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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襲警」需要明確標準

一個男人扶老攜幼的,怎麼會襲警?

又是公民被警察開槍擊斃,又是說襲警,網路上又是一邊倒地認為警察開槍亂殺人。這樣的情景,已經重覆了多次,越來越頻繁。

這一次,是5月2日中午,地點是哈爾濱綏化車務段慶安站候車室。旅客徐純合被警察開槍擊斃。值得注意的是,徐純合是與其母親帶3個小孩,一行5人。

警方的通報非常簡單,說徐純合「不服從管理」然後把警察打了,然後就屬於襲警了,然後就擊斃了……一家人的五一假期,就這樣終結。

於是大家紛紛質問:一個男人扶老攜幼的,怎麼會襲警?視頻監控呢,是不是又壞了?

每逢這種時候,媒體總是極力偏袒警方,公眾總是極力懷疑警方濫用武力。大家各自從有利於自己觀點的角度去描述同一事實,其實是修飾事實。

「一個男人扶老攜幼的,怎麼會襲警?」,這只是個概率推斷,事實上,一個人扶老攜幼,照樣可以襲警,只不過概率小很多。同樣,警察要證明襲警,也必須拿出證據。弱的證據是目擊者口述,強的證據則是視頻監控。中國安裝了世界上最多的攝像頭來監控公民,很不幸,每次關鍵時候,攝像頭總是很善解人意地「出故障了」。

此次哈爾濱事件,圖片非常讓人震驚。徐純合的屍體旁邊,白髮蒼蒼的老母親在痛哭,幼兒在無助地張望。可以設想一下,無論原因是什麼,這一結果對徐純合的母親、孩子會有什麼印像?徐純合的家人、親友又有多少?圍觀的網友有多少?一次槍機案,會讓多少人仇恨警察?這樣的仇恨積累下去,不堪設想。

這些年,「襲警」被擊斃事件一再發生,然後每次的結果都是糊裡糊塗,未能給下一次事件立下參照,原因是:襲警沒有具體標準,警察開槍也缺乏具體標準。

在中國,規範警察使用槍支的法律規定有兩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後者第九條規定了15種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這15條規定都是定性的,比如,「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說的非常含糊,這就給了警察「無限裁量權」。

在公民意識被喚醒的今天,上述法律顯然太落伍了,應當在幾方面進行修改、細化:

1,明確規定什麼叫暴力襲警。比如,重警察開槍,那無意是暴力襲警;拿著刀棍沖警察揮舞,就的看距離了,20米外揮個棍子,那不算襲警;5米外揮動拳頭,那也不能叫暴力襲警。

2,面對暴力襲警,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如果有人向警察開槍,那麼,警察還擊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是拿刀沖向警察,警察也可自衛開槍;如果只是拿拳頭威脅警察,或者只是推搡警察,可以開槍嗎?當然不可以。

3,警察開槍前如何發出警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這個應該從距離等方面確定清楚什麼叫「來不及」。

4,警察開槍可以打哪裡?如果對方也持槍,那麼,警察可以槍擊任意部位;如果對方只是拿刀,情況比較覆雜;而如果對方只是揮舞拳頭,那麼,警察擊打要害部位就是濫用槍支。

5,警察是否濫用武力,要經第三方調查,而不是警察自己調查自己。這一點,非常重要。

每次警察擊斃「襲警」者,總會有人出面為警察辯護:你們到美國襲警看看,美國警察早就開槍了──這個敘述本身沒有問題,但是講話者故意逃避了一個事實:在美國,公民有持槍自由,所以警察的處境很危險,開槍的可能性也就增大。而在中國,公民是沒有持槍權的,連菜刀都是要實名制的,所以,面對中國公民,警察要強大得多,中國警察開槍的權利自然要比美國警察小得多。如果中國警察的開槍權要向美國警察看齊,那麼,前提是中國公民擁有持槍權。

總之,不一樣的環境,對警察開槍有不同的要求。有一點是共同的,無論什麼國家,什麼強行,警察開槍都要有明確的標準規定。如果沒有標準,那麼,普通的民事糾紛被說成暴力襲警就很容易,公民的性命就難以得到保護。

有了標準,既是對公民的保護,也是對警察的保護。

轉自: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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