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特赦7次 特赦了哪些人? - 新浪移動
1959年,第一次特赦。 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現行憲法規定,40年來首次行使特赦決定權。我國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1)何為特赦?——國家對特定罪犯免除或減輕刑罰 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特赦是指對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中國現在只有特赦,沒有大赦。 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於刑罰已執行完,以後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訴。 (2)誰有權決定特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 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對於特赦的條件,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力。 (3)新中國特赦過幾次?——已特赦過7次,均為戰犯,包括愛新覺羅·溥儀 新中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國家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關於戰犯處理問題,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毛澤東就作過重要批示:「把一批戰爭罪犯接收關押起來改造,要做到一個不跑,一個不死,將來也可以考慮一個不殺,分期釋放。」 1959年9月,經毛澤東批示同意,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特赦戰爭罪犯的指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作出《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戰爭罪犯的決定》。 1959年,適逢新中國成立10周年,中國政府鑒於大批在押的國民黨戰爭罪犯和其他戰爭罪犯10年間改造的現狀,決定在10年大慶之際,對一批確實改過自新的在押戰犯實施特赦。 據法制網報道,第一批特赦的戰犯中,有國民黨高級將領王耀武、杜聿明、陳長捷,還有偽滿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對特赦戰犯,有能力的,安排適當的工作;有病的,享受公費醫療;喪失工作能力的,養起來;願意回台灣的,給足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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