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退稅政策

第一部分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一、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二、認定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已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變更手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依法應當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應首先註銷其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事項但不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出口免稅認定。三、申報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後,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稅申報,並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於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並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第二部分 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徵稅一、徵稅範圍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包括出口企業辦理退稅認定前出口且未按規定進行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申報憑證的出口貨物。小規模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或未被批准核銷的貨物;(即:超期)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註:生產企業、商業流通企業委託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出口,須在報關出口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小規模外貿企業不得從事代理出口業務)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6、出口企業申報出口數量小于海關報關單出口數量的出口貨物;(出口不申報)7、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合法、有效備案單證的出口貨物。二、計算方法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2、消費稅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實行從量定額徵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徵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實行從價定率徵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徵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徵收率)×消費稅適用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徵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徵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1+增值稅徵收率)×消費稅適用稅率3、計稅依據上述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及出口數量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出口價格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納稅人應當按照離岸價或真實出口數量申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國家政策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未按期申報退(免)稅和不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出口貨物出口後四個月內的申報期、滿90日後的申報期或市國稅局核准的延期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3、未按期補齊退(免)稅單證的出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單證規定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4、代理出口貨物的受託方在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60天期限屆滿的次日,委託方在貨物出口後90天後的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5、未按規定提供有效備案單證的出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備案單證的次日。第三部分 舊設備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一、舊設備出口的概念舊設備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簡稱自用舊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簡稱外購舊設備)。出口企業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方式包括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二、自用舊設備出口退稅的計算方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其應退稅額: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並計算設備折余價值。三、自用舊設備出口退稅的申報資料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舊設備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以下簡稱「免稅不退稅」)的辦法。四、外購舊設備的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企業出口外購舊設備後,須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並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購買設備的普通發票或進口完稅憑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和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六、未按期申報的管理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出口舊設備,凡企業能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實行免稅不退稅辦法;企業不能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的,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予以徵稅。第四部分 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一、認證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後,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票之日起9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二、開具證明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徵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外貿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表》,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市局接到外貿企業申請後,根據外貿企業出口的視同內銷徵稅貨物的情況,對外貿企業填開的進項發票明細表列明的情況進行審核,開具《證明》。《證明》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市局留存,第二聯由市局轉送主管徵稅的縣(市、區)局,第三聯由主市局轉交外貿企業。三、申報納稅外貿企業取得《證明》後,應將《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稅額」中,並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徵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縣(市、區)局接到外貿企業的納稅申報後,應將外貿企業的納稅申報表與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來的《證明》進行人工比對,申報表數據小於或等於《證明》所列稅額的,予以抵扣;否則不予抵扣。四、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國稅函[2002]827號規定:對2001年7月1日後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附件 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外貿企業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出口貨物報關單號碼出口日期規定期限截止之日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相關情況備註號碼商品名稱金額可抵扣稅額認證情況申報人聲明:上述申報是真實、可靠、完整的。外貿企業意見:經辦人:負責人:主管退稅部門意見:經辦人: 年 月 日負責人: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退稅部門留存,第二聯由退稅部門轉送徵稅部門,第三聯由退稅部門交外貿企業。第五部分 有關期限變更一、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對於不能按期結匯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新辦出口企業、二類出口企業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仍為90天。二、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外貿企業確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無法申報出口退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外貿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六部分 生產企業委託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生產企業委託其他企業加工再收回後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比照外貿企業退還消費稅的辦法退還消費稅。生產企業在申報消費稅退稅時,除附送現行規定需要提供的憑證外,還應附送徵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已納消費稅未抵扣證明」。對已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中抵扣的,不能辦理消費稅退稅。第七部分 新辦出口企業退稅規定一、認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按《外貿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帳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到主管出口退稅機關辦理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的出口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二、認定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管理對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准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徵稅(經批准同意延期者除外)。小規模納稅人在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以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免稅核銷申報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審批免稅;凡超過免稅核銷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免稅。三、審核要求兩年內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該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指外貿企業)。90天內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四、退稅審核期的管理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內外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比例超過50%(含)的,確實存在因不實行按月計算退稅而是採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辦法造成在以後年度內無法消化未抵頂完留抵進項稅額的,可在符合上述條件的當月向省級國稅機關提出按月辦理免退稅辦法的申請。五、老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管理註冊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小型出口企業除外),經地市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並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套匯等行為的,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確定為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含)人民幣以下的生產性出口企業。第八部分 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國稅發〔2008〕32號規定:一、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二、對擬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的騙稅企業,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或稽查局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後按規定程序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點。三、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的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以及代理出口貨物等,一律不得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出口企業代理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四、出口企業自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按現行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五、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靠非法出售或購買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以比照上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執行。第九部分 關於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託加工收回同類產品出口退稅問題國稅函〔2008〕8號規定: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託加工的產品與正式投產後自產產品屬於同類產品,收回後出口,並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簡稱1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產品,若同時滿足 「117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其他條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稅務機關在嚴格審核的前提下,准予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出口退(免)稅。第十部分 關於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國稅發〔2006〕168號規定:一、出口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屬於遠期收匯而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外匯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以下簡稱遠期收匯且未逾期),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提供其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以下簡稱《遠期證明》),無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以下簡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受理後,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遠期收匯是指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匯。二、對屬於本通知第一條所述遠期收匯且未逾期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第十九條及《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外匯局可依據出口企業的申請,為其出具加蓋了「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遠期證明》。三、出口企業貨物出口並在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後,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在預計收匯日期內收(結)匯,並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四、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企業提供《遠期證明》的台帳管理制度。對於出口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仍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對於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於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以稅務機關收到外匯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為準),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並視同內銷補稅。五、外匯管理局定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傳輸出口逾期未核銷電子數據。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附件: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 單位:美元項號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合同 (協議)編號預計收匯日期出口金額折美元備註第十一部分 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一、為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5]199號規定:一、出口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屬於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15天內,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詳見附件1。 (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籤定的補充合同等;(二)出口貨物明細單;(三)出口貨物裝貨單;(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二、備案要求(一)備案可採取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一編號,並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見附件2)。第二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如企業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業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必須採取第一種方式備案單證: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1年的;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二)備案單證應是原件,如無法備案原件,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對於第一條所述購銷合同,屬於一筆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貨物時予以備案,其餘出口的可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中註明第一次購銷合同備案的地點。(三)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三、稅務機關應督促出口企業建立備案單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備案單證的日常管理和核查,並將備案單證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的職責範圍。在進行退稅審核、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可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同時,各地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在內部設置專職崗位,負責出口企業備案單證的日常檢查工作。四、對於出口企業有本通知第二條第二種方式中所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要求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提供備案單證。對備案單證,稅務機關應著重核對以下內容:(一)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貨物運輸單據的問題。(二)備案單證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購銷合同簽定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不一致等。(三)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凡對備案單證核對有疑問的,可暫停退稅,將有關情況核實清楚後按規定處理。五、出口企業未按本通知第二條要求進行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六、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並視同內銷貨物徵稅。附件:1.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附件1: 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補充購銷合同)。該合同是指國內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國內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二、出口貨物明細單。又稱貨物出運分析單或者信用證分析單。在出口交易中,對國外開來的信用證等憑證審核無誤,並準備發貨的情況下,為了使有關部門經辦人在備貨和辦理其他各種手續時熟悉和了解該筆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據信用證的主要內容(或工廠發貨單、出庫單等)繕制出口貨物明細單一式數份,分發各有關單位或部門。三、出口貨物裝貨單。裝貨單是出口貨物託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它既是託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海關簽章後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因此,實際業務中,裝貨單又稱為「關單」。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給託運人的,允諾將該批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給收貨人的一張書面憑證。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海運提單」、「運單」或收據都屬於運輸單據。除海上運輸稱做「海運提單」外,其它運輸方式,稱做「運單」或收據。航空運單是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就航空運輸貨物運輸所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轉讓流通。鐵路運單是鐵路部門與貨主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不代表貨物所有權,不能流通轉讓,不能憑以提取貨物;其中的「貨物交付單」隨同貨物至到站,並留存到達站;其中的「運單正本」、「貨物到達通知單」聯次隨同貨物至到站,和貨物一同交給收貨人;該單上面載出口合同號。貨物承運收據也是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我國內地運往港澳地區貨物所使用的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上面載有出口發票號、出口合同號;其中的「收貨人簽收」由收貨人在提貨時簽收,表明已收到貨物。郵政收據是貨物收據,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附件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編號:序號出口退稅申報日期出口發票號企業辦稅員備案日期備案單證存放處頁數企業製表人(簽字): 企業財務負責人(簽字):製表日期: 年 月 日(企業公章)註:1.「出口退稅申報日期」和「備案日期」欄填到「月、日」。2. 「出口發票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監製出口發票或企業自製出口發票號碼(主要指出口商業發票),二者號碼不一致的,應分別填寫。3.「 備案單證存放處」欄應逐一標明每個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4.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本表欄次進行增加。二、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反映的一些問題,總局以國稅函〔2006〕904號做了補充通知(一)《通知》第一條所列應當備案的單證,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貿易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單證。考慮到有些企業備案單證名稱等可能與《通知》規定的不盡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描述了有關備案單證的含義、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則進行備案單證管理。對於出口企業如確實無法提供與《通知》規定一致備案單證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單證作為備案單證,但出口企業在進行首次單證備案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理由並提供有關單證的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也可根據本地區出口企業實際情況,按照《通知》的原則制定備案單證管理的具體規定。(二)《通知》附件《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中對「出口貨物裝貨單」的解釋要求有海關簽章。但考慮到出口企業難以取得簽章的「出口貨物裝貨單」,在實際工作中只要出口企業備案的「出口貨物裝貨單」是《通知》規定的含義,可不需要海關簽章。(三)對於出口企業備案的單證是電子數據或無紙化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中之一進行備案:1、對於出口企業沒有簽訂書面購銷合同,而訂立的是電子合同、口頭合同等無紙化合同,凡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出口企業將電子合同列印、口頭合同由出口企業經辦人書面記錄口頭合同內容並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加蓋企業公章後備案。對於其他單證的備案,如為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採取了無紙化管理辦法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紙質單證或企業自製電子單證等情況,出口企業可採取將有關電子數據列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並簽字聲明列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2、除口頭合同外,對於出口企業訂立的電子購銷合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採取無紙化管理的單證以及企業自製電子單證等,出口企業可提出書面申請並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採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即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出口企業應保證電子單證備案的真實性,定期將有關電子數據進行備份,在稅務機關按規定調取備案單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如實提供電子數據或將電子數據列印並加蓋企業公章的紙制單證。(四)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中標機電產品退稅、出口加工區水電氣退稅等沒有貨物出口的特殊退稅政策業務,暫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制度。(五)對於《通知》下發後單證備案不齊的,出口企業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補充通知規定予以補齊。第十二部分 關於出口退(免)稅清算問題2005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稅發[2005]197號文明確規定: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上一年度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主管其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不再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二、對上一年度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機關按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受理、審核、審批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第十三部分 關於生產企業出口不退稅和調低退稅率貨物有關稅收問題財稅[2004]52號明確規定:一、各級財稅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宣傳,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貫徹國務院的決定,強化管理,嚴格執法。國務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後,不退稅部分的稅負(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按稅法規定,理所當然應由企業負擔。否則,將會影響改革出口退稅機制預期目標的實現,也有悖於稅收的公平原則。二、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嚴格執行現行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不予退稅的貨物,須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對出口調低退稅率的貨物,須要求生產企業按規定及時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金中轉入成本。凡進項稅額小於「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須嚴格按規定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三、要強化責任,嚴肅紀律。各級國家稅務局在執行現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政策的過程中,若發現特殊情況,應及時上報。若擅自改變政策,導致應當轉入成本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沒有轉入,應當申報納稅而沒有要求生產企業納稅的,一經發現核實,國家稅務總局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十四部分 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國稅函[2002]1170號規定: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一) 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四、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三)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四)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第十五部分 關於出口退稅函調系統從2008年1月1日起該系統已正式開始啟用,總局、省局已列入考核,需要注意的是:要在收到來函後1個月內回函(系統提示為對方領導簽發時間),電子、紙質均要回函,紙質函件同時上報市局一份,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回函,也應在1個月內向來函單位說明原因及回函的具體時間,延期回函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人員發生變動的要及時上報,以便修改系統。政策調整執行情況第一部分2007年的政策調整一、此次政策調整內容及背景(一)此次政策調整內容2007年7月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對我國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將進行調整。這次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佔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與此前歷次調整相比,本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力度和範圍都是空前的。出口退稅政策的改變,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組合拳」的重要舉措之一,出台這項政策本身折射出當前國家的兩大產業政策導向,一是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二是盡量減少貿易摩擦,提升產品高附加值,提高資源使用率。此次調整旨在進一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二)政策調整回顧出口退(免)稅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出口貨物在報關時免徵國內或區內間接稅和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或區內生產、流通或出口環節已繳納的間接稅的一項稅收制度。出口退(免)稅是為了平衡稅負,使本國出口貨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貨物具有相對平等競爭的稅收條件,這在客觀上有利於發展外向型經濟,增加出口,擴大出口創匯。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一種國際慣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994年以來,出口退稅政策大的調整主要是做了五次。1994年實行新稅制時,增值稅制度裡面規定,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也就是按照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全額退稅。但由於受到稅收征管水平的影響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的影響,這個政策只執行了一年多,在1995年和1996年降低了出口貨物退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這是第一次調整。第二次調整是為了應對亞洲金融危機以後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促進出口,所以1998年以後又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率,變為5%、13%和15%、17%四檔。第三次調整,由於出口退稅率提高,再加上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所以在1999年財政出現欠退的情況,到2002年時,累計拖欠退稅款已經形成較大規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務院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出口退稅機制,同時降低出口退稅率。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為5%、8%、11%、13%和17%五檔。第四次調整是從2005年開始,為了進一步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優化出口結構,同時鼓勵高科技產品和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國家又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同時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這次出台的政策,應該說是近幾年調整範圍比較大的一次,調整目標主要還是緩解貿易順差過大引起的各種矛盾,同時優化出口產品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三)政策調整背景同樣,此次出台的政策應該說也是為應對當前新的國際國內形勢所做出的調整。國際背景:主要是人民幣匯率面對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方面的巨大的升值壓力。由於勞動力成本低廉形成的巨大價格優勢,伴隨著中國融入國際社會的步伐,特別是在加入WTO後,中國日益成為世界的製造工廠,這應該說是充分體現了經濟全球化下的國際分工原則,是符合比較優勢理論的。而美國,由於國內勞動力成本高昂,很多企業將工廠轉移到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或直接從其他國家進口諸如紡織品之類的本國不具競爭力的商品。為發揮比較優勢,美國正由製造型經濟轉向服務型經濟,美國的製造業雖然在過去的10年中喪失了200萬個就業機會,但製造業的全部就業人數不過1600萬,相應地,服務業就業機會由107萬增加到3000萬。在某種意義上,中國在製造業上的優勢,不過是加速了美國的產業轉型,應該說是各得其所。但利益受損的美國製造業對美國政府和國會施加了強大的壓力,再加上一些政治因素,美國向中國政府多次提出人民幣升值的要求。但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對中國經濟保持健康、持續的發展卻關係重大,人民幣升值對我國出口形成巨大的打擊。在這兩難格局下,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應該說是在這兩種力量作用下的折衷方案,體現了我國在處理國際貿易爭端時立場上的原則性和手段上的靈活性。國內背景: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機制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利於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出口退稅結構不能適應優化產業結構的要求,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盡合理,出口退稅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等。另外,由於現行的出口退稅機制主要是中央財政負擔,使地方政府在打擊出口騙稅上缺乏激勵機制,個別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與犯罪分子共同騙取出口退稅的惡性案件。從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來看,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與稅收分享機制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是對稱的。可以說目前出口退稅機制存在的問題已比較突出,進行調整應該是意料之中的事。二、此次政策調整對我市出口產生的影響這次政策的調整對我市出口產生了重大影響,尤其是短期內對利潤率本來就低的低端產業以及依賴出口的中小企業帶來較大衝擊。一年來,退稅率下調後對我市開放型經濟的調節效應已初步顯現,出口退(免)稅呈現了一些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一)資源性礦產品的出口退(免)稅持續大跌。從2007年7月1日起,國家較大範圍地降低了出口退(免)稅率,涉及了我市的絕大部分出口企業,尤以稀土、鎢產品企業為甚,如13戶全省重點出口企業中的贛州遠馳新材料有限公司、贛州特精鎢鉬業有限公司、贛州市信達鎢鉬有限公司、贛州逸豪優美科實業有限公司幾乎所有出口產品退稅率都為零,崇義章源鎢製品有限公司、江西東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也只有少數幾個產品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二)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調整以及貿易方式的變化,造成企業申報退(免)稅增長與出口創匯增長不同步。2007年全市出口創匯67108萬美元,同比增長34.44%,共受理申報當年退(免)稅出口額49121萬美元,較上年同比增長4.84%;而受理退(免)稅申報35162萬元,較上年同比減少2.1%。其主要原因為:一是由於近年來我國出口退(免)稅政策發生了變化,下調退稅率或取消部分貨物的出口退(免)稅造成。自2005年5月取消部分資源產品出口退(免)稅後(涉及我市的出口商品主要有稀土金屬、鎢製品等),國家又以財稅(2006)139號文和財稅(2006)145號文對部分出口商品取消或降低了出口退(免)稅率,2007年7月1日起國家又以財稅[2007]90號文較大範圍地降低了出口退(免)稅率,涉及了我市的絕大部分出口企業,尤以稀土、鎢產品企業為甚,絕大部分稀土、鎢產品企業出口產品從2007年7月1日起取消了出口退(免)稅。二是來料加工貿易增長迅速,造成退(免)稅額下降。據商務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我市2007年不退稅的來料加工貿易復出口達3865萬美元,在2006年比2005年增長81.83%的基礎上,2007年同比又增長20.12%。進料加工貿易增長快,造成我市綜合出口退(免)稅率下降。據商務部門統計顯示,我市進料加工貿易增長迅猛,在2006年快速增長的基礎上繼續駛在「快車道」, 2007年月全市外貿進出口總額為91572萬美元,而加工貿易出口總額高達30365萬美元,比2006年同期增長32.11%;加工貿易進口總額高達18978萬美元,比2006年同期增長18.31%,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佔全市貿易進出口額的53.88%,早已超過了半壁江山,已成為我市最主要的進出口貿易方式。從出口退(免)稅申報情況來看,2007年全市共有40戶出口企業從事進料加工貿易,進料加工復出口24222.1萬美元,進口料件總額高達13815.5萬美元,由此形成的「免抵退稅抵減額」14287.2萬元,同比增長3.5%, 使得全市綜合退稅率[企業累計申報退(免)稅額/企業累計申報退(免)稅出口額] 為0.64元/每美元,比2006年同期的0.68元/每美元下降了0.04元/每美元。(三)價格轉移效應初步顯現總體來說,取消與調低「二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退稅率對保護資源,節能環保,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起到了積極作用。如資源性產品金屬硅、鎢鐵等產品取消退稅率後,產品出口明顯下降。但是,一些帶有壟斷性質的資源性產品取消或降低退稅率所增加的成本由於需求的剛性而順利轉移到下游企業或外商,如稀土、鎢、鋼材等產品的出口。(四)出口貨物不申報退稅現象值得注意對部分出口產品徵稅和調低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率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但在執行過程中有少數出口企業對出口貨物不申報退稅,所謂的「不征不退」依然存在。主要是少數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因征退稅率之差,不按規定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申報退稅;還有個別外貿企業通過「不征不退」方式,出口經營三、四個月後註銷走逃,偷逃國家稅收,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三、具體的政策調整(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製品;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6. 皮革;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製品;8. 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9. 非合金鋁製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1. 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3. 塑料、橡膠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5.紙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6. 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7. 鞋帽、雨傘、羽毛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9. 部分鋼鐵製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10. 其他賤金屬及其製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製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迴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挂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釺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12. 傢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13.鐘錶、玩具和其他雜項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14.部分木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四、執行時間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有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中標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或已經簽訂價格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標證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經簽訂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單,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附件:1.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2.調低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3.改為免稅的商品清單第二部分 2008年的政策調整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08]111號文件,自2008年8月1日起,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共涉及3196種出口商品,約佔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3.65%。此次政策調整分提高紡織、服裝產品出口退稅率和取消部分「兩資一高」產品出口退稅兩部分。本次上調部分紡織服裝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與當前經濟形勢具有緊密的聯繫。從國際來說,主要因為是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以歐美為主要市場的紡織服裝等行業進口減少所致;從國內來說,人民幣匯率持續走高、產品出口退稅率多次下調、原材料價格及工資上漲等一系列因素,對以生產出口傳統商品和低附加值的中小企業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由於這些企業規模不大、資金實力較弱、產品層次低、抵禦匯率波動風險的能力差,經營陷入困境,部分出現關停倒閉的現象。而紡織服裝目前是我國出口及就業的重要行業,上調退稅率,可以直接減少相關企業稅收成本,加快資金周轉,增加企業利潤,對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勞動就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並非政策的退步。2007年7月1日國家大幅度取消和上調了2831項商品的出口退稅,這個數字佔到全部出口商品的37%。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大量「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導致的大量貿易摩擦以及外匯儲備猛增的問題,這種政策調整在當時是有必要也是正確的。此次調整體現出在出口增速下降的背景下,並不一味保出口,而是堅持了有保有壓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對仍有競爭力的產業進行扶持,同時對「兩高一資」產品和行業仍進行限制。一、財稅〔2008〕111號: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1、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 3%;將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2、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製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塗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3、執行時間(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定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出口的,准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明確,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修改。二、財稅〔2008〕77號: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稅。從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和稅則號見附件。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植物油清單序號商品代碼商品名稱11507100000初榨的豆油〔但未經化學改性〕21507900000精製的豆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31508100000初榨的花生油〔但未經化學改性〕41508900000精製的花生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花生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51509100000初榨油橄欖油〔但未經化學改性〕61509900000精製的油橄欖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油橄欖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71510000000其他橄欖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81511100000初榨的棕櫚油〔但未經化學改性〕91511901000棕櫚液油〔熔點為19℃-24℃,未經化學改性〕101511902001固態棕櫚硬脂(50℃≤熔點≤56℃)〔未經化學改性〕111511902090棕櫚硬脂〔44度≤熔點<50度,未經化學改性〕121511909000其他精製棕櫚油〔包括棕櫚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131512110000初榨的葵花油和紅花油〔但未經化學改性〕141512190000精製的葵花油和紅花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葵花油和紅花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151512210000初榨的棉子油〔不論是否去除棉子酚〕161512290000精製的棉子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棉子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171513110000初榨椰子油〔但未經化學改性〕181513190000其他椰子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椰子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191513210000初榨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未經化學改性〕201513290000精製的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包括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初榨的除外〕211514110000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經化學改性〕221514190000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其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231514911000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經化學改性〕241514919000初榨的芥子油〔但未經化學改性〕251514990000精製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261515110000初榨亞麻子油〔但未經化學改性〕271515190000精製的亞麻子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亞麻子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281515210000初榨的玉米油〔但未經化學改性〕291515290000精製的玉米油及其分離品〔包括初榨玉米油的分離品,但未經化學改性〕301515500000芝麻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311515909000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化學改性〕3215159090001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3315159090002按17%徵稅的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離品341516200000氫化、酯化或反油酸化植物油、脂〔包括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製,但未經進一步加工〕351517100000人造黃油〔但不包括液態的〕361517900090混合製成的植物質食用油脂或製品〔稅號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離品除外〕出口加工區等特殊區域的有關政策第一部分 出口加工區的出口貨物退(免)稅一、出口加工區貨物退(免)稅規定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對報關的貨物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加工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區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二、出口加工區退(免)稅的貨物範圍(一)辦理退(免)稅的貨物範圍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備、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不包括水、電、氣),區外企業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免)稅憑證,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准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區內企業須按季填報《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耗用水、電、氣退稅申報表》,並附送下列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手續:一是供水、供電、供氣公司(或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二是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複印件加蓋銀行公章)。水、電、氣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進項金額×退稅稅率水、電、氣的退稅率為13%。如供應單位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退稅率為徵收率。(二)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範圍一是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稅);二是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三是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後不予退稅;四是區內企業委託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稅;五是區內生活企業從區外購進的水、電、氣,凡用於出租、出讓廠房的,不予辦理退稅。三、出口加工區貨物退(免)稅的監管(一)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二)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實行退(免)稅的貨物,區外企業應按海關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欄中列明「出口加工區」;(三)區外企業銷售並輸入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水、電、氣,一律向區內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普通發票或出口外銷發票;(四)主管退稅機關負責區內企業水、電、氣退稅的登記、審批、管理工作,按季核查區內企業水、電、氣的實際耗用情況,年度終了後,按清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上年水、電、氣的退稅情況進行清算。相關文件:國稅發〔2000〕155號;國稅發〔2002〕116號;國稅函〔2004〕8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155號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與完善加工貿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批複》(國函[2000]38號)的精神,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特制定本辦法。一、出口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二、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對報關的貨物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下同)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本辦法所述「區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三、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下同)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不包括水、電、氣),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四、出口貨物實行免稅管理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本辦法第三條所述予以退(免)稅的貨物,在2000年底前仍實行免稅政策。五、對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六、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實行退(免)稅的貨物,區外企業應按海關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欄應為「出口」(運輸方式全稱為「出口加工區」)。七、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對區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八、區內企業委託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稅。九、區內企業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繳納地方各稅。十、區內的內資企業按國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規章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比照現行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所得稅政策規定執行。十一、已經批准並核定「四至範圍」的出口加工區,其區內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從區外購進基建物資時,需向當地稅務部門和海關申請。在審核額度內購進的基建物資,可在海關對出口加工區進行正式驗收。監管後,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免)稅手續。十二、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退(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十三、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國家稅務總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的政策對比保稅區與出口加工區六同1、都設立隔離設施;2、有管委會、海關等管理部門;3、進口自用設備、建築材料、辦公用品免稅、免進口環節增值稅;4、進口料件保稅,實行備案登記;5、都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6、區內生產加工環節增值稅免徵。六不同1、 出口加工區企業類型單一,只能設立生產加工企業;保稅區內企業類型呈多樣化,有貿易、倉儲、生產加工等多種類型, 並可一業為主、多種經營;2、 出口加工區功能單一、僅限於產品外銷的加工貿易;保稅區功能多樣,加工產品可內銷;3、 出口加工區運往國內的貨物按製成品徵稅和進口許可證;保稅區銷往區外的貨物,只要不是全部採用進口料件,可按進口料件或成品徵稅和進口許可證;4、 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不得委託區外加工,經批准必須委託區外加工者,需繳納等值保證金後方可;保稅區內企業只要在區內有生產場所,其主要生產工序在區內,可委託區外承接部分工序的加工,不需繳納保證金;5、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採用電子帳冊管理;保稅區現仍採用加工手冊,正在申請電子帳冊管理;6、 國內出口到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即可申辦出口退稅;國內出口到保稅區的貨物需待貨物實際離境後方可申辦退稅。四、關於國內採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財稅[2008]10號(一)對取消出口退稅進區並用於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海關辦理卡口登記手續,不退稅。上述貨物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此項政策適用於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二)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採購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並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不含鋼坯、鋼錠、電解鋁、電解銅等金屬初級加工產品)等原材料,進區時按增值稅法定徵稅率予以退稅。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三)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採購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轉售區內非生產企業(如倉儲物流、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和以保稅方式出區。違反此規定,按騙稅和偷逃稅款的相關規定處理。上述享受退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國內照章徵收各項進口環節稅。實質性加工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國務院令第416號)實質性改變標準執行。(四)、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採購進區的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五)上述二、三、四項措施,僅適用於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本通知於2008年2月15日起執行。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採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序號稅則號商品名稱17205100000鋼砂27208100000軋有花紋的熱軋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的)37208250000厚≥4.75mm其他經酸洗的熱軋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472082610004.75mm>厚≥3mm其他大強度熱軋卷材(經酸洗,寬≥600mm,屈服強度大於355牛頓/平方毫米)57208269000其他4.75mm>厚≥3mm熱軋卷材(經酸洗,寬≥600mm,屈服強度小於等於355牛頓/平方毫米)67208271000厚度<1.5mm其他的熱軋卷材(經酸洗,寬≥600mm,未包、鍍、塗層)772082790001.5mm≤厚<3mm其他的熱軋卷材(經酸洗,寬≥600mm,未包、鍍、塗層)87208360000厚度>lOmm的其他熱軋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972083700001Omm≥厚≥4.75mm的其他熱軋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1072083810004.75mm>厚度≥3mm的大強度卷材(寬≥600mm,屈服強度大於355牛頓/平方毫米)117208389000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寬≥600mm,屈服強度小於等於355牛頓/平方毫米)127208391000厚度<1.5mm的其他熱軋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1372083990001.5mm≤厚<3mm的其他熱軋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147208400000軋有花紋的熱軋非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157208511000厚度>50mm的其他熱軋非卷材(寬≥600mm,未包、鍍,塗層)16720851200020mm<厚≤50mm的其他熱軋非卷材(寬≥600mm,未包、鍍,塗層)1772085190001Omm<厚≤20mm的其他熱軋非卷材(寬≥600mm,未包、鍍,塗層)1872085200001Omm≥厚度≥4.75mm的熱軋非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1972085310004.75mm>厚≥3mm大強度熱軋非卷材(寬≥600mm,屈服強度大於355牛頓/平方毫米)207208539000其他4.75mm>厚≥3mm的熱軋非卷材(寬≥600mm,屈服強度小於等於355牛頓/平方毫米)217208541000厚<1.5mm的熱軋非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2272085490001.5≤厚<3mm的熱軋非卷材(除熱軋外未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包、鍍,塗層)237208900000其他熱軋鐵或非合金鋼寬平板軋材(除熱軋外經進一步加工,寬≥600mm,未經包,渡,塗層)247211130000未軋花紋的四面軋制的熱軋非卷材(150mm<寬<600mm,厚≥4mm,未包,鍍,塗層)257211140000厚度≥4.75mm的其他熱軋板材(寬<600mm,未包,鍍,塗層)第1頁,共5頁序號稅則號商品名稱267211190000其他熱軋鐵或非合金鋼窄板材(寬<600mm,未包,鍍,塗層)277211230000含炭量低於0.25%的冷軋板材(寬<600mm,未包,鍍,塗層)287211290000其他冷軋鐵或非合金鋼窄板材(寬<600mm,未經包,鍍,塗層:含炭量≥0.25%)297211900000冷軋的鐵或非合金鋼其他窄板材(寬度<600mm,未經包,鍍,塗層)307212100000鍍(塗)錫的鐵或非合金鋼窄板材(寬<600mm)317212200000電鍍鋅的鐵或非合金鋼窄板材(寬<600mm)327212300000其他鍍或塗鋅的鐵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鋼的,寬度<600mm)337212400000塗漆或塗塑的鐵或非合金鋼窄板材(寬度<600mm)347212500000塗鍍其他材料鐵或非合金鋼窄板材(寬度<600mm)357212600000經包覆的鐵或非合金鋼窄板材(寬度<600mm)367213100000鐵或非合金鋼製熱軋盤條(帶有軋制過程中產生的變形)377213200000其他易切削鋼製熱軋盤條(不帶有軋制過程中產生的變形)387213910000直徑<14mm圓截面的其他熱軋盤條(不帶有軋制過程中產生的變形)397213990000其他熱軋盤條(不帶有軋制過程中產生的變形)407214200000鐵或非合金鋼的熱加工條、桿(帶有軋制過程中產生變形,熱加工指熱軋,熱拉拔或熱擠壓)417214300000易切削鋼的熱加工條、桿(不帶有軋制過程中產生變形,熱加工指熱軋熱拉拔熱擠壓)427214910000其他矩形截面的條桿(正方形除外)437214990000其他熱加工條、桿447215100000其他易切削鋼製冷加工條、桿(包括冷成形)457215500000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條、桿467215900000鐵及非合金鋼的其他條、桿477216101000截面高度<80mmH型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487216102000截面高度<80mm工字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497216109000截面高度<80mm槽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07216210000截面高度<80mm角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17216220000截面高度<80mm丁字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27216310000截面高度≥80mm槽型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37216321000截面高度>200mm工字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4721632900080mm≤截而高度≤200mm工字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第2頁,共5頁序號稅則號商品名稱557216331100截面高度>800mmH型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67216331900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77216339000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87216401000截面高度≥80mm角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597216402000截面高度≥80mm丁字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607216501000乙字鋼(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617216509000其他角材、型材及異型材(除熱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627216610000平板軋材制的角材、型材及異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637216690000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異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經進一步加工)647216910000其他平板軋材制角材,型材,異型材(冷成型或冷加工制的)657216990000其他角材、型材及異型材(除冷加工或熱加工外經進一步加工)667217100000未鍍或塗層的鐵或非合金鋼絲(不論是否拋光)677217200000鍍或塗鋅的鐵或非合金鋼絲687217301000鍍或塗銅的鐵絲和非合金鋼絲697217309000鍍或塗其他賤會屬的鐵絲和非合金鋼絲707217900000其他鐵絲或非合金鋼絲7172191312003mm≤厚<4.75mm未經酸洗的熱軋不鏽鋼卷板727219132200按重量計含錳量在5.5%及以上的經酸洗3mm≤厚度<4.75mm鉻錳系不鏽鋼7372191329003mm≤厚<4.75mm經酸洗的其他熱軋不鏽鋼卷板(除熱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寬度≥600mm)747219141200厚度<3mm未經酸洗的熱軋不鏽鋼卷板757219142200厚度<3mm經酸洗的熱軋不鏽鋼卷板767225910000電鍍鋅的其他合金鋼寬平板軋材(寬≥600mm)777225920000其他鍍或塗鋅的其他合金鋼寬板材(寬≥600mm)787225991000寬≥600mm的高速鋼製平板軋材797225999000寬≥600mm的其他合金鋼平板軋材807226920000寬度<600mm冷軋其他合金鋼板材(除冷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817226991000電鍍鋅的其他合金鋼窄平板軋材(寬度<600mm)827226992000用其他方法鍍或塗鋅的其他合金鋼窄板材(寬度<600mm)837227200000硅錳鋼的熱軋盤條(不規則盤卷的)第3頁,共5頁序號稅則號商品名稱847228200000其他硅錳鋼的條、桿857228600000其他合金鋼條、桿(熱加工或冷加工後經進一步加工)867305310000縱向焊接的其他耜鋼鐵管(粗鋼鐵管指外徑超過406.4mm)877305390000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鋼鐵管(粗鋼鐵管指外徑超過406.4mm)887305900000未列名圓形截面粗鋼鐵管(粗鋼鐵管指外徑超過406.4mm)897306300000其他鐵或非合金剛圓形截面焊縫管(細焊縫管指外徑不超過406.4mm)907306400000不鏽鋼其他圓形截面細焊縫管(細焊縫管指外徑不超過406.4mm)917306500000其他合會鋼的圓形截面細焊縫管(細焊縫管指外徑不超過406.4mm)927306610000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縫管937306690000其他非圓形截面的焊縫管947306900010多壁式管道(直接與化學品接觸表面由特殊耐腐蝕材料製成)957306900090未列名其他鋼鐵管及空心異型材967604101000非合金制鋁條、桿977604109000非合金制鋁型材、異型材987604210000鋁合金制空心異型材997604291010柱形實心體鋁合金1007604291090其他鋁合金制條、桿1017604299000其他鋁合金制型材、異型材1027605110000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非合余鋁絲1037605190000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非合金鋁絲1047605210000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鋁合金絲1057605290000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鋁合金絲1068101991000鍛軋鎢條、桿:型材及異型材,板、片、帶、箔(但簡單燒結而成條、桿的除外)1078112993000鍛軋的銦及其製品1088112994000鍛軋的鈮及其製品1098112999010鍛軋的鉿及其製品1108112999090鍛軋的鎵、錸及其製品1114114100090油鞣其他動物皮革1124114200000漆皮及層壓漆皮;鍍金屬皮革第4頁,共5頁序號稅則號商品名稱1134115100000以皮革或皮革纖維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塊、成張或成條,不論是否成卷1144107121090粒面剖層整張牛皮(經鞣製或半硝後進一步加工。羊皮紙化處理)1154107199090其他整張牛馬皮革(經鞣製或半硝後進一步加工,羊皮紙化處理)1163208909000溶於非水介質其他油漆、清漆溶液(包括以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漆,本章注釋四所述溶液)1173210000000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顏料(包括非聚合物為基料的瓷漆,大漆及水漿塗料)1183214100000安裝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第5頁,共5頁第二部分關於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一、2005年初,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出台了《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即予退稅暫行管理辦法》(詳見「署加發[2005]39號」文件,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在深圳、廈門兩地的出口監管倉庫試行入倉退稅政策。試點表明,開展入倉退稅試點的倉庫全部符合入倉貨物99%的實際出境率的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入倉退稅政策有利於現代物流的培育和區域經濟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受到了企業的歡迎和政府的好評。二、鑒於試點取得的良好效益,為了促進其它地區現代物流業和區域經濟的發展,經研究,國務院決定將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的範圍擴大至全國其它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署加發〔2007〕494號,2007.12.5(一)根據此前海關總署所做的調研,並經有關直屬海關和當地主管國稅部門複核,批准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具體名單詳見附件),從文件下發之日起享受入倉退稅政策。入倉開展業務的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辦理入倉退稅手續,由當地主管海關和國稅部門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二)本次未符合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開展業務的企業暫時不實行入倉退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三)在本次擴大試點之後,對全國各地的出口監管倉庫享受入倉退稅政策實行動態管理。有關主管海關和國稅部門對原已實行入倉退稅政策和本次納入擴大實行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的出口監管倉庫,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入倉退稅條件,共同進行年度核查,達不到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不得繼續實行入倉退稅政策。附件:已具備入倉退稅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名單直屬關區倉庫名稱審批時間目前離境率其它條件南京海關常熟市物資出口監管倉庫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2004年6月99.93%符合南京海關太倉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2006年8月100%符合南京海關南通恆基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2006年8月100%符合南京海關連雲港中外運保稅服務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2002年l2月100%符合黃埔海關東莞嶺南進出口有限公司陸遜梯卡出口監管倉庫2006年6月99%符合黃埔海關東莞永得利倉儲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監管倉庫2006年lO月99%符合江門海關江門大昌慎昌食品加工倉儲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出口監管倉庫2006年9月100%符合昆明海關昆明高新出口監管倉庫2006年6月99%符合昆明海關畹町遠達儲運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2006年l2月99%符合烏魯木齊海關新疆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2006年7月100%符合第三部分 關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出口退稅關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有關問題一、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一)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保稅區海關須在上述貨物全部離境後,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二)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三)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四)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抵扣進口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徵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五)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准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六)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四)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6]666號規定:考慮到《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施行後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可在境內區外辦理報關出口業務的實際情況,總局同意對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在境內區外的出口貨物,按照現行有關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辦理退稅。第三部分 關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相關文件: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4]150號 2004-11-15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一、為加強與完善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稅收管理,制定本辦法。二、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總署批准,對多家物流企業實施保稅倉儲管理的封閉的海關監管區。三、物流中心外企業報關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物流中心外企業從物流中心運出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進口手續,並對報關的貨物按照現行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徵收或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外企業」,指外貿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生產企業。四、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或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後,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五、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並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並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並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六、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並運入物流中心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七、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並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實行退(免)稅的貨物,物流中心外企業應按海關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欄為「物流中心」。八、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九、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區港聯動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徵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十、物流中心內企業其他稅收問題,按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十一、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十二、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十三、本辦法自保稅物流中心(B型)封關運作之日起執行。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經國務院批准,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擴大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試點工作,並實行與蘇州工業園區物流中心相同的稅收政策。現就擴大試點期間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一、國內貨物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二、物流中心內的貨物進入內地,視同進口,海關在貨物出物流中心時,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視同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報關以及征、免稅,或保稅等驗放手續。三、上述政策規定的具體稅收管理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的規定執行。四、對此前已經批准設立並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從2007年8月1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准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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