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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廠貿易

一、辦事流程:1、轉出企業持《登記手冊》、《申請表》(一式四聯)向轉出地海關申請備案。 2、轉出地海關認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3、轉出地海關審核(包括派員下廠核查)。根據《海關總署關於簡化「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准」行政許可手續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5〕316號)的規定,當海關同意受理和准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行政許可事項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上加蓋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可視同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要求海關出具受理或准予辦理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仍應當依法出具。對申請人不具備海關行政許可申請資格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經審核決定不予辦理的,制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4、對準予辦理,按規定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轉出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5、轉出地海關留存《申請表》第一聯,其餘三聯退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6、轉入企業自轉出地海關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內,持《申請表》其餘三聯,向轉入地海關辦理報備手續。7、轉入地海關認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8、轉入地海關審核(包括派員下廠核查)。根據《海關總署關於簡化「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准」行政許可手續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5〕316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上加蓋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可視同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要求海關出具受理或准予辦理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仍應當依法出具。對申請人不具備海關行政許可申請資格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經審核決定不予辦理的,制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9、對準予辦理按規定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轉入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10、轉入地海關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第四聯交轉入、轉出企業憑以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11、轉出、轉入企業按照經雙方海關核准後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12、轉入、轉出在每批實際發(收)貨後90日內分別在轉出地、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深圳關區另有規定30日內需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二、加工結轉(轉廠)售付匯及核銷操作程序:1、對經海關批准來料轉進料的情況,由轉入方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方企業辦理售付匯手續,售付匯單證留存5年備查:

1.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籤且蓋有海關「驗訖章」並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1.2、轉出方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結轉(0255)」、加貼有防偽標籤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單的複印件;

1.3、轉廠合同;

1.4、進口付匯核銷單。

轉入方企業、轉出方企業必須辦理相應的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對經海關批准進料轉進料的情況,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方企業辦理有關售付匯或境內外匯劃轉手續,售付匯或劃轉單證留存5年備查:

2.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籤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關單;

2.2、轉出方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籤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單的複印件;

2.3、轉出方企業的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複印件;

2.4、轉廠合同;

2.5、進口付匯核銷單。

轉入方企業、轉出方企業應辦理相應的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

3、對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的情況,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內銷企業辦理有關售付匯手續,售付匯單證留存5年備查:

3.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料件內銷(0245)」或「來料成品內銷(0345)」、加貼有防偽標籤且蓋有海關「驗訖章」並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3.2、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內銷的文件;

3.3、有關合同;

3.4、進口付匯核銷單。

4、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為客戶辦理其他深加工結轉(轉廠)項下的售付匯和境內外劃轉業務。

5、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轉廠結算時,應當先使用其外匯結算賬戶中的外匯對外支付或作境內外匯劃轉,不足部分方可為其辦理售匯。

6、對於境內劃轉的外匯,料件轉入方企業開戶銀行應在外匯划出時註明「國內轉廠劃轉」字樣;料件轉出方企業開戶銀行在收到境內劃入的外匯後,憑該企業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按《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為企業辦理結匯或入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國內轉廠劃轉」字樣及轉入方企業名稱。

轉出方企業憑上述「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核銷。外匯局核銷時,需注意核對「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的轉入方企業名稱與報關單上轉入方企業的名稱是否一致。

如企業以抵扣方式核銷的,外匯局應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關電子數據進行核對,無誤後在其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核銷」章,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同出口收匯核銷材料一併留存5年備查。

7、外匯局應不定期對從事深加工結轉(轉廠)的企業進行檢查,對違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涉及的單證及注意事項:1、採購下單通知或者行銷部的接單通知及廠商或者客戶的聯繫電話。2、填制一張轉廠聯絡單,轉入方先填,填完後FAX到轉出方企業。在聯絡單上可以反映出雙方可否辦理轉廠手續。如果不符合轉廠條件,貨物則需從香港出口。(備註:從香港出口會增加出口方費用)3、轉出方報關員核對轉廠聯絡單,核定雙方可否辦理轉廠。可以轉廠條件:(1)品名基本一致;(2)商品編碼八位全部相同;(3)單位相同。如果有任何一項不同,則不可以轉廠,原則上是出口方到其主管海關辦理更改合同手續。(更改合同需七個工作日)

4、轉入方提供資料給轉出方,轉出方填寫關封及加蓋印章,轉出方將關封連同「合同手冊」向當地海關報備轉出方海關審核報關資料,資料不正確蓋海關驗訖章,留存第一聯,退回三聯資料正確轉出方將退回之三聯關封交給轉入方,轉入方以關封連同「合同手冊」至轉入地海關報備轉入方海關審核報關資料修改資料,資料有誤批註蓋章,並退回兩聯進入送貨及收貨流程資料正確

5、辦理關封(1)出口方根據進口方提供的資料,按海關要求在「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關封,)上填寫本企業名稱、結轉貨物的商品編號、品名、數量、計量單位、單價總價等內容,加蓋本企業的印章後連同「合同手冊」向轉出方主管海關報備。轉出地海關在「轉廠關封」上編上流水號,登記並加蓋海關驗訖章後,留存第一聯,其餘三聯退還轉出方企業交到客戶轉入方在其主管海關辦理結轉計劃的審批手續。(2)轉入企業(即客戶)在收到轉出企業的送交的三聯「關封」後,自轉出地海關辦理報備手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連同企業的合同手冊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報。(3)轉入地海關審核無誤後,在「關封」上批註、蓋章,留存一聯,其餘兩聯退還企業,憑以登記每批送貨情況。6、送貨及收貨,轉出方送貨填寫「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轉入方點收貨物填寫「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7、辦理送貨及收貨手續(1)「關封」經轉入地海關審核批准後,轉出企業方可開始送貨。(2)轉出、轉入企業每次交、收結貨物,雙方均需在留存的兩聯關封上面的「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中加蓋本企業的條形碼印章。(3)實際送貨的數量可等於或少於關封批准的數量,但不能超過關封批准的數量。8、辦理報關(1)轉出企業在關封的有效期內送貨完畢後,應於關封及本企業對應合同手冊的有效期內分別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保稅區及外省企業除外)(2)報關實際操作流程:轉入企業錄入進口報關單-----電子申報-----電子審單-----現場接單-----審核放行進口報關單-----發送進口報關單數據到轉出地海關-----轉出地海關錄入出口報關單-----電子申報---電子審單-----現場接單(數據對碰)-----審核放行出口報關單-----出口地海關向進口地海關反饋出口報關單的信息。9、進出口轉廠作業需注意的有:(1)關封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轉出方合同手冊的有效期。一般情況下以轉入方手冊的有效期為準。(2)一份關封只能對應一本轉出的合同手冊,但可以對應多本轉入的合同手冊。(3)沒有關封,轉出方不可直接送貨到轉入方工廠,否則,視作違規,一旦海關查出,需按貨值作罰款處理。(4)提供資料齊全後,辦理關封在南頭需一個工作日。對方確認連同快遞時間則需三至四個工作日可以完成10、正確掌握使用辦理結轉報關手續的時限(1)轉出(入)企業每批實際發(收)貨後,應在90日內辦結該批貨物報關手續」。90日的起始時間是指《申請表》在雙方企業主管海關備案生效啟用後,在《登記表》登記的第一次送貨時間至90天止,其間,第二、三—…次送貨就不夠90天了。90天內既可將多次送貨進行集中報關,也可分批報關。(2)雙方企業應充分合理利用報關時限,不要機械理解為滿90天再去報關,以免單證積壓量太大,難以辦理核銷手續,應掌握在轉入企業成品出口報關之前。先將轉入料件(轉出企業為成品)辦理完形式進口報關手續,以免發生已辦理了出口手續,還未辦理進口手續的「倒掛」現象。雙方企業要注意報關單、手冊、申請表的關聯關係,應在手冊的有效期內辦理報關手續。如—份申請表對應的轉出企業手冊到期,轉入企業的多本手冊應與其同時辦理報關手續,如—份申請表對應的轉入企業其中—本手冊到期,轉入企業可持申請表複印件辦理這本手冊的報關手續(其它未到期手冊可不同時辦理報關),正本申請表可在表內最後—本手冊到期時使用。轉進口報關後,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內將報關情況通知轉出企業,轉出企業自接到轉入企業通知之日起10日內,應向轉出地海關辦理結轉出口報關手續。掌握好「退貨」時機(3)按照《辦法》規定,企業在「結轉」環節可以退貨。—些企業運行中由於溝通等方面的原因退貨「滯後」,在十分寬裕的90天報關期限內仍未辦理退貨手續,造成報關後退貨。企業需退貨的,雙方企業應注意及時溝通,盡量安排在結轉報關前辦理退貨手續,將退貨情況在《登記表》中進行登記,同時註明「退貨」字樣,並加蓋企業結轉專用名章,企業按實際收發數量報關。盡量避免出現在報關後退貨,如因特殊情況出現報關後需退貨的,轉出、轉入雙方企業可向各自主管海關申請刪除形式進、出口報關單後,再辦理退貨手續。轉廠的稅務處理

一、稅可以免,但國內材料的進項不可抵扣,即只免銷項減去國內材料進項的增值稅。)

免稅銷售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內轉廠+來料加工復出口免稅銷售)*(當月全部進項稅額—其他進項轉出—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應稅銷售+國內轉廠+來料加工復出口免稅銷售+免抵退出口銷售)。

(二)、企業接受國內轉廠轉入方(設為乙方)轉入的材料再加工出口的行為屬深加工結轉,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二、企業發生國內轉廠業務的稅務辦理程序分別各方基本項目:

(一)國內轉廠出口業務的(甲方)海關手冊的「國內轉廠」登記備案。(更新,免備案,憑海關手冊)

1、 開展國內轉廠業務的三資生產企業,在第一次進料的次月10日前,持以下資料連同當月納稅申報資料一起到分局申報徵收股徵收崗辦理登記備案和納稅申報手續: (1) 《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複印件;(2) 《企業加工合同備案申請表》複印件;(3) 進料加工貿易合同複印件。2、 免稅申報。 企業在發生國內轉廠出口業務的次月10天內,憑(1) 出口報關單複印件(2) 出口發票及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的原件(3)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明細表》連同納稅申報資料一併向申報徵收股徵收崗辦理國內轉廠收入的免稅申報。

3、 國內轉廠業務合同核銷。企業在合同核銷限期結束次月納稅申報時,應持《進料加工合同核銷申請表》及該手冊完整的複印件到分局申報徵收股徵收崗辦理該合同的核銷登記手續。

4、 出口業務單證整理:企業申報時應將憑(1) 出口報關單複印件(2)出口發票及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的原件(3)《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明細表》(4) 合同備案、核銷等資料用《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封面》裝訂成冊,連同納稅申報資料一併作納稅申報。

(二)國內轉廠出口業務的(乙方) 「免、抵、退」稅申報的辦理:生產企業必須於每月1-10日前在企業端生成預申報數據,然後提供預申報磁碟,到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受理股初審崗進行預申報。根據退稅機關反饋的預申報結果,在企業端生成正式申報資料;必須於每月1至15日前向受理股辦理「免、抵、退」稅正式申報。

三、國內轉廠貿易時(轉出方)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1、採用進料加工形式進口材料時,

借:原材料-保稅進口材料,

貸:應付帳款(外幣);

2、銷售貨物時,

借:應收帳款(外幣),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

3、 同時要對國內轉廠業務產品耗用國內原材料及費用要進項轉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進出口轉廠報關

出口轉廠報關:報關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進出境手續的全過程。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口,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出口的貨物。保稅貨物不等於免稅貨物。保稅貨物只是暫免納稅,待貨物流向確定後,海關再決定徵稅或免稅。轉廠: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或屬海關內的加工企業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備註: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準辦理轉出手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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