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

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證券(包括證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雙方聲明及承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1、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投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2、甲方保證其與乙方委託代理關係存續期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合法、真實、全面和有效,並保證其資金來源合法。  3、甲方承諾自覺遵守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定,以及所在證券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並且自覺配合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所在證券公司的規範證券市場行為。  4、甲方承諾在進行證券投資之前已經對證券交易規則、證券交易慣例、證券交易知識、所投資的證券產品有了一定的了解,並完全知悉證券投資過程中可能蘊含的虧損風險與盈利機會。 5、甲方承諾已充分理解「買者自負」的含義。甲方確認:本人進行的所有證券投資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時也存在虧損的可能,無論證券投資的結果是盈利或虧損均由本人自行承擔。  6、甲方已閱讀並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風險提示書》、《客戶須知》,清楚認識並願意承擔證券市場投資風險;甲方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並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7、甲方承諾遵守本協議,並承諾遵守乙方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1、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且已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的證券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3、乙方遵守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乙方的經營範圍以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批准的經營內容為限,不接受客戶的全權交易委託,不對客戶的投資收益或虧損進行任何形式的保證,不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不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4、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按本協議為甲方提供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服務。

第二章 協議標的

  第三條 協議標的,即甲方接受乙方為其提供的以下服務:  1、接受並執行甲方下達的有效合法的委託指令;  2、代理甲方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4、代理甲方領取紅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對其委託、成交及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賬戶內的證券變化情況的查詢,並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6、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7、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規定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資金賬戶

  第四條 資金賬戶是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以下簡稱「第三方存管協議」)中的資金台賬,該賬戶是由甲方在乙方開立並專門用於甲方的證券買賣交易,乙方通過該賬戶對甲方的證券買賣交易進行前端控制,進行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  第五條 甲方開立資金賬戶須到乙方櫃檯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辦理時甲方須出示下列證件,並按乙方要求如實填寫開戶申請表:  1、本人身份證件(包含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證件,以下統稱「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除本條第1項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3、本人同名證券賬戶卡及其複印件。  由於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資料引起的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甲方開立資金賬戶後,須在資金賬戶存入足夠資金作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資金存入方式應當按照第三方存管協議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七條 甲方資金賬戶銷戶,須出示第五條所列證件原件,並按乙方要求填寫銷戶申請表。第三方存管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其資金賬戶,且只能通過其銀行結算賬戶以銀證轉賬方式存入。  第九條 甲方開設資金賬戶時,應同時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以下統稱密碼)。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可以隨時修改密碼。甲方必須牢記該密碼,並對密碼負有保密責任。  乙方受理甲方書面清密申請後,至甲方重新設置密碼期間的甲方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內資產的處置,均視為甲方的行為,由甲方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和責任。  第十條 甲方依法享有資金存取自由,且該資金只能以銀證轉賬方式自其資金賬戶回到其同名銀行結算賬戶。具體事宜按照甲方、乙方和甲方指定的存管銀行三方簽訂的第三方存管協議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交易代理

  第十一條 甲方採取的委託交易方式由雙方書面約定。委託方式包括櫃檯委託及自助委託等。自助委託包括電話委託、磁卡(小鍵盤)委託、駐留委託、網上委託、遠程自助以及乙方認可的其他合法委託方式。甲方應充分了解各種委託系統的操作方法,乙方對此有解答諮詢的義務。  第十二條 甲方通過本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的委託交易方式下達的委託指令均以乙方電腦記錄資料為準。甲方進行櫃檯委託時,必須提供委託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下同)身份證,並填寫委託單,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受理甲方的委託,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甲方在使用非櫃檯委託方式進行證券交易時,必須嚴格按照乙方證券交易委託系統的提示進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對乙方電腦系統和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拒絕受理的委託,均視為無效委託。   第十三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買賣證券,可以採取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等方式。  第十四條 甲方在委託有效期內可對未顯示成交回報的委託發出撤銷委託指令(交易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由於市場價格隨時波動及成交回報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銷委託指令雖經乙方發出,但甲方委託可能已在市場成交,此時甲方必須確認其成交。  第十五條 乙方按照國家有關管理機構統一規定範圍內的標準或慣例收取甲方各項交易費用、代徵稅金,向甲方支付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利息,並在甲方賬戶中自動劃轉。  第十六條 乙方對根據甲方有效委託而完成的代理買賣交易所引起的後果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委託成交與否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清算數據為準,成交即時回報與口頭答覆均僅供參考。由於市場或設備、網路通訊等技術原因,如果出現甲方委託指令的價格被穿越後長時間仍無成交即時回報的情況,此時甲方委託指令成交與否一律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清算數據為準。乙方接受甲方對其委託成交及賬戶資金和證券變化情況的查詢,並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第十八條 乙方將甲方委託指令傳遞到證券交易所後,甲方委託指令是否成交,完全由市場決定,並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清算數據為準。甲方應避免發出無效委託指令,否則可能會導致交易日內甲方的資金或證券凍結。  第十九條 甲方應特別注意市場有關配股繳款、紅利領取、紅股上市等信息,並在配股繳款截止日和紅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確認配股繳款情況和紅股上賬情況。  第二十條 甲方發現以下異常以致影響甲方的正常交易時,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無法進入委託交易系統;   2、甲方發現資金賬戶中資金餘額有異常;  3、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發現有價證券餘額有異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用戶密碼、註冊口令或個人數字證書。   當上述情況發生後,甲方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與乙方聯繫,以保證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夠儘快恢復。如甲方未在規定期限內與乙方聯繫,乙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甲方將證券託管或轉託管在乙方處,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確認證券上賬情況。如甲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乙方確認證券上賬情況,乙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通過本辦法第十一條約定的委託交易方式提供給甲方的各種信息、數據僅供甲方參考,甲方對其全部證券交易的查詢及資金和證券對賬均以乙方蓋章的對賬單為準;若乙方提供的對賬單信息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不一致的,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為準,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二十三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令時,如果出現甲方原委託指令未撤銷而造成乙方無法執行甲方新的委託指令時,由此導致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甲方應在委託下達後三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託結果,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  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第二十五條 當甲方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機構時,雙方需另行簽訂指定交易協議。

第五章 網上委託

  第二十六條 網上委託是指乙方通過基於互聯網的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向甲方提供用於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一種服務方式,包括需下載軟體的客戶端委託和無需下載軟體、直接利用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網站的頁面客戶端委託。  網上委託的上網終端包括:電子計算機、手機等設備。  第二十七條 網上委託方式除具有其他委託方式所共有的風險外,甲方還應充分了解和認識到其存在且不限於以下風險:  1、由於互聯網數據傳輸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2、甲方賬號及密碼信息泄露或客戶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於互聯網上存在黑客惡意攻擊的可能性,互聯網伺服器可能會出現故障及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證券信息可能會出現錯誤或延遲;  4、甲方的電腦設備及軟體系統可能會受到非法攻擊或病毒感染,無法下達委託或委託失敗;  5、甲方的電腦設備及軟體系統與乙方所提供的網上交易系統不相匹配,無法下達委託或委託失敗;  6、如甲方不具備一定的網上委託經驗,可能因操作不當造成委託失敗或委託失誤。  7、由於網路故障,甲方通過網上證券交易系統進行證券交易時,甲方電腦界面已顯示委託成功,而乙方伺服器未接到其委託指令,從而存在甲方不能買入和賣出的風險;甲方電腦界面對其委託未顯示成功,於是甲方再次發出委託指令,而乙方伺服器已收到投資者兩次委託指令,並按其指令進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產生重複買賣的風險。  上述風險可能會導致甲方發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乙方的要求開通網上委託。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網上委託客戶端軟體前,應取得乙方網上證券委託系統提供的個人數字證書或網上委託專用通訊密碼、乙方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下載、安裝、證書申請的說明與使用手冊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數字證書或網上委託專用通訊密碼是網上證券委託的有效身份識別證件。  甲方應妥善保管本人的個人數字證書或網上委託專用通訊密碼,不得擅自泄露、轉交。數字證書或網上委託專用通訊密碼如果遺失或損壞,甲方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到乙方掛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數字證書或網上委託專用通訊密碼不善所帶來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甲方為進行網上委託所使用的軟體必須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點下載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徑獲得的軟體,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凡使用甲方的網上交易證書或網上委託專用密碼、資金賬號、交易密碼進行的網上委託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甲方在辦理網上委託的同時,應當開通櫃檯委託、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等其他委託方式,當乙方網上證券委託系統出現網路中斷、高峰擁擠或網上委託被凍結等異常情況時,甲方應立即採用上述其他委託方式下達委託指令,如果甲方未立即採用上述其他委託方式下達委託指令,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甲方通過網上委託的單筆委託及單個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額按證券監督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甲方確認在使用網上委託系統時,如果連續五次輸錯密碼,乙方有權暫時凍結甲方的網上委託交易方式。連續輸錯密碼的次數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的網上委託被凍結後,如需當日解凍,甲方可以通過乙方的電話服務中心或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乙方櫃檯申請解凍,乙方進行身份校驗或審核無誤後予以解凍。  第三十五條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過乙方網上委託系統獲得的乙方提供的相關證券信息參考資料。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單獨使用網上委託系統,不得與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該網上委託系統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並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當甲方有違反本協議第三十五、三十六條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凍結甲方的網上委託交易方式,並採取適當的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證券市場的創新,新的委託交易方式和新的證券業務品種會不斷增加,對於部分新的委託交易方式和新的證券業務品種,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前提下,乙方將視該項新業務的具體情況,為甲方適時提供網上開通或預約服務。  甲方通過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網路開通新的委託交易方式或新的證券業務品種時,應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輸入資金賬號(或股東賬號)、交易密碼和其他身份校驗信息。凡經乙方驗證其輸入無誤的,乙方即視其為甲方本人操作辦理, 通過網上委託系統簽署的申請表單或協議即視為甲方本人簽署,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當本協議第二十七條列示的網上委託系統風險事項發生時,由此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協議第四章的規定。

第六章 變更和撤銷

  第四十一條 當甲方重要資料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按乙方要求辦理變更手續,第三方存管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姓名、聯繫方法、有效證件號碼、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事項、委託交易方式等。  第四十二條 甲方辦理撤銷上海證券指定交易和深圳證券轉託管手續,須到乙方櫃檯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甲方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上海(深圳)證券賬戶卡原件到乙方櫃檯親自簽署有關文件。 授權代理人可憑授權委託書、代理人和甲方身份證明及上海(深圳)證券賬戶卡辦理。  第四十三條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義務等違約情形或與證券營業部簽訂的各種協議未履行完畢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辦理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及資金賬戶銷戶業務。第三方存管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糾正,甲方不能按期糾正或拒不糾正的,乙方可視情形依法撤銷其與甲方的委託代理關係、暫停或限制甲方對其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使用:  1、乙方發現甲方向其提供的資料、證件嚴重失實;  2、乙方發現甲方的資金來源不合法;   3、甲方有嚴重損害乙方合法權益、影響其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4、甲方通過乙方的自助交易系統進行違法違規交易的;  5、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6、《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第12條及其它反洗錢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可疑交易情形;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乙方撤銷其與甲方的委託代理關係,需書面通知甲方,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銷委託代理關係通知後應到乙方辦理銷戶手續。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銷委託代理關係通知至甲方銷戶手續期間,乙方不接受除賣出甲方持有證券外的所有委託買賣指令。

第七章 甲方授權代理人委託

  第四十七條 甲方開設資金賬戶後,可以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證券交易委託及相關事項。  第四十八條 甲方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前條所述事項時,應當簽署有關授權委託書,並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證件。甲方對授權委託書的簽署、變更和撤銷等應當在乙方進行,但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授權委託書可除外。  第四十九條 授權委託書至少應載明下列內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授權許可權、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甲方在授權委託有效期內變更授權事項或撤銷授權時,必須到乙方櫃檯書面通知乙方或及時提供經國家公證機關、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書面授權委託書通知乙方,否則,因未及時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前,仍執行原授權委託書。  第五十一條 甲方應將簽署和變更後的授權委託書或對授權委託書的撤銷文件交乙方保管,且該等文件均構成本協議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條 乙方根據甲方的授權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託指令,視同甲方本人委託並由甲方承擔該委託的結果。  第五十三條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權委託乙方工作人員代理進行證券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甲方授權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五條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由此引起甲方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章 甲乙雙方的責任及免責條款

  第五十六條 甲方委託乙方買賣證券時應保證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並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託指令。甲方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買入或賣出成功的,甲方應承擔透支資金或賣空證券的歸還責任。乙方可對甲方的資金和證券進行處分,包括但不限於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扣劃、留置、強制平倉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追償。  第五十七條 甲方委託乙方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約定向乙方交納傭金。買賣證券成交的,還應當依法納稅。  第五十八條 乙方鄭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碼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碼進行的委託(包括證券交易委託、資金轉賬委託等)均視為有效的甲方委託;甲方由於疏忽或其他過錯造成密碼失密,從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自行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後果。  第五十九條 乙方對甲方的開戶資料、委託事項、交易記錄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法定有權機關或甲方許可或授權,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協議中約定可被存管銀行獲悉的除外。  乙方承擔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資料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和法律後果。  第六十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其證券賬戶卡、身份證和資金賬戶卡,因他人偽造(變造)證券賬戶卡、身份證和資金賬戶卡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有重大過錯的,應由乙方先予承擔,再依法追償相關損失。  第六十一條 當甲方遺失證券賬戶卡、身份證、資金賬戶卡時,應及時向乙方辦理掛失,乙方只接受甲方的當面掛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掛失請求,在掛失生效前已經發生的資金及有價證券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十二條 因系統、清算或其它原因造成甲方賬戶上資金或證券的差錯,乙方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銀行端確認後的真實數據,在不對甲方權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直接在甲方賬戶上進行資金或證券的調整。  第六十三條 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瘟疫、社會動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突發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為因素、監管機關或行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因除本條情形之外的乙方系統、清算或其它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無法正常交易的,甲方有權在交易系統恢復正常前,進行僅限一次的委託買入或賣出以及撤銷委託操作;乙方應在其交易系統恢復正常後次一交易日的收市前,按甲方未撤銷的委託進行操作,甲方應承認並接受該筆生效交易。如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可與甲方協商後採取現金方式賠償甲方損失,但本著公平合理和雙方共同積極挽回損失的原則,乙方只負責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且承擔賠償責任的上限的計算方法為:出現故障前最後一筆未撤銷的可成交的委託金額(以交易系統流水或手工委託單為準)與交易系統恢復正常後第一時間以市價委託的實際成交金額(當日未處理完的按次日開盤價計算成交金額)的差額為限。如甲方有多隻股票的,則按上述方式合併計算。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所述事件發生後,乙方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一步擴大。

第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六條 因甲方違約而使乙方遭受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對甲方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及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六十七條 如出現涉及甲方財產繼承權或財產歸屬的糾紛,乙方均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機關的裁決辦理。  第六十八條 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雙方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七十條 乙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收取證券交易傭金和其它服務費用、代扣代繳甲方有關稅費。甲方應繳納的證券交易傭金以乙方營業部公示的證券交易傭金標準或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為準,乙方有權根據上述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後制定和調整甲方的證券交易傭金標準。  第七十一條 甲方的委託憑證是指其櫃檯委託所填寫的單據、非櫃檯委託所形成的乙方電腦記錄資料。  第七十二條 乙方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託憑證等資料。  第七十三條 本協議簽署後,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七十四條 本協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法規、規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如需修改或增補,修改或增補的內容將由乙方在其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內不提出異議,則公告內容即成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除前款規定以外,雙方就證券交易委託代理事宜經協商一致後進行的修改和增補,應當經雙方簽署並加蓋乙方或乙方營業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乙方、乙方營業部或乙方工作人員加蓋除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外的其它印章,或僅僅簽字未經加蓋印章所簽署的協議、承諾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任何文件均不能生效,對雙方均不構成任何約束力,甲方不得據此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七十五條 如甲方在非交易時間申請開戶,登記公司相關係統已關閉,乙方將於交易時間儘快檢驗甲方所持賬戶的合規性,在此之前,甲方賬戶將無法交易;若經檢驗,甲方的證券賬戶為不合格賬戶,且未按時辦理規範手續的,乙方可對甲方在乙方營業部開立的資金賬戶做銷戶處理,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七十六條 本協議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條款中已有約定外,可以是書面送達通知、電話通知、電子郵件通知或公告通知。  郵寄的書面通知自送達被通知方時生效;電話通知即時生效;電子郵件通知自通知郵件到達甲方郵箱之日即視為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內容由乙方在其營業場所及網站或《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任何一種報刊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甲方沒有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第七十七條 本協議所涉及名詞、術語的解釋,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對此沒有解釋的,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文件、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則及行業規章。  第七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至銷戶或第四十三、四十四條所指情形發生時止。  第七十九條 本協議有關資金存管、撤銷資金賬戶條款與第三方存管協議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協議為準。  第八十條 本協議一式一份,乙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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