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男女之大防 易中天
不過,對於封建宗法制的設計者和維護者來說,問題倒不在於邏輯的混賬(他們自己並不認為混賬),而在於執行的困難。我們知道,宗法制雖然繁瑣複雜,但核心卻只有一個,即「宗」;關鍵也只有一個,即「嫡」。確立了嫡(嫡子),就承繼了統(血統),也就保住了宗(宗族)。所以,對於宗法制社會而言,「立嫡」從來就是頭等大事。一般說來,「嫡」應該是父與其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即嫡長子。然而,嫡之貴,不但在「嫡配」,更在「嫡傳」。如果這位嫡妻所生的兒子,竟沒有其合法丈夫的血統,而是她在婚前與別人私通而生下的「野種」,那就不但不能立為「嫡」,還要逐出家門甚或殺掉才行。這種事並非沒有可能。在上古,性關係比較隨意,野合之事時有發生,不少新娘在出嫁之前便已懷孕,而且很可能曾與多個男人交往。腹中之子究竟是誰的,根本就弄不清楚。比如史書記載,禹娶塗山氏為妻,是在辛壬日。可是就在兩天之後(癸甲日),塗山氏便生下了兒子,即啟。所以,禹便不承認啟是自己的兒子(禹曰:「予不子。」),甚至不願傳位給啟。過去史學界總說,禹不傳位於啟,是因為要堅持堯舜的「禪讓制」。其實遠古時代是否真有「禪讓制」,原本就值得懷疑。即便有,到了禹的時代,也已無再堅持之必要和可能。依我看,禹之不願傳位於啟,根本的原因,還在於他從心底不喜歡啟這個「野種」,而被他指定為接班人的益,倒沒準是他的私生子。其實,禹是用不著那樣討厭和嫉恨啟的,因為他自己就是一個野種,是他母親有莘氏在砥山上玩耍時,與某個男人在長著薏苡的地方野合的結果。事實上,禹那個時代的人,可以說都是野種。因為那是一個從母系制向父系制轉化的時代。在那個時代,一個女人可以和許多男人做性夥伴,即所謂人盡可夫,生下的孩子五花八門,誰的種都有,根本弄不清,也無所謂。不過,圖騰制的建立,畢竟標誌著男性地位的提高,標誌著母系制向父系制的轉化。過去,孩子反正是女人的,男人既無責任,也無義務。現在不一樣了。孩子變成了父親的,則父親們便不能不來認真考察一下,那孩子究竟是不是「我的」。如不是,感情上就受不了。其次,財產的繼承也是一個問題。兒子是要繼承老子的財產的。如這兒子竟是野種,豈非將自己的血汗錢拱手相送?這當然也斷乎不可!然而,在這時,新娘大多並非處女,而親子鑒定的科學方法又尚未發明。所以,唯一的辦法,便只有拒不承認那些來歷不明的兒子,甚至將其遺棄。這個辦法,就叫「棄子」。更嚴重一點的,則可能還要將第一個孩子殺掉或吃掉。這種野蠻的習俗,就叫「殺首子」。顯然,棄子也好,殺首子也好,都是一種極不人道的、殘忍粗暴和大傷感情的做法,其不得人心,可想而知。更何況,宗法制重視的,恰恰正是嫡妻所生之首子。如果首子該殺,則嫡長子何由產生?如果所殺之子又是自己的,豈非自己給自己斷後,活生生斷送了血統的正宗傳人?顯然,棄首子或殺首子的政策,實不宜推廣發揚。但是,另一方面,嫡長子血統的純正,又無論如何是極其重要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比不棄子不殺子還要重要。因為棄子殺子固然可能錯殺,不棄不殺則可能錯認。錯殺了不要緊,還可以再生;錯認了就很糟糕,可能永遠也改不過來。看來,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正本清源」。也就是說,只有絕禁婚前和婚外的性行為的好辦法。如果能夠保證新婚之時,夫是童男,妻是處女,則他們婚後生子,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問題。否則,便難免有妻子從外面帶進的野種來「奪嫡」,也難免有丈夫在外面留下的情種來「爭長」。所以,婚前婚外的性禁忌,對男女雙方都很重要。不過這事也是說說容易,做起來很難的。因為一方面,「哪個男子不善鍾情,哪個女子不善懷春」,性的吸引乃是少男少女無法抵禦的誘惑;另一方面,當時的風俗,是對性關係看得很淡,野合之事,比比皆是。就連孔夫子他老先生本人,也是其父叔梁紇與其母顏氏在尼山祭神時野合而生,禱於尼丘而得。故孔子名「丘」,字「仲尼」,其來由便正是他父母做愛的那個地方——尼丘。現在看來,所謂野合之風,很可能是遠古時代群婚制度的一種遺存。至少在周代仍有這樣的習俗:一到春天,男男女女便都跑到春意盎然的野外,在春風楊柳之中自由戀愛,在和陽明月之下私相偷情,而社會和官方也予以允許。《周禮·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其中,自然不乏童男處女,甚至已婚夫婦。如此看來,童男處女的純潔性,便不一定靠得住;已婚男女的偷情,也難保不會發生。嫡傳是否會「誤傳」,也仍是一個疑問。於是,宗法制的設計者和維護者們,便只好採取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把男人和女人嚴格地區分和隔離開來,讓他們不能交往,不能接觸,甚至不能見面。也就是說,不讓他們有淫亂的機會。這就是所謂「設男女之大防」。關於這一點,《禮記·曲禮》有詳盡的規定。按照《曲禮》說法,即便是一家人,男人和女人也不能坐在一起(不雜坐),不能將衣服掛在同一個竹竿衣架上(不同椸枷),不能用同一條毛巾洗臉,用同一把梳子梳頭(不同巾櫛),不能手遞手地直接傳遞某一件東西(不親授);小叔子和嫂子之間不能說話(叔嫂不通問),不能讓父親的妾為自己洗衣服(諸母不漱裳);別人家的男孩和女孩,除非是有媒人來說,不能知道他們的名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自己家的女子,許嫁以後,出嫁以前,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夫家去,也不能和未婚夫見面(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嫁出去的姑表姊妹和自己的女兒回娘家來,即便是親兄弟子侄,也不能和她們坐在一張席子上,吃一口鍋里的飯(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同器而食)。凡此種種,一言以蔽之曰:「男女授受不親。」由此可見,古人的「設男女之大防」,差不多已經到了神經質的程度。不但男人和女人的身體、目光和言語不能接觸,就連碰過的東西也不能接觸。似乎用了同一條毛巾,就會產生性衝動;衣服掛在同一根竹竿上,就等於有了性關係。這可真是神經過敏,莫名其妙。具體地實行起來,不但諸多不便,而且也有麻煩甚或危險。所以便有人去問孟子,說「男女授受不親」,是禮嗎?孟子說,當然是禮。又問,那麼嫂子掉進水裡去了,也不能用手去拉嗎?孟子說,嫂子快淹死了還不去拉一把,就是畜生,但這隻能算作是特殊情況下的權宜之計。幸虧還有孟子這句話,否則不知多少人會要死於不救。不過,雖然有孟子的權宜之計,也還是有不少人死於「男女之大防」。元代有個姓馬的寡婦,乳房生瘡,不治則死,人們便勸她去看醫生。她說,我是楊家的媳婦,寧願死,也不能讓男人看病。結果真的不治而亡。當然,她死後便被尊為「節婦」,被樹碑立傳,流「芳」千古。真不知制禮者聞之,又有何感想!應該承認,「設男女之大防」,至少對於那些「意志薄弱者」,還是很有一些作用的。我們知道,一男一女兩個人,要發生性關係,也並不那麼容易。首先,他們得見面,才可能產生性吸引。產生性吸引後,還要調情,然後是肌膚的接觸,最後才可能進入實質性階段。現在,男人和女人既不能見面,又不能說話,更不可能有身體的接觸,如何「淫」得起來?這樣的防範措施,真可謂堵泉眼、刨樹根,一開始就把可能發生的事端捏死在搖籃中,讓懷春者無春可懷,好色者無色可好,比事後去追究和懲罰,高明得多了。所以,歷代的統治者、道學家和一般良善人家,對於「男女之防」,都看得很重。不但嚴格執行《曲禮》的規定,後來還增加了一些條款,比如不共廁所、不共浴室、不共井水等等。不共廁所、浴室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條件,亦不妨多蓋幾間廁所、浴室,以免男男女女衣冠不整地從裡面走出來,雙方見了面「不好意思」。然而不共井水,便匪夷所思。一井之水,各用各的,又有什麼關係呢?更何況,地下水都連成一氣,雖從不同的井裡打出來,其實還是一回事。幸虧持此主張的司馬光先生不是現代人。否則,他就該主張建兩個自來水廠,一個男水廠,一個女水廠了。但不管怎麼說,「男女授受不親」的觀點,在中國是相當地深入人心。記得直到我上小學的時候,還認為和女孩子說話是相當可恥的事情,而老師也要經常進行「打破男女界限」的教育,並強制性地實行男女同學同桌同坐的制度。事實上,直到現在,中國人男女之間的交往,也還相當矜持,不可太隨便,否則便會有人說閑話。這種男女之間保持一定距離、界限的態度,已經成為一種民族心理習慣,無法加以簡單地評說了。我們還將在後面的篇章里,繼續討論這個問題。從「生殖崇拜」到「男女設防」,這就是中國古代兩性關係發展史大體上的一個走向。從總體上講,這是一個兩性關係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過程,也是一個對人的自然屬性進行壓抑的過程。這也沒有什麼奇怪,因為文明原本就是對野蠻的鎮壓。既然是鎮壓,產生這樣兩種結果也就不足為奇了:一是在走向文明的過程中,同時毀滅了一些可貴的東西,比如原始時代兩性關係中那種熱情奔放的生命活力,也隨同其野蠻形式一併消失;再就是產生反彈,比如嫖妓和同性戀。所以,同性戀實際上是一種「文明病」。總之,在中國社會進入文明時代後,我們民族曾經下大力氣對兩性關係進行了一系列規範,以至於使性變成了一種談虎色變的東西。但性本身並未因此而消亡,也不會因此而消亡,而只不過被局限於一個很小的範圍罷了。這個為社會公認許可的範圍,就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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