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放不一樣的煙火丨政治學人圓桌論壇 第012期

問題發布:

不久前,人民日報評論一篇題為「『不一樣的煙火』,一樣可以綻放」的隨筆引發熱議,文章以一套名為《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的教材出版為切入點,充分認可了這套新時代下「三觀正」的教材讀本,並肯定了教材的觀點,即性傾向不止一種,不管是同性戀還是雙性戀都屬正常,絕不是疾病。性傾向與長相、膚色、身高、體重、性格、民族、國籍一樣具有獨特性,每一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對不同性傾向的尊重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社會的文明程度,這既是個體的權利也是少數群體的權利。我們從這套小學教材中學到更多的應該是消除偏見,理解差異,這應是社會的信念。

5月17日是「國際不再恐同日」,旨在喚醒世人關注同性戀現象,因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而產生一切加在肉體及精神上的暴力及不公平對待。「國際不再恐同日」讓更多人知道同性戀者可以健康,快樂生活,從而令人不再恐懼同性戀者。雖然社會不斷開放和進步,但同志群體受到的歧視、排擠甚至暴力仍舊存在。如何看待不同的性傾向?怎樣理解這種差異?如何保護不同群體的權利?本期誠邀海峽兩岸嘉賓,分享相同文化背景、不同現實情況下的獨特觀點。

嘉賓介紹

主持人:

於孟圓 政治學人團隊成員

參與嘉賓:

楊麒君

浙江大學行政管理博士研究生

張夢晨

台北大學博士研究生

劉曉玉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所博士生

點評嘉賓:

陳亞亞

上海社科院性別與發展研究中心副秘書長

觀點闡釋

楊麒君:LGBT群體的利益正在逐漸受到重視和保護

很高興能再次參加圓桌論壇,與大家討論和交流。這次話題是我非常感興趣的方面,涉及到LGBT這個名詞,該簡稱中包括女同性戀者(L)、男同性戀者(G)、雙性戀者(B)和跨性別者(T),也可廣泛指代所有非異性戀者。在異性戀為主流性傾向的社會環境中,LGBT群體一直處於少數且邊緣化的地位。對於非異性戀者,很多學者已經從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方角度出發探尋其根源,得出了各種不同的結論。但不論起源如何,正如本期問題發布中所提到的那樣,性傾向是與外表、民族、國籍等相類似的特性,沒有善惡之分、優劣之別,非異性戀者也和所有異性戀者一樣,理應享有人格的尊重和權益的保護。

大眾對於非異性戀者的偏見,一方面來自傳統觀念的束縛,另一方面是因為了解的匱乏。很多人將非主流的性傾向妖魔化,認為其是一種疾病和缺陷。其實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有研究者通過實驗證明了心理疾病和性取向之間沒有任何聯繫,同性戀也可以擁有健康的心理狀態。從過去到現在,LGBT群體中都不乏為全人類福祉做出貢獻的傑出人才。

在國際上,性傾向、性別認同的權利維護和立法活動呈現出廣泛發展趨勢。多國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有國家設立保障制度,反對歧視。今年四月,泰國宣布將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一舉動使泰國成為繼台灣之後亞洲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第二例。可以看出儘管過程艱難,但LGBT群體的利益確實在逐漸受到更多的重視和保護。從實踐中可見,保護該群體的權益要從兩方面入手,一來必須實現性傾向知識的普及,二來要在法律和制度層面加以改變。

劉曉玉:性少數群體從來都是爭取平權而非「特權」

目前,有關不同性傾向的成因在學術理論中並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自然科學領域傾向於遺傳基因的角度,而社科領域更傾向社會結構與文化的角度,對精神病學以及醫學的理論根基提出了挑戰。我們無法否認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對性少數人群的很多方面的討論都存在爭議,但回顧涉及中國性少數群體的政策變遷,我們發現兩者在關於性少數群體「去病理化」的問題上達成了共識。20年前全國人大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廢除了包括同性性行為的流氓罪;17年前中華醫學會《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將同性戀刪除,先後標誌著同性戀在我國的「非罪化」與「非病理化」。近日,人民日報評論文章再次強調,不同性傾向的群體都是正常公民。

然而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發布的《2016年中國性少數群體生存狀況》,只有5%的性少數人士公開了他們的性身份。如此之低的社會可見度折射出當前中國社會對不同性傾向的接受程度與性少數群體可感知的受歧視程度。從權威結論甚至法律條文到公眾認知與平權實踐,客觀看待與尊重理解不同的性傾向,我們不知落下多少「三觀正」的科普與浮出水面的受歧視案例。

正如盧梭所言,「人生而平等,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無須放大與過度討論個體選擇差異及其動因,不同性傾向的差異主要就體現在性少數群體遭受到的歧視之中,尤其是在醫療衛生、心理諮詢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質枷鎖」。性少數群體從來都是爭取平權,而非要「特權」。

最後關於如何保護性少數群體的權利,我們看到許多國家在立法層面為性少數群體的應有權利保駕護航。在當前中國首要的還是以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眾、政府決策者提供有關性少數群體的準確信息,實現去污名化、去消費化、去娛樂化。具體平權實踐方面,期待看到公共部門以身作則,起模範帶頭作用。

張夢晨:性傾向不是病

所謂的「性傾向矯正療法」(Conversion therapy)是基於一個錯的假設: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病,而人的性取向是可以強行改變的。即使「性傾向矯正療法」沒有科學根據,不少國際醫療機構亦表示做法不合醫學倫理,但若一日不立法禁止錯誤且野蠻的所謂療法,我們便不能確保沒有新的受害者出現。

在美國,性傾向矯正療法在超過四十個州份仍然合法,紐約市也是在最近一個月才全面禁止。

在中國大陸,一名男同性戀者於2014年控告一間提供「性傾向矯正療法」的診所,北京法院最終判他勝訴,2016年亦有類似的個案成功爭取賠償,同志組織向有關當局要求立法全面禁止。

在香港,雖然大多數職業醫生都根據國際組織的標準,不會視同性戀為精神病,但無奈在香港進行「性傾向矯正療法」依然合法。有同志平權組織曾於2010年向立法會提出禁止相關「療法」,但最終還是遭特區政府拒絕。同時,有報道指不少社工仍會轉介同性戀者接受「療法」,2011年社會福利處亦曾舉辦講座,邀請精神科醫生向社工介紹「性傾向矯正療法」,反映香港在LGBT議題上的發展依然非常落後。

在台灣,禁止「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的立法,因為反對意見令立法遲遲未能實行。2017年1月,台灣衛生福利部預定將「醫師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列為當地醫師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同年5月卻突然喊停,原因是當局在數月間湧入了80份反對意見,所以擔心貿然實行會引發爭端,反同婚團體「護家盟」更在2017年12月向衛福部表示,禁止「性傾向矯正療法」會侵害家長權益及漠視同志人權。終於在2018年2月22日,衛福部以函釋方式確定禁止性傾向扭轉治療,違者將觸犯強制罪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輕則罰緩,最嚴重者可能會面臨3年以下刑期。

1973年同性戀從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中移除,儘管醫學界的主流不再視同性戀為疾病,提倡尊重每人與生俱來的性取向,但歷史遺留下來的標籤對性小眾的生活還是有很大的影響。醫生的責任是何其重大。

同性戀者喜歡同性,跟異性戀者和雙性戀者一樣,都是很自然的心理及生理反應。喜歡同性不是傷天害理的事,他們只不過是忠於自己,又何罪之有呢?

觀察團質詢

To 楊麒君博士:

LGBT群體確實是正在受到重視,特別近幾年,對同性群體的關注越來越多,支持者和發聲者也越來越多,但絕大部分公眾只止步於「理解但不會支持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邊」。就我國而言,保護存在著極大的不足,雖然證明了性取向不同是合理的,權利是平等的,卻無法實現真正平等的權利。傳統觀念最難以改變的父母輩,他們是目前改變LGBT群體利益的主要一極。除了法律與制度層面的保護,對於這種傳統觀念帶來的「頑疾」,如何具體而切中要害地踢出這「臨門一腳」呢?

To 劉曉玉博士:

對於平權的實踐,您提出希望公共部門起到模範帶頭作用,但目前對於平權話題的討論,公共部門恰恰是相對保守的一方。在當今新媒體與自媒體崛起的時代,是否可以將注意力更多的轉移到LGBT群體自身發聲/公共知識分子呼籲/普通民眾的自我覺醒方面,而不是被動地寄希望於相對守舊的公共部門?

雖然一些國家/地區開始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但即使是在這些地方,也不乏反對之聲。在個人權利上,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我國與很多國家和地區一樣,同性婚姻是不合法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社會共識尚未形成,貿然頒布相關法律可能會引起強烈反對,而平權呼聲的關注重點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姻法規定伴侶之間的各項權利,同性戀者希望享受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法律保護。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請問您難以立法的阻力是什麼?在何種條件下,同性婚姻合法化才是可能的呢?相關法律的出台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To 張夢晨博士:

「性傾向矯正療法」的例子表現了觀念與知識的不協調,立法程序與思維定勢的相互影響,性傾向矯正治療法的持續存在是對人的性取向的誤解,這一誤解的解除除了要依靠醫學的證明,更重要是大部分人對這一群體表示認可,甚至形成一種反抗性的力量去突破阻礙,不能僅僅靠同性者自身的力量,而是需要社會的認可性的行動。同性者渴望的是一種認可和平等的對待。那麼對於保護同性戀群體的權利,您有什麼好的設想或建議嗎?

嘉賓回應

張夢晨:

性取向的多元化以及在性取向上少數群族的存在是—種亘古以來就存在的社會現象。同性戀(homosexuality)一詞則是德國醫生Benkert於1869年創造的。它是指對異性不能做出性反應,卻被與自己性別相同的人所吸引。法律界和醫學界對同性戀的認識已經歷了一個罪行化—病理化到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的曲折進程。在西方國家,人們對同性戀這種亞文化現象,逐漸從不理解和歧視轉變為理解和寬容。在中國(本文特指大陸地區),隨著近年來國內國際環境的變化發展以及人們觀念的改變,同性戀群體也逐漸浮出水面。據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李銀河教授根據國內外的權威調查推測出,中國同性戀者有3900萬到5200萬左右。但由於中國傳統文化的禁忌以及現行法律規定的模糊,大多數同性戀者的生存狀態堪憂,基本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基於以下三點,如何保護同性戀權益成為刻不容緩的一個議題。

(一)促進同性戀群體生存狀態的改善,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二)順應同性戀合法化的國際潮流,健全我國權利保障的法律體系的需要;

(三)引導人們客觀、公正認識同性戀現象的需要。

那麼同性戀群體需要保障的具體權利有哪些呢?我總結出以下幾點:人格尊嚴、平等權、人身權、隱私權和婚姻權。在此分別通過以下三點進行論述:

(一)立法保障  

目前世界共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並以法律保障,其中南非、英國另立專法,荷蘭、比利時等17國直接修改婚姻法或《民法》,而以色列、美國等4國則是透過判決方式承認同婚。但立法保障目前看來在中國不太可行。

(二)地方政府

即使地方政府不能逾越中央立法單獨承認同志婚姻,仍可在醫療、稅務等細節福利上推動改革,承認同志伴侶的權益,落實職場與校園的性別平權,不一而足。以加拿大為例,該國的「婚姻平權」走的正是「地方包圍中央」的路線,以各省政府為首的地方機關率先在實質上訂出了同志伴侶在醫療保險、退休金、社福照護、醫療決定權、乃至家暴保護等面向的處理方式, 光就地方政府權責來看,除了上述面向,還可直接在人事規章上,將市府僱員的同性伴侶視為配偶給予婚喪假期,亦不失為可以推動的方向。

(三)社會保障

包括老年同志的照護、地方中小學的性別教育實踐、公共空間性別友善廁所的設置、致力減少校園中對同性戀的霸凌等等。

在台灣,目前已在所有高校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並在中小學開展「性別平等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是指:透過教育認識並尊重各種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以及LGBTIQA──性多樣社群的文化差異,藉此消除因歧視而產生的暴力與霸凌,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在性平法、性侵害防治法的規範下,國中、小學每學期應實施至少六小時的性平相關課程及活動,讓性平教育得以在學校里慢慢紮根。

楊麒君:

感謝觀察團提出的問題,這個問題十分關鍵,也很難解。LGBT群體權利的維護確實在不斷進步,受到的關注也不斷增加,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給予同性群體合法權益的國家和地區依然有限,支持和發聲的人群也不是多數。隨著時間的推移,儘管人們的觀念有所改變,但仍有一大部分人對LGBT群體持否定態度,還有一部分人,就像提問中描述的那樣,持「不否定,不支持,與自己無關」的立場。上述人群中不僅有我們的父母輩,甚至還包括我們的同齡人。

要改變他們的觀念並非易事。我認為,要踢出這「臨門一腳」,關鍵在於充分運用現存的有利資源,積極發展和擴大影響範圍,同時在制度上予以進一步的保障。

首先,現存的有利資源包括新興社交媒體的活躍,以及自媒體和公眾人物的引導。據我觀察,在微博、論壇等網路平台上,大眾對於非異性戀的接受度較高。不久之前,新浪微博大舉封鎖同性戀相關內容與賬號,引起了廣大網友不滿。眾多知名博主與名人表示抗議,為同性戀群體正名的消息廣為流傳,部分商家的廣告中出現了彩虹的標誌,甚至還有網友組織了線下的抗議遊行活動。儘管也有不少反對的聲音,但總體而言,很大一部分新興社交媒體的用戶會自發組成為LGBT群體發聲的非正式團體,而一些公眾人物能承擔起引導和傳播的作用。

其次,將這種影響力擴展到傳統媒體是有必要的。部分人群尤其是父母輩,不會關注網路上的動態,而更容易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和雜誌獲得信息。通過這些傳統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有利於打破不同年齡層人群的思想「頑疾」。

但要擴大宣傳的範圍,還需要一個更為開放的制度環境。在國內,與LGBT相關的影視作品至今只能在網路上傳播,甚至時不時被封鎖。去年7月,廣電總局將同性戀納入「非正常的性關係、性行為」,為此有人將總局告上法庭,審判結果尚不可知。就在幾天前,國內某電視台在播放國外節目時將一名平權運動者的彩虹旗上打上了馬賽克。

我們所處的現實就是這樣,在這種大環境下,既有公知呼籲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嚴禁所有同性戀相關文化。要改變這個現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劉曉玉:

我無意否認性少數群體、公共知識分子及民眾意識覺醒對平權運動發展的作用,也不認可公共部門在平權話題上相對守舊的武斷假設,任何群體都不是鐵板一塊。性少數群體作為當事人是對自身權益的最佳判斷者,但是在任何國家和時代中開展平權運動都要適應其當下的政治和社會環境,設置不同階段的目標,行動策略也要充分考量投入-產出比。強調公共部門的作用是看到,組織目標上他們更傾向社會公正和反對歧視,組織成員受教育水平相對較高,政策議題設置能力強,官方媒體更具權威性,以及無論出於何種動機看重社會輿論。這不意味著性少數群體和非政府組織等要守株待兔,很多其他議題的社會運動經驗表明,嵌入式行動主義更易於取得成效。

正如前述提及平權運動目標要講究階段性,「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訴求因為指向明確、通俗易懂以及近年來的國際潮流而常常進入大眾視野,但這並非當下中國性少數群體平權運動的明智選項。結合國際經驗,一般而言性傾向相關的法律進化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刑事立法階段,完成非罪化;第二,反歧視立法階段,細化反歧視的條文規定和程序機制,使性少數群體能以此來保護自己免於社會壓力和傷害;第三才是建立支持性的社會體系階段,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平等權利。我國已經完成了性少數群體非罪化,現在開始邁向第二階段。我國性少數群體以及性傾向相關討論的社會可見度很低,社會對性少數群體的歧視也多是隱性的、間接的,為主流社會、甚至性少數社群自身所忽略的。將反歧視立法提上日程,使其進入公眾輿論與政策議程,這本身就是促進性少數群體自我意識覺醒、增進社會認同和達成社會共識的過程。無論是反歧視相關的立法,還是下一階段的同性婚姻/民事結合的合法化,比起思考難以立法的阻力何在,更重要的是識別出符合國情的立法動力,以及解決諸多法律技術層面的事項。

學人點評

陳亞亞:

對於同性戀議題,三位嘉賓都是反歧視的立場,某種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又各有側重。楊麒君介紹了LGBT的概念,指出LGBT的權益在國際上正逐漸提升(跨性別者雖然不是同性戀,但也屬於性少數,與同性戀者在權益訴求上有一些共同之處),如多國通過了同性婚姻法,還有國家設立了相關的權益保障制度等;劉曉玉講述同性戀在我國「非罪化」與「非病理化」的過程,認為倡導性少數權益要通過多重渠道來宣傳,具體實踐則需要公共部門起到示範作用,這一思路跟楊麒君的分析可謂不謀而合;張夢晨則提出性傾向不是一種疾病,性傾向矯正療法不可取,在美國、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等地都有同性戀者在要求政府禁止矯正療法,這一訴求在部分地區取得成功。

在質詢階段,似乎沒有看到真正的交鋒,這可能是對話雙方缺少深入交流的緣故。對楊麒君的質詢涉及到一個關鍵性議題,即同性戀權益倡導的本土化。許多人已經發現,與國外相比,中國的同性戀者感受到的家庭壓力更大。不僅是同性戀,其他弱勢群體(如剩女)往往也有類似感受。它導致「出櫃」(同性戀者對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這個外來詞在中國有了一個特殊含義,即主要指向家人尤其是向父母出櫃。在中國的同性戀權益倡導組織中,以倡導同性戀父母為主要目標的同志親友會非常有影響力,它的崛起可以說跟社群的需求是分不開的。

如何改變父母的傳統觀念?光靠目前的反歧視宣傳(指出同性戀是正常的,父母應該理解並支持子女)是不夠的,還應該進一步倡導家庭觀念的更新和家庭結構的轉變。在當下的中國家庭中,即使父母認識到同性戀是正常的,也並不代表他們就不會幹涉子女的生活。如果他們認為自己的做法是在維護對方(或者整個家庭)的利益時,個人意願就淪為了次要因素。顯然,只有當父母和子女成為相對獨立的個體,懂得尊重對方的生活,同性戀者在家庭中的壓力才會大幅度降低。在這方面我們也需要政策的改變,如社會保障對各類家庭(不只是主流家庭)都提供儘可能的支持。

對劉曉玉的質詢有一個問題,它將輿論場的發聲與公共部門的改變分割開來,彷彿這是兩個不同的倡導路徑,倡導者需要對此進行選擇。然而實際上這兩者並不矛盾,或者說它並不是平行的選項,而是彼此關聯的兩件事。公共部門不是鐵板一塊與它相對保守的態度也並不衝突,整體上而言它確實是保守的,但它仍然可能改變(因此可以作為一個倡導對象),這並不是或不僅僅是基於它自身所宣稱的宗旨(如社會公正、反歧視),很大程度上有反映群眾需求的輿論場對它的影響。簡而言之,輿論場的積極發聲可能促使公共部門做出改變,而公共部門的改變(正向或者負向)也往往引起輿論場的激烈反應。我們積極發聲的目標並不只是要爭奪一個輿論場,其背後往往也有促進公共部門做出積極改變的意圖。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國際上廣受關注,但它在國內外的不同語境中其實有著不同意義。如果將立法視為中短期要實現的目標,這個議題確實不是一個明智選項,但如果將增加社群可見性和加大境內外社群的聯結性作為倡導目標的話,那麼它就是相對成功的,實際上他們的目標也更傾向於後者。中國目前的現狀而言,反歧視(主要是職場反歧視)一直在推進中,「同性婚姻合法化」對反歧視立法也是有促進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說,兩者同時推進、有著不同的目標願景,我認為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張夢晨在回應質詢時,對保護同性戀群體的權利提出了一些建議,如地方政府是否可在福利方面部分承認同志伴侶的權益,以及落實職場與校園的性別平權等,並具體介紹了台灣學校的一些做法,但對於這些做法的實際效果、在當地引起的爭議、存在的一些問題則沒有涉及。對於性少數者權益倡導者而言,教育領域的改革是下一步有可能突破的方向(學校性教育在持續推進中,雖然不時遭遇挫折),在這方面還有很多可探討的空間,希望以後還能就此議題展開更深入的討論。

回應發言

劉曉玉:

感謝陳老師的總結與點評。陳老師提到「同性戀婚姻合法化」議題在增加社群可見性和加大境內外社群聯結性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對此表示贊同。5月16日我在中國知網以「同性戀」為主題詞、不限時間進行全資料庫檢索,5013篇文獻的關鍵詞分布中,與同性婚姻相關的關鍵詞(包括同性婚姻、婚姻、同妻、合法化)頻次僅次於主題詞「同性戀」,位居第二。值得注意的是,當前論證同性婚姻在中國社會可行性的研究成果不少,但由於缺乏與婚姻家庭研究、同性戀研究的深入對話,還有如無水之源、無木之根。

另外,從法律制度層面推動性少數群體平權的實踐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內也還大有可為,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

楊麒君:

感謝陳老師的點評以及其他兩位嘉賓的闡述。從討論中,我看到了大家對性少數群體的關懷,儘管現實作用可能有限,但能和諸位一同為該群體正名和發聲,我感到非常榮幸。

陳老師在點評中提到我的質詢里涉及同性戀權益倡導的本土化,指出國內外家庭特徵對於同性戀者的影響。我對此表示認同,國內傳統觀念與家庭結構勢必給非異性戀群體帶來更大的壓力。但同時我也想補充,儘管歐美國家的家庭不同代際之間相對更為獨立,但這也並不意味著所有父母輩都不會幹涉子女的生活。他們對非異性戀者整體接受度更高,其中既有家庭觀念和家庭結構的原因,也受外部環境的影響。我在回應中提到過,在國內目前的大環境下,主流媒體和制度建設都存在缺憾,這對於改變家庭成員的觀念是不利的。

可以說,個體、家庭、輿論和公共部門對於LGBT群體的個體發展和權益維護都有著重要作用,且不同影響因素之間相互關聯,缺一不可。這些在諸位的論述中都有所體現,可以說尋求路徑的方向不謀而合。

張夢晨:

感謝楊麒君博士和劉曉玉博士從不同角度的觀點論述,讓我受益匪淺。特別是陳亞亞老師對於我們分別從不同角度對LGBT團體的解讀著實精彩。陳亞亞老師對我的發言內容提出了一些富有洞見的建議,對此我嘗試做出一點回應。在教育領域的改革其實一直是我很關注的一個點。

2000年4月,台灣屏東高樹國中三年級的一名學生葉永鋕在廁所被發現,倒在血泊中頭部受重創,送醫後隔日不治身亡。事件發生後,外界才慢慢挖掘出,葉永鋕因性別特質在校長期遭到霸凌。葉永鋕事件影響了後續《性平法》的修訂,對於校園內友善多元性別的意識也越來越具體,因此後來的課綱著重在把「同志教育」、「多元性別」等內容放進去;台灣教育部也彙編了《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和《性別好好教》兩本手冊,讓國小與國中教師在進行性平教育時有一些教材參考。也因為期待校園能成為真正的「性別友善空間」,要讓師生更能了解「多元性別」議題,《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這本給國小老師的補充教材手冊,放入許多同志相關的議題。

但事實卻是多數老師根本沒看過手冊。頂多有些老師在寫教學計劃時,會把課綱里的『性平教育能力指標』拿來抄一下。以翰林版國小五年級「健康與體育」教材為例,上學期課本提到「什麼是性」、「認識性器官」;下學期則是談到「認識家庭」和「兩性間的良好合作」等內容,與「同志」有關的內容幾乎不存在。很多小孩連『健康與體育』課本根本沒有打開過,在真正的性平教育道路上我們還有許多需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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