價比鐵路低,比水運高,參照執行比較合理,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都能接受。
2、規定明確的賠償限額標準,難以體現地區差別,也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
我國的一個基本國情是地區發展不平衡,城鄉差別較大。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的賠償限額的標準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相協調,適應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如果用行政的標準,是很難做到這一點的。本條例規定參照執行比較靈活。
值得注意的是,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曾想設立了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限額規定,後來經過討論後決定,不設立貨物的有關賠償限額規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問題沒有客運人身傷亡和行李毀損、滅失問題嚴重;二是,在運輸生產過程中,如果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導致貨物毀損或滅失,主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條款,按照合同約定解決。這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貨物經營者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合同,規範承託運雙方關係;三是,標準不好確定。貨物與旅客的人身傷亡不同,貨物的價值差別很大,有的上百萬元以上,有的則只有幾千元,而人的生命同價,不分貴賤。因此,如果規定統一的賠償標準,既不合理,也難以讓貨主接受,這不僅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有可能增加糾紛,給解決問題增加難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釋義(三)2007-4-18 15:26 作者:佚名 來源:不詳 點擊數:2521 評論共:0條 收藏此頁第二節 貨 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釋義】本條是從事道路貨運經營活動條件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1、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
本條所稱的貨運經營是指以貨物為運輸對象,以汽車為主的道路載貨運輸工具,實現貨物有目的空間位移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道路貨運的經營業務通常可以按照貨物種類、貨物批量、運輸形式進行分類。按貨物種類可分為普通貨物、特種貨物運輸,其中普通貨物分為一、二、三類,特種貨物分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險貨物、貴重貨物、鮮活貨物四種;按貨物批量可分為整批(車)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按運輸形式可分為集裝箱運輸、廂式車運輸、大型特型笨重物年(大型物件)運輸、冷藏保溫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搬家運輸等專項運輸。歸納上述分類方式,道路貨運可按普通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型物件貨物運輸、集裝箱運輸、冷藏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和搬家運輸7種類型進行申請。
普通貨物運輸是指以通過道路、主要運用汽車運送普通貨物的運輸。普通貨物分為三等:一等普通貨物主要是砂、石、渣、土等;二等普通貨物主要是日用百貨;三等普通貨物主要是蔬菜、農產品、水產品等。普通貨物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除一等普通貨物要注意防止揚灑外,其他無特殊要求。
零擔貨物運輸是指通過道路、運用汽車運送零擔貨物的運輸。零擔貨物是指託運人一次託運的貨物計費重量在3噸及3噸以下的貨物。零擔貨物具有零星、批量小、批次多、品種繁多、流向分散的特點。大型物件貨物運輸是指在道路上運用汽車運載大型物件的運輸。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一)貨物外形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根據交通部1995年頒布的《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大型物件按照其外形尺寸或重量分為四級:(一)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是一級大型物件:(1)長度大於14米(含14米)小於20米;(2)寬度大於3.5米(含3.5米)小於4.5米;(3)高度大於3米(含3米)小於3.8米;(4)重量大於20噸(含20噸)小於100噸。(二)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是二級大型物件:(1)長度大於20米(含20米)小於30米;(2)寬度大於4.5米(含4.5米)小於5.5米;(3)高度大於3.8米(含3.8米)小於4.4米;(4)重量大於100噸(含100噸)小於200噸。(三)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是三級大型物件:(1)長度大於30米(含30米)小於40米;(2)寬度大於5.5米(含5.5米)小於6米;(3)高度大於4.4米(含4.4米)小於5米;(4)重量大於200噸(含200噸)小於300噸。(四)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是四級大型物件:(1)長度在40米以上的;(2)寬度6米以上的;(3)高度在5米以上的;(4)重量在300噸及以上的。
集裝箱運輸是指使用汽車承運載貨集裝箱或空載集裝箱的運輸。集裝箱是具有一定技術標準要求的運輸設備。分為國際標準集裝箱、國內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集裝箱運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減少貨損貨差;二是節約貨物包裝材料;三是簡化貨運作業手續,提高裝卸效率,加快車船周轉和貨物送達;四是有利於減少運營成本;五是便於自動化管理和實現「門到門」運輸。
冷藏貨物運輸是指使用保溫、冷藏專用運輸車輛運送對溫度有特別要求的貨物的運輸。
危險貨物運輸是指承運《危險貨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險貨物性質的新產品的運輸。
搬家運輸是指為個人或單位搬遷提供運輸和搬運裝卸服務,並按規定收取費用的運輸活動。
2、本條規定了從事貨運經營的法定條件
從事貨運經營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本條所稱的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貨運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同的運輸規模應當有不同的車輛;另一方面是與從事的貨運經營業務相適應,不同的貨運業務應當有不同的車輛,如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有適合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專用車輛。
本條所稱的「檢測」是指汽車綜合性能檢測。
本條所稱的有檢測合格的車輛是指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檢測報告對車輛進行評定。評定的車輛的技術狀況達到規定要求的為合格,可以從事貨運經營。
交通部對從事貨運經營的車輛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根據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的規定,道路貨物運輸業務需要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其中共性的要求是,擁有的車輛應當是新車或達到二級車況等級的在用車,上述車輛必須擁有有效的車輛行駛證。除此之外,針對不同的經營業務,又明確了各自的具體要求。
①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業務,對其車輛的要求即為上述共性要求的內容,沒有、其他額外的要求。
②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經營業務,要求擁有5輛車以上,並且應當使用防雨、防塵、防火、防盜的廂式專用車輛,並噴塗明顯標誌。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經營業務除應當具備《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規定的零擔貨物運輸的有關車輛要求的基本條件外,根據交通部1996年頒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的規定,從業申請人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使用封閉式專用貨車或封閉式專用設備,車身噴「零擔貨運」標誌,車輛技術狀況達到二級以上;二是,經營省內零擔貨運需有5輛(25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跨省經營需有10輛(50個噸位)以上零擔貨運車輛,國際零擔貨運按照國際雙邊運輸協定辦理。
③從事大型物件貨物運輸經營業務,要求擁有至少1輛運載三級以上長大笨重貨物運輸的專用車和相應在的裝卸設備。根據《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的規定,大型物件貨物運輸企業可以分為四個類別:一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企業可以承運一級大型物件,二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企業可以承運一級、二級大型物件,三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企業可以承運一級、二級、三級大型物件,四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企業可以承運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大型物件。從事大件貨物運輸經營業務除應當具備《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規定的大件運輸的基本條件外,對於擬從事一類企業經營業務的,其擁有的車輛應當有20至100噸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挂車)及配套附件,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通過8坡度;對於擬從事二類企業經營業務的,其擁有的車輛應當有100至200噸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挂車)及配套附件,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通過8%坡度;對於擬從事三類企業經營業務的,其擁有的車輛應當有200至300噸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挂車)及配套附件,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通過8%坡度;對於擬從事四類企業經營業務的,其擁有的車輛應當有300噸及以上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挂車)及配套附件,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通過8%坡度。
④從事集裝箱運輸經營業務,要求擁有一定數量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需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集裝箱裝卸設備。除滿足上述條件外,根據交通部1995年頒布的《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從事集裝箱運輸經營業務,還要求擁有承運各種規格集裝箱的專用車輛,有相應的起重裝卸設備或與有起重裝卸設備的單位簽訂長期合同。集裝箱專用車輛必須符合裝載國際標準箱的要求,也要符合鐵路、航空、水路裝運集裝箱的要求,具體要求是:一是,車輛必須是單車型式,或者是牽引車加半挂車的列車型組合型式;二是,半挂車可為框架式挂車,或平板式半挂車,或自裝自卸式半挂車。半挂車上必須裝轉鎖裝置,以鎖扣集裝箱;三是,專用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二級車況以上。
⑤從事搬家運輸經營業務,要求擁有必要的運輸工具。使用機動車作為搬家運輸工具的,對其車輛的要求即為《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規定的關於車輛的共性要求。(2)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本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的要求,具體內容見第二十三條的解釋。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條規定,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內容。和道路旅客運輸一樣,安全性也是道路貨物運輸質量的核心要素,它要求承運人應當將貨物完好無損地或者是在合理損耗範疇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道路貨物運輸安全工作既關係到貨物本身的安全,同時也關係到與行車相關的其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對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審查,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也是必須履行的責任。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內容與第八條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大致相同,但由於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業務類型較多,且不同經營業務類型對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適應性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從業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擬從事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業務類型,有針對性地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關於上述從事貨運經營的具體條件,隨著道路運輸發展和客運實際的變化,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進行規定和調整。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符合道路貨運的規律和特點
道路貨運具有以下特點:(1)具有機動、靈活的特點。既可以組織批量車輛完成較大規模的貨物運輸任務,也可以單車作業。完成少量貨物的運輸任務;(2)具有便利的特點。道路貨物運輸能夠「門到門」地完成從起運地點到目的地的運輸任務,而鐵路、水路、航空等運輸方式則難以達到,同時,道路貨物運輸可以為上述運輸方式完成周轉貨物運輸的任務;(3)具有適應性強制特點。以汽車為主要運輸工具,對道路的適應性強,能夠運達山區、林區、牧區等不易到達的地方。同時,隨著車輛裝備和載貨設備的發展和完善,大件運輸車輛、集裝箱車輛、冷藏車輛等運輸工具的廣泛使用,道路運輸工具對貨物的適應性不斷增強,適合道路運輸的貨物種類更加廣泛;(4)它和鐵路、水運貨運方式相比,大宗貨物運輸不是道路運輸的優勢。道路貨物運輸單位運量較小,單車運輸貨物的規模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隨著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變化,道路貨運將逐步在小批量、多品種、高價值和時效性強制貨物短距離和中長距離運輸中起到骨幹作用。
2、保障道路貨物的運輸安全
和道路旅客運輸一樣,安全性也是道路貨物運輸質量的核心要素,它要求道路貨運經營者應當將貨物完好無損地或者是在合理損耗範疇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道路貨物運輸安全既關係到貨物本身的安全,同時也關係到與行車相關的其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從保護道路運輸安全,維護貨主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本條例規定了從事貨運經營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3、促進道路貨運的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道路貨運事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與此同時,也應當看到道路運輸業還存在不少結構性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過多、過散,經營規模總體偏小,市場集中程度低;二是,市場主體經營範圍相近,經營結構雷同,經營方式落後;三是,車輛結構不合理,目前從事道路貨運的車輛絕大多數是普通中型貨車,而市場需求比較多的集裝箱車、廂式貨車和各種專用罐式車缺乏,不能很好地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本條例設定道路貨運經營許可,除了保證道路貨運安全外,也有通過設立行政許可條件引導道路貨運調整結構,促進道路貨運業健康發展的目的。
4、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行政許可條件符合道路運輸管理原則本條明確規定了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條例第四條關於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的和便民的規定。
5、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行政許可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十八條明確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二十三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所應當具備條件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1、本條規定的條件是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根據本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應當具備三項條件,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的,才能成為駕駛貨運經營車輛的駕駛員;也只有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的,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從事貨運經營。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這裡所說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發給機動車駕駛人員,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具有駕駛相應類別的機動車能力的資格憑證,是允許機動車駕駛人員具有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的法定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的機動車駕駛證分為以下三種:機動車駕駛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學習駕駛證(以下簡稱學習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以下簡稱臨時駕駛證)。駕駛證,是駕駛人取得正式駕駛資格的證明,持證人可在全國道路上駕駛准駕車型的民用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駕駛貨運機動車一般需具有B和C駕駛執照。但本條所要求的「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需要結合從事道路貨運經營業務涉及使用的車輛來具體確定。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這裡所說所的「60周歲」,是指根據居民身份證出生日期確定的實際年齡。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70周歲之前可以申請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本條這一規定包括以下三層意思:
一是,規定對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考試的機關,即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規定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考試,主要考慮到,便於組織考試,降低考試成本,提高考試質量,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是,規定考試的內容。考試的主要內容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道路運輸有關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制定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機動車維修知識主要包括車輛維修和一般故障判斷、排除以及車輛分類構造、性能、技術運用等基本知識。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包括:道路貨物運輸常識,貨運組織、貨物分類、操作規範,貨運價格,貨運車輛,賠償責任。本條僅指和機動車駕駛員有關的裝載、保管知識,貨物的倉儲保管知識以及不屬於駕駛員負責的裝卸工作涉及的知識,不應當要求駕駛員掌握。根據我國的道路貨物運輸的實踐來看,機動車駕駛員除駕駛車輛以外,有時還要參與或者完全負責貨物的裝載工作。此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如果沒有隨車的押運員,駕駛員要負責所運貨物的保管責任。根據不同貨物的特性及運輸工具的特點,對貨物的裝載、合理配載和保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掌握。
三是,必須經考試合格。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特點,選擇培訓機構和培訓形式,經職業培訓後,可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考試申請、辦理准考手續。參加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從業考試。考試一般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考試合格者才能從事道路貨運駕駛工作。根據本條這一規定,道路貨運經營行政許可包含道路貨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從業考試製度。
2、除了本條規定的條件外,不得對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附加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使用了「應當」一詞,除含有「必須」的意思外,還包含「只須」的意思。也就是說,除了本條規定的四項條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條件。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是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的必備條件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與機動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證)是兩類性質不同的資質。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是獲准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資格。要取得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應首先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此外,兩者在培訓內容和要求上也有顯著不同,與普通駕駛員培訓相比,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重在培養職業技能,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道德、運輸法規、業務知識和職業操作技能等。設定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於營運駕駛員不同於普通駕駛員,具體承擔著公共承運人的任務,在運輸生產第一線為貨主服務,其素質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關係到運輸服務質量,承擔著更大的社會和經濟責任。
2、限制駕駛人員的年齡,是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的需要
本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不得超過60周歲,主要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營業性駕駛人員的駕駛行為直接關係到貨物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營運駕駛員的特定職業性質要求以及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影響,應當對其從業的年齡作出必要的限制;二是,營業性駕駛人員的勞動程度大,駕駛技能要求比較高,年齡過大,生理和心理的變化難以適應工作的要求,可能會影響運輸安全。
3、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是提高營運駕駛員職業素質的重要措施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營運駕駛員的駕駛技能、業務素質以及更好地為貨主提供服務的職業要求,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快捷地服務。目前我國營運駕駛員的整體素質不高,不少營運駕駛員儘管有駕駛執照,但並不具備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所必需要的技能、知識和條件,是造成運輸事故頻發、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從事客運和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規定更加嚴格的從業條件。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本條在駕駛員從事貨運經營駕駛活動方面設定了行政許可,構成了道路貨運經營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制度。這樣規定,主要是由於運輸車輛的駕駛人員的行為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也是符合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如美國、德國、加拿大等許多國家都實行了商用車駕駛資格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4、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考試,是保證考試質量的重要措施
本條這一規定與客運的有關規定相比,從設定從業制度的出發點以及需要考試的基本要求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為了加強對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保障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儘管貨運同客運考試的內容有所不同,對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需要進行有關貨運法律法規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但都必須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考試。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一是,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考試,比較超脫,可以保證考試的公正性;二是,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考試,可以避免考試組織過於分散,費用較低;三是,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素質較高,並在抽調人員評卷方面有較大的餘地,利於保證評卷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四層含義:
1、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
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道路運輸車輛運輸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放射、有毒、腐蝕等危險貨物的貨運。是貨運里的一種。
危險貨物主要是《危險貨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險貨物性質的新產品,也屬於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根據有關國家標準和汽車運輸的特點可以分為八大類: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三類:易燃氣體;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類:放射性物品;第八類:腐蝕品。
根據交通部1993年頒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交通部標準《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有關規定,危險貨物由於其特殊的性質,其在運輸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為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必須採取和普通貨物運輸不一樣的、特別是防護措施;二是,要區分不同類型的危險品確定相應的運輸車輛,對於非饈危險品的運輸必須採用相應的專用車輛;三是,危險貨物運輸對承運人有較高的要求,這既包括對企業的整體要求,也包括對具體承運人員的要求;四是,由於危險貨物滋生的穩定性是處在一定的臨界點,在運輸、裝卸、存儲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否則易產生事故;五是,嚴禁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
2、本條規定的條件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應當具備四項,這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的,才可能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1)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一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要求;二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都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要求,懸掛危險品運輸標誌,禁止無村志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三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槽罐車,其罐體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持有質檢部門頒發的有效「容器檢測證書」和「檢驗合格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件》第36條規定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國家標準《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體(罐體)通用技術條件》,是對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進行檢測的重要依據。禁止使用活動罐體車輛運輸劇毒、易燃液體及氣體貨物;四是,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五是,拖拉機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六是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之外的危險貨物。
(2)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這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這裡所說的「通訊工具」,是指為了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而配備的用於向車主、貨主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報警),請求援救的通訊聯絡設備,如行動電話、衛星定位系統等。
(4)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特點和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和操作的規程,車輛及贓物 維修、監測、檢查制度,安全學習制度,事故應急處理制度等。
3、本條規定的條件不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所應當具備的全部法定條件
本條規定使用了「還應當」一詞,且本條規定的位置排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後,意思是除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外,同時必須具備本條(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不僅要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從事一般貨運的行政許可條件,還具備本條(即第二十四條)針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性作出了特別規定。除去本條(即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重複的內容,如檢測合格的車輛,經考試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其他規定應當適用於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如:(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2)有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為超過60周歲的駕駛人員;(3)對駕駛人員考試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4、除了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外,不得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附加其他行政許可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使用了「應當」一詞,除含有「必須」的意思外,還包含「只須」的意思。也就是說,除了本條規定的四項條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條件。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維護公共安全
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相比較,其最大特點是危險性,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直接關係公共安全。如在運輸中稍有不當,便極為容易發生重大事故,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本條規定了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除應當具備一般貨運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條件。其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
2、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行政許可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但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應當是防範和控制危險或者風險的功能。本條設定的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制度應當諳這一功能的典型體現。眾所周知,危險貨物運輸是在一切運輸中最具危險性的活動。其運輸行為和後果關係到社會公共安全、社會公共秩序、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和人命財產安全,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完全符合行政許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確的「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
3、與有關行政法規相互協調
國務院制定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作了專章規定,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件》的規定作了進一步地細化,明確規定了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利於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認定製度的實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及旅客運輸相比,由於其貨物的特殊性質,對安全工作的隱患威脅較大,因此對其相關的車輛、設備、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更高、更嚴。其中,除了對駕駛人員要規範從業資格外,還要求對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對上述三類人員的從業資格都進行必要的規範,有利於加強促進危險貨物運輸在裝卸、運輸、保管的全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釋義】本條形碼關於貨運經營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四層含義:
1、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這裡所說的「提出申請」,是申請人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從事貨運(包括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意思表示。申請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註冊地等基本情況,擬從事的貨運(包括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業務等內容。
這裡所說的「相關材料」,是指與所申請從事貨運(包括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相關的材料,並且這些材料應當分別能夠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其中還包括能夠證明擬為申請人提供駕駛服務的駕駛人員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材料。
申請人在申請貨運(包括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時,應當如實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於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從事道路貨運經營活動,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
2、申請應當向本條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
根據本條的規定,從事貨運(包括危險貨物運輸)的,應分情況向有審批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即:
(1)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規定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申請,主要是為了便於當事人就近申請,體現了便民的規則。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規定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主要是為了通過適當提高審批層次來控制經營主體的數量,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管。
3、有審批權的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審批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根據本條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根據本條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這裡所說的「受理申請之日」,是指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審查,認為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場或者在5日內)作出受理申請決定的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不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這裡所說的「20日內」,是指20個工作日,不含守定節假日。
這裡所說的「審查」,是指實質性質審查,即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營運車輛數量材料和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進行審查。
這裡所說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道路運輸經營申請人頒發的允許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憑證。
這裡所說的「車輛營運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道路運輸經營者投入營運車輛配發的允許該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憑證。它是區別道路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標誌。
這裡所說的「書面通告」,是指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該文書應載明申請人、不予許可的事項等內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該文書中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註明日期,加蓋印章。4、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這裡所說的「有關登記手續」,是指包括工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還包括企業法人登記、公司登記、合夥企業登記、個體工商戶登記等。
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的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本款規定,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是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前置行政許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沒有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不得辦理以貨運(包括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業務為經營範圍的工商登記手續。申請人辦理相關工商登記後,才能按照經批准和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貨運(包括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業務。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一是,這些經營活動都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必須嚴把准入關;二是,貫徹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精簡行政審批的精神;三是,方便申請人,讓申請人可以就近進行申請,方便查詢,免去奔波之苦;四是,簡化審批程序,縮短許可期限,利用提高工作效率;五是,降低行政審批成本;六是,有利於加強監督。
本條規定的客運班線的許可改變以往客運班線的審批做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客運班線可以和開業申請同時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實現一次申請,同時審批;二是,減少了審批層次。本條例直接規定了可以向有審批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遞交申請,由其直接作出批准決定,而無需再層層遞交申請;三是,縮短了審批期限。根據不同客運班線,過去的客運班線的審批期限為60日~180日,期限過長,而本條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將審批期限縮短為20日。
第二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一)關於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包括兩層含義: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不得運輸
禁止運輸貨物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運輸的貨物。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包括毒品、假劣藥品以及偽造、變造、非法印刷的人民幣等。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憑證運輸的貨物,必須在辦理有關手續後貨運經營者方可運輸
限制運輸貨物是指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在向有關部門辦理准運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限制運輸貨物的憑證運輸手續由託運人辦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包括槍支、煙草、麻醉藥品、劇毒化學品、木材、野生動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槍支。需要運輸槍支的,必須向公安機關如實申報運輸槍支的品種、數量和運輸的路線、方式,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沒有槍支運輸許可證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承運,並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運輸槍支必須依照規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閉式運輸設備,由專人押運;途中停留住宿營的,必須報告當地公安機關。運輸槍支、彈藥必須依照規定分開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託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冼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准運證;無准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規定:運輸藥用阿片時,必須憑衛生部簽發的國內運輸憑照辦理運輸手續,原植物的種植單位調給國家醫藥管理局倉庫的藥用阿片由發貨單位派人押運,由倉庫調往藥品生產企業的由收貨單位派人押運。運輸單位承運麻醉藥品和罌粟殼,必須加強管理,及時性運輸,縮短在車站、碼頭、機場存放時間。鐵路運輸不得使用敞車,水路運輸不得配裝倉面,公路運輸應當苫蓋嚴密,捆紮牢固。運輸途中如有丟失,承運單位必須認真查找,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度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境時,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二)關於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熟悉和掌握禁止運輸的貨物和限制運輸的貨物,是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重要義務。如因不了解情況,運輸禁止運輸的貨物或者在未審查託運人手續的情況下,運輸限制運輸的貨物,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託運貨物時,必須注意以下兩點:(1)只要是屬於禁止運輸的貨物,堅決不得承運,並要向有關部門舉報;(2)屬限制運輸的貨物,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必須審查相應的准運手續,手續齊全的,可以受理;手續不齊的,應當向託運人說明情況,要求出具相應手續,或者要求託運人在重新辦理手續後再受理。對託運人來說,不得擁有禁止運輸貨物,更不得向道路運輸經營者託運相關貨物。託運人在託運限制運輸貨物時,必須在向有關部門申請准運手續後,方可向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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