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政治中的監察制度
中國歷史上自夏、商、周朝、秦朝一直到清代,都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大一統政治治理模式。中間雖然經歷過春秋戰國、三國兩晉南北朝、五代十國的短暫分裂,但是政治上要求中央集權的統一是中華歷史的主流趨勢。
「百代皆行秦政治。」秦朝建立了第一個多民族中央集權制度,對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產生了深遠影響,奠定中國兩千餘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秦始皇廢除分封制和封建制以後,建立了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管理的郡縣制和官僚制。
秦漢御史大夫是監察機構的首腦人物
秦代的郡縣制初步打破了血緣關係的宗法制、封建制。郡縣制和官僚制代替了自周朝到春秋戰國時代貴族的世襲制。秦始皇滅六國後,採納李斯的建議,廢除分封制,改成郡縣制。地方行政機構分郡、縣兩級。秦王朝建立的這套中央集權的政權機構,以後一直被歷代王朝所效仿。百代皆行秦政治。郡縣制,天下安,成為歷代朝廷追求的治理模式。由封建制到郡縣制是歷史的一大進步。
秦朝中央政府地位最高的官僚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亦稱「三公」。丞相是百官之首,負責對文武百官的管理;太尉是最高軍事長官,聽從皇帝的命令;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也是副丞相,輔助丞相,糾察百官。秦代在中央、郡、縣都設有監察官員的監察官。秦代規定丞相的位子出現空缺,御史大夫可以遞補。這是一個重要的機制。
范曄在《後漢書》中寫到:「漢承秦制。」西漢時御史大夫雖居副丞相之位以協助丞相糾察百官,偏重於執法或糾察,不僅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而且還可奉詔收縛或審訊有罪的官吏。其職掌是舉奏百官的非法和違失,也可奉詔逮捕和拷問有罪的官吏。
御史大夫的職權,不僅監察中央及以及地方政府,同時監察皇宮中的違法亂紀者。御史大夫而成為執法和監察機構的首腦人物。依照漢朝的慣例,有一種不成文的規定,須做了御史大夫,才有資格升為丞相。在漢朝時期,誰來監察皇帝?漢朝設有諫官一職。也就是諫議大夫。屬於九卿之一,專門來諫諍和諷議皇帝的言行。
中國歷史上講到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漢朝,所謂兩漢吏治,永為後世稱美。那麼,漢朝時中央政府如何監督地方政府呢?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寫道:中央特派專員到地方來調查的叫刺史。刺史代表中央政府督查地方官員的職責。刺史的調查項目就是政府規定的六條考察,六條以外,也就不多管。地方實際行政責任,是由太守負責的。政府派刺史來調查,不過當一個耳目。所以太守官俸二千石,二刺史原始只是俸給六百石的小官。根據政府規定項目調查,縱是小官也能稱任。而且唯其官小,所以敢說敢講,無所避忌。這些刺史,上屬於御史丞。皇宮裡還有十五個侍御史,專事彈奏中央乃至皇宮裡的一切事情的。部刺史和侍御史的意見,都報告到副宰相御史大夫,副宰相再報宰相。副宰相輔助宰相的,便是這一個監察的責任。
漢朝規定,商人不能做官,做官的也不能經商。漢朝的經濟政策是節制資本,清徭薄賦,平均地權。但是到了後期,因為土地兼并的太厲害,導致漢朝衰敗。
隋唐監察權脫離相權而獨立
公元541年,隋文帝楊堅統一南北,建立隋朝,結束了分裂時代。隋朝創立的三省六部制中有一個特殊的設置——那就是於三省之外所設置的御史台,脫離宰相府而獨立行使監察權。使御史台成為真正獨立的監察機關。
隋朝監察地方的職責與漢朝相似。監察的範圍是所有「品官以上」,內容如下:監察官員的執政能力和貪污腐化,監察官員是否有巧取豪奪、侵害百姓、司法公正等問題,監察地方官員關於自然災害的瞞報現象和稅賦、勞役的真實情況,監察官府的隊伍有沒有監守自盜等問題,監察社會風氣、德行孝悌、不向朝廷推薦人才的現象。
唐代的監察權是獨立的。這就是三省六部一台。御史台是一個獨立的監察機構不屬於三省管理。換句話說,監察權是脫離相權而獨立執法的。這是唐朝和漢朝監察制度的不同之處。
據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一書中記載:唐中宗後,御史台分左右御史,左御史監察朝廷中央政府,右御史監察州縣地方政府,此即所謂「分巡」「分察」。監察中央的謂之「分察」,監察地方的謂之「分巡」。
在唐朝時期,誰來監察皇上?皇帝用宰相,宰相用諫官,諫官的職責專門諫諍皇帝的過失。由此可見,諫官不監察政府,諫官只督察糾正皇帝。
御史監察權在唐代已離相權而獨立,但諫諍權仍在宰相之手。這一制度,到宋代又變了。宋朝的(御史大夫)監察權力已經歸於皇帝了。隨意性和專制性導致宋朝朝綱趨於日衰,驗證了歷史的教訓: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化。
元明清皇權獨大
元朝統一中原後,御史台成為中央集權的三大中樞機構之一。據《元史·百官志》記載:御史台,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但是,元朝施行的是種族歧視政策,蒙古貴族幾乎壟斷了監察大權。漢人只能擔任次要的監察職務。
元朝的政治,只有兩項:一是防止造反,二是橫徵暴斂。所以貪污腐化是元朝政治的一個常態。
明太祖朱元璋推翻元朝,恢復漢唐氣象,有開創盛世之決心。他嚴懲貪官污吏,在歷史上是少有的。據顧炎武《日知錄》記載,朱元璋曾對待臣講道:君子得位,欲行其道;小人得位,欲濟其私。欲行道者,心存於天下國家;欲濟私者,心存於傷人害物。但是,在功成名就之後,朱元璋也免不了犯帝王容易犯的毛病:驕與暴。明太祖嚴刑峻罰,行使廷杖,可以說是蔑視大臣人格,缺乏尊賢和容才的高貴氣度。而明太祖廢除宰相,帝王獨裁,可是幾千年以來少有的政治格局。
歷史的發展證明,明朝廢除宰相之後,皇權得以獨大,皇帝如果懶散,太監就會弄權,太監弄權和參政現象比任何朝代都嚴重。明代政府經過這樣的改變,一切大權,就集中到皇帝手中。明朝留下來《大明會典》不僅是記述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史書,而且是一部記載明代基本法律制度,其中就記錄了有關明朝的監察制度。
清朝的監察制度沿襲明朝,設立都察院,監察的命令歸於皇帝。清朝在乾隆年間制定的《欽定台規》,成為一部系統的監察法規。但是清政府私心太重,成心保護滿清部族,導致極度專制,到後期成了一個黑暗腐朽的代名詞,被歷史的車輪所碾壓。歷史的潮流一定是:大道之行,天下為公。天下為公,選賢與能。
中國傳統政治中監察制度的經驗
縱觀中國傳統政治中的監察制度,有以下三點經驗值得借鑒。
第一,責任制。誰舉薦、誰負責。比如漢朝的舉孝廉、賢良對策、隋朝以後的科舉制、官員到基層歷練、有了政績再提拔等做法。規避了帶病提拔和邊腐敗邊提拔的泥潭。科舉制度和監察御史制度,一個實現了群賢共治,一個實現了有效監察,所以成就了漢唐盛世。
第二,迴避制。避免了裙帶關係和近親繁殖、相互包庇。包括本地人不能在本地任主官、熟人親屬迴避制度,防止濫用權力。縱觀歷史經驗,漢、唐、宋、明幾代的盛世,對於官員的監督是十分嚴格的,選拔、教育、監督、巡察同時並重,形成了合力。
第三,巡視制度。這是監察制度建設帶來的歷史成就。「漢承秦制」。在漢代,刺史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督察地方官員的職責。刺史的調查項目就是政府規定的六條考察。皇宮裡還有15個侍御史,專事彈奏中央乃至皇宮裡的一切違反監察的規章制度。部刺史和侍御史的意見都報告到副宰相御史大夫,副宰相再報宰相。漢朝官員的三級管理、官員選拔、監察制度是其政治上的一大亮點。
唐朝的監察權是脫離相權而獨立執法的,這是唐朝和漢朝監察制度的不同之處。唐中宗後,監察中央的謂之「分察」,監察地方的謂之「分巡」。明朝和清朝的八府巡按制度,歷史證明,對腐敗分子都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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