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四十年國家再實行特赦 前7次曾特赦溥儀等人
特赦再啟動!建國以來,從1959年到1975年,我國先後實行過7次特赦,此後再未啟動過。這一次,是我國40年來又一次作出特赦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決定對四類服刑人員予以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做出說明時表示,依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擬決定對四類服刑人員予以特赦。
第一類,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據統計,這些服刑人員均屬於80歲以上的老年犯,回歸社會後沒有危險性。
第二類,在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此類人員中除了犯貪污、受賄,以及刑法規定的嚴重暴力性犯罪、累犯,都予以釋放。
第三類,年滿75周歲,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
第四類,未成年輕刑犯,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殺人、強姦、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
李適時表示,依據憲法規定,草案提出,特赦將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建國以來第八次特赦 必須要了解的七個問題
第一:什麼是特赦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員赦免刑罰,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刑罰執行措施。
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於刑罰已執行完,以後無論何時,都不能被再次追訴。
在國家的重要節日,對部分犯罪分子實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
刑法學家表示,一些別國經驗告訴我們,適當運用赦免制度,可以對國家的政治氣候起到調節作用,凝聚人心,對特殊時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緩和作用,有利於彌補法律剛性之不足。
第二:誰有權決定特赦
我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第67條規定,決定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權。
第80條規定,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
第三:特赦和大赦的區別在哪裡
對正在服刑人員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謂大赦,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某些種類犯罪或者一般犯罪進行普遍赦免,這種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則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人員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學家解釋說,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義務,被赦免人依舊是犯罪人員。
我國1954年憲法對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只實行過特赦,沒有實行過大赦。後來的幾部憲法均只規定了特赦,沒有規定大赦。
第四:為何要在此時特赦
有刑法學家表示,中國實行特赦制度歷史悠久,在紀念抗戰勝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特赦權,展示了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種執政黨的德政積累,提振執政信心。
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赦權,目前已經虛置了30多年,激活這一條款,是對現行憲法的創新實踐。
第五:七次特赦中哪些人被特赦過
溥儀、杜聿明等曾經被首批特赦。
建國以來,從1959年到1975年對經過教育改造改惡從善的犯罪分子,先後實行過7次特赦。
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毛澤東主席代表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在慶祝建國10周年之際,「對於經過一定時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特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制度。
按照毛澤東的建議,1959年9月8日,劉少奇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特赦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議》。12月4日首批特赦釋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儀、宋希濂、曾擴情等人。
1959年,中央決定以後每年特赦一批戰犯,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繼實施專門針對戰犯的六次特赦,共釋放戰犯556名,另有90名獲減刑。
距離這次特赦最近的是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關於第七批特赦問題的報告》。2月27日,毛澤東作了長篇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釋放全部在押的戰犯。
第六 如何對這些人員進行特赦
按照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程序 ,由服刑地的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七 何時完成對這些人員的特赦
今年內,12月31日前。
本文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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